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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案例.doc

1、说说融资租赁合同诈骗的那些事 雍瀚所 Parker.chen 融资租赁行业,是以资金为主体运转的行业,跟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样,风险控制都是首要考虑的因素。但由于融资租赁公司跟实体经济的业务密切相关,尤其是融资租赁行业开放后,一些对中国经济生态环境和法治环境了解不够的外资租赁公司,以及一些没有金融风控经验的民营租赁公司,在中国发展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遇到了各式各样的坏账风险,其中就有不少是遇到合同诈骗的风险。一旦遇到这些诈骗陷阱,小的民营租赁公司可能直接产生经营困局,外资租赁公司则对国内市场变得忌讳莫深,步步小心,直接影响了自身的业务发展计划和步伐。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在签订合同前的风险把控,以及发现

2、遇骗后的应急处置,都显得尤为重要。在此,就融资租赁活动中的合同诈骗预防和刑事维权技巧作分享。第一篇 融资租赁合同诈骗的常见手法一、什么是合同诈骗犯罪?(一)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合同诈骗罪有明确的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构成上有这样一个流水模式,即: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

3、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三)在法律上归结起来,合同诈骗罪有这样几个法定的构成要件:1、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人有故意通过欺骗的手段来非法占有受害人的财物。这种非法占有,不是挪用、也不是借用,而是有据为己有的意思。2、在签订合同时使用了欺骗手段诈骗人利用了一些欺瞒的手段,掩盖真实的情况,骗取受害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3、骗取财物并数额较大诈骗人骗取的财物达到了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合同诈骗财物价值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合同诈骗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不满 100

4、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合同诈骗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上,则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也即,必须具备上述要件,我们才能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追究诈骗人的刑事责任,并通过追赃、刑事谅解赔偿等方式挽回被骗钱款。二、融资租赁领域中常见的合同诈骗手法(一)虚构企业的经济实力及履行能力为赢得融资租赁公司的信任,让融资租赁公司相信自己是一家有强大经济实力、有充分还款能力的企业,很多企业会采取各种方法来虚构提升自身的实力。比如通过虚假注资、增资等方式虚构注册资本金较大的公司;伪造、变造银行流水、公司财务报表虚构公司的现金流和良好盈利能力;出具虚假的合作或代理凭证假冒其他实力强大的公司等。种种手段就是让融资租赁公司认

5、为他有强大的按期支付租金的履行能力。【案例】2010年初,刘某在明知自己身负巨额债务,基本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借用其公司管理人员郭某、苏某的身份证办理了虚假增资手续,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60万元,骗取某融资租赁公司信任,与其签订融资租赁协议,获取租赁设备后,擅自将代为销售的机械抵顶了个人债务。刘某共计诈骗重型机械28台,诈骗价值649.1276万元。(二)虚构担保能力融资租赁公司对借款方都会有提供担保的要求,为促成借款,承租人则会采取各种方法提供虚假的担保信息。比如通过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伪造虚假的销售合同和未收帐信息,伪造虚假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担保人是公司

6、的话还会伪造该公司的银行流水和业务订单等,这些虚假担保都足以让融资租赁公司信任其担保履约的能力。【案例】2006年3月,陈某以香港某公司名义与某租赁公司洽谈融资事宜,并以虚假的个人银行月结单及个人银行存款凭证等资料做担保,骗取了某租赁公司的信任,通过签订租赁协议,由租赁公司出资港币7779230.77元购买设备并出租给陈某公司使用。2006年4月,陈某获得融资租赁购买的注塑机48台后即低价销售,并逃往深圳匿藏,造成租赁公司损失折合人民币7960486.85元。(三)虚构虚假的租赁标的由于租赁的设备等标的都是某些专业企业生产经营用的设备,而租赁公司对设备本身往往不具备行业内的专业鉴别能力,其对设

7、备的价值判断仅依赖于设备的采购价格,尤其对一些定制的成套生产线,租赁公司对设备的组成部件也无法准确识别。很多承租人也是利用租赁公司对行业知识的缺乏和不具备专业的鉴别能力,通过虚构实际并不存在的设备(如告知隐藏在地下,隐藏在设备内部,或者用同类的其他设备替代验收清点等),虚假提升设备价值,骗取租赁公司巨额租赁款。【案例】2012年,某大豆油生产商以定制一套价值2000万元的生产线为由,向某融资租赁公司融资,并提供了设备清单、采购合同及增值税发票。融资租赁公司经审核后拨付了1000万元融资款,购买该设备。2月后该大豆油生产商即因债务问题面临破产。租赁公司在处置该设备残值时,才发现该流水线评估后仅价

