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琼公通2008222号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安厅财务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新版)以及海南省财政国库支付局关于加强省本级会计集中核算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工作的通知(琼库支业2007221号)的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公安工作实际情况,我厅新修订了海南省公安厅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八年八月一日海南省公安厅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厅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公安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
2、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公安部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公安装备财务工作规范(试行),并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精打细算,统筹安排,为完成各项公安保卫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职责及财会人员岗位职责第三条 财务管理机构。本厅设两级财会会计单位,厅装备财务部门(以下简称装财部门)为一级主管会计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报账制单位。警校、省看守所、拘役所、妇教所、戒毒所、安康医院、警犬基地、制证中心和厅机关服务中
3、心等为二级会计单位。第四条 财务机构管理职责。厅本级及直属单位应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务人员。财务管理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省厅装财部门统一管理。(一)省厅装财部门财务管理职责:负责编制本级部门预算,负责下属单位的预决算审核汇总、经费开支计划审核、财务工作指导和业务监督管理,审核政府采购计划和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编制中央补助专款分配计划,做好执收和上缴罚没款收入以及出入境、居民身份证、治安户籍等证件收费的管理(包括市县),管理厅机关财务收支活动,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厅直属单位
4、财务部门管理职责:负责编制本单位经费预算、决算,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管理本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五条 财会人员岗位职责制度。本厅及直属事业单位应选聘诚实可靠、责任心强、业务熟练、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及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财会人员。对管理公安特费和公安业务费的财务人员要按照机要人员标准选用,经公安机关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一)支出经办人:厅机关各处室设一名支出经办人,负责本处室财务票据的初步审核,在本部门领导签批并交装财部门领导审批后,到会计核算站统一报账。
5、(二)业务处室负责人:各业务处室指定一名处领导,负责对本处报销的财务票据进行复核、签批。(三)报账会计:厅装财部门设报账会计,负责厅机关的报账及会计核算。第三章 预算与决算管理第六条 厅机关经费预算是装财部门依据我厅公安事业发展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年度预算经省财政部门核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变更预算项目,不得超预算标准开支经费。第七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与依据。预算编制应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海南省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依据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以及定
6、员、定额、定编标准,结合公安重点工作、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等因素进行编制。第八条 预算编制的程序(一)厅装财部门根据省财政厅预算编制工作项目支出预算要求,向各处室及直属单位布置项目预算编制工作。基本支出按定额要求,由厅装财部门统一编制。(二)厅装财部门在对以前年度公安经费收支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下一年度公安工作任务和经费支出重点,预测下一年度公安经费收支预算。各处室及直属单位根据厅装财部门下达的预算额度编制项目支出预算。(三)厅装财部门根据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上报的预算情况以及下年度公安机关预算支出重点,审核、筛选、汇总本年项目预算,连同基本支出预算报厅长办公会审议后报
7、送省财政厅核准。第九条 预算执行。预算年度开始后,在省财政部门未批准预算以前,由装财部门向省财政部门申请预拨经费;省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后,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一)厅装财部门应按照省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定期向省财政部门报送预算资金拨付申请或用款计划,省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预算计划、项目进度、支出用途等,通过零余额帐户或实有资金帐户使用各项经费。(二)厅装财部门应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全面掌握本级和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厅长办公会报告,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第十条 预算调整。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遇国家政策变化、发生重大自然灾
8、害、开展公安专项斗争、出现突发性事件、撤销预算单位等不可预见因素,需调整经费使用科目、申请追加和追减经费、划转撤并单位预算基数等,由厅所属各预算单位向厅装财部门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厅装财部门对预算调整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厅长办公会同意后向省财政部门申请;省财政部门批复调整预算后,厅装财部门应及时批复有关业务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的调整预算。第十一条 部门决算。厅装财部门一般于当年12月25日前停止对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和预算外资金拨款,各单位上下级之间于当年12月31日前停止下拨、上缴各种款项。厅及各直属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之前应对各项预算拨款、预算收支、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等会计帐目进行全面的
