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无锡市旅游船舶污染防治和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毛小平 二○○九年七月一日 无锡市旅游船舶污染防治和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游客、船员、旅游船舶安全,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船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河水域内的航行、停泊、作业等与水
2、域环境、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长江江阴段旅游船舶污染防治和安全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船舶,是指从事水上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各种机动船艇、非机动船艇、排筏以及水上固定或者浮动设施。 第四条 市、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河水域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河水域内旅游船舶污染防治和安全管理工作。同级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河水域内旅游船舶污染防治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旅游、园林、安监、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旅游船舶
3、污染防治和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旅游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不得从事水上餐饮活动。 第六条 列入登记范围的旅游船舶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航行、作业证书和证件,具备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方可航行。 第七条 尚未列入船舶登记范围的旅游船舶应当取得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舶签证簿》,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具有制造企业的产品合格证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的技术检验、检测证明; (二)具有符合乘客定额的稳性和强度; (三)需专人操作的,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船员; (四)船名须经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确认。 第八条 游客自行操纵的旅游船舶
4、简称自操船)应当具有质量合格证书。 第九条 新增经营性旅游船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禁止非经营性旅游船舶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十一条 鼓励非经营性旅游船舶的所有人参加协会或者俱乐部,进行自主管理。 协会和俱乐部应当接受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旅游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在旅游船舶和专用码头、泊位配备相应的安全和通讯设备,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并与水上搜救中心联网。 第十三条 旅游船舶收集和处理污染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记载《油污水记录簿》、《垃圾处理记录簿》,并随船保存2年; (二)配备污水储
5、存柜、粪便储存柜和垃圾接收容器,并在放置位置标明有关管理要求; (三)告知乘客有关垃圾管理要求,妥善收集垃圾; (四)在船舶签证时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提供油污水、垃圾等污染物上岸的接受证明。 第十四条 旅游船舶应当达标排放,并逐步使用清洁环保能源。 第十五条 禁止旅游船舶直接向水体排放含油污水、压载水、生活污水,倾倒生活垃圾等污染物。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船舶专用码头,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防洪评价和安全评估。 第十七条 旅游船舶停靠的专用码头、泊位,应当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设备,符合污染防治要求,并负责打捞清理专用码头、泊位作
6、业区域内的水上漂浮物。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依法投入使用的旅游船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投入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旅游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突发事件旅客紧急疏散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条 旅游船舶应当按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航线、航路航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保险。 第二十一条 旅游船舶严禁超载航行。 旅游船舶夜间航行,应当将夜间航行方案报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不具备夜航条件的旅游船舶不得夜航。 第二十二条
7、 自操船航行前,其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当向操纵者告知安全注意事项、操作技术要领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加强自操船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敞开舱式旅游船舶航行时,所有人员应当穿着救生衣。 第二十四条 旅游船舶遇到大风、大雾等恶劣气候时,应当主动停止航行,并服从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旅游船舶应当在专用码头、泊位停泊或者上下乘客。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码头、设施、水域临时停泊、上下游客的,应当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游客安全。 第二十六条 旅游船舶发生污染或者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损害或者进行
8、自救。 第二十七条 旅游船舶造成污染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清除、强制打捞或者强制拖航等污染防治应急处置措施。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污染控制、清除、损害和赔偿费用。 第二十八条 旅游船舶的水上治安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取得《船舶签证簿》擅自航行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航行,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旅游船
9、舶直接向水体排放含油污水、压载水、生活污水,倾倒生活垃圾等污染物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旅游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旅游船舶未按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航线、航路航行的,对旅游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旅游船舶有不穿着救生衣人员航行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旅游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旅游船舶污染防治和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
10、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年07月01日 实施日期:2009年09月01日 (地方法规)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
11、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