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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山矫正对象管理细则.doc

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尾山农场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矫正积极性,规范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工作,强化教育管理效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以及《黑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流程(试行)》规定,结合我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及时的原则,坚持依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奖惩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对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章  行政奖励   第四条  对矫正对象的行政奖励包括表扬和记功两种。   第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接受社区矫正满3个月的矫正对象可给予表扬:   (一)承认犯罪事实

3、服从法院判决;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三)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成绩良好;   (四)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规定的时间和任务;   (五)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   (六)综合评议情况居本农场矫正对象的前列。   第六条  给予表扬的人数不得超过当季度末矫正对象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接受社区矫正满3个月的矫正对象可以记功:   (一)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 (三)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四)有其他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记功: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四)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五)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章  行政惩处   第九条  对矫正对象的行政惩处包括警告、记过两种。   第十条  每年度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警告:   (一)对抗管理教育或故意逃避监督管理的;   (二)不按时汇报

5、情况,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又不请假的;   (三)不请假一次外出7天(含7天)以内的,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区上服刑的和宣告缓刑的矫正对象,未经批准外出或经商的;   (四)被管制、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擅自离开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区域外出或经商的;   (五)暂予保外就医的矫正对象拒绝配合治疗的;   (六)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一条  每年度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记过:   (一)矫正对象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报到期限3天(含3天)以内到指定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报道的;   (二)

6、不请假一次外出7天(不含7天)以上的;   (三)对抗管理教育,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无正当理由长期拒绝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保外就医人员故意拖延治疗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受到两次警告的应当给予记过。 第四章  奖惩结果的使用 第十二条  行政奖惩情况是评价矫正对象表现,对矫正对象进行申报司法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1年以上,并受到3次以上表扬或者受到记功奖励的,可以给予呈报减刑。矫正对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受

7、前款时间限制,应当呈报减刑。   第十四条  矫正对象受到两次记过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或者撤销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一)重新犯罪的;   (二)威胁、报复受害人、司法工作人员的;   (三)发现余罪漏罪的;   (四)其他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 第五章 思想汇报制度 第十五条 矫正对象每周(每周五)向尾山农场司法分局报告一次,汇报上周活动情况。报告可以用电话形式,工作人员应当作好记录。 第十六条 矫正对象每月(每月28日前)到尾山农场司法分局汇报一次,并递交书面情况汇报。无书写能力的,可以口头汇

8、报,工作人员应当作好记录。 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视身体状况,经本司法分局同意,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递交书面情况汇报。 第六章 请假、销假制度 第十七条 矫正对象活动范围为尾山农场。   第十八条 矫正对象因医疗、探亲等原因需要暂时离开农场的,应当经场司法分局批准。   经批准外出的矫正对象,司法分局应当签发外出证明。矫正对象返回时,应当立即报告并销假,同时将证明交回司法分局。   第十九条 矫正对象一次请假不得超过7天。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假期的,最多只能续假一次。   第二十条 矫正对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尾山农场或未按时销假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会客制度 第二十

9、一条 矫正对象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会见境外人士,应当事先将来访者的基本情况、会见事由向尾山农场司法分局报告,并经北安农垦司法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 矫正对象不得会见违法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组织的人员。 第五章 迁居制度 第二十三条 矫正对象迁居或离开尾山农场,应当经尾山农场司法分局和公安局批准。 第二十四条 矫正对象经批准迁居的,应当在批准后7日内向迁入地司法所报到。 第八章 就业制度 第二十五条 矫正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社会生产劳动。 第二十六条 矫正对象在服刑前有工作单位,原单位又愿意接收的,可以在原单位工作。 第二十七条 矫正对象有能力自谋职

10、业的,可以在报告司法所后自谋职业。 第二十八条 矫正对象有就业愿望但没有能力自谋职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协调有关部门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 第二十九条 矫正对象就业的,应当向尾山农场司法分局报告。需要在活动范围以外就业的,应当得到尾山农场司法分局的批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尾山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尾山农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

11、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

12、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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