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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doc

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 年第 5 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 煤炭 铁精粉经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加强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的税收管理,维护正常的税收经济秩序,堵塞税收漏洞,促进纳税遵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开始施行。特此公告。二 O 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煤炭 铁精粉经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的税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定

2、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从事煤炭、铁精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第三条 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税收管理实行县(市、区)局长负责制。第二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四条 从事煤炭经营业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除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规定的资料外,还应一并提供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其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第五条 从事煤炭、铁精粉经营业务的纳税人提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部门负责受理,对其报送资料的一致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第六条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

3、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和实地查验。通过与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等相关人员约谈和实地查验,了解其资金状况、财务核算、购销渠道和经营场地等情况,确认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的真实性,形成书面报告,并由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约谈和查验工作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参加。第七条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货物劳务税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实地查验和税务约谈情况进行复审,并经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局长审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八条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于每月 10 日前将上月新认定的从事煤炭、铁精粉经营一般纳税人名单报市国家税务局备案。第三章 财务核算 第九条 煤炭

4、铁精粉经营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第十条 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购销货物、支付运输费用,发票流向和资金流向应当一致。企业购销货物款项、运输费用、租赁费用等应通过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备案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拆借资金流入、流出也应通过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备案的银行账户。企业每月应将加盖开户银行印章的银行对账单留存备查。第十一条 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购进成品油用于经营的,应将自备(租赁)运输车辆及其他用油设备情况,向税源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租赁合同(协议)等。自有运输车辆

5、和用油设备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第十二条 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购进成品油,有自备(租赁)储油设施的,应将储油设施情况向税源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财产证明、租赁合同、存放地点、设施容量等。第十三条 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有自备(租赁)储油设施的,应设置成品油出入库台账。逐笔顺序登记成品油购进、领用情况,如实记载车辆牌照号、驾驶人姓名、载重吨数、油品数量、运输目的地等信息。日常购进成品油,入库后 5 日内应将上述信息向税源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使用自备(租赁)车辆运输货物的,应设置过桥过路费台账,逐笔顺序登记过桥过路费发生情况。第十五条 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

6、证,除符合相关抵扣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购进成品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附成品油销售单位开具的油品出库单客户联,且与发票相关内容一致。(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由运输单位开具,或由运输单位注册地、货物起运地、到达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其内容应与购销货物发票上所列的货物名称、数量等项目内容一致。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要根据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的购销合同,严格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发售数量,经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局长审批后,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十七条 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的日常管理,每季度至少巡查巡管一次,并制作

7、核查报告。核查经营场地、货物种类、进货渠道、资金状况及流向等,判定其经营业务和发票取得、开具的合理性、真实性。核查储油设施和自备(租赁)车辆真实性及成品油购进耗用情况,核查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抵扣情况。发现异常的,要及时进行纳税评估。涉嫌逃避缴纳税款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第十八条 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应纳入增值税进销数据监控软件管理。税源管理部门每月应根据企业购进、销售信息,对其业务合理性进行分析,对明显不合理且购销单位过于分散的,应发函或派人核实情况。税源管理部门每月按以下预警指标进行筛选,指标异常的,及时开展纳税评估。(一)吨公里油耗及成品油抵扣占全部

8、进项税额的比例;(二)吨公里运费及运费抵扣占全部进项税额的比例。上述指标值由各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第十九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强化数据应用,定期对本地区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户数、销售额、成品油抵扣、运输费用抵扣等数据进行分析。省国家税务局每半年开展一次,市国家税务局、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每季度开展一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对按季筛选出的疑点企业要直接进行纳税评估。市国家税务局每半年要选取销售额在 3000 万以上且增值税抵扣异常的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直接进行纳税评估。省国家税务局不定期对各市相关情况进行抽查。第二十条 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9、对存在疑点需要税务检查的,由稽查部门检查并出具结论,经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局长审批后,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置成品油出入库台账,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十二条 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通过银行结算,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

10、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进行相关信息备案,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三)提供虚假储油设施和车辆资料等情况,逃避缴纳税款的;(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2010 年读书节活动方案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

11、树立理想!二、活动目标: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做好读书登记簿 (1)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2)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2、举办读书展览: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3、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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