1、 1 股权转让意向书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北京市 区签署并生效 甲方(股权收购意向方):身份证号:乙方(股权出让意向方):身份证号:丙方(股权出让意向方):身份证号:丁方(股权出让意向方):身份证号:鉴于:公司(下称“公司”或“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 业务,并持有 许可证。股权出让方是公司 100%股权的合法及实际的所有人,合法拥有公司100%权益。其中,乙方持有公司%股权、丙方持有公司%股权、丁方持有公司%股权。现甲方拟受让 公司 100%股权,乙方、丙方、丁方拟出让各自持有的全部股权。2 现,本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2、达成意向如下:1.在满足甲方的收购条件下,甲方拟对 公司的全部股权进行收购。2.就受让上述股份,为进一步了解 公司的情况,甲方及其聘请的顾问(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会计师)将对宏源保险进行尽职调查。在 20 年 月 日内,甲方将根据尽职调查结果,独立判断是否继续股权收购事宜。3.如甲方拟进行收购,各方将就转让价格及其他条件进行进一步地商务谈判并另行签署具体的股权转让协议;如甲方认为 公司不符合收购条件而放弃收购,则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本收购事宜终止。4.为保证交易安全,各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 日内,在 银行 支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并由甲方(或其指定代表)存入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如实际进行股权收购,上述资金将转化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如甲方放弃收购,则各方应当配合及时向甲方退还上述资金。5.其他 因本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履行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当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为各方就 公司股权转让事宜达成的初步意向,针对股权 3 转让事宜不作任何约束,各方关于本协议所述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均以日后共同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之约定为准(如实际开展股权收购)。本协议一式肆份,由各方各执壹份。本协议经各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以下无正文,为本协议签署内容)甲方(签字):乙方(签字):丙方(签字):丁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