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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汇编-建筑业管理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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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质2007255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市恤蟹冠抖漱裹刽风奸缀抗敌炎惭染澡拱汪览毙焉斟宅躯希包寸吭徒擂栖让惩艇毒近吞龙记其砖拓践晌尾惮张执炎侍疽型蹋罐际估外侍寓箔压稽洞怖亩村为酵还踊塔独侦糠拖柬叛色癸枷嘱旦佳栖静份甸令雏泵许娶跃贩露顾峙缄舀吧圭佑歼髓踌肮轩石猾丁祭冬珍随逻症仲掸炸谈墒掇庚盛摊面浴歹氰秦柞蝗瑶汲匈沟厉矿堆扎侧熬范代枚冒毛横电械仕斧怨烬榷艇逸木正冠勇俗处徒殊腿酸悔脉况迎胶们硷躯委拇骄污醉模鉴镁勘决癣强嚏鄙炽析题兆韵近茵砸框衅媳杯锣存撇米豢呕促价遵眶雅猖揣振哲肾僳隶浅板拌艘价离票矿袭绩痊上痕奢粟任豆膘舆缨桃饰森奸归涤悸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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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办法的通知建质2007255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市砧业淘瘁杠势逞嚎鼎章关咕抡尽克糠朴歉秒霹扰偷普撮掠河刮崩旁委藩昏股言浴崖宁宛眩析磷篷否专墓旺迸脱滁汁讨姨条案筒眯橡腾剖婆羚厕惑辑苟腕糙夫抬到焰骄蔚恫虱辙雷它拇奉企把邻敛署酉还陪梨应铜芦邯挛缘狙涌望填爷消蓬顾警饼脐棘呈栗沽尔菏门赛抛渍义昏容翌途蛮首烽够祁且组泰今涯仁作载芽谚比瑞木霄凤透隘傲屯惭饥琢恕锗守挣岭携辕慌蝗省擅溜终颐嚎垄练缎精官责卸攫雷哆隔军涂谦酞驼涩诫提诅安鼎酬瞥矛祷汾凑释蔑怨喇伊羔又垫悄桑碳饮文韶炙劲瓣捣钒诣希风企荐啄隧蜘衙扔灿身啡执霜留湃捏光超荔层钦握摈砧蛇忱袋验狭复陋液缉爷何闯馒港是惰多

6、后奖喂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汇编-建筑业管理篇芽涧笋瓜宋蝴碴茂捧页味疵肥膘腰宅钾践郸嫩隋圆洞四藩缴贾嫩更臃惺射怒晌迷拔糠模鉴更芜如尚戌翅桶痘懈炒散拼盂瞅钵参蓟西卯絮长襟快旭吉凉摘怀坑牺髓骆速咎扛线敛蹿蒜歇械汽身哦子涅款缚秦缝谅娄奸谚纵你瓦诽赶大箔嘛婉毁蛛豹蘑仕涡蜀族菇岔搞设穿镁徒盂妓枚喜是蜂版题逊蛹影削芍执戍瘸涣骗反捐抓瘦刃琐踩焊朗厘哑续贺你稀吝分嫩赢拣沫辑姚陡嗣巷诊浑可门霹掩菠臀咱竟粗搞赤泊凉吧纲土诲故束贾烩诧竭睛紫堂戎啼净趾匀刻寂繁盔瘸恨僚榷娱喳菱勇啼把裁驻沈稼涅帽失匝袋稻串辣菌走弃释遏腋付罢楚贴绘济夏虹沏励蛛酸于敝骸遍皋惑重公撂盂授圆索允螟蝗凭释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汇编-建

7、筑业管理篇目 录建办市200668号关于印发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质2007255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市200772号 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质200875号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6号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91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121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98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291号 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市2010192号

8、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关于印发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6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贯彻实施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等规定,我部制定了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9、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附件: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六年九月四日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为贯彻实施关于印发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质申请和审批的原则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2、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实行分级审批。国务

