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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保证金收取和管理新规定.doc

1、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保证金收取和管理新规定 2011-08-08 信息来源:省招标办 为治理部分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提高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收取标准,不按时、不全额、甚至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等问题,维护招投标双方合法利益,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减轻建筑企业负担,2011年6月29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规范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保证金收取和管理的通知。 通知要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保证金实行托管制度,由负责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负责代收、代管和代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保证金进行托管。同时,对全省重点支持的15家大型建筑企业、30家骨干优势建筑企业和100家专业优势

2、建筑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减半收取投标保证金。并且对以上企业或本地区经营时间较长、信用较好的施工企业,可以实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即:施工企业一次性在指定银行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本年度内投标时,不再另行交纳投标保证金。 二一一年七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 颁发机关/发布人: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冀政办20095号 颁布时间:2009-02-18 适用地区:河北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我省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

3、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的收费和基金项目,已经2009年2月17日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0项) 1、取消的收费项目(3项)建设部门(3项) (1)城市绿化用地补偿费 (2)绿化用地临时占用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3)城市旧区改建费 2、停收的收费项目(6项) 建设部门(1项) 新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费 国土资源部门(1项) 新建房屋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费 水利部门(4项)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涉及房

4、地产开发项目) (2)水土流失防治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3)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4)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3、收费由省下放市、县(市)收取的项目(1项) 人防部门(1项) 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 二、经营性收费项目(共18项) 1、取消的收费项目(1项) 建设部门(1项) 房屋权属档案查询利用费 2、停收的收费项目(4项) 环保部门(1项) 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 发展改革部门(1项)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 气象部门(1项) 房地产开发项目防雷技术服务费 地震部门(1项) 房地产开发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费 3、降低收费标准的收

5、费项目(3项) 建设部门(2项) (1)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降低后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 (2)住房交易手续费(降低后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 消防部门(1项) 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费(降低后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 4、收费标准由省下放市、县(市)政府管理的项目(1项) 建设部门(1项)城市建筑垃圾及渣土处理费 5、放开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的收费项目(9项) 环保部门(1项) 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费(属于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 建设部门(7项) (1)工程勘察设计费 (2)建设工程监理费 (3)城市规划设计费即规划技术服务费(其中放线、验线收费取消) (4)建筑工程材料检验费

6、(5)房地产中介服务费 (6)工程招投标代理服务费 (7)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 国土资源部门(1项) 土地价格评估费 三、政府性基金项目(共1项) 停收的基金项目(1项) 国土资源部门(1项) 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 四、资本金、保证金、教育设施配套费和其他收费项目(共8项) 1、取消的项目(3项) 建设部门(1项) 建设项目资本金 教育部门(1项) 教育设施配套费 文物部门(1项) 文物考察勘察费 2、取缔的项目(5项) 建设部门(5项) (1)渣土质保金 (2)公建地费 (3)基建排污水费 (4)排水雨水办证费 (5)工程质量监督费 五、纳入商品价格管理属于垄断企业代建费用项目(4项) 费用

7、标准管理权限下放由市、县(市)政府确定的项目(4项) 电力公司(1项) 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 建设部门(3项) (1)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 (2)城市供水管网工程建设费 (3)城市燃气初装费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阅读次数:7073字体:大中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需要,保障建设领域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有关政策,结合当前建筑市场工人工资情况,

8、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现行计价依据中的综合用工单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综合用工一类单价由45元/工日调至58元/工日;综合用工二类单价由40元/工日调至52元/工日;综合用工三类单价由30元/工日调至39元/工日。清、借工价格由45元/工日调至67元/工日。二、本次综合用工单价调增部分做差价处理,只计取税金。三、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工程费用中,综合用工单价的调整按本次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执行。四、本次调整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11年1月1日以前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和在建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不再调整。2011年1月1日后在建工程完成的工程量,施工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

9、定的,按本通知调整。五、本通知由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北京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日期: 2006年4月17日【文字大小:大 中 小】【打印】【关闭】各区、县建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市规划委各分局,各总公司(集团),其它各有关单位:为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促进建筑施工现代化,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65号),现就本市推行使用预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6年4月1日起,本市四环路以内新开工的建筑工程必须使用预拌砂浆,四环路以外申报优质工程和文明

