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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一般抵押)简省版.doc

1、抵 押 合 同 编号:(2010)ZYT抵字第 号 甲方(主合同债权人): 身份证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抵押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2、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地址: 为保证甲方与 (以下称债务人)签订的 (2010)ZYT借字第 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拥有的财产向甲方

3、提供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现同意签订本合同,愿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为以下第( 壹 )种: (壹)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债务本金为人民币(大写) 。 (贰)按份担保的情况下,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折合) 币(大写) 中的(折合) 币(大写) ,以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及实现

4、债权的费用。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甲方即有权要求乙方就债务余额在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叁)

5、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汽油费、路桥费、停车费、邮递费、电话费、鉴定费、公证费、取证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第二条 抵押物 (一) 抵押物的详细情况如下: 1、房产地址: 市 区 (楼盘名称以及具体楼号、房号); 2、该房产的建筑面积 (套内面积)为

6、 平方米,土地使用年期为 年,房地产产权证编号: ,房屋类型: ,房屋结构: ; 3、购买总价:人民币 (币种 )(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小写金额: ¥ )。 (二) 抵押物和抵押物权属凭证的保管及责任 抵押期间,抵押物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代理人保管,乙方及其代理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检查。 抵押期间,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

7、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因恢复抵押物原状或设定新增的抵押物所花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采取以上措施的,乙方应在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抵押期间,乙方应将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交由甲方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权属凭证。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权属凭证灭失的,甲方应承担补办费用。 抵押期间,经甲方同意,乙方可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乙方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甲方提前清偿

8、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三) 抵押物登记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依法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甲乙双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相应的政府登记管理机关办妥抵押物登记。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依法无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甲乙双方均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甲乙双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乙方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妥抵押物登记公证。 如发生变更、注销登记的,按登记部门的规定办理。 (四) 当全部抵押债务及相关费用清偿完毕后,甲方需及时将抵押物权利证明文件交还乙方,并向乙方出具债务还

9、清证明,以注销抵押登记。 第三条 抵押期间和抵押物保险 (一)抵押期间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至主债务发行完毕止。 (二)借款期间,借款人/抵押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办妥足额抵押物财产保险,并确保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贷款人。借款期间,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第四条 抵押权的实现 (一) 在债务人不能偿还主合同债务时,甲乙双方可以以协议方式对抵押物加以处理,以清偿债务人到期债务。 (二)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依法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1、债务人未依法履行到期(含合同到期和提前到期)债务的; 2、乙方或第三人擅自处分抵押物的; 3、

10、乙方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履行到期债务的; 4、乙方被宣告解散或破产的; 5、乙方、债务人或第三人发生损害抵押物价值的。 (三) 甲方为实现抵押权而依法处理抵押物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时,所得款项超过甲方债权部分归乙方所有;所得款项不足弥补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由甲方继续对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第五条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乙方在法律上有资格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并且,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已获得其董事会或任何其他有权机构的充分授权(如需授权)。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各项申请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不含有与事实不符的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乙方合法拥有对抵押物设置抵押的权利,

11、且没有与任何第三人发生争议。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与其签署和履行的其他任何合同均无抵触。 乙方在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营业范围、法人代表等事项时,保证在有关事项变更后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不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甲方按照原通讯地址寄送有关通知、文件的,视为已送达乙方。 乙方已经充分知悉、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签署本合同是其实意思表示。 第六条 一旦发生下列情况,乙方应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一) 抵押物发生灭失、毁损等使抵押物价值消失或降低的情况。 (二) 抵押物权属发生变更或发生争议。 (三) 抵押物遭查封或冻结。 第七条 乙方所提供的抵押为独立的

12、抵押,不受其他担保人所提供担保的影响或被代替。 第八条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主合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主合同债务人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的还款责任仍应按本合同载明的条件承担担保责任。 第九条 甲乙双方因缔结和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公证或见证费、登记费、变卖或拍卖的费用等,均由乙方负担。 第十条 合同的修改 (一) 合同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须事先书面通知对方,并与对方达成书面协议。在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 甲方对乙方的宽容,不视为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除非按前款达成书面变更协议。 (三) 主合同

13、修改时,甲方应及时书面征求乙方的同意,乙方同意后对变更后主合同的债务继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主合同的修改使债务人的债务得到减轻的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 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 本合同的争议按主合同约定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盖章不适用于当事人为个人时)后生效。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本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4、

15、 第十四条 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方执 壹 份,乙方、债务人及 各执壹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附表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盖手印): 乙方(签字盖章/手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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