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加快推进医学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8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凡经市卫生局批准立项、签订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进行验收。第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二章 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第四条 市卫生局是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项目验收工作。第五条 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
2、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财务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一般5-7人,其中相关技术领域专家不得少于3人,财务、管理专家各1人。验收专家在卫生行政部门专家库中选取,也可聘请其他专家,但新增专家需纳入卫生行政部门专家库进行管理。第六条 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是:技术专家主要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财务专家主要对项目的经费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以及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管理专家主要对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评价。项目验收专家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材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3、。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评定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组织验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组织验收单位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第七条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与项目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三章 项目验收的内容与方式第八条 项目验收以签订的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内容,包括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等情况;(二)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人才培
4、养情况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三)项目合同书确定的项目总经费、市卫生局拨款经费、归口管理单位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第九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通讯验收等方式。会议验收是指由验收专家组采用会议形式,通过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通讯验收是指由主持验收单位组织专家通过采用函件形式对项目的验收材料进行审核,由专家组组长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形成项目的验收意见。申请通讯验收的,应当提供完成合同规定指标要求的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所有需要验收项目的单位提交相关验收材料后,由市卫生局审
5、核同意后,组织验收。 第四章 项目验收的时间与程序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三个月内向市卫生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不能如期验收的应事先向归口管理单位提交书面报告,报市卫生局同意后可延期验收,延期验收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对因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或遭遇不可抗力等因素,或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项目需要终止或撤消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归口管理单位提交项目终止或撤消的书面报告,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市卫生局;市卫生局经过咨询专家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对处理的项目每半年汇总一次,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审定后下发项目撤消或终
6、止通知。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下列资料:(一)项目验收申请表;(二)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文件;(三)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四)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五)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六)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利、专著、论文和照片资料等;(七)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包括用户报告、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有关经济指标证明等)。第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应客观反映该项目总经费以及市卫生局拨款经费、归口管理单位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等各项资金到位的情况,对照项目合同书预算科目的要求,反映拨款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第五章
7、 项目验收的结论及后续管理第十三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和不通过验收。 (一)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通过验收。 基本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技术指标是指项目实现的技术指标与合同任务指标有较小差距,且涉及安全、卫生、食品和药品等特殊行业项目的技术指标不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指标。(二)凡有下列情况的,可按结题处理:资金使用规范,按照合同要求做了大量研究与探索工作,但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发内容和目标的项目,可按结题处理。要求申请结题处置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第十一条(一)至(七)项
8、规定的相关材料,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经过咨询专家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每半年汇总一次,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审定后下发项目结题通知。(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1. 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与合同规定有较大差距的;2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的;3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4. 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5. 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6. 配套经费不落实的。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结束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市卫生局提出
9、,逾期不予受理。市卫生局在接受书面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项目验收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市卫生局上报验收材料,一式两份。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发给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并组织进行成果登记。第十六条 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可在六个月内再行申请项目验收,仍不能通过验收的按项目终止处理。第十七条 对提供验收资料或数据不真实、自筹经费未落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而没有通过验收而终止的项目,以及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或经归口管理单位通知后仍不申请验收的项目,其项目责任人三年内不得承担市
10、医学科技计划项目。对三年内有两个项目未按时验收或未完成合同任务书目标而结题或因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因素而撤消或终止的项目,项目责任人后两年不得承担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第十八条 市卫生局对项目完成率进行不定期通报。市卫生局每年初对上年度计划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汇总,作为上年度科技计划和项目执行情况评估、归口管理单位项目管理水平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责任人信用评价的依据。第六章 附 则第十九条 归口市卫生局管理的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按相关规定的办法进行验收,其验收材料一式两份报市卫生局备案。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市卫生局以
11、前发布的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规定(甬卫发200752号)同时废止。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12、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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