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3 ,大小:14.93KB ,
资源ID:3582882      下载积分:10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图形码: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3582882.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9-655-100;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营改增”试点企业合同跨年度如何纳税.docx)为本站上传会员【胜****】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营改增”试点企业合同跨年度如何纳税.docx

1、营改增”试点企业合同跨年度如何纳税 日期: 2012-08-14     来源: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货劳税处提供    作者:中国税网   案例 我公司是上海市一家从事广告经营的企业。从2012年1月1日起,被认定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2011年11月5日,我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约定为其提供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服务。按照合同约定,对方支付我公司预付款30万元,我公司将于2012年2月15日前完成广告的制作。目前,广告正处于制作过程中。请问这笔业务我公司应当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专家把脉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改革试点的决定

2、根据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等,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试点地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而目前很多签订跨年度合同的试点纳税人对试点地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适用时间问题存在疑虑,不知如何判断跨年度合同应当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如何确定

3、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生效时间。《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十四条规定了税收规范性文件生效的3种不同情况:一是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二是对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三是经授权对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作出补充规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施行时间可与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时间相同。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及其相关规定于2011年11月16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属于第一种情况。目的是为了让有关部门在人力、物力和组织上做好“营改增试点”的准备工作,以便进行宣传,使社会周知。同时有利于纳税人及时学习掌握改革试点的相

4、关政策,调整与改革试点相关的财务管理方法,提前做好一般纳税人认定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对于“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增值税”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在“营改增”相关规定公布后的解读中明确,上海市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月1日起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仍然按原规定缴纳营业税。但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其业务的发生和现金结算的时间往往并不完全一致。如案例中的情况,在2012年1月1日前已经收款,但相关服务在2012年1月1日之后才提供。这种情况下是以收款还是提供服务来判定业务发生时间?考虑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应以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的时间来确定。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对于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这与《营业税暂行

6、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是一致的。因此,对于存在跨年度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有形动产租赁除外),应以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来确定应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即以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之日;提供应税服务与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孰晚之日;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以应税服务完成之日是在2012年1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来判定。对于案例中提出的问题,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提供应税服务之日,而不是收款之日,缴纳的税款应是增值税,而不是营业税。 另外,对于2012年1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申请退税,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

7、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三条明确,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2011年底前已缴纳营业税,2012年1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试点纳税人2011年底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十三条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在此,建议试点地区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此类跨年度合同,对已经履行纳税义务但并不是存在主观故意,而是由于对政策理解的不同而错缴了税种的纳税人,从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的角度进行从轻处理。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