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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docx

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2013-06-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补

2、贴资金的使用效益,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08〕10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财政专项资金。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使用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贴息;   (二)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增长达到一定比例的给予风险补偿;   (

3、三)对年度新增小额担保贷款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及城乡妇女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及境外就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是指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按规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是指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

4、网吧、氧吧)以外的所有项目。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受托运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或各地财政等部门指定的担保机构。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或受财政部门委托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要求,逐步增加资金投入,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各渠道资金支持创业就业。   第二章 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九条 补贴资金中由省级财政负担部分,由省财政厅根据贷款预计发放额度和国家规定贴息标准,安排专项资金,列入省级财政

5、预算;由市、县(市、区)负担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及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直管县”)财政部门及省级担保机构的申请,审核后向申请单位预拨中央及省级补贴资金,年终进行清算。各市财政局按季向所属县(市、区)财政局预拨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季据实向同级担保机构拨付补贴资金,再由担保机构向经办银行拨付补贴资金;或根据各地情况,财政部门按季直接向经办银行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做好补贴资金的决算工作。各市、直管县财政局,省级担保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编制小额担保贷款补贴资金年度决算报省财政厅审核

6、清算。   第三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和审核   第十三条 借款人和小企业须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承办担保机构审核确认意见,向经办银行提出办理贴息贷款申请。   第十四条 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和小企业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发放贴息贷款,在贷款合同中加盖贴息贷款专用章,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注明。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十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金额,在国家规定的借款额度和贴息期限内,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计息期限计算(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微利项目和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计算贴息的

7、时间按照经办银行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六条 自2010年7月1日起,借款人申请的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包括按规定执行的利率上浮部分产生的利息;经办银行对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同级财政各承担一半。   第十七条 对借款人发放的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承担并支付利息,借款人不支

8、付利息;对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由各级财政按基准利率的50%承担并支付利息,剩余利息由小企业支付,由经办银行按规定收取。   第十八条 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的办理程序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财政部门向担保机构拨付补贴资金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每季度结息日后3个工作日内,各级经办银行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和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明细表(见附表2)报送承办担保机构,并附有关资料。   2、各承办担保机构收到经办银行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初审贴息资金情况,分类汇总后(见附表3)并附有关资料报送所属财政部门。   有关资料指经办银行报送的微利项目及小企业计

9、收利息清单、借款有效凭证、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等(除利息清单外,其他仅初次申请贴息时使用),由各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留档备查。   3、各级财政部门收到担保机构审核后的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补贴资金拨付担保机构,由担保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经办银行。   (二)财政部门直接向经办银行拨付补贴资金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每季度结息日后3个工作日内,各经办银行将补贴资金申请表等有关资料(内容同上)报所属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经办银行。   (三)各市、直管县财政部门及省级担保机构按季汇总,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情况统计表(见附表4)

10、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前,通过小额担保贷款快报系统上报省财政厅,反映本地区贴息贷款的季度发生额、余额、发放笔数、本年累计发放笔数、应贴息金额、实际贴息金额和按照经办银行类型分类的明细情况,以及省财政拨付的贴息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预拨各市、直管县财政局及省级担保机构的财政补贴资金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五章 奖补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相应资金,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省财政厅根据各市、直管县及省级担保机构小额担保贷款年度决算情况,对担保基金规模年度增长达到一定比例的,按年度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风险补

11、偿资金由各地财政管理,全部用于补充担保基金,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各市、直管县及省级担保机构小额担保贷款年度决算情况,按照年度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包括借款个人和小企业)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承担一半。奖补资金由各地财政管理,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妇联组织和信用社区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奖补标准和程序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市、直管县财政局及省级担保机构每半年对本地区贴息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以书面形式报省财政厅。报

12、送时间为当年的7月10日之前和下一年度1月10日之前。各金融机构省级管辖行、各市城商行,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附表1和附表2以书面形式报送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办银行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贷款项目是否属于贴息范围进行审核;   (二)确保申请的贴息贷款用于符合要求的个人创业项目和小企业;   (三)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四)认真做好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工作;   (五)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担保机构应积极做好对借款人及小企业的担保服务

13、工作,对担保的贷款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经办银行。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本地区贷款贴息的申请、审核工作;   (二)做好与有关部门及经办银行的协调、配合工作;   (三)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贴息申请,及时拨付补贴资   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保证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处理和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财政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五)根据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财政部门和专员办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进

14、行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检查。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和小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由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等机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补贴资金,并登记借款人和小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七条 对经办银行、担保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贴息资金,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虚报材料、骗取挪用财政补贴资金的,上一级财政部门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已补贴资金等措施,按《财政违法行为处

15、罚处分条例》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市、直管县财政部门及省级担保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贴资金的具体操作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条 此前已出台的和其他部门已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

16、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

17、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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