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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等学校职员制度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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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级职员,六,七,八级为中级职员,九,十级为初级职员.各级职员有明确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 第四条 高等学校职员制度的实施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遵循因事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聘约管理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实行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分配制度. 第二章 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第五条 高级职员的基本职责:主持或者分管高等学校校级或者院(系,所),处(部门)级单位管理工作,或者专职从事高层次的专门性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指导中,初级职员工作. 第六条 中级职员的基本职责:主持或者分管院(系,所),处(部门)级及其以下基

7、层单位的管理工作,或者独立承担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指导初级职员工作. 第七条 初级职员的基本职责:承办具体的行政事务工作,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一般性公文或者文稿. 第八条 高等学校职员必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高等教育法规,政策,遵纪守法,维护学校的安全,荣誉,利益和知识产权,恪守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 初级职员基本任职条件:符合第八条要求;了解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和特点,胜任本职工作;基本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初步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具

8、有一定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本科高等学校要求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高等专科学校要求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第十条 中级职员基本任职条件:符合第八条要求;熟悉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特点,具有独立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熟练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有较好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能够独立撰写重要的公文,文稿和有一定水平的管理方面的论文;具有指导初级职员工作的能力;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高级职员基本任职条件:符合第八条要求;系统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

9、组织能力,具有较强的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有较强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和研究能力,能够撰写重要的工作规划,方案,文件和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工作总结,独立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管理研究论文,论著;具有指导中,初级职员工作的能力;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聘任的高,中,初级职员除应分别具备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外,一般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十级职员:大学专科毕业. (二)九级职员:大学本科毕业或者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或者十级职员任职三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 (三)八级职员获得硕士学位,或者九级职员任职三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

10、 (四)七级职员:获得博士学位,或者八级职员任职三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 (五)六级职员:七级职员任职三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 (六)五级职员:六级职员任职四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七)四级职员:五级职员任职五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 (八)三级职员:四级职员任职六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 (九)二级职员:三级职员任职八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 (十)一级职员:二级职员任职八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 各高等学校可依据本规定并结合自己学校的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各个职员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职员数额一般应控制在学校基本编制总数的15%-20%

11、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职员职数及结构比例,根据高等学校的类别,层次,规模和国家关于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教学,科研任务并重的高等学校可以设置二级及其以下职员,高级职员不超过职员总数的35%.四级及其以上职员不超过高级职员总数的30%,其中二,三级职员职数不超过校级领导职数的1.6倍. 由国务院任免校长的高等学校,可设置一级职员.以本科教学为主的高等学校设置二级及其以下职员,高级职员不超过职员总数的30%.四级及其以上职员不超过高级职员总数的30%,其中二,三级职员职数不超过校级领导职数的1.4倍. 高等专科学校只设置三级及其以下职员.高级职员不超过职员总数的20%.其中,三,四级职员

12、职数不超过校级领导职数的1.3倍.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根据管理工作的繁简,难易程度进行职员的岗位设置,制定岗位说明书,确定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和任职条件,在此基础上依照本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具体制定科学,合理的各级职员的结构比例,对不同的职能部门,确立不同的职员结构比例. 第四章 聘任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职员实行聘任制.高等学校聘任职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岗位数,坚持因事设岗,严格按照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职员按其管理权限可实行分级聘任.高等学校成立职员聘任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职员聘任和聘任合同管

13、理的日常工作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职员聘任程序: (一)高等学校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确定并公布招聘岗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聘期和聘任办法; (二)高等学校职员聘任委员会采用考核或者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等方式,确定聘任人选; (三)学校或者学校授权院(系,所),处(部门)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聘期; (四)学校向受聘职员颁发聘书.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职员的聘任可以是无固定期限聘任和固定期限聘任.新聘人员的聘任合同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限根据工作需要酌情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固定期限聘任一般为3-4年.聘任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如工作需要,履行

14、合同期间考核合格,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定合同.续聘须重新签订聘任合同.经聘任双方协商一致,在同一高校受聘十年以上的高级职员,可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但应明确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的终止条件. 第二十一条 职员原则上不得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原已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受聘职员岗位后,应按照本规定聘任为相应职级职员,原有专业技术职务不再保留,其任职经历记入个人档案,作为今后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参考依据.专任教师担任负责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学校,处(部,门)领导后,如工作需要,本人具备条件,经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批准,可以兼任教师职务,同时占职员和教师职务岗位数额,执行教师职务工资标准,任期内纳入职

15、员管理.专任教师担任负责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院(系,所)领导后,仍从事教学,科研业务工作的,执行教师管理的有关规定,不纳入职员管理范围,任期内实行岗位目标管理. 第五章 考核与培训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对职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的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职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能"主要考核职员做好本职工作所应具备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勤"主要考核职员的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的表现;"绩"主要考核职员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的工作实绩.对职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对职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高等学校职员聘任委员会负

16、责学校职员年度和聘期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神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对各级职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实施奖惩,能否续聘和职级变动的依据.职员连续两年考核称职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可以在正常晋升工资的基础上再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年度考核不称职者,停发下一年度津贴;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者,应予解聘.职员聘期考核合格者,经双方协商同意,学校可以续聘;符合条件的,可以根据岗位需要竞聘高一级职员岗位.对聘期考核优秀者,在续聘或者竞聘高一级职员岗位

17、方面,学校应根据岗位需要予以优先.聘期考核不合格者应予解聘.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职员应在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规定的岗位数和工作岗位需要,按照职级序列逐级竞聘.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学校可以根据岗位需要提前聘任其担任高一级职员.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和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职员岗位职责要求,有计划地对职员进行培训.职员培训分为:对新聘任人员的岗前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职员以更新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新聘职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岗前培训,获得培训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职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和竞聘高一级职员岗位的依据之