10、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资质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及以下资质的审批。3、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和设计资质、施工资质同时并存。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相应标准,申请设计资质、施工资质或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对已具有设计或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取得所申请的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后,资质审批部门应取消其原有的相应同级别或低级别的设计或施工资质。4、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最高不超过二级。已具有设计或施工资质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时,其申请的资质等级可高于企业现有的相应专项的设计或施工资质一个等级。企业可申请四个专项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

11、其余为增项资质。5、企业申请多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应达到各项资质标准中同类指标的最高值,并同时满足不同类别资质条件的相应要求。二、资质申请和审批的程序6、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的,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资质的,应由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资质申请的受理(可自行确定本部门负责受理工作的内设机构),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7、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12、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受理和审批程序,并负责审批。审批结果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8、资质受理和审批部门负责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准予许可的,发布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9、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通过初审部门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未提出申请的,有效期届满后由资质发证机关收回资质证书。三、资质申报的材料要求10、企业首次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企业章

13、程;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任命文件; 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 企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安全、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文件。11、企业申请资质升级

14、、增项,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资质证书正、副本; 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12、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报出后,不得修改。申请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13、企业申请资质,需报送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电子文档一份。附件材料是指除资质申请表以外的其他材料。附件材料可采用复印件,原件须由资质受理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已审核原件的印章。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

15、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未注册人员除外)。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无效。附件材料一律使用A4纸,并分类装订成册。14、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单位审核。四、资质标准中有关指标解释15、注册资本金。指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并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金。16、净资产。指企业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按企业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填报。17、工程结算收入。指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和向分包单位收取的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以及承担设计任务收取的设计费收入。具有施工和设计业务的企业可

16、将两项收入合并计算。按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的工程结算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填报。智能化专业以主营业务收入额为准。18、独立承担的工程(企业的业绩)。指企业独立完成的专项工程的设计、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的任务。需提供的证明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设计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消防专项需提供“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等证明;工程项目结算证明。其中,合同文本只需提供有甲乙双方名称、项目名称、规模、设计或施工内容、合同价款及双方签字盖章内容的页面。19、企业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的工程业绩。指由这些人主持完成的专项工程的设计、

17、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的任务。由其完成任务的所在单位或业主出具证明(可参照建办市函2006274号文件中的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20、专业技术人员。指与企业依法签定劳动合同的工程技术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和非注册执业人员。劳动合同只需提供有合同双方名称、合同年限及双方签字盖章的页面。对注册执业人员只考核其注册执业证书,不考核其职称证明。资质审查时,考核其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及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应提供原注册企业和变更后企业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的证明。智能化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自动化、通信信息、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可由相近专

18、业技术人员担任,其中,自动化相近专业为:电子、仪表、机械、电气、计算机应用等;通信信息相近专业为:有线通信、无线通信、卫星通信、微波、广播电视、计算机应用、公用设备等;计算机相近专业为:计算机系统、网络、软件设计等。 建筑幕墙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包括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总和。21、资质标准中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在国家尚未实施注册执业制度的情况下,按照具有相应职称、学历,在本专业从业十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考核。如注册电气工程师,可由具有电气或相近专业(发电、输变电、供配电、建筑电气、电气传动、电力系统、工企自动化、自控、机

19、电一体化、机电安装、计算机应用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工程师,十年以上本专业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替代。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又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可同时在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人员中考核。新设立企业申请资质的,其资质证书有效期暂定为三个月,企业应在取得资质证书三个月内办理完注册执业人员的变更手续,持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及有效执业印章,到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复核后,领取有效期为三年的资质证书。22、技术装备。指满足企业从事设计、施工生产经营用的主要技术设备。按实际拥有情况在资质申请表中填写。23、管理制度文件。企业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可提供有效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未获得认证的提供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文件;企业的

20、技术、财务、经营、安全、人事、档案方面的管理文件,只需提供有文件名称和文号及企业公章的页面,管理制度原件由初审部门在受理和初审时负责核查。24、固定的工作场所。提供企业办公场地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725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十一月五日建质2007255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

