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F-2000-020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二0一0年六月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 投 资: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2、本合同标准条件;3、本合同专用条件;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建立人与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
2、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总日历工期 天)。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持 份,乙方持 份。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邮编: 邮编:045000电话: 电话:0353-6668233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国家和山西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2、委托人和承包人签订
3、的施工合同。3、工程项目的施工图纸的设计说明。4、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委托人发布的信函,指令变更及有关会议纪要和其他有关文件。第四条 建立规范和监理工作内容1、监理范围: 工程施工图纸内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2、监理工作内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监督。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不委托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提供:工程设计文件及工程施工设计图纸一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复印件一份;施工中标单位投标书一份;图纸审查报告一份。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在三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二条 委托
4、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监理办公室、桌、椅及值班用床。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补偿金额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本工程监理费为工程造价: (大写人民币)根据工程形象进度付款,每月25日支付当月监理费,最后一笔款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日内支付。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支付报酬,按 汇率计付。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监理人员提供合理化建议致使本工程节省费用,经设计方和发包人认定予以奖励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第四十九条 本工程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1、施工监理服务费基价按工程竣工后实际结算的工程造价为监理计费依据,合同监理费率不变。2、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期延长所发生的监理费用(合同监理费/合同总工期)延长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