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发布文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发布日期】2008-06-25【生效日期】2008-08-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5月2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6月2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
2、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建设的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经营性机动车停放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场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的机动车停车泊位。第四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项目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道路临时停车场养护、维修管理和道路临时停车场特许经营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3、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本着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加强与交通体系相协调的原则,组织编制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绿化、广场等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场;充分利用立体空间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合理配置,并加强与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公共交通枢纽建设的衔接。第六条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公共停车场用地,应
4、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第七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九条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发布。属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办理供地手续,并依法办理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者;没有投标人且确需建设的项目,经市人
5、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或者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建设计划,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在实施中按照代建制的办法进行。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大(中)型建筑、商业街区、旅游区、居住区,应当考虑机动车停放需求,按照国家、省和本市停车场的设计标准和设置规范,配建、增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配建、增建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一条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标准和设置规范。第十二条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管理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
6、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出让经营权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产权人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第十四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经批准歇业的,应当按规定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变更、歇业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挪作他用。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确需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
7、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审批,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审批手续。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适当地点和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按规定设置停车诱导、停车场标志和车辆停放信息公示牌;(二)在停车场内施划停车泊位线,设置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弯道安全照视镜、坡(通)道防滑线;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讯、消防、监控等设施;加强维护管理,确保停车场设施的正常运行;(三)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四)收取停车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税务统一发票;公示停车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实行政府定价
8、、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按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五)不得在停车场内设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托运部及客货运信息代办点或者从事其他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活动;(六)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停车场内发生火警、交通事故以及治安、刑事案件等情况时,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七)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信息系统。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二)不得损坏停车场的设施、设备;(三)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第十八条市公安交通管理
9、部门应当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运行,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第四章专用停车场管理第十九条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防盗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第二十条专用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居住区内的停车场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其停车收费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专用停车场挪作他用。第二十二条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可以
10、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按照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居住区内的停车场在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并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必须依法由业主共同决定。第五章道路临时停车场管理第二十三条道路临时停车场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设置道路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二)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第二十四条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临时停车场:(
11、一)有碍机动车通行或者占用消防通道、医疗救护通道的;(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路段;(三)能够提供充足停车泊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范围内;(四)公共交通站点50米范围内;(五)消防栓30米范围内;(六)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第二十五条道路临时停车场依法实行特许经营,由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负责经营。道路临时停车场的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收入由经营者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公安交通管理设施的维护。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经营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第二十六条道路临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
12、列规定:(一)设置道路临时停车场标志,保持停车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二)管理人员佩戴统一标识,指挥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停车秩序;(三)按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公示停车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收费方式应当方便停车者,不得增加负担。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临时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有序将车辆停放在泊位线内;(二)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场;(二)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道路临时停车场内停放;(三)利用停放
13、在道路临时停车场内的机动车进行经营活动;(四)损坏或者擅自撤除道路临时停车场的设施;(五)在自动缴费设备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物品。第二十九条道路临时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撤除:(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二)道路周边的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因交通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项目建设需要撤除或者迁移道路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服从调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二)
14、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驶离,拒绝驶离的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机动车拖移至安全地点停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划、土地、建设、工商、税务、物价、城市道路、
15、道路运输、交通安全、消防、治安等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特许经营权从事道路临时停车经营的,按照非法占道经营的管理规定依法予以处理。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公安交通、城市规划、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工商、税务、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在执法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管理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第三十三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
16、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不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的;(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管理职责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
17、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
18、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
19、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
20、,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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