9、清理、核对,结算年度帐务,结束当年帐务。预算年度终了后,协助会计核算站对本年的收支情况,编制年度部门决算,报送省财政部门审核,厅装财部门根据省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意见,批复所属预算单位决算。第四章 资产管理第十二条 资产是指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第十三条 现金的管理。现金管理要坚持“钱账分管”的原则,加强对现金的监督管理,不得超限额保管现金,不得用白条顶替现金,不准挪用、私借现金,不准伪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私存现金。1、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控制库存现金,严禁收不入账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2、各部门收取的现金应及时交装财部门
10、,由装财部门及时送存银行。3、现金收付坚持当面点清,并及时记账,做到现金收付日清日结。4、对转账、现金支票以及有价证券,要严格实行“票章分开”管理,认真执行登记制度;规定支票结算的经费起点为1000元,超过限额的一律通过支票进行结算,特殊情况需用现金结算的,应请示装财部门领导批准。5、严格执行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审核对账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第十四条 暂付款的管理。(一)因公出差、购物需要借用公款的,须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审批权限审批。 (二)已有借款的人员,在没有还清欠款之前一律不得再次借款,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分管装财部门的厅领导批准。对拖欠公款三个月以上且又没有充足理由的,
11、厅财务部门将从欠款人工资中逐月扣还。厅领导因公出差,要指定人员办理借款和报销还款手续。 (三)临时借用人员、挂职锻炼人员及临时工一律不予借用公款。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一)固定资产的购置。固定资产的购置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海南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由厅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经费计划、资产配置标准编制采购计划,注明资金来源,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后报装财部门审核,由装财部门统一向省财政厅申报采购计划。装财部门负责按照政府采购批复文件签订合同,按批复文件、合同的正本及领导签批的付款凭证办理付款手续和货物验收等相关工作。(二)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厅装财部门对资产统一核算管
12、理,定期与资产管理部门对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建立固定资产账务,并建立健全资产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维护、报废、变更制度,明确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责任。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三)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理。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固定资产处置、出租的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固定资产的维护和更新改造。第五章 收入管理第十六条 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经费收入是指为满足公安工作需要,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经费收入由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和上级补助经费收入等五部分
13、构成。(一)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年度预算,按照业务进度定期拨付的经费。(二)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是指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为履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三)预算外资金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收入。(四)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在上述范围以外,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各种
14、捐款收入、出租出借收入、报废残值变价收入、利息收入和业务经营性收入等。(五)上级补助经费收入。公安机关上级补助经费收入是指上级财政部门对省级以下公安机关补助的经费收入,分为直接补助和财政转移支付两种方式。第十七条 经费收入管理。(一)财政拨款收入管理。厅机关及直属单位财政拨款收入应依据年度预算安排研究制定申请拨款计划,根据工作进度,编制季度、月份用款计划,并严格支出项目。财政拨款的核拨按经费领拨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年终决算前,要集中与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核对,做到全年累计实际拨款数与年度经费预算安排数相符。(二)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厅机关及直属单位行政性
15、收费和罚没款收入要纳入预算管理。行政性收费要按国家和省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罚没收入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执罚,坚决杜绝各种滥罚行为。1、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向当地县级以上物价主管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做到收费项目或处罚项目、收费标准或罚款标准公开,亮证收费或执罚。要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收费或罚没票据,不得使用自制票据或其他收据。2、厅机关及直属单位收费及罚款要按照“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的规定,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缴分离,并把收取的资金足额、及时上缴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上下级公安机