8、值30余万,而且部分注明隐藏在地下或设备内部的设施根本并不存在,设备生产商并没有实际交付,最终造成了该融资租赁公司800余万元的损失。(四)“一女多嫁”由于融资租赁的标的多为设备等动产,虽然人民银行有动产登记备案系统,但融资租赁行业内碍于商业机密保护等原因,真正在该系统内登记备案的也不多,而且该登记备案的法律效力目前也尚未有明确定论,仅天津高院对部分领域的融资租赁业务动产登记备案有司法解释认可。因此,有的生产型企业,在资金链遇到问题时,会利用动产的登记缺失漏洞,将同样的设备向多家租赁公司重复租赁,骗取钱款。【案例】2008年3月,某不锈钢生产企业向A融资租赁公司以直租方式承租了一套拉钢生产线,

9、价值1300万元。2008年10月,该不锈钢生产企业资金链出现困难,为缓解资金压力,再次以该拉钢生产线向B融资租赁公司以回租方式获得融资款800万元。后企业因资金问题支付租金不能,2家融资租赁公司对该生产线的所有权、处置权也发生争议。此外,很多融资租赁合同诈骗案件中,为欺瞒租赁公司顺利完成审批,还存在承租人与供应商联合勾结造假,承租人与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员联合勾结造假等情况。两者联合伪造虚假的购货合同、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假的设备铭牌、设备照片、验收清单甚至资信报告等,这些都可能成为项目获得融资租赁公司审批的关键。上述诈骗手法相互之间往往交织在一起,有的甚至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共同虚构一个假象骗取

10、融资租赁公司的信任。第二篇 如何预防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合同诈骗虽然融资租赁项目中的合同诈骗往往采用了高明和隐蔽的手法,但大部分被骗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是利用了融资租赁公司自身的风控和管理漏洞行瞒天过海之术。如果租赁公司自身加强前期的客户资信调查,在风险控制上制定严谨的制度,一贯有效的执行,完全可以有效地控制被骗风险。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都是预防和控制刑事被骗风险的重要方面。一、合同签订前的风险把控1、企业基本情况及控制人身份核查我要与谁签订合同?他的基本情况我了解吗?他是一个什么样的人或单位?等等。为了弄清对方的身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一是对方的性质,对方是个体户还是

11、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这项工作只要到对方的工商登记机关加以了解,就能得到准确的信息。二是对方的诚信状况。如果与你签订合同的对方是个诚实守信的单位或个人,那么上当受骗的几率就会大大降低。相反,如果对方是个诚信记录不佳的单位或个人,那么就要多加小心了。因此,征信调查是合同签订前必须认真做的一步。三是对方的经营状况。对方的经营状况是正常还是不正常?经营正常的企业履约的能力强,经营出现困难或特殊情况的企业履约能力就差。经营状况可以从对方的纳税机关或银行进行了解,经营正常的企业缴税连续,银行资金充裕。2、企业实际经营及盈利能力核查根据与对方将要签订合同的标的额,衡量是否与对方的规模相称。如果对方的生产能力

12、根本无法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租金,那么对方还积极与你签订合同,其履行支付租金的能力是不是值得怀疑的?考察时不要看重对方的承诺和保证,要从细节进行观察,例如:租赁的标的设备是否如采购合同标明的价值?承租人的生产线是否具有所承诺的生产能力?对方的工人数量是否满足生产要求?对方的原材料准备是否充足?等等。3、租赁的标的设备真实性核查对非定制的设备,可以对市场的主要制造商做市场询价比较,确认供货商或承租人提供的设备报价真实性情况。对缺乏专业辨别能力的设备,应当拍照并让对方签字确认留存。现场查看设备应当仔细核对设备的标牌(大部分工业设备标牌是铁质并固定在设备上)、设备的技术含量、设备的材质等细节,通过这