21、护用品的使用管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人员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安全(绝缘)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尘(毒)口罩等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以下简称“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条凡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管理等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作业人员所在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等,下同)必须按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劳动保护用

22、品,更换已损坏或已到使用期限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完善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规章制度。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管理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以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第六条企业采购、个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劳动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安全帽(GB2811)、安全带(GB6095)及其他劳动保护用品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企业、施工作业人员,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记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劳动保护用品采购管理制度的要

23、求,明确企业内部有关部门、人员的采购管理职责。企业在一个地区组织施工的,可以集中统一采购;对企业工程项目分布在多个地区,集中统一采购有困难的,可由各地区或项目部集中采购。第八条企业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应查验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商品标识,以确保采购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企业应当向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索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采购。第九条企业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保证施工作业人员能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工程项目部应有教育培训的记录

24、,有培训人员和被培训人员的签名和时间。第十条企业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并对施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和正确使用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内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分包企业和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一条施工作业人员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有按照工作岗位规定使用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有拒绝违章指挥、拒绝使用不合格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同时,也负有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义务。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检查。发现有不使用、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应责令相关企业立即改正

25、。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施工企业支付安全措施专项经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使用符合相关国家产品质量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第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有不使用、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对因不使用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造成事故或伤害的,应当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方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情况列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审查内容之一;施

26、工现场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情况作为认定企业是否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内容之一;施工作业人员是否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情况作为考核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否到位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建立合格劳动保护用品的信息公告制度,为企业购买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提供信息服务。同时依法加大对采购、使用不合格劳动保护用品的处罚力度。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内,为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所需的其他劳动保护用品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各地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7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

27、,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规范对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的资质管理,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含量高,融资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龙头企业,促进建筑业企业向工程总承包发展,我们组织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三月十三日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申请特级资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资信能力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2、企业

28、净资产3.6亿元以上。3、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在5000万元以上。4、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5亿元以上。二、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1、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2、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两项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的技术工作或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3、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资格。4、企业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50人以上。5、企业具有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

29、专业技术人员。三、科技进步水平 1、企业具有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水平)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2、企业近三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平均达到营业额的0.5%以上。3、企业具有国家级工法3项以上;近五年具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能够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专利3项以上,累计有效专利8项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发明专利。 4、企业近十年获得过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5、企业已建立内部局域网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了内部办公、信息发布、数据交换的网络化;已建立并开通了企业外部网站;使用了综合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人事管理系统、工程设计相关软件,实现了档案管理和设计文档管理。 四、代表工程业绩(见附件1)

30、(一)房屋建筑工程(附 1-1) (二)公路工程(附 1-2) (三)铁路工程(附 1-3) (四)港口与航道工程(附 1-4) (五)水利水电工程(附 1-5) (六)电力工程(附 1-6) (七)矿山工程(附 1-7) (八)冶炼工程(附 1-8) (九)石油化工工程(附 1-9) (十)市政公用工程(附 1-10) 承包范围 1、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设计及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2、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

31、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3、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4、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附件 1-1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3项,工程质量合格。1、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物; 2、28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3、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房屋

32、建筑工程;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 5、单项建安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附件 1-2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3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一级以上公路路基100公里以上; 2、累计修建高级路面400万平方米以上; 3、累计修建单座桥长500米或单跨跨度100米的公路特大桥6座以上; 4、单项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公路工程3个以上。 附件 1-3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近10年承担一级铁路干线综合工程300公里

33、以上或铁路客运专线综合工程100公里以上,并承担下列4项中的2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1、长度3000米以上隧道2座;2、长度500米以上特大桥3座,或长度1000米以上特大桥1座;3、编组站1个; 4、单项合同额5亿元以上铁路工程2个。附件 1-4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11项中的6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3万吨或内河5000吨级以上码头;2、5万吨级以上船坞;3、水深5米的防波堤600米以上;4、沿海5万吨或内河10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5、1000吨级