16、关之间有分成比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应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上缴各级财政部门。3、通过财政部门直接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际办理收费收入数与同级财政入库要相符。由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直接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票据的开具金额与缴入银行账户的金额要相符。(三)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预算外资金专门账户。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认真编制预算外资金收入预算,定期上缴收取的各种预算外资金收入,并在指定银行设立预算外资金收入账户,对预算外资金收入进行专门核算和管理。(四)其他收入管理。厅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部门应进一步细化分类,制定
17、其他收入管理规定,加强管理。对于其他收入,各单位不得设账外账或私设“小金库”管理,必须将其他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五)上级补助经费收入管理。1、对直接补助,厅装财部门要根据拨款通知开据收款凭证,邮寄至上级拨款单位的财务部门,注明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帐号和批准文号,及时办理拨款手续。2、对转移经费,厅装财部门要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文件通知,做好对市县公安机关经费补助分配方案,同时征求省财政厅主管业务处室的意见,再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送省财政部门批准。第六章 支出管理第十八条 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经费支出是指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依法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
18、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第十九条 公安经费支出应坚持 “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依法理财、照章支付、集体研究、分工负责、严格程序、保障工作”的原则。第二十条 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经费支出坚持预算内外统一管理。(一)经费支出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填写的财政部门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书及同行业自制的收据;自制的付款凭证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经费支出的原始凭证必须清楚,手续必须完整,金额必须准确,填写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二)公安业务费和公安特别业务费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机密性和特殊性,应单独编制预、决算,单独建账核算。公安业务费和公安特别业务费账册应单独装订,由专人保
19、管。对公安特别业务费中特情耳目费、派遣费、密干费等开支,应将特情、耳目、密干、被派人员本人签字的收据存入业务档案备查(报销单上注明存入个人档案),不作为会计凭证,由经办人填写业务费报销单(注明上述人员代号)按规定手续报销。无法取得本人签字的收据,应由经办人签字并经主管厅领导核批后存入业务档案备查。财务人员有权向业务部门查对。(三)公务接待费管理。公务接待费按照财政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海南省公安厅公务接待工作规定的通知(200786号)执行;协助办案费按照公安部业务费开支范围及标准执行;特别业务费发生的餐费,按公安部特别业务费的开支标准执行。(四)会议费支出管理。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海南省省级会议费管
20、理办法要求,编制会议经费预算,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控制会议数量、规模,严格执行会议经费开支标准。(五)交通费支出管理。公务车辆的燃油统一使用IC卡,在指定协议供油单位加油,实行燃油定车定量管理,超出部分自理。公务车辆保险由装财部门提出车辆保险预算,经装财处领导审核后,到财政定点保险机构交纳车辆保险费。车辆维修需填写单位统一印发的车辆维修单,经装财处领导审核后,到指定维修厂维修,未经审批就自行送修的,费用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因出差在外地急需维修的车辆,经请示装财处领导批准后,可以维修并凭维修票据及清单办理报销手续。(六)差旅费支出管理。差旅费开支应严格按照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第二十
21、一条 专项经费支出管理。专项经费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核拨的指定项目和用途的经费。上级专款经费明确用途的必须专款专用。(一)专项经费的管理要求。厅装财部门要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严格按指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专项经费实行专项报告制度、专款检查制度,装财部门每年对专项经费进行财务检查,对改变专项经费用途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按照有关财务规定严肃处理,并停止安排下一年度的专项经费。(二)结余指标的管理。结余指标是指上年度预算经费没有执行完结的经费。对上年度结余指标的管理,装财部门要督促项目没有完成的单位按照合同有关规定及时执行完毕。(三)项目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装财部门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2、检查,对经济效益和实际效果进行评价,按相关规定反馈给财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 装备经费管理。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装备经费支出,要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做到既要保证公安工作的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的积压与损失浪费。第二十三条 基建经费管理。(一)基建经费的管理要求: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建设工程项目概算及可行性报告。由项目单位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组织招标后,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合同。项目概算得到批准后要将其与设计、预算等有关文件资料一并报送厅装财部门审核并呈厅领导批准,作为支付款的依据。(二)办理付款必备的依据材料:工程合同,项目监理部门签字盖章的工程进度表
