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编者按:2009年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了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5001-2009)。此规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了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管理、使用登记和变更以及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方面的要求,以规范起重机械使用环节的管理工作。现将该规则的部分内容刊登如下,供读者学习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确保起重机械安全使用。
2、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该根据起重机械的用途、使用频率、载荷状态和工作环境,选择适应使用条件要求的相应品种(型式)的起重机。如果选型错误,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六条 使用单位购置的起重机械应当由具备相应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要求,随机的产品技术资料应当齐全。产品技术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电气和液压(气动)系统原理图;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3、; (三)安装使用维修说明;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实验制造监督检验的); (五)整机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制造单位盖章的复印件,按覆盖原则提供); (六)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取证的样机除外)。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以下通称施工),并且督促其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的要求接受监督检验。 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塔式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的顶升,并且对其安全性能负责。 第八条 起重机械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依法履行安装告知、监督检验等义务,并且在施工结束
4、后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提供以下施工技术资料,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一) 施工告知证明; (二) 隐蔽工程及其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 (三) 施工质量证明; (四) 施工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实施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 第九条 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的规定,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首次检验申请,经检验合格,办理使用登记,依法投入使用。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使用安
5、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二) 单位负责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三)起重机械操作规程,包括操作技术要求、安全要求、操作程序、禁止行为等; (四)索具和备品备件采购、保管和使用要求; (五)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要求; (六)使用登记和定期报检要求; (七)安全管理人员、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要求; (八)安全技术档案管理要求; (九) 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十)应急救援预案和救援演练要求; (十一)执行本规则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接受安全监察的要求。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
6、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Q6001)的规定和要求,经考核合格,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和作业工作。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日常维修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 (二)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变更手续; (四)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五)检查和纠正起重机械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起重机械并且及时报告单位有关
7、负责人; (六)组织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按照预案要求及时报告和进行救援; (七)对安全技术档案的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负责。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工作时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自觉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起重机械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填写运行记录、交接班等记录; (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并且进行记录; (四)参加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五)严禁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当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
8、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时,停止作业并且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七)参加应急救援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自觉接受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产品技术资料; (二) 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施工技术资料; (三) 与起重机械安装、运行相关的土建技术图样及其承重数据(如轨道承重梁等); (四)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见附件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五) 定期检验报告; (六) 在用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实验合格证明;
9、 (七) 日常使用状况、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八) 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记录。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出租和承租单位各自的安全责任。承租单位在承租期间应当对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 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机械: (一)未进行使用登记的; (二)没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经检验(包括需要实施的监督检验或者投入使用前的首次检验,以及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实施起重机械的拆卸工作,并且监督拆卸单位制定拆卸作业指导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拆卸作业指导
10、书应当包括拆卸作业技术要求、拆卸程序、拆卸方法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八条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在使用前书面告知使用所在地的质监部门,并且接受其监督检查。 起重机械重新安装(包括移装)使用,使用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办理安装告知,并且向施工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施工监督检验。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准备工作。 对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并且将定期检验报告报原负责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 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或者定
11、期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且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 (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二)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的或者满足报废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该停止使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且进行记录,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起重机械使用情况,聘请有关机构或者有关专家对使用状况进行评估。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整改,并且对其整改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起重机械应急救援预案,当发生起重机械事故时,
12、使用单位必须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使用登记和变更 第二十三条 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到起重机械使用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在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第二十四条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统一格式,见附件B,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
13、者起重机械产权所有者(公民个人拥有)的身份证; (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四)安装监督检验证书或者首次检验报告; (五)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录(列出姓名、身份证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号码及其持证种类、类别和项目)或者人员的证件原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接到申请材料,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 登记机关对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颁发使用登记证。 因使用单位原因延长的时间不包括在规定的时间内,但是登记机关必须向使用单位说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
14、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办法(见附件C)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置存于以下位置: (一) 有司机室的置于司机室的显著位置; (二) 无司机室的存入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三十条 起重机械停用1年以上时,使用单位应当在停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应当经过定期检验,并且持检验合格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重新领取使用登记证。 未办理停用手续的,定期检验按正常检验周期进行。 第三十一条 需要改变起重机械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必须经过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改造,并且按