13、些细节可以大致判断设备的市场价值,从而排除明显虚高的欺骗行为。同时,还可以通过不预先告知的方式,派遣不同的人前去查看设备真实情况,避免承租人临时搬挪设备冒充顶替等欺骗行为。4、租赁标的物所有权的鉴别。对承租人的企业,应当通过人民银行的动产登记备案平台进行查询比对,一些融资租赁公司会在该平台对租赁设备进行登记。同时,要仔细查看租赁物上有没有其他租赁公司标注的权属信息等细节,辨别有无覆盖贴牌等可疑情况。5、采用双人核查制度。对一些现场核查、资料提供等重要事项,确立双人核查制度,要求两名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在文本上共同签字确认。事实证明,需双人签字确认的文件,其真实性远远大于一人签署的文件。6、可以

14、聘请律师前期介入开展尽职调查,重点对对方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资产情况、担保真实性情况等进行专业调查,确保信息真实。二、合同签订中的风险把控1、要注意签订合同时对方的印章是否真实?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请对方携带公章至租赁公司处当面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果有多份材料需承租人公司盖章签字的,可以做简单的辨别比对,看是否存在签字不同、公章不同等可疑情况。2、对方签名的是否是法人代表,是否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我们代理的一个案件中,签订的一份购货合同,对方法人代表真实姓名是姓“胡”,诈骗人居然代签成“吴”,可能是读音相同造成的错误,只在于我们审核合同是否够仔细到位。3、如果签订合同的是委托人,确

15、认是否有授权委托书?对于没有授权委托书的,不可轻易签订合同。4、要尽量在本地与对方签订合同或货款交割,一旦发生被骗或经济纠纷有利于在本地报案和诉讼。这也是主要避免地方保护问题,尤其是承租企业是某些小城镇的大型企业,其在地方都有极其复杂的关系网络,想要在当地报案或控告,多数会遇到信息泄露或不予立案等阻碍。依据法律规定,犯罪地的公安机关有管辖权,可以立案侦查。而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犯罪行为发生地、结果地都是犯罪地,这些属地公安机关都有管辖立案权,因此通过合同签订地保证我们的所在地公安机关有立案管辖权就变得非常重要。如果可以要求承租人或者供货商提供融资租赁公司所在地(如是否有分公司?)的账户,货款

16、打入该账户中,则租赁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管辖立案则更有利。5、结合前期尽职调查的情况,对承租人公司自行提供材料做比对,鉴别承租人公司是否有欺瞒、虚构等不符之处。三、合同签订后的风险把控在合同签订后,要按照合同约定尽可能掌握承租人履约能力的变化情况:1、如果租赁物是生产设备,应当及时查看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情况,是否实际用于生产经营,是否有效益产生等。2、应当定期实地检查租赁物的存在及完好情况,防止承租人转移或者变卖租赁物。3、一旦履行合同,要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如对方短时间内,提出种种难以履行货拖延履行合同的理由,要提高警惕,不能轻信。4、要时刻保持与对方的通信联络畅通,对方一旦出现关机或联

17、系不上情况时,要及时到对方落实。5、一旦发现被骗苗头要及时寻求律师等专业人员,帮助固定和收集证据,代为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由于经济犯罪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往往相互交织,经侦部门对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的立案认定标准极其严格,不具备专业素养和实务经验的情况下,往往会被经侦受案部门推脱认定为经济纠纷。因此,需求专业的刑事律师介入,可以准确把握立案要点,避免耽搁最佳的报案和破案时机。6、注意及时进行电子取证。对于有关涉案关键人员的通讯记录(含手机、短信、QQ、微信、微博、EMAIL、博客、论坛等)、活动轨迹(含GPS导航轨迹、WIFI连接点)都可能成为立案和破案的关键点,一旦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对有关

18、数据存储设备进行保存,并迅速提供专业部门或公安机关核查取证。第三篇 遭遇合同诈骗如何刑事报案、追回损失公安机关立案难是一个普遍问题,这也是由经济犯罪的特殊性决定的,为避免商家利用经济犯罪打击报复经济纠纷中的相对人,经济犯罪并非受害人去报案公安机关就会立案、抓人。经济犯罪的调查跟一般刑事案件的调查不同,一般刑事案件是由案到人,案先发,公安见人就可抓。经济犯罪则是由人到案,先以人的外围调查入手,在掌握基本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再抓人,通过对人的审讯和调查掌握犯罪事实和证据,最终定罪。因此,经济犯罪不可能对人先采取强制措施,而是有一周到一个月的初查期,这个期间,根据报案人提供的线索,先对嫌疑人不打草惊蛇地