23、,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报主管项目单位的厅领导批准的付款凭证。工程竣工后,决算时必须根据财政部门评审中心评审结果进行决算,记入固定资产账。(三)基建经费支付程序。根据工程建设合同有关条款和项目监理签署意见的工程进度表、收款人开具的工程发票,由基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主管厅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账支付手续。在工程竣工结算后必须按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第七章 审批制度第二十四条 我厅实行集体领导下的“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审批程序及权限(一)预算审批。装财部门根据各直属单位财务部门编制年度预算并结合财力可能,审核汇总各单位收支预算,编制全厅年度收支总预算报厅长办公会审批。(二)行政经费支出及借
24、款。由各处室领导审核,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由装财部门处长审批;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厅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由厅长审批;10万元以上由厅长办公会议审批。凡需奖励及各项福利的开支,由各单位提出申请计划,报政治部审核,所需经费应编制预算报分管财务的厅领导批准执行;凡是召开会议或举办培训的单位,须申请经费,报分管厅领导批准,经装财部门审核方可开支;办案业务费(含特费)开支。由各处室领导审核,1万元以下由装财部门处长审批;1万元至3万元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厅领导审批;3万元至10万元由厅长审批;10万元以上由厅长办公会议审批;境外调查费。10万元以内由分管厅长审批;1
25、0万元以上由分管副厅长报厅长审批。同一项目开支总额限于一次性审批。专项办案费实行用款计划申请制度。(三)装备经费审批。由申请单位提出项目计划,经装备管理部门对项目及投资额进行审核论证,再按审批权限审批。装备经费投资额在2万元以内由装财部门处长审批,2万元至l0万元由分管财务的厅领导审批,10万元至30万元由厅长审批,超过30万元报厅长办公会议审批。装备经费在分管厅领导、厅长办公会议审批的预算计划内的,其具体项目开支由装财部门处长审批。(四)基建项目审批。需兴建的基建项目(含装饰、装修、扩建),由申请单位提出项目计划,经基建管理部门对该项目及投资额进行审核论证,再报基建定额管理部门审核后按审批权
26、限报批。基建项目(含装饰、装修、维修)由基建管理部门审核。投资额在5万元以下由装财处长审批;5万元至15万元报分管财务的厅领导审批;15万元至30万元由厅长审批;30万元以上报厅长办公会审批。(10万元以上需报采购办进行公开招标)。基建经费在分管厅领导、厅长办公会议审批的预算计划内的,其具体项目开支由装财部门处长审批。(五)上级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补助的专项业务经费,按照规定的用途制定计划,报主管厅领导后送装财部门核报。(六)国有资产报废处理的审批权限:1、厅机关单项资产报废低于10万元或批量固定资产报废低于30万元的,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由使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装财部门审核后核销,并
27、报省财政厅备案。2、厅机关单项固定资产报废高于10万元(含10万元)或批量固定资产损失高于30万元,但均低于500万元的,根据中介公司审计意见,经装财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核销。3、厅机关单项或批量固定资产损失高于500万元,根据中介公司审核意见,使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装财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后核销。4、直属二级预算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10万元以下的,需报厅装财部门审核同意;批量30万元以上的,经本单位研究批准后报厅装财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报省财政厅审批,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核销。第八章 票据及银行帐户管理第二十六条 票据管理。(一)按照省财政部门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统一使用财
28、政印制的非税收入发票。(二)厅装财部门负责厅机关的票据领取。直属单位及市县收费的票据由本单位直接向财政厅领取,使用单位负责票据的日常保管使用和向省财政厅缴款工作。(三)票据需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建立票据领、用情况登记制度。领用时,需注明领用票据时间、用途,并由领票人签名,同时应检查票据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四)使用票据时,项目应填写齐备,不得涂改。若需作废,要注明“作废”后连同存根一起保存。票据用完后,要及时进行结算,尽量缩短周期,不得无故长期滞留票据。第二十七条 帐户管理。厅装财部门及各直属单位按省财政厅批准开设帐户并按资金的收支性质分别设置“收支账户”和“收入上缴”账户,不得多头开户、一
29、账多户。第九章 纪律监督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收执罚。严禁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收费与罚款项目,提高收费和罚款标准;严禁下达收费和罚款指标;严禁乱收滥罚,乱集资、乱摊派;严禁办案部门和办案民警将扣押款项私自保管。第二十九条 严禁公款私存和设立“小金库”,严禁隐匿收入,虚报支出,分流资金,任何部门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调用其他单位资金。第三十条 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厅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资金收支计划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政府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部门视其情节根据有关
30、规定做出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装财部门负责修订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海南省公安厅机关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琼公通200014号)同时废止。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
31、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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