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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网上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doc

1、 浙江省网上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06月02日 15时50分 462  主题分类: 工商行政 信息产业  “网上商品”  “交易市场”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发浙江省网上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工商市[2008]21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网上市场经营行为,促进网上商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省局制定了《浙江省网上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网上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申请表 二○○八年

2、三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网上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网上商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规范网上市场的举办、管理和交易等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举办者提供网上交易平台和信息等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利用该网上交易平台从事网上商品交易活动的网上交易市场、网上商城等(以下统称网上市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网上市场的交易双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自律,依法开展网上交易,不得利用网上交易从事违法经营活

3、动。   第四条 网上市场举办者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取得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相关行政许可。   举办网上商品交易市场,应向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市场名称登记。   第五条 举办网上市场应具备以下经营条件:   (一)具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   (二)具有与网上交易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和交易平台;   (三)拥有相应的计算机技术人员和网络监管人员等专业人员;   (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章程、交易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第六条 网上市场名称登记事项包括:网上市场名称、网上市场举办者、网上市场服务管理

4、机构地址、网上市场负责人、市场网址、交易商品种类、营业期限。   第七条 网上市场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网上交易市场四部分组成。   申请登记的网上市场名称,其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和文字。   申请和使用网上市场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使公众对市场主体或者其关系等产生误认、误解。网上市场名称中的商号,不得与他人的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相同或近似,但驰名商标或者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也不得与他人的浙江省知名商号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市场举办者与知名商号所有人有投资

5、关系且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申请网上市场名称登记,应当由市场举办者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网上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申请表(见附件);   (二)利用自有营业用房举办的,提交营业用房的产权证明;租用营业用房的,同时提交房屋租赁协议;   (三)市场章程和交易规则;   (四)市场举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具有“市场经营管理“和“提供网上交易平台和服务“等相关的经营范围);   (五)市场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董事会决议)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六)网上市场硬件设施清单和软件系统说明;   (七)主要的计算机技术

6、人员和网络监管人员等专业人员清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网上市场名称与其中文域名不一致的,应同时提交中文域名注册证明文件。   第九条 工商部门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网上市场名称进行登记。   市场名称需冠“浙江“的,应报省级登记机关核准。   第十条 市场举办者对核准登记的网上市场名称享有专用权。   网上市场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市场举办者方可从事市场招商、市场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网上市场名称登记事项改变的、名称核准登记之日起满一年未开业、自行歇业连

7、续六个月以上或者自行关闭的,按照《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二条 市场举办者可以采取会员制协议、招投标、竞拍等方式出让网上商位的使用权。   第十三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需要设定经营者的入市条件,并对申请入市交易的经营者的真实身份和经营资格进行审核,逐步建立安全可信任的网上经营者身份认证机制;   (二)建立和完善各项网上交易制度,包括用户注册制度、交易规则、风险管理制度、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广告发布审核制度、交易安全保障和数据备份制度、争议解决机制、重大信息披露制度等;   (三)向

8、经营者和消费者公示各项规章制度、协议和其他重要信息;   (四)加强对网上经营者发布的信息和交易行为的日常管理;   (五)依法提供信息、交易、结算、仓储、物流配送等各种网上交易配套服务;   (六)切实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协调解决有关争议;   (七)确保电子结算安全。市场举办者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维护网上交易平台系统和辅助服务系统,有完善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提高网上交易的安全性;   (八)建立并完善网上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进行采集与记录,营造规范

9、守信的交易氛围。   第十四条 市场举办者可以与网上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双方应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等办法作出明确约定。   第十五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不得利用管理特权牟利、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不得进行传销,不得从事期货或变相期货交易。   第十六条 市场举办者应在网上交易市场主页上加贴工商部门认证的营业执照网上标识。   第十七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将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在网上市场名称核准登记后三十日内报名称登记机关备案。市场章程、交易规则、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文件修改后,应当在修改结束后三十日内重新报送备案。   第

10、十八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积极协助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网上市场的违法经营行为,提供经营者的准确信息、交易数据备份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或阻挠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检查。   第十九条 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网上市场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经营者应当是从事与交易商品有关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市场举办者应当将经营者营业执照报管辖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二)市场举办者不得以自身的资产或信誉为买方或卖方提供履约担保;   (三)市场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和保证金制度的,向交易双方收取的保证金比例应不低于合同标的额的2

11、0%,并一次性收取;   (四)合约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生产周期超过6个月的农产品,合约期限不超过一年;   (五)市场举办者应建立严格的监控机制,对大宗商品的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应根据风险控制要求、该商品的市场流通总量以及经营者的经营情况,核定其全年及每日最大合同订货量,限制无现货背景的买空卖空,避免过度投机;   (六)市场应当建立交易资金第三方监管制度,经营者资金账户应当分别设立,确保交易双方资金安全。市场举办者与负责资金监管的银行不得侵占、挪用经营者资金;   (七)市场举办者及管理人员不得入市或变相入市交易。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上市场经营者,是指

12、在网上商品交易市场从事营业性销售活动的经营者和临时性销售自有多余商品的个人。   从事网上营业性销售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网上临时性销售自有多余商品的个人,应当由市场举办者审核其身份证明并进行实名登记。   网上市场经营者经会员注册并经市场举办者审核真实身份后,方可在网上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经营食品、危险化学品、香烟、化肥等国家特许经营或专营专卖商品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证件。   第二十一条 网上市场经营者应当在网上公开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有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许可证件的,应当在网上公开。实名登记的,在网上公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13、凡有浙江省企业数字证书的经营者,应将营业执照在网上进行标识。   第二十二条 网上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场章程、交易规则、进场协议及有关管理制度,公平交易、守法经营。   第二十三条 网上市场经营者应充分披露商品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真实信息,不得作虚假的、引人误解的陈述。   第二十四条 网上市场经营者不得在网上从事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商品、非法传销、虚假宣传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网上市场经营者未经授权不得以特约经销、总代理、总经销、专营专卖等形式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网上市场经营者应当确保商品质量合格,按规定要求保存

14、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建立进货台账。   在网上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建立有关准入制度。   在网上经营化妆品、电器、钢材、化工原料、有色金属等商品的,应当按照《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供货方索取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网上市场进行名称登记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网上市场的检查,依法监督、规范市场举办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第二十八条 市场未按规定将管理制度、经营者营业执照等相

15、关材料报工商部门备案的,由工商部门书面通知其限期整改。   审查发现有关规则和制度不规范、不健全的,工商部门告知市场举办者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消费者在网上市场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网上市场经营者要求赔偿。举办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信息。经营者已离场或无法找到的,消费者有权向市场举办者要求赔偿。   第三十条 网上市场购买商品有关“三包“和退货等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未经授权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

16、《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市场涉嫌进行变相期货交易的,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四条 有关网上市场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参照《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浙江省网上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申请表   网上市场名称(盖章)   网上市场举办者(盖章)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以下各项由市场举办者填写   网上市场名称   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地址 邮编   (预计

17、开业时间 总投资(万元)   市场负责人 电话 手机   网站办公地址   网址 IP地址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编号 中文域名   网管人员Email 客服电话   网络及软硬件基本配置情况   交易商品种类   营业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委托人签字   联系电话   以下各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填写   受理人意见 签字:年月日   审查情况 网上市场名称   市场举办者   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地址   市场负责人   市场网址   交易商

18、品种类   营业期限 自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止   审查人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处、科长审核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分管局长审批意见 签字: 年月日   领证人: 年月日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9、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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