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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中小学校长和教师交流管理办法(1).doc

1、晋中市义务教育学校干部教师交流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实行县域内公办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制度是国家和省、市优化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师资源配置的重要措施;是实现人才资源充分开发和合理使用的重要途径;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升城乡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第二条 校长教师交流要遵循“政策引导、以县统筹、因地制宜、合理流动”的原则,与学校的岗位设置和聘用相结合,与教师队伍的结构调整和学科建设相结合,与教师的录用补充和培训提高相结合,促进教师由超编学校向空编学校、由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由城镇学校向农村学校流动。第二章 交流对象及范围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

2、的在编在岗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六年的教师原则上应予交流。市直学校教师纳入驻地所在区、县教师交流范围。在乡镇以下农村中小学、教学点任教满3年,具有培养潜力的青年骨干教师,可交流到优质学校培养提高。交流期满后返回原学校任教。已在市、县城区学校(含高中)签约任教的免费师范生首次任教满6年,应到农村学校交流任教2年。参与国家援疆支教、山西省“两区支教”期满的教师,视同为农村学校交流经历。教龄在10年以上,在乡镇以下农村学校、教学点任教满6年的教师,自愿继续留校任教的,可不进行交流。承担学校特色课程或学校重大教科研项目的教师,或在怀孕、产假、哺乳期及长期患病(必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3、病历)或有其它特殊原因的教师,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暂缓交流。暂缓交流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第四条 义务教育学校正、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满6年后,原则上应予交流,在同一所学校任职不得超过9年。具有科级及以上行政级别的学校校长任职满6年,在征求组织部门意见后,可保留其行政级别参与交流。校长交流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任命临时管理职务,交流期满后即行免除。城区学校中层领导交流到农村学校,可在农村学校挂职副校长;农村学校中层领导交流到城区学校或另一所农村学校,可按原职务任命临时管理职务,交流期满后即行免除。第五条 超过交流年龄范围的干部、教师本人提出申请要求交流的,在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情况下,经学

4、校同意可纳入交流范围。第三章 交流办法第六条 建立以盟区制、集团化为主的校长、教师交流长效机制。各县(区、市)可结合实际,通过采取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教育集团、名校办分校、手拉手、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办学模式和手段,组织多种形式的校长、教师交流。第七条 每年暑期以盟区(学区、集团)为单位制定交流工作计划,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为均衡师资配备,需要跨盟区(学区、集团)交流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交流。单独交流的教师,由本人提交申请,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纳入盟区(学区、集团)范围进行交流。第四章 交流期限及比例第八条 每学年参与交流的教师人数不得低于符合交流

5、条件教师总数的10%。参与交流的教师中,县级以上骨干教师(具有县级及以上模范(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等荣誉称号的教师,下同)数量不得低于交流人数的30%。第九条 校长、教师必须在完成1轮教学任务后方可交流。第十条 交流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3年,交流到艰苦边远农村学校、教学点的,交流期限不低于2年。第十一条 每年秋季开学后,各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汇总交流情况,向市教育局上报交流工作总结和交流人员备案花名表。第五章 交流任务第十二条 县域内每所义务教育学校都必须配备县级以上骨干教师,且骨干教师数量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0%。第十三条 城区学校干部交流到农村学校任职,主要

6、分管或协助分管教学工作,按规定承担一定工作量的教学工作,指导和协助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师培训;协调组织校际间教学研究与交流活动;深入教学第一线,调查、了解、分析学校教学情况,提出改进建议,确保派入学校教学质量有明显提高。农村学校干部交流到城区学校任职,协助分管教学工作,按规定承担一定工作量的教学工作;学习城区学校先进的教学与管理经验,提出提高派出学校教学和管理水平的措施;积极配合做好城区学校的教学研究活动;定期回原学校开设讲座或公开教学活动,提出对派出学校管理工作有指导意义的工作建议,促进派出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第十四条 教师交流后,不再承担派出学校的教育教学任务,要自觉接受派入学校的管理,完成

7、派入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任务。城区派入农村学校的教师,要担任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定期指导青年教师;定期为派入学校教师做教学研究报告或讲座;每学期承担一定的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向派入学校提出提高教学质量方面的合理化建议,撰写教学心得或教学研究论文;根据派入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安排,完成班主任工作或其它工作任务。农村派入城区学校的教师,要承担一门学科教学工作;坚持经常听课,承担一定的公开课(研究课、观摩课);及时与同科教师交流,不断改进和优化教学方法;积极撰写教学心得或教学研究论文;根据派入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安排,完成班主任工作或其它工作任务。第六章 交流管理第十五条 实行县级统筹、盟区(