10、施工工程的工程、政府投资工程、奥运工程应当使用预拌砂浆。在家庭装修和其他工程中提倡使用预拌砂浆。根据使用情况,本市将逐步扩大强制推行使用预拌砂浆的地域范围。 二、建设、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本通知的要求,确保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明确提出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并将使用预拌砂浆所产生的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造价,将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有关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档案。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建筑工程进行使用预拌砂浆的设计。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中使

11、用预拌砂浆,并严格执行北京市干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试行)(DBJ/T01-73-2003)、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01-99-2005)等有关技术标准, 确保采购的预拌砂浆质量和施工质量合格。(四)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规定范围内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督,对必须使用而不使用预拌砂浆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提请建设单位改正。三、新建预拌砂浆生产线应当符合规划、环保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预拌砂浆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70%以上。四、鼓励在预拌砂浆生产中使用部分钢渣、粉煤灰等工业废弃物作为原料,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凡利用钢

12、渣等工业废弃物达到30以上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可以向市发改委申请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市建委对普通预拌砂浆实行备案管理,由预拌砂浆生产单位向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商标注册证明、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生产企业技术条件情况等材料,填报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统一申报表。经审核后在北京建设网(网址:)上向社会公布备案预拌砂浆生产单位的有关信息。 六、市建委对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全额返退其所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七、各区县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未按

13、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拒不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和本通知规定的,由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八、本通知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附件:预拌砂浆的具体品种预拌砂浆是由专业化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预拌砂浆分干拌砂浆和预拌湿砂浆两种,干拌砂浆又分普通砂浆和特种砂浆两大类,普通砂浆是指用于砌筑、抹灰、地面工程中的砂浆,特种砂浆是指用于保温、界面、饰面、瓷砖粘结、地面自流平等工程中的砂浆。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

14、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将管理规定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

15、费用。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依据北京市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三、建设工程标底编制应当按照现行计价办法执行,但临时设施费费率不得进行浮动。四、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以下办法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1、按定额计价的工程,在投标报价总价中应当包括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但应当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单独列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低于依据附表一规定的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2、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不低于按照附表二中规定的费率计取的费用。 五、

16、房屋修缮工程的施工单位计取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依据北京市房屋修缮预算定额中相应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六、对房屋进行整体拆除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应当按照附表三、附表四规定的费率计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投标人投标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附表三、附表四规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七、依据附表一、二、三、四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包括由于施工中特殊原因发生的如防护棚、防噪音设施等措施费用以及因施工场地狭小发生的租用临时用地的费用及相关交通费。若发生上述费用,应当另行计算,

17、并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八、按照本通知第四、五、六项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九、市建委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附表一、二、三、四规定的费率并及时公布。 十、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用,并约定该费用的预付和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市建委进行施工合同备案时,应当严格审查上述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改正。 附: 1、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办200589号); 2、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法200424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

18、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依照执行。二00四年六月三日主题词:城乡建设 意外伤害 保险 办法 抄送:建设部办公厅、政策法规司; 志华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6月3日印发 共印60份 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对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9、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施工(含拆除)企业依法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实施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主管机关。 区县建设委员会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市或区县建委委托,负责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投保人为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第五条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第六

20、条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范围是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接给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害。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有关规定,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核。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实行差别费率: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下(含三千万元)的,千分之一点二;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含一亿元)的,千分之零点八;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一亿元以上的,千分之零点六。 按上述费率计算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

21、低于三百元的,应当按照三百元计算。 第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分包的,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包括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计提。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统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承包合同签定后七日内,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交付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及时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向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行业协会集中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事项,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推脱。保险公司以不正当理由拒

