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幸福de紫菜包饭连锁店(加盟合同)甲方:*幸福餐饮有限公司乙方:_甲方为幸福de紫菜包饭商标合法持有人,拥有幸福de紫菜包饭连锁店管理权,乙方以下称“加盟者”或“加盟店”,赞成幸福de紫菜包饭连锁店主导的连锁理想,协约遵守其运营规章中的各条款,并申请加盟,幸福de紫菜包饭连锁店亦承认其加盟。两者就有关加盟事项缔结如下合同:第一条:组织1、幸福de紫菜包饭连锁店(以下称“总部”)主导本事业,并拥有“幸福de紫菜包饭连锁店”品牌的相关权益。2、总部适应需要,可在每个加盟者的地区设“地区总部”或直辖的“分部”(与前款一样,统称“总部”)。3、总部在没有设地区总部或直辖分部的地区,可将总部事业的一部分
2、委托给第三者,并称作委托业务的“支部”(以下称“支部”)。第二条:加盟1、加盟费用。每个店铺为加盟金_贰_万元,品牌使用费 壹 仟每年,押金壹万元,在缔结加盟合同时向甲方支付。此加盟金及品牌使用费不返还,押金在合同期满后十天内无息返还给加盟者。2、加盟者是位于(餐饮店住所)的“幸福de紫菜包饭连锁店”的经营者,本店作为幸福de紫菜包饭连锁店的加盟店,具备以下条件,并决心遵守本合同,诚实地从事经营。(1)依照总部的标准化计划,保持餐饮店的结构;(2)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代理者专门从事经营,或者要使从业者具有统一的连锁意识;(4)在积极地协助连锁
3、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5)要认识作为幸福de紫菜包饭连锁餐饮店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顾客服务。 第三条:加盟特权与责任加盟者要具备以下基本的特权:(1)依靠使用“幸福de紫菜包饭连锁店”徽记进行营业,能享受“幸福de紫菜包饭连锁店”的知名度和信用;(2)为保证口味及产品质量,原材料进货必须为“幸福de紫菜包饭连锁店”总部提供,如需自行采购的原材料则必须经“幸福de紫菜包饭连锁店”总部同意才能使用。(各产品规格和价格见附表)(3)在门店的新设或装修方面,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保证统一化;(4)加盟店的产品种类,价格计划,按照总部(支部)制定的标准化计划,也可根据加盟店的实际情
4、况和总部协商完成;(5)被选定的商品,能以较稳定的价格进货,因此可以获取进货的合理化、精简化;(6)可以参加总部(支部)策划并进行的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共同活动;(7)有关加盟店的全面经营,可利用总部(支部)的各专门职能,接受正确的指导援助;(8)加盟者及从业人员可以接受培训;(9)可以适时地得到经营所必需的信息。(10) 加盟店财务上完全独立,自负盈亏,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总部(支部)只负责技术上的指导。第四条:登记商标的使用1、总部承认加盟者使用“幸福de紫菜包饭连锁店”的徽记和商标,以及为销售商品和作为促销、广告手段使用“幸福de紫菜包饭连锁店”徽记及商标;2、有关“
5、幸福de紫菜包饭连锁店”徽记及商标的使用有如下规定:(1)在加盟店的店头及其他地方使用徽记,仅限于由总部提供或指定的徽记。其使用方法,要按照总部(支部)的指定进行。(2)带有幸福de紫菜包饭连锁店商标商品及徽记的物品类,均从总部进货。(3)欲做有关“幸福de紫菜包饭连锁店”的对外广告时,要使用由总部提供,或承认的资料,并按总部的指定进行。3、登记的商标,仅限本合同以内使用,不得在合同以外使用。第五条:进货商品1、加盟店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确定产品种类和价格。加盟店经营的产品及设计用到的主辅料,原则上由总部(支部)进货,但非总部规定的其他原材料可由加盟店自行采购。2、加盟店在经营第
6、1条以外的商品时,要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3、总部(支部)与加盟店均采取预付货款的方式来进行商品结算,加盟店每次预付不低于人民币贰千元整,用完即补。第六条:商品运输费用总部(支部)在原则上,是将其所在地区作为单位,对所有加盟店以同等的条件供应商品。商品的运输费用均由各加盟店自行承担(南京鼓楼区、白下区、玄武区暂不收取运输费用)。第七条:保密义务加盟者不得随意将有关幸福de紫菜包饭连锁店的计划及运营活动等内容向第三者泄漏。尤其对以下事项要作为重要的机密加以保守,若有违反,并给总部(支部)以及有关者造成损害时,必须根据其要求予以赔偿。(1)有关交易商品及物品类的品种、价格、条件以及进货对象的事项