8、学区、集团)选派、学校管理的管理办法。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县(区、市)域内交流工作的统筹安排、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盟区(学区、集团)负责交流人员的选派、接收、调配、指导和监督;学校具体负责交流工作实施、日常管理和考核。县、盟区(学区、集团)、学校各自成立领导小组和交流工作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交流工作的日常事务。第十六条 交流人员实行派出学校和派入学校双重管理,以派入学校管理为主。派入学校负责交流人员日常管理,为交流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第十七条 县、盟区(学区、集团)、学校按照统一要求,各自建立交流工作档案(包括交流实施方案、计划、检查、通报、总结、管理考核办法、经验材料等)和

9、交流人员档案(包括交流人员备案花名表、考核登记表册、交流人员奖惩登记表、有关情况记录等)。第十八条 交流人员要严格遵守派入学校的考勤制度,认真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审批由派入学校按程序办理,三天以内由派入学校批准,一周以内由盟区(学区、集团)审批,一周以上由县交流办审批。第十九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盟区(学区、集团)、学校每季度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交流工作和交流人员情况,县、盟区(学区、集团)交流办定期通报工作开展情况,每学期期末进行总结评比。第二十条 在城乡学校之间、农村学校之间交流的干部教师,只转临时组织关系,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不变,交流人员的工资(除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福利待遇由派出学

10、校根据派入学校提供的考核情况发放;交流工作结束后,交流人员返回原学校。在城区学校之间交流的干部教师,原则上同时调整组织关系、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第七章 交流工作考核第二十一条 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干部教师交流是考核地方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各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推动有力、检查到位、考核严格、奖惩分明、公开问责的义务教育学校干部教师交流责任机制。第二十二条 坚持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由派入校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第二十三条 平时考核由派入学校按照本校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派入学校要制定相应的交流人员管理办法,根据交流人员的

11、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重点考核交流人员在教育教学管理、教学研究、课堂教学、班级管理、传帮带等方面履行职责的情况;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病事假情况;派入学校领导、教职工、学生满意度等。派入学校每学期放假前将交流教师的考核结果和考勤情况以书面形式通报派出学校,作为派出学校职务晋升、岗位竞聘、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由派入学校根据交流人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进行学年度考核,考核等次初步确定为“称职”或“不称职”,并提出优秀等次人选意见;派出学校依据考核结果和派入学校意见,将交流人员纳入本校学年度考核优秀等次评选,并将结果反馈给派入学校,派入学校根据反馈结果最终确定交流人员

12、考核结果。派出学校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考虑交流人员优秀等次评选。第二十五条 交流人员交流工作开展情况,作为盟区(学区、集团)、学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创先争优、督导评估的重要考核指标。各县(区、市)交流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县(区、市)党政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主要项目。第八章 待遇及奖惩第二十六条 对在交流工作中业绩突出的校长,在提拔任用和职称评定等方面优先考虑;对业绩突出的教师,在发展党员、评优评模、职称评定、岗位竞聘等方面优先考虑。根据交流工作需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在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岗位结构比例内,预留一定的中、高级岗位,专项用于评聘交流教师,鼓励教师交流到农村学校任教,交流教师服务期满后

13、继续从事农村教育工作3年以上方可再次交流。在职称评审中,农村学校中小学一级教师的通过率原则上不低于城镇学校。把干部教师交流经历作为申报评审教师职称的必备条件。第二十七条 交流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拨到交流学校,由交流学校与本校教职工一并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对于承担工作量较大,业绩突出的交流人员,派入学校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奖励。第二十八条 城乡学校之间交流的干部教师,每月由派出学校报销4次两校间往返公共交通费;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的干部教师,享受农村教师补贴。第二十九条 交流期间因特殊原因不宜继续交流的,经本人申请,由派入学校提出书面意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中止

14、交流。第三十条 对拒不服从交流安排者,不得参加当年教师职称评审,现岗位聘任到该职级的最低层级,两年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不得参与各种评优评模活动。未完成交流任务者,不承认其交流经历,不享受有关交流人员的待遇。在交流期间有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当年度考核记为“不合格”等次,由原学校降低一个职级聘任,情节严重的,解除聘用合同。第三十一条 凡交流期间不遵守派入学校规章制度,教育教学成绩差,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教师,除按相关规定予以处分外,责令其在派入学校待岗学习,待岗学习期间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有违法行为的,交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在交流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工

15、作不力、对交流人员管理不善的相关责任人要进行责任追究。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

16、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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