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17号无锡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12月17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1月2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月21日无锡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10年12月17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制定 2011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
2、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具有固定场地、设施,由多个经营者进行现货交易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市场。本条例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的市场经营管理企业。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品经营、提供相关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的规划、建设、设立、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市场管理坚持合理布局、规范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市场经营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场规划管理和对市场的
3、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市场引导和扶持政策,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第六条 商务部门负责市场体系建设工作,加强市场引导和调控。工商部门负责市场主体准入和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建设、公安、城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场管理工作。第七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规范管理、诚信经营。第八条 鼓励市场发展电子商务、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等新型流通业态,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和信用评价机制,提高市场现代化、信息化、标准化水平。第二章 规划与设立第九条 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市场规划。市、县级
4、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活跃流通、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符合城乡发展规划的市场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市场设施配置基本标准。市工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公安、农业、城管等有关部门制定市场设施配置基本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现有市场未达到市场设施配置基本标准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并督促市场开办者进行升级改造。第十一条 设立市场,应当经市、县级市商务部门组织论证。大型市场和重要市场的设立,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市场设立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应当在
5、地块出让前进行论证;不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应当在办理立项手续前进行论证。第十二条 市场建设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市、县级市国土部门在出让时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市场商铺、摊位出售提出禁止或者限制要求。第十三条 设立市场的,应当经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并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设立或者变更登记。 未经工商部门核准取得市场设施租赁与管理服务经营范围的,不得以市场形态开展商业宣传或者招商招租。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产品市场制定有关政策予以扶持,满足居民生活需要。新建、扩建、改建居民区,应当根据规划配套设置农产品零售市场,并与居民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
6、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经营管理不善、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农产品零售市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协议收购或者产权置换。第三章 市场开办者第十五条 市场开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自主经营;(二)依据合同收取场地、设施租金等费用;(三)除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价格、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拒绝各种形式的收费;(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及时对市场设施和设备进行维护,确保设施和设备完好;(二)完善保障商品质量安全、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合法经营等市场管理制度,实施市场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市场管理和服务责任; (三)督促场
7、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义务,不得为无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经营提供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四)协助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进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负责公用计量器具的保管和维护;(五)与当地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并根据确定的责任区范围,履行市容环卫日常管理义务;(六)协助行政执法,不得以各种手段拒绝或者阻挠、逃避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检查;(七)维护市场治安秩序和市场门前车辆停放秩序,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七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就商品质量安全责任、知识产权保护、消费纠纷解决途径、市场环境卫生、消防安全、违法经营责任等事项作
8、出具体约定。工商部门可以制定并推荐合同示范文本,供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参照使用。第十八条 消费品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完善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制度,与场内经营者协商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式。 第十九条 消费者在市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场内经营者、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市场开办者对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市场开办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的,有权向负有责任的场内经营者进行追偿。 第二十条 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内配置符合要求的检测设施,按照规定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发现不合格农产品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农业部门报告。 第二
9、十一条 农产品零售市场开办者应当划定一定的区域,用于农民和农民经济合作组织销售自产农产品。农产品零售市场开办者在安排经营者入场时,同类商品经营者不得少于二个。第二十二条 市场迁移、转让、转租、关闭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及时通知场内经营者,并提前三十日予以公示。第四章 场内经营者第二十三条 场内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二)经市场开办者同意,使用市场名称;(三)提出改进市场管理秩序和消除安全隐患的建议;(四)拒绝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收费; (五)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四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规定在经营
10、场所或者指定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实行许可证经营的还应当悬挂经营许可证;(二)遵守合同约定,服从市场开办者管理;(三)保持计量器具完好,确保计量器具准确度;(四)在商铺、摊位内或者指定的地点经营,不得出摊占道、乱堆乱放;(五)遵守商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台帐登记制度,有关票证应当保存二年以上;(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农民和农民经济合作组织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不受前款第一项、第五项限制,但应当持有效证明,并在市场指定区域经营。 第二十五条 场内经营者不得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商品,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场内经营者未经授权不得以特约经销、总
11、代理、总经销、专营专卖形式从事经营活动。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一)公安部门依法负责市场治安和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二)城管部门依法负责市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对市场违法建设及市场周边地区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三)卫生部门依法负责市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管理,组织市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工作,统一发布市场食品安全重大信息; (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负责市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负责对市场内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和定量包装商品等实施计量监督;(六)农业部门依法负责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
12、实施监督管理;(七)物价部门依法负责市场价格监督管理,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工商、公安等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市场内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驻工作人员。第二十八条 工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制度,记录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并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九条 商务、工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市场建设与管理状况进行评估,并予以通报。第三十条 工商、公安、城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市场巡查、抽查、定期检查等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查处市场违法行为;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及时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13、市场开办者未经核准取得市场设施租赁与管理服务经营范围,擅自以市场形态开展商业宣传或者招商招租的,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农产品市场开办者未按照规定记录进场农产品检测情况的,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场内经营者出摊占道、乱堆乱放的,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场内经营者未遵守商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台帐登记制度的,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个体经营者
14、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企业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场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1994年3月31日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1994年9月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无锡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关于无锡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说明2011
15、年1月20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无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无锡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12月17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制定,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我受无锡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条例主要内容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一、关于市场规划与设立市场建设缺乏整体规划是造成我市市场布局相对混乱、重复建设的重要原因,大型市场建设项目缺乏统一规划指导下的市场准入及协调机制。为此,条例第六条规定由商务部门负责市场体系建设,加强市场引导和调控;第九条、第十条分别规定由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场规划、工商部门会
16、同有关部门制订市场设施配置基本标准。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市场应当经市、县级市商务部门组织论证。通过以上规定,从源头上进行严格把关,规范了市场建设秩序,有利于促进市场建设健康发展。二、关于农产品市场建设管理农产品市场是市民的“菜篮子”、“米袋子”,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农产品的安全与老百姓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为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产品市场制定有关政策予以扶持,满足居民生活需要。新建、扩建、改建居民区,应当根据规划配套设置农产品零售市场,并与居民区建设项目同时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经营管理不善、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农产品零售市场,应当
17、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协议收购或者产权置换。同时,为防止农产品市场出现欺行霸市、区域垄断、价格同盟等情况,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农产品零售市场开办者在安排经营者入场时,同类商品经营者不得少于二个。三、关于完善市场管理机制针对我市市场存在的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权利义务不明确,政府各部门在市场管理中的职责不清等问题,条例对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及各政府部门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在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明确市场开办者的权利义务,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二是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明确规定场内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规范交易秩序,保障消费安全;三是在条
18、例第二十六条中完善市场的行政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对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四是在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对建立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过记录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向社会公示信用状况,强化社会监督作用,营造守法诚信经营的良好市场环境。四、关于加强市场商品质量安全管理为切实强化市场商品质量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农产品市场应当配置检测设施,按规定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并对上市的不合格农产品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进货查验、索票索证和台账登记制度,以确保及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商品。以上说明和条例,请予审议。关于无锡市商品交易市场
19、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2011年1月20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无锡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已经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并征求了省人大财经委、省建设厅、公安厅、国土厅、商业厅等有关部门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12月30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汇报如下:为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无锡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有关
20、法律、法规,结合该市实际情况,制定这一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该条例从商品市场规划与设立、农产品市场建设、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商品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以上报告,请予审议。主题词:立法 备案报告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1年2月 日印发(共印20份)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
21、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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