22、绝建筑施工企业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市或区县建委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规定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已办理保险的凭证及时交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交验。 第十三条 发生意外伤害事项,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积极办理相关索赔事宜。 第十四条 因意外伤害死亡的,每人赔付不得低于十五万元。 因意外伤害致残的,按照不低于下列标准赔付: 一级十万元,二级九万元,三级八万元,四级七万元,五级六万元,六级五万元,七级四万元,八级三万元,九级二万元,十级一万元。 伤残等级标准划分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23、标准GBT161801996)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意外伤害理赔事项确认后,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保险受益人及时赔付。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做好意外伤害的安全防范工作,努力减少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防范工作情况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率实行意外伤害保险浮动费率。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为投保人提供安全服务。安全服务内容应当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 保险公司不能按规定提供上款规定的安全服务的,市或区县建委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规定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支

24、付意外伤害保险或建筑施工企业不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市或区县建委应当要求改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 价 办 法 的 通 知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我市工程造价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颁发执行,现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如下:一、 预算定额计价管理 1凡执行预算定额的工程实行“定额量、市场价、指导费”的计价原则。 (1)定额量 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

25、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构成工程实体的实体性消耗量以定额为依据;定额中的降水、护坡桩、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等非实体性消耗,参照定额的消耗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 (2)市场价 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和以“元”形式出现的费用均为编制期的市场价格,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全部实行市场价格,发承包双方可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或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自主协商确定价格,并在合同中约定。 对于已确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在施工过程中,若发包方又单独指定,结算时的材料、设备价格按实际发生的价格调整。 发包方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并运至

26、承包方指定地点,承包方按实际发生的材料预算价格的99%退还发包方材料、设备款。 (3)指导费 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均为指导性费率,在保证上缴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等的基础上,可上下浮动。 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总包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议定。 2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若遇各专业定额项目相互借用,应分别编制,并执行借用定额项目所在专业定额的取费标准。 3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对于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27、的工程项目,属于定额缺项项目时,应编制补充定额(有关编制补充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将另行规定)。二、 我市将在部分工程中试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并在总结经验,条件成熟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市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二二年三月四日主题词:建设工程 造价 通知抄 送:敬民同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市政府办 公厅、市政府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 首规委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政管委、市经委、 市经贸委、市商委、市规划委、市财办、市农办、 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 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 人民银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2年3月5日印发对关于加强建

28、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的解读日期: 2008年9月16日【文字大小:大 中 小】【打印】【关闭】 近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出台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京造定20084号),为全面解读该指导意见,笔者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一位参与起草该指导意见的专家进行了一次访谈,希望通过这次访谈,能够帮助大家对该指导意见有一个较全面的理解和认识。笔者:造价处于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请问该文件的出台背景和目的是什么?专家:我们出台这个指导意见,主要目的是为

29、了配合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进一步规范施工合同的签订,建立建筑市场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长效机制,维护施工合同的法律性和严肃性,引导建筑市场健康和谐发展。近年来,我们通过深入的市场调研,发现目前建筑市场在合同履约,特别是合同价款结算和调整等方面存在问题较突出,尤其在结算过程中,因发、承包双方对人工、材料和机械价格的认定存在分歧,从而导致工程结算不能顺利进行的问题比较普遍。通过仔细分析,我们发现产生这些问题的直接原因是由于人工、材料和机械的市场价格出现了较大波动,且已严重超出了承包方的承受范围,致使承包方无法按合同价进行结算,但究其根本原因还在于施工合

30、同签订不规范。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许多施工合同中对因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及相应的处置方法约定不明确,有的条款显失公平,有的就根本没有相关条款,由此给工程结算埋下了很大隐患。之前我们分别于2004年和2006年先后发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结算的指导意见(京造管20044号)和关于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的意见(京造定20063号)等文件,但上述文件规定均为补救措施,是在事实产生之后对因约定缺陷所产生的损失进行弥补的一种方式,因涉及各自利益导致执行困难。今后,如果能在合同条款中就对风险防范和控制进行合理约定,变事后弥补为事前控制,这一矛盾就会得到较好解决。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出