19、外围调查,发现确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才会对人采取强制措施。因此,要想对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顺利进行报案并启动刑事立案调查,初期的证据准备就非常重要,成为最终能否构成刑事立案的重要条件。一、合同诈骗罪的刑事立案证据标准:第一,客观方面证据1、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书面融资租赁合同文本。2、被害方的财物损失情况,包括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已经付款的凭证,例如对方的收据、银行转账凭证、有价票证存根等。第二,主观方面证据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大嫌疑:(1)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印章、单据、介绍信等证明文件,以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

20、证明文件,虚构不存在的标的;(3)“一物多卖”,就同一合同标的与他人签订多份合同的;(4)其他不可能依约履行义务的行为。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嫌疑人无法提出合理辩解的,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大嫌疑:(1)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证明文件,提供虚假的担保证明的;(2)收受给付的租赁物、货款、预付款后逃匿、躲避、出走不归、或者以其他方法逃避承担民事责任的;(3)以低价变卖等方法占有租赁物的;(4)对融资款未按约定用于生产经营,进行挥霍使用的;(5)融资款用于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6)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或租赁物,以逃避返还租金或租赁物的;(7)隐匿、销毁账目,以逃

21、避返还租金或租赁物的;(8)其他非法占有租赁物、拒不返还的行为。第三,犯罪数额1、单位或个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公安机关应予立案。2、涉案数额无法确定但有证据证明数额可能达到二万元以上的,或者已查实的数额虽不足二万元,但是存在连续行为尚待查实,可能达到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二、哪些行为和细节可以作为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的重要证据?签订合同过程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细节都可能成为认定是否犯罪的重要依据,因此,在报案前的搜集固定证据,应全面考察各方面的因素:1、诈骗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诈骗人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

22、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1)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骗取融资款或租赁物的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2)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只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从而占有对方融资款或租赁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3)有部分履约能力,但诈骗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融资款或租赁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4)有部分履约能力,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应认

23、定为民事欺诈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的履约行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而在于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融资款或租赁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5)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而依然蒙蔽对方,占有对方融资款或租赁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6)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则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2、诈骗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诈骗行为绝大多数是作为,也就是主动表现出来的。其主要表现为诈骗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从司法实践中看,诈骗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欺诈行为,即使合同未能履行,也不能定

24、合同诈骗罪。没有诈骗行为,不能定合同诈骗罪,但是有诈骗行为也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罪还须结合其他客观因素作具体分析。一般说来,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在事实上虚构了某些成分,但是并未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虽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是本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足以说明诈骗人无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故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3、诈骗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履行行为的有无最能客观地反映诈骗人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诚意,也是认定诈骗人是否存在“骗取钱财”目的的重要客观依据。一般说来,凡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在签订合同后,总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实际存在的履行行为,必须是真实

25、的履行合同义务的行动,而不是虚假的行为。4、诈骗人对取得融资款或租赁物的处置情况。可以从诈骗人对融资款或租赁物的处置情况认定其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如果诈骗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以挥霍,或者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携款逃匿、隐匿财物且拒不返还等,应认定为有“非法占有”之故意,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2)如果诈骗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者大部分用于合同的履行,即使客观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之全部义务,一般不会以合同诈骗罪论。(3)如果诈骗人将取得的财物没有用于履行合同,而是用于其他合法的经营活动,只要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将对方财物予以返还,应视为民事欺诈;当其没有履约行为时,应认定

26、为合同诈骗罪。5、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一般情况下,具有履行合同诚意的行为人,发现自己违约或者对方提出违约时,尽管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提出辩解以减轻责任,但不会逃避承担责任。当无可辩驳自己违约时,会有承担责任的表现。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纠纷发生后,大多采用潜逃等方式进行逃避,使对方无法挽回自己的损失。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对那些不得已外出躲债,或者在双方谈判时百般辩解否认违约的,不能一概认定为合同诈骗,应该结合其他客观因素作具体分析。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往往有的承租人拿到融资款后就不付租金,或者有的仅象征性支付1-2期租金就隐匿潜逃,这种情况也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故意。如果企业有