15、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的规定,实施监督检验。 起重机械在改造完成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并且持原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改造监督检验证书,向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第三十二条 起重机械产权发生变化,原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要求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原使用单位应当将过户(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新使用单位。 新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在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持过户(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移装的监督检验证书(实施移装的)、上一周期的定期检验报告和本
16、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一)至(四)项的资料,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第三十三条 起重机械报废,使用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的报废申明,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交回登记机关进行注销。 第四章 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在用起重机械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持起重机械的正常状态。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应当按照本规则和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进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且记录,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第三十五条 在用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重点是对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保护装置、工作机构、操纵机
17、构、电气(液压、气动)控制系统等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易损件和失效的零部件。 第三十六条 在用起重机械的自行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机工作性能; (二)安全保护、防护装置; (三)电气(液压、气动)等控制系统的有关部件; (四)液压(气动)等系统的润滑、冷却系统; (五)制动装置; (六)吊钩及其闭锁装置、吊钩螺母及其放松装置; (七)联轴器; (八)钢丝绳磨损和绳端的固定; (九)链条和吊辅具的损伤。 第三十七条 起重机械的全面检查,除包括第三十七条要求的自行检查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以及其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 (二)主要零部
18、件的变形、裂纹、磨损; (三)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 (四)电气和控制系统的可靠性。 必要时还需要进行相关的载荷试验。 第三十八条 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起重机械工作的繁重程度和环境条件的恶劣状况,确定高于本规则规定的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和全面检查的周期和内容。 第三十九条 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应当由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实施;全面检查,应当由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使用单位无能力进行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和全面检查时,应当委托具有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的单位实施,但是必须签订相应工作合同,明确责任。规则2:国家质检总局于2009年8月31
19、日颁布了起重机械使用治理规则(TSG Q5001-2009),并于2010年1日正式实施。该规则是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国务院令第549号)颁布实施之后,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的基础上,进一步在使用环节上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相关规定和要求,其中,对安全治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使用登记和变更、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及全面检查等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尤其是对起重机械的日常维保和自行检查及全面检查工作单独作为一章进行表述,目的是为了突出起重机械维保的重要性。长期以来,在起重机械的使用环节上,因为以下原因:部分使用单位的领导对起
20、重机械安全治理不够重视,法制意识淡漠,不舍得安全投入;使用单位的安全治理制度不健全或流于形式,吊装方案内容不完整不科学不合理;使用单位的指挥人员、司机、司索、操作人员无证上岗,违规操作等,致使许多起重机期得不到及时维保,损坏、失效、需要更换的零部件(包括钢丝绳)和安全保护装置不能及时维修和更换,有的安全保护装置甚至被人为故意短接,造成起重机带病工作、超负荷运行,事故频繁发生,根据统计分析,因为上述原因造成的起重机事故比例已经占到整个起重机械事故的70%?80%(本统计分析结果仅指质监部门分管范围的事故分析数据),该规则的颁布实施无疑是对使用环节起重机治理工作的有力促进和进一步规范。规则除了特种
21、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中规定的非常清楚的条款(如:安全治理制度、安全治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档案、拆卸、旧起重机、报废、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等)(1)适用范围。该规则明确只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不适用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2)选型要求和责任。明确由使用单位根据起重机械的用途、使用频率、载荷状态和工作环境,选择满足使用条件要求的相应品种(型式)的起重机,假如选型选错了,由使用单位负责。(3)塔式起重机使用中的顶升要求和责任。明确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塔式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的顶升,并且对其安全性能负责。(4)承租要求
22、和责任。规定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协议,并明确出租和承租单位各自的安全责任,尤其强调承租单位在承租期间对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5)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治理问题。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是指该起重机械在某一特定场所使用后,需要到使用登记地或使用登记地之外的区域施工作业的起重机械。通常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常见的整机(不分拆)移动、到了新的使用现场后直接使用的起重机械,如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等;一种是更换工作场所作业时,在转移过程中需要分拆,到了新的使用现场后需要重新进行组装成整机的起重机械(有的甚至对固定起重机械的基础包括运行轨道等也需要重新制作和安装的起重机械),如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
23、机、架桥机、门式起重机、水电施工用的门座起重机等。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在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跨原使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使用时,使用单位要在使用前书面告知使用所在地的质监部门,并且接受其监督检查。起重机械重新安装(包括移装)使用,使用单位要监督施工单位办理安装告知,并且向施工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施工监督检验。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向使用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并且由使用单位将定期检验报告报原负责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6)评估要求和责任。明确由使用单位根据起重机械使用情况,聘请有关机构或者有关专家对起重机械的使用状况进行评估,并由
24、使用单位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整改,并且对其整改结果负责。(7)使用登记证问题。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是首次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明确使用登记证由特种设备监察机构(质监部门)发放,其程序是:申请、受理、审查和发证。使用单位申请使用登记证时,要填写“使用登记表”。监察机构接到使用单位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假如不受理,要说明理由,假如受理,要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颁发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证编号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办法编制。使用单位获取使用登记证后,要将“使用登记证”置存于:有司机室的置于司机室内的显着位置,无司机室的存入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中。实施改造的起重机械
25、,在改造完成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并且持原使用登记表、使用登记证、改造监督检验证书,向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变更。起重机械产权发生变化,原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表、使用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原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表、使用登记证做注销标记,并且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过户(移装)证实。原使用单位应当将过户(移装)证实、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新使用单位。新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在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持“过户(移装)证实”、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移装的监督检验
26、证书(实施移装的)、上一周期的定期检验报告和该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一)至(四)项的资料,按照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起重机械报废,使用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的报废申明,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交回登记机关进行注销。(8)维保问题。明确在用起重机械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规定了日常维护保养要求,自行检查要求,全面检查要求。明确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起重机械工作的繁重程度和环境条件的恶劣状况,确定高于该规则规定的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和全面检查的周期和内容。明确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工作由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实施;
27、全面检查工作由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治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明确使用单位无能力进行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和全面检查的,应当委托具有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的单位实施,并要求双方必须签订相应工作合同,明确双方责任。(9)使用单位含义。规则中所称的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在用起重机械治理权利和治理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可以是起重机械的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由合同(协议)关系确立的具有在用起重机械使用治理权利和治理义务者。希望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及时了解、学习、理解和把握该规则的规定和要求,并认真贯彻执行,实现不断降低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的目的。神钢起重机配件提供: http:/www.zt
28、-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
29、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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