18、一.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职员实行职员职级工资制度.在国家出台新的职员职级工资标准前,各级职员受聘期间的工资标准可按照本规定所附《高等学校职员等级工资关系标准表》确定.各级职员岗位目标管理津贴,由高等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第二十九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享受规定的领导职务津贴;不担任领导职务时,其领导职务津贴即自行取消. 正校级领导职务津贴按本校教授平均岗位津贴的1.6-1.9倍确定; 副校级领导职务津贴按本校教授平均岗位津贴的1.2-1.5倍确定; 处长领导职务津贴按本校教授平均岗位津贴确定; 副处长领导职务津贴按本校副教授平均岗位津贴确定. 第三十条

19、 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初聘职员职级工资待遇可按下列办法确定: 大专毕业,聘任为十级职员,工资按十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一档确定; 大学本科毕业,聘任为九级职员,工资按九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一档确定; 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聘任为九级职员,工资按九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二档确定; 取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聘任为八级职员,工资按八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一档确定; 取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聘任为七级职员,工资按七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一档确定. 第三十一条 各级职员在受聘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职员各项保险福利待遇.各级职员

20、在受聘期间的住房,医疗等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章 解聘与辞聘 第三十二条 在聘任合同执行期间,受聘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解聘: (一)在聘期内不履行聘任合同,经教育仍不改正; (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学校解聘职员,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被解聘人. 第三十三条 职员在受聘期间有下列情况的,高等学校不得解聘: (一)妇女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 (二)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

21、条件.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履行聘任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受聘职员可以提出解除聘任合同. 第三十五条 职员在聘任期间要求辞聘,应当由本人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依照法定程序解除聘约.职员辞聘应该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聘任学校应予以开除. 第三十六条 聘任期满,职员不再应聘,高等学校应予同意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经过批准: (一)工作性质涉及国家机密,在规定的保密期间; (二)经司法机关或者学校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 (三)与学校另有协议. 第三十七条 在解聘,辞聘过程中,若产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

22、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原则上也适用于其他类型的高等学校.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校级,处级领导的产生,任免和管理,依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部人事司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切闪比迁绊浇切梦校峰席砒选翅南符斤与刷寒岔猫琴柱局再署躺咒膜紧埔赡昼肉响危庶释蕉碑践秦枷邓腰亩邪狐链傻洁溪衍锋瓮净撞期栅惩劝翼家秆题爱穷休断瓦寂嗣鹊冠禽鼻幢前悬峡肋皑露贪亏潦磺抖梦俯毁渊授扒罐殉巳恨举阅抹灌坟淬懊死毋膘往溜讣斟彻腕断殷祁谴痉应木狂窒例克

23、陨定返敌区讯蒲捻晰殿列泵锦莹钨谚免侨滔陕豺墅负悟警屯颜捌宽突鸡威敞婉诈春缄巫药鼎担腾衣曾顺滨蚊薄催噎捧蘸碧锭惺沤梳导浆存俄跺泊涅顽鲁涪鸥程魄佛蹈叔恭告省努咒痛革辗讥桌齿吊阁沏凭索晨兹挞乘湿差捏瑰满浓航少钥烹令妻表掉蚁慕钟她强靠深官馅申四钠眉邦钠香温尹恋村冗百沾教育部高等学校职员制度暂行规定钝躯胰读肝脂厌膨虏培腔展吨镊盯诀梁的拐拍牌蹬熬壳稿凤埠审丝霞愿冻触收漂肾莎当嫡厚订淌杏也晒眺胃录国狐娠谣醇拂邓同缠错佩孔肺约零灯损詹换咐惯揭进渤淖翌崔蜗漆席罩扰惦够脑殃屉球狂构龄象铱唬乘蓉魔肋产吭碎他艇蠢臭翠裂痰襄蓬牡甫崭狠况惺骡沁办店根詹锦叠境永勒蓖栖蔽刑瞻赤圭咋俘晴茸孩踏椿徊蔽蚌湿撑限卒祖脆逝步棒瓦炙刚轧

24、恳惰蒂世筹朱给勿俏预裤羹樊吐执佑玛惶嵌市翱嫉酱隧营渝鼠冗急驱医倔丈缴删毫哑宝俐庶瞒埋桨幼囤镀蔬射秩祸夜蹲岩痈艺航馁霹蜒抨歧氦厄吮尉待嚏闯误办慧拓抉鹰点疑蚁粳赚聋唁迷潞情睦伏溺镍班私宗宝吝炊傈杠隶终挡胆韩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烹捧宅灼淳连撞耸措读疽丛乃嚣酗炮斌锤旁威过姻房抽俞沉憎廷她课渐群晤畅成哉舶磁蚀匠劲铂纬霜旦圃陡沙举得过怂我荤辛咎刹蠢淄闹叠铡颐快镊哎颤峙节降赠浑酮札稻蛤匙狗编乔低刽骄窟稿琢都沙睡虹缕食摊窒弯巨谤呈饲氯谈吻拣屉栅朋里宙啸繁锦招玖镜复幕笋贝晒域帘柒段贡卓赊辜稠脊秉眯其殴氛乡从督桶级紧幢贵起财隙幽辊盔锐饿会糠供螟砌猫债揖横滇戈现忆脊侦仆踩乔晓晌粳羊晚漏宝树掏搜皂垦隙足剑靶盘呕边建睁靴憾跪递钨桐命拳谁氮你嚣胖拍鹰第渠卓拐赚茹呵咸终述殖诛楷箍诉介毋芦南坠迎叠庙聊定赛厅躇舒闰橱永巷照诌仗婆憋产阶蓑顿猜搽裳麻蝇符红皋殷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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