27、采取虚假行为,但合同签订后正常履行支付大部分租金的,一般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我们有个案例,一家公司与设备生产商、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设备生产商实际并未交付设备,但向融资租赁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承租人制作了虚假的交货验收证明,合同成立后,该承租人一直按正常履约付租金,并支付了约2/3租金后因生产经营问题出现违约。在此情况下,对该承租人难以认定有非法占有故意,无法追究刑事责任,融资租赁公司遇到无法追偿问题,设备也缺失。后来,我们提议以设备生产商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合同诈骗的刑事控告,顺利在公安经侦部门立案。因为生产商的行为也构成了实际的合同诈骗行为,在收到货款后,没有依据约定履行合同交付货物

28、,而是串通他人虚构货物交付的事实,欺瞒融资租赁公司,占取货款。三、应当收集提供哪些信息帮助公安机关侦查破案1 、有关涉案人员的各类信息:包括真实身份信息,居住地址、手机号码、QQ、微信、微博,银行账户,相关亲属的联系方式等。主要是提供这些信息供侦查机关查找涉案人员下落。2、有关财务账簿等能反映交易记录的资料。如金额进出情况、发票、收发货记录、货物验收单、存单等。3、历史交易的合同或有关材料。主要可以提供先后的印章比对、签名比对、交易流程比对等,从中发现异常之处,都可能成为警方调查的突破点。四、寻找最佳的立案切入点刑事立案,往往并非如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公安机关要立案侦查,并最终破案追究犯罪嫌疑

29、人刑事责任,是一个极其复杂,并对侦查取证工作要求极高的过程,有些细节稍不注意,或者缺乏必要的事实证据,都可能导致案件无法立案或进展困难。因此,能否寻找到关键证据并以最佳的切入点进行刑事控告是案件的关键所在。融资租赁案件中的合同诈骗行为,很可能和其他案件会交织在一起,比如承租人或供货商为达成虚构设备或虚构设备价值的目的,会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方式来证明设备的价值。在此过程中,开票方和收票方都会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立案标准则比合同诈骗的立案标准简单的多,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旦立案侦查后,有关虚构合同买卖设备的事实就会水落石出。此外,有的融资租赁合同诈骗案中,承租人为达成骗局,

30、还会以钱财行贿等方式收买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员或现场验收人员,以便在项目审批上顺利通过,因此也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此,也可通过财务审计等方式发现犯罪线索,以商业受贿行为为突破口,寻找合同诈骗的关键证据。实务中每个案件往往都有自身的复杂性,如何找到关键证据,寻找案件的突破口,需要纵观案件全局并细致分析案件的每个细节,找到关键点,一击即中才能取得最佳效果,否则打草惊蛇就可能功亏一篑。五、如何通过刑事控告挽回损失有时候选择民事诉讼还是刑事控告,对租赁公司来说是一个艰难选择。民事诉讼可以作为债权人共同参与承租人资产的清偿,如果选择刑事控告,只能通过追赃的方式获得补偿。但

31、是实践中追赃等方式未必不是一个恰当的选择。选择刑事控告,可以有以下好处:1、通过追赃迅速控制财物。一旦刑事立案,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股票等所有资产进行冻结,防止其转移资产。这个资产冻结的范围远远大于民事诉讼中只限于公司财产的情况。一旦定罪后,被害人可以通过法院发还赃物的形式迅速取回被骗取财物。而不必等漫长的执行过程。2、通过刑事谅解取得赔偿金。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多数会提起通过赔偿的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以此换取取保候审或者轻判量刑。根据法律规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在量刑上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也是能够获取取保候审或缓刑的重要条件。因此,犯罪嫌疑人只要

32、有履行能力,都会积极向被害人提出赔偿请求,求得谅解。笔者代理的多起案件中,被害人获得的赔偿金都超过了其实际损失。3、能够快速处理并结案。刑事案件每个阶段都有法定期限,通常一个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判只要6个月左右,相比民事诉讼一审二审以及执行的漫长期限,刑事案件处理的周期远远短于民事案件。4、能够在业内起到警示作用。一旦刑事控告成功,不论对行业内,还是融资租赁公司的内部员工,都将起到严厉的警示教育作用,可以积极的预防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并强化内部员工的廉洁自律意识。5、公安机关会发挥强大的取证能力。民事诉讼中取证责任都在自身,各方面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而一旦启动刑事立案,公安机关可以利用各种资源和手段进行取证调查,会加速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有利于彻底查清事实。以上资料仅供学习、交流使用!翻版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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