7、;(2)有关加盟店经营的计划以及实际业绩和进货、销售、盈亏、资金等的具体计算及内容;(3)其他由总部(支部)指定的事项。第八条:禁止事项加盟者不得有以下行为。若认为有必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1)向其他业者转让或提供经营的商品及物品类;(2)向他人转让或转用配发的物品、文件以及情报等,或复制复印;(3)不管以本人名义还是以他人名义,加入实质性的同业种的其他连锁,或有连锁关系;(4)向他人转让或担保抵押只有缔结本合同才享有权利及加盟店的营业权、租借权和与营业有关系的动产、不动产或债权等;(5)其他由总部(支部)等禁止的事项。第九条:更改劝告当加盟者没有充分实行本合同的条文
8、及总部(支部)的指示,或缺少诚意时,或者因加盟者自身经营管理不妥,或被认为不具备加盟条件时,总部(支部)要以书面形式劝告更改。加盟者对此劝告必须予以确实的答复并加以实行。第十条:不可抵抗的免责在由于天灾,灾害及没有任何争议的原因给商品进货及其他总部(支部)活动造成障碍时,加盟者应承认是不可抵抗的,不得提出异议。第十一条:加盟者的解除权加盟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在此情况下,应在6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总部(支部)提出预告。第十二条:总部的解除权1、当加盟者适合以下各项之一时,总部(支部)有权解除本合同:(1)缺少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加盟条件时,或者对本合同、运营规章因故意或过失而出现重
9、大违反时;(2)不坚持向总部(支部)集中进货的原则,在规定外进货,或者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指导与其他业者进行连续性的交易时;(3)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更改劝告,或不予以确实的答复时;(4)滞付商品货款以及其他债务返还,或不遵守支付期限及规定的支付方法时;(5)当总部(支部)判断加盟店的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或财务状况明显恶化,或营业陷入不景气等不能继续进行正常的经营时;(6)接受破产禁治产的通告、申述或抵押、临时抵押,或者与犯罪有关系等,总部(支部)判断其作为连锁店不合格时;(7)加盟店废止营业时;(8)有损害作为连锁信用的言行,或有妨碍连锁活动的行为。(9)因法人的组织、代表者、干部、股东、社
10、员等的变更或合并,使法人实体发生变更,总部(支部)认为其内容不合适时,或者因继承给财产状况带来变化,总部(支部)认为不合适时;或者继承人不是亲自经营在没有得到总部(支部)的承诺将经营委托给第三者的情况时;2、当加盟者适合前款第(4)项或第(9)项时,总部不须任何预告就可以解除本合同。第十三条:终结合同的处理1、解除本合同时,加盟者必须履行以下事项:(1)立即停止使用“幸福de紫菜包饭连锁店”的徽记以及因合同所行使的权利;(2)立即撤掉或取消总部指定的商店的内外装修、招牌标志、广告等,还要将总部提供或许可的徽记、标志、广告等上交总部(支部),所需费用由加盟者负担。另外,不得索要其购买设备时所需的
11、费用等;(3)立即返还订货簿、商品目录、价格表,以及其他由总部(支部)配备的文件及一切物品类等;(4)立即清算对总部(支部)及其他关系者的债务。2、当加盟者未撤掉取消“幸福de紫菜包饭连锁店”的徽记及标志等时,总部可自行执行,在此情况下,撤掉、取消这些所需要的费用由加盟者负担。另外,对建筑物等损伤补修等由加盟者进行并负担费用。3、加盟者即使在解除合同以后,也要严守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的保密义务的条款。另外,要保证不得有对幸福de紫菜包饭连锁店 不利的言行。第十四条:合同时间本合同的期限为缔结之日起的三年。合同期满,若甲方和乙方都没有表示任何反对意见,则在期满之日三十天内签订新的加盟合同。第十五条
12、:合同纠纷有关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的诉讼,要将管辖总部(支部)所在地的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依据上述加盟合同书的内容,需正式签订如下加盟缔约书:年 月 日(以下称“甲方”或“总部”)和(以下称“乙方”或“加盟店”)依据幸福de紫菜包饭连锁店 加盟合同书,缔结以下合同:1、加盟店的名称加盟店的名称为:幸福de紫菜包饭连锁店 分店2、所属加盟店的运营管理归属幸福de紫菜包饭连锁店 分店。甲方依据合同规则开展商品进货以及指导援助等业务。3、指定银行双方依据实际情况,就乙方的交易银行规定如下:银行名称:;存款种类:;户头帐号:;户头名义人:以上作为幸福de紫菜包饭连锁店 分店加盟合同以及依据,由加盟者和总部署名、盖章的正本两套,由甲乙双方各持一套。甲方 乙方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本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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