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第一条 为实施公安部、国家标准局颁发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第二条 凡在本市生产、维修、销售各种防火、灭火设备、装置、器材装备、材料、涂料(浸料)等消防产品(以下简称消防产品)的单位,均须遵守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和本细则,服从管理和监督。 个人不得经营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销售业务。 关联法规:第三条 市公安局消防处是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业务上接受市标准计量局指导,其职责是: 1、对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销售企业进行审查; 2、组织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3、审查消防产品广告; 4、查
2、处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5、调查消防产品质量事故,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市建立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检验站),受市公安局消防处领导,业务上接受市标准计量局的指导,其职责是: 1、对消防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验,填发检验证,向有关部门报告消防产品质量情况; 2、对评优产品提供检测数据;对获奖产品建立技术档案,进行定期复查; 3、主持或参与本市消防新产品投产前的质量鉴定工作; 4、对产品质量争议进行仲裁检验; 5、承担消防产品的其他委托检验; 6、指导生产、维修单位的质量检验工作,参与培训、考核检验人员; 7、协助市公安局消防处查处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第五
3、条 在本市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必须先经市公安局消防处审查批准,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申请变更生产、经营项目、经营范围时同)。外地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来京举办联营的,须持有所在地区省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报市公安局消防处审查批准。 第六条 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完整的产品图纸、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生产设备、工艺装置; 2、有正常生产所必需的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3、具备必要的产品检验和测试手段,有专门的检验人员和场所及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生产消防产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4、或部颁标准(专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执行市公安局消防处和市标准计量局正式发布的企业标准。新产品投产前,须经市公安局消防处审查批准;其产品技术标准报市公安局消防处和市标准计量局审定。压力容器类的消防产品,须符合国家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消防产品的生产单位,必须建立产品技术档案和出厂检验纪录;出厂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并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第九条 消防产品的维修单位须按有关技术质量标准维修消防产品。对需要充气、装药的产品,充气、装药前,要进行耐压试验。经维修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的,除尚有使用价值、经质量监督检验站批准,可继续使用或改作他用的以外,维修单位应填写报废单,通知送
5、修单位。 第十条 销售消防产品的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1、购入消防产品时,须查验产品质量合格证;经销外地消防产品,须向市公安局消防处备案,并附送产品生产地省级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的检验证明(或复印件);销售国外产品,须经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批准。 2、不准销售未批准生产的、检验不合格或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消防产品; 3、因储运、保管的原因,质量下降、影响使用的消防产品不得出售。 第十一条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须按产品技术标准进行监督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受检单位应为检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要求复验一次。市公安局消防处和市标准计量局认为必
6、要时,可报请公安部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复验。 进出口的消防产品的检验管理工作,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消防产品进行监督检验的成本费,由受检单位负担。仲裁检验费由责任一方负担。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由市公安局消防处令其限期改进,追回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外,应视情节轻重,由市公安局消防处分别给予责令停产、没收产品和非法所得等处罚,或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直至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的; 2、长期不具备生产、维修条件,或连续三次抽检产品不合格的; 3、不按产品质量标准生产、维修的,出售无产品技术
7、标准、不合格的或无合格证的产品的; 4、弄虚作假,或因忽视产品质量造成产品质量事故的。 外地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在京销售不合格产品、无技术标准的产品的,由市公安局消防处会同销售单位所在地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共同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和市标准计量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注: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七日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6)厅秘字第21号文批准. 相关法规: 主管 北京市 委办局 实施细则 暂行 检验 消防产品 管理办法 质量监督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合
8、同管理制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3 定义、符号、缩略语无4 职责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
9、工程合同。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4.5.6
10、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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