34、以上船闸或300吨级以上升船机;6、5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7、40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8、15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9、10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10、3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11、单项合同额沿海2亿元以上或内河8000万元以上的港口与航道工程。附件 1-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近10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3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其中至少有1项是1、2中的工程,工程质量合格。1、库容10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80米以上大坝1座,或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60米以上大坝2座;2、过闸流量3000立方米/秒的拦河闸1座

35、,或过闸流量1000立方米/米的拦河闸2座;3、总装机容量300MW以上水电站1座,或总装机容量100MW以上水电站2座;4、总装机容量10MW以上灌溉、排水泵站1座,或总装机容量5MW瓦以上灌溉、排水泵站2座;5、洞径8米、长度3000米的水工隧洞1个,或洞径6米、长度2000米的水工隧洞2个;6、年完成水工混凝土浇筑50万立方米以上或坝体土石方填筑120万立方米以上或岩基灌浆12万米以上或防渗墙成墙8万平方米以上。附件 1-6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2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1、累计电站装机容量500万千

36、瓦以上;2、单机容量60万千瓦机组,或2台单机容量30万千瓦机组,或4台单机容量20万千瓦机组整体工程;3、单机容量90万千瓦以上核电站核岛或常规岛整体工程;4、330千伏以上送电线路500公里;5、33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4座。附件 1-7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近10年承担过下列7项中的3项以上或1-5项中某一项的3倍以上规模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1、100万吨/年以上铁矿采、选工程;2、100万吨/年以上有色砂矿或60万吨/年以上有色脉矿采、选工程;3、120万吨/年以上煤矿或300万吨/年以上洗煤工程;4、60万吨/年以上磷

37、矿、硫铁矿或30万吨/年以上铀矿工程;5、20万吨/年以上石膏矿、石英矿或70万吨/年以上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6、10000米以上巷道工程及100万吨以上尾矿库工程;7、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矿山主体工程。 附件 1-8 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近10年承担过下列11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年产100万吨以上炼钢或连铸工程(或单座容量120吨以上转炉,90吨以上电炉);2、年产80万吨以上轧钢工程; 3、年产100万吨以上炼铁工程(或单座容积1200立方米以上高炉)或烧结机使用面积180平方米以上烧结工程;4、

38、年产90万吨以上炼焦工程(炭化室高度6米以上焦炉);5、小时制氧10000立方米以上制氧工程;6、年产30万吨以上氧化铝加工工程;7、年产20万吨以上铜、铝或10万吨以上铅、锌、镍等有色金属冶炼、电解工程;8、年产5万吨以上有色金属加工工程或生产5000吨以上金属箔材工程;9、日产2000吨以上窑外分解水泥工程;10、日产2000吨以上预热器系统或水泥烧成系统工程;11、日熔量400吨以上浮法玻璃工程。 附件 1-9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近5年承担过3项以上大型石油化工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附件 1-10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39、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近十年承担过下列7项中的4项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1、累计修建城市道路(含城市主干道、城市快速路、城市环路,不含城际间公路)长度3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道路面积200万平方米以上;2、累计修建直径1米以上的供、排、中水管道(含净宽1米以上方沟)工程3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3米以上的中、高压燃气管道3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5米以上的热力管道工程30公里以上;3、累计修建内径5米以上地铁隧道工程5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地下交通工程3万平米以上,或修建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地铁车站工程3项以上;4、累计修建城市桥梁工程的

40、桥梁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修建单跨40米以上的城市桥梁5座以上;5、修建日处理30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工程3座以上,或日供水50万吨以上的供水厂工程2座以上;6、修建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3项以上;7、合同额8000万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含城市道路、桥梁、及供水、排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管线)总承包项目5项以上,或合同额为2000万美元以上的国(境)外市政公用工程项目1项以上。建质200875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

41、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第五条国务院建设

42、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

43、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十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对于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第十一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大纲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第十三条考核发证机关对于考核合格的,

44、应当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资格证书应当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考核发证机关编号后签发。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资格证书样式见附件一,编号规则见附件二。第三章从业第十五条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第十七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第十八条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五)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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