31、台了该指导意见。笔者:请问该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包含哪些方面?专家:该指导意见强调在合同签订时就明确风险防范和控制条款,是为了防范建设工程施工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风险,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在签订施工合同阶段采取的一种防范和控制措施。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1、凡今后依法招标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必须约定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及超出幅度的调整方法。2、明确了对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强行约定单方承担全部风险,或对风险处理约定不明的解决方法。3、要求在编制设计概算时,应充分考虑价格波动因素,打足投资。4、规定自本指导意见发布实施之日起,对于已签订施工合同

32、但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可参照本意见执行。笔者:在该指导意见的执行过程中还有一些具体问题,希望您能给出详细解释。如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发、承包双方对风险的范围、幅度及调整办法等应如何把握?专家:首先,关于风险范围的约定,指导意见已经给出了一个风险范围,包括钢材、木材、水泥等八大类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材料及人工和机械。但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风险范围的约定不仅限于指导意见中所列出的内容,双方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风险范围。其次,关于风险幅度的确定,为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导意见中规定用于计算变化幅度的价格以投标期和施工期对应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发布的价格为准。其计算方法用公

33、式表示为:p = (Cs Ct) / Ct 100%其中:“p” 为价格变化幅度 “Cs”为施工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 “Ct”为投标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这里还有一点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了防止恶意低价竞标,待施工时再利用本指导意见相关条款弥补报价损失的行为,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如果投标价格低于投标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以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为计算变化幅度的基准价格;如果投标价格高于投标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则以投标价格为计算变化幅度的基准价格,则“Ct”应替换为投标价格。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双方必须约定风险幅度,当价格的变化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幅

34、度时,双方应做调整。鉴于目前市场发展现状,我们建议风险幅度约定在3%6%之间比较合理。第三,关于调整办法,指导意见中分两部分进行了规定。一是对于材料和机械部分,当价格变化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应当对价格进行调整。调整的金额为施工期双方认定的价格与计算变化幅度时的基准价格之差。在应调金额中,以双方认定的施工期价格为准,超过风险幅度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未超风险幅度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二是对于人工部分,当价格变化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应当对人工费进行调整,调整的金额全部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以上是对指导意见的解释,今后在实施过程中我们还会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发现的问题我们还会及时出台

35、相关解释说明,保证本指导意见能够平稳、顺利实施。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京造定20084号各区县建委、集团(总公司)、有关单位: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计价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08138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降低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波动给建设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带来的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提出以下意见:一、依法应招标的项目,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充分考虑

36、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格及有关调整办法,对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及价款结算方式等内容,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明确约定。(一)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的调整方法。(二)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三)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月或按季度对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进行认价。

37、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四)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施工工期,结合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五)工程量按调整期内完成的相应工程量计算。(六)计算后的差价仅计取税金。二、在工程施工合同中严禁

38、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施工合同中仅明确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承包人应当承担风险,但没有具体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视为其风险范围和幅度约定不明,应当按照以下办法执行并签订补充协议:(一)风险范围和幅度风险范围应包括:钢材、木材、水泥、预拌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沥青混凝土、电线、电缆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材料以及人工和机械。风险幅度建议在3%6%区间内考虑。(二)市场价格变化幅度确定的原则及调整办法1、以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造价信息价格中没有的,按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

39、场价格为准。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低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高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时的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2、施工期市场价格以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为准。若发包人、承包人未能就共同确认价格达成一致,可以参考造价信息价格。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调整办法,可采用加权平均法、算术平均法或其他计算方法。3、主要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

40、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差,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4、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其价差全部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三、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四、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应当考虑工程建设期内价格波动等因素。五、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六、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合同价格调整办法和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风险范围和幅度等内容有明确约定

41、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调整。关于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说明解释日期: 2006年2月15日【文字大小:大 中 小】【打印】【关闭】京造定20061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京建施2005802号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有关管理规定,经市建委同意,对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说明解释如下: 1.按预算定额计价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已包括在脚手架、

42、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经费等项目中。 2.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在措施项目清单中。 3.根据京建施2005802号文件精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单独列项并做到专款专用,同时对计算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市建委结合我市现行的计价办法,就如何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建设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等做了进一步规定并给出了相应标准。 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是另外增加的费用。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2006年2月15日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

43、,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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