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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doc

1、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 并轨运行实行措施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根据】为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如下简称公租房)与廉租住房(如下简称廉租房)统一分派及运行管理,根据《住房城镇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告知》(建保〔〕178号)、《住房城镇建设部有关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意见》(建保〔〕91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合用范围】本市范围内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合用本措施。 第三条 【制定原则】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应当坚持对廉租保障对象实行应保尽保、适度保障、不减少既有保障水平原则。

2、前款规定廉租保障对象,是指符合本措施第八条规定,按本措施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程序核查、公告通过家庭和独身居民。 第四条 【统一房源和租金】自本措施施行之日起,不再建设筹集廉租房,本措施施行之日前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都市更新配建以及通过其他途径筹集廉租房纳入公租房房源。但本措施第十九、二十条所规定继续履行协议、续租情形除外。 符合条件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按照本措施第 十四、十六、十七条规定发放公租房租金补助。 第五条 【职责分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如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全市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对全市公租房与廉租房并轨实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财

3、政、规划国土、人口计生、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有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有关工作。 行政监察等部门依法对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实行监督。 第六条 【属地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对辖区内廉租保障对象实行住房保障。各区(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如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租房房源建设筹集、廉租保障对象准入审核、配租及管理,以及签订协议、发放租金补助等详细工作。 各区(新区)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以及对廉租保障对象实行住房保障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区政府财政预算

4、     第七条 【对廉租保障对象应保尽保】区主管部门建设筹集公租房房源,应当优先处理辖区内廉租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对其应保尽保。  第八条 【廉租保障对象准入条件】申请廉租保障家庭或独身居民,应当同步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 (二)在本市无任何形式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且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有住房保障。 (三)属于经民政部门按本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济措施规定认定低收入居民,包括低保人员和低保边缘人员,且已获得由民政部门出具《低保证》或《低保边缘人员救济证》等低收入证明文献(如下简称低

5、收入证明文献)。 按本措施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承租公租房,享有公租房租金补助,应当同步符合本市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且已载入轮候册。 第九条 【廉租保障申请人】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廉租保障申请,应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组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组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组员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以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 【廉租保障申请材料】申请廉租保障,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廉租保障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已婚,提交结婚证;离异提交离婚证明(包括离婚协议书或

6、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三)本市低收入证明文献。    按本措施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承租公租房,享有公租房租金补助,应当同步提交公租房轮候申请受理回执。 申请人在提交前款规定材料同步,应当签订诚信申报申明,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真实性、精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廉租保障申请程序】申请人可以登录市主管部门网站按规定在线填写廉租保障申请表,也可以在区主管部门指定地点领取或者登录市主管部门网站下载廉租保障申请表后按规定填写,并备齐本措施第十条规定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提出廉租保障申请。   第十二条  【廉租保障申请核查】接受申请材料区主管

7、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备、不符合规定形式,应当当场书面告知原因以及应当补正材料和补正期限,逾期未补正,视为积极放弃本次申请。 第十三条  【廉租保障信息公开】区主管部门应当将辖区内符合廉租保障申请条件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有关信息,以及廉租保障对象按本措施有关规定承租住房、领取租金补助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廉租保障方式】廉租保障对象可自行承租市场房源,由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按本措施第十五条规定发放市场房租金补助。 符合本市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且已载入轮候册廉租保障对象,可选择按前款规定

8、享有廉租保障,或选择轮候公租房。经轮候并承租公租房,由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按本措施第十六、十七条规定发放公租房租金补助。 第十五条 【市场房租金补助原则】市场房租金补助原则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制定并公布执行。   市场房租金补助原则应根据本区(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状况和住房保障水平等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公租房面积租金及补助原则】廉租保障对象经轮候并承租公租房,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与其签订公租房租赁协议。配租面积、租金原则等按公租房有关规定执行。 自公租房租赁协议签订之日起,廉租保障对象退出轮候库,在本措施第十七条规定建筑面积(如下简称面积)原则内,按照其

9、所承租公租房租金原则90%向其发放公租房租金补助。 第十七条 【公租房租金补助面积原则】公租房租金补助面积原则按廉租保障对象人口数计算,人均补助面积原则为15平方米,每个家庭补助面积上限为50平方米。承租面积低于补助面积原则,按实际承租面积计算;承租面积高于补助面积原则,超过补助面积原则部分不予补助。 第十八条 【廉租保障方式转换】正在承租公租房廉租保障对象可申请转换保障方式,自行承租市场房源,公租房租赁协议解除。自协议解除当月起,按本措施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享有市场房租金补助,同步停止享有公租房租金补助。 正在承租市场房源且符合本市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廉租保障对象,

10、可申请转换保障方式,按规定申请轮候公租房。经载入轮候册,按本措施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廉租房租赁协议继续履行】本措施施行之日前已承租廉租房且租赁协议未到期廉租保障对象,可继续履行租赁协议,不予发放租金补助。 廉租房租赁协议履行期间,符合本市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且已载入轮候册廉租保障对象可按照本措施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轮候公租房。经轮候并承租公租房,自公租房租赁协议签订之日起,廉租房租赁协议解除,应退出原承租廉租房,按本措施第十四、十六、十七条规定享有公租房租金补助。其退出原廉租房纳入公租房房源。 第二十条 【廉租房租赁协议到期处理】廉租房租赁协议期限届满后,可

11、选择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申请续租。续租协议租金原则按原协议约定执行,续租期间不予发放租金补助。 (二)不再续租。自行承租市场房源或按规定轮候并承租公租房,按本措施第十四条规定对应发放市场房租金补助或公租房租金补助。 发生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原廉租房纳入公租房房源。 第二十一条 【补发补助】本措施施行之日前因承租公租房导致原廉租房货币补助停发,廉租保障对象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应按本措施第十四、十六、十七条规定为其补发公租房租金补助。 第二十二条 【诚信申报】 廉租保障对象住房、人口、户籍、收入等状况发生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登录市主管部门网站或

12、到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办理信息变更并提交有关资料。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人口计生、公安、民政等部门,对廉租保障对象住房、计划生育、户籍、低收入居民身份等状况进行不定期核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区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在15日内办理信息变更。 根据申报和核查成果,不再符合本措施第八条规定廉租保障申请条件,按如下规则处理: (一)符合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取消其廉租保障对象资格,停止对其发放租金补助,并将理由书面告知。未承租公租房,同步告知其可按规定申请轮候公租房。 (二)已按规定轮候公租房或已承租公租房,但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取消其公租房保障资格,并按有

13、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罚则】不符合条件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住房、人口、户籍、收入等状况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用贿赂等不合法手段申请廉租保障,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献处理。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区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辖区内廉租保障对象享有住房保障信息档案,包括廉租保障对象名单清册(台帐),租金补助发放名单清册(台帐),银行对帐单,廉租保障对象记录月(季)报表,承租公租房租金收缴状况及廉租保障管理工作文献、表、图、册等有关资料。廉租保障信息应当纳入住房保障信息平台。 有本措施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保证档案数据完整、精确,实现对保障对象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施行日期】本措施自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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