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精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在贵州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
2、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 贵州省人民政府授权贵州省中小企业局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市场退出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未经省中小企业局批准,各地不得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对本地小
3、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第二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公司法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三)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
4、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八)省中小企业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 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企业法人代表应无犯罪记录。(三)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五)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六)有较强的
5、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八)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九)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第九条 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第十条 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中小企业局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一条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
6、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二)办理票据贴现;(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省中小企业局同意,小额贷款公司不得经营批复文件列明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第十三条 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暂不允许跨县域经营和设立分公司。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十五条 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应由出资人各方共同作为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筹建申请,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审查是否列入试点申请对象。第十六条 申请人列入试点申请对象后,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指
7、导下,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设立小额公司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主发起人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长、总经理简历;(二)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三)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四)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拟定机构名称、营业场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的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
8、股份比例等,并附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并附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五)出资人(自然人除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六)章程草案(应将本管理办法中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开业申请时提供);(八)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九)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十)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开业申请时提供)。第十七条 试点申请对象申请小额贷款公司应先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
9、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初审把关,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内容包括:(一)县级人民政府小额贷款试点申请书;(二)县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即第十六条要求的材料)。第十九条 省中小企业局自收到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转报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试点申报方案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期为省中小企业局批复同意筹建之日起3个月内。逾期未提交开业申请的,筹建批复文件失效,由省中小企业局负责注销,并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应由其筹备组向省中小企业局提交开业
10、申请。省中小企业局核发的开业批复文件是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必备要件。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自省中小企业局批复同意开业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逾期未申请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另行报批。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注册登记开业后5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开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批复文件失效,由省中小企业局负责注销,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第三章 小额贷款公司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
11、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贷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按照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
12、应将省中小企业局核发的列明经营业务范围的批复文件正本置于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
13、额、分散”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按月向省中小企业局、贵州银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提交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报告、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情况等报表资料;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调查统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并定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14、要求,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小额贷款公司每年应于4月30日前向省中小企业局、贵州银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财政部门、公司股东、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高管人员、股权变动等重大事项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股份自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的,应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中小企业局审核。第四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变更和终止第三十六
15、条 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暂仅包括: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营业场所、修改公司章程。以上变更事项,由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受理、审查并决定。省中小企业局核发的批准文件是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必备要件。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要求。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变更注册资本后仍然符合本办法对该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和资本充足性的要求。(二)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的,应同时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变
16、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的条件。(三)省中小企业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营业场所仅限于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的迁址,不得进行异地迁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能够合法使用拟迁入的新住所。(二)拟迁入的新住所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三)省中小企业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四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符合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因变更名称、股东或股权结构、注册资本、营业场所等事项而引起修改公司章程的,可以在申请上述变更事项中一并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请,
17、省中小企业局可一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第四十二条 获准变更的事项,小额贷款公司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省中小企业局、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变更批复文件失效,省中小企业局负责注销并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四十三条 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小额贷款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
18、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第四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破产清算。第五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规定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信贷部门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第四十六条 申请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品行和声誉,熟悉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良好的守法信用记录。(三)具有履职所需的金融知识、经济专业水平、从业经验及专业技能,具备大专
19、以上(含大专)学历,并有5年以上从事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的经验。(四)具备履职所需的时间和精力,在行为及决策上能显示出良好的判断和管理能力,有良好的从业记录。(五)具备履职所需的独立性。第四十七条 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二)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四)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拒绝、阻挠监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的;(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20、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的期限未满的;(六)明知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七)有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工作严重失职情形,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八)本人或其配偶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偿还的;(九)法律、行政法规及省中小企业局规定的不得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第四十八条 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由中小企业、工商行行政管理、银监、人行、公安、税务等管理部门各司其责并密切配合实施。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工作,应加强日常巡查,配合银监部门、人行分支机构强化贷款业务管理
21、,配合工商部门进行年检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把关,加强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守信合规经营。银监部门应协助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专业审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融入资金的情况及利率的监管,对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进行监督,并跟踪监测其信贷风险情况,对涉嫌非法集资、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小额贷款公司,银监部门应及时报告各级非法集资处置部门联席会议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人行分支机构应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支付清算、会计、金融统计、现金、征信等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公安部门应配合中小企业、银监、人行、工商等管理部门严
22、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环境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财政部门应配合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政策。税务部门应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纳税服务工作,认真落实相关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并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向上及有关部门争取有利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税收政策。农业部门应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三农”贷款的研究和支持,收集统计“三农”贷款情况,协助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制定促进“三农”贷款的办法。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宏观经济政策研究,并积极配合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第四十九条 省中小企业局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信息动态监测系统,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第五十条 小额贷款
23、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违法行为,由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执法单位及时依法严厉查处。第五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并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支付清算业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第五十二条 省中小企业局牵头会同贵州银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建立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检查。根据监管需要,省中小企业局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聘请具有相应业
24、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独立专项审计或稽核,审计结果作为取消试点资格的依据,有关费用由小额贷款公司支付。第五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省中小企业局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中小企业局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其依法进行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核准擅自更换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员的;(二)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三)未经核准变更、终止的;(四)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须经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的经营活动的;(五)违反利率政策的;(六)拒绝或阻碍有关部门非现场监
25、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七)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八)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九)法律、法规授权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处理的其他情形;(十)省中小企业局根据审慎原则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第五十四条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约束、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高监督实效。第五十五条 省中小企业局会同贵州银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等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通过活动,使
26、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D定额法是为
27、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
28、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
29、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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