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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合的消防安全措施.doc

1、近10年来,在全国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近百起特大火灾中,有三分之二以上都存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封堵或锁闭的问题。2003年2月2日,哈尔滨市天潭酒店发生特大火灾,造成33人死亡,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是导致严重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求在今年7月1日至10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活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专门召开了全省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专项治理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并印发了黑龙江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对我

2、省开展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各人员密集场所对存在的安全疏散火灾隐患问题首先进行自检自查,直至彻底整改。 为了帮助和指导人员密集场所做好安全疏散火灾隐患自查整改工作,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令)、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对人员密集场所应具备的安全疏散条件进行了归纳,以供参考。 一、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疏散设施,并保证其功能完备、完好有效人

3、员密集场所主要包括五类场所:一是容纳50人以上,或使用面积100m2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室内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可不计算在内);二是容纳50人以上,或50个床(餐)位以上的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三是容纳50人以上,或营业厅使用面积100m2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办公、仓储所占面积可不计算在内);四是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五是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安全疏散设施主要指安全出口(包括疏散楼梯和直通室外

4、地平面的疏散门)、疏散走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等。下面,首先介绍对所有人员密集场所适用的通用性要求,再分类介绍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对不同场所安全疏散设施的设置要求。 (一)通用性要求 1、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托儿所、幼儿园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宜设置单独的出入口。当设置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二、三层时,应设置单独的出入口。 “应”为强制性要求,“宜”为推荐性要求,下同。 2、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3、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窗、门槛、台阶,不应设置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

5、踏步,疏散门内外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4、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 5、用于疏散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常闭防火门的闭门装置应完好、有效。 6、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禁止在公共区域,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 (二)公共娱乐场所 1、安全出口的数量:列入本次治理范围内的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疏散楼梯间的设置要求: (1)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场所:设有公共娱乐场所且超过3层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或设有公共娱乐场所的地下建筑

6、,地下层数为一层或二层且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时(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中的公共娱乐场所当建筑面积大于1000m2时,需设封闭楼梯间);或设置在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或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内的公共娱乐场所。 封闭楼梯间的设置要求: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2)应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场所:设有公共娱乐场所的地下建筑,

7、当其地下层数为三层及三层以上,以及地下层数为一层或二层且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或设置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 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阳台或凹廊;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m2,公共建筑的合用前室不应小于10m2;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3)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的含义见本文最后的说明。 3

8、、疏散宽度要求疏散出口的总宽度不少于通过人数与百人疏散宽度指标(m/100人)的乘积。通过人数为人员密度指标(人/m2)与公共娱乐场所建筑面积(m2)的乘积,其中,录像厅的人员密度指标为1.0人/m2,其它场所为0.5人/m2。每个疏散出口的疏散人数不宜大于250人。 百人疏散宽度指标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确定,一般为(0.65-1)m/100人。 疏散楼梯、走道的最小净宽按实际疏散人数确定,且不应小于相关消防技术标准中对于最小净宽的有关规定,其中:位于地下人防工程内的公共娱乐场所

9、,楼梯不应小于1.4m、走道不应小于1.5m(走道单面布房)和1.6m(双面布房);位于高层民用建筑内时,楼梯不应小于1.2m、走道不应小于1.3m(走道单面布房)和1.4m(双面布房);位于单层、多层建筑内时不应小于1.1m。首层疏散外门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4m。对疏散宽度的要求,均以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为例,下同。 4、疏散距离要求 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不宜超过30m(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和地下人防工程中的公共娱乐场所,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时,可为40m)。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不宜大于15m(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宜大于22m)。对疏散距离

10、的要求,均以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为例,下同。 5、火灾应急照明设置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楼梯间、防烟前室、观众厅以及每个公共活动的场所内;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其照度地上公共娱乐场所不应低于0.5Lx,地下公共娱乐场所不应低于5Lx; (2)应急照明灯间距不应大于20m; (3)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4)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应另有一路电源供电,或者由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或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

11、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30min);或选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 6、疏散指示标志设置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应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疏散走道部位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公共娱乐场所应在疏散走道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以及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2)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人防工程不大于15m);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 (3)发

12、光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在墙上时,间距不应大于5m;设置在地面上时,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连续设置,当间断设置时,蓄光自发光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5m,电光源型标志不应大于3m; (4)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5)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且在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 (6)公共娱乐场所不能采用蓄光自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代替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发光疏散指示标志、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蓄光自光发型疏散指示标志的定义见本文最后的说明 (二)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1、安全出口的数量 (1)列入本次治理范

13、围内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如果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为单层建筑,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可设一部疏散楼梯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饮:层数为二层或三层,当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且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或设有不少于2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2,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2、疏散楼梯间的设置要求 (1)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的旅

14、馆、宾馆、饭店、营业性餐馆: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旅馆(宾馆、饭店);或设置在超过5层的多层民用建筑内;或设置在底层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不大于10m的地下建筑内,且建筑面积500m2的旅馆、宾馆、饭店和建筑面积1000m2的餐厅;或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及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 (2)应设置防烟楼梯间的旅馆、宾馆、饭店、营业性餐馆:设置在底层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大于10m的地下建筑内,建筑面积500m2的旅馆、宾馆、饭店和建筑面积1000m2的餐厅;设置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要求同公共娱乐场所。但单层、多层

15、民用建筑内的封闭楼梯间可采用能阻挡烟气的双向弹簧门。 (3)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3、疏散宽度要求 疏散出口的总宽度不少于通过人数与百人疏散宽度指标(m/100人)的乘积。通过人数为人员密度指标(人/m2)与建筑面积(m2)的乘积,人员密度指标宜为0.751人/m2。百人疏散宽度指标一般为(0.65-1)m/100人。每个疏散出口的疏散人数不宜大于250人。 疏散楼梯、走道的最小净宽按实际疏散人数确定,且不应小于相关消防技术标准中对于最小净宽的有关规定,其中

16、:位于地下人防工程内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楼梯不应小于1m、走道不应小于1.2m(走道单面布房)和1.3m(双面布房);位于高层民用建筑内时,楼梯不应小于1.2m、走道不应小于1.3m(走道单面布房)和1.4m(双面布房);位于单层、多层建筑内时不应小于1.1m。 首层疏散外门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4m。 4、疏散距离要求 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不宜超过30m(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时,可为40m)。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不宜大于15m(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不宜大于22m)。 5、火灾应急照明设置要求旅馆、宾馆、饭店、营业性餐馆的下列部

17、位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2)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建筑物的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3)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 (4)单层、多层建筑每层建筑面积1500m2的营业厅,或设在地下建筑面积300m2的营业厅,或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营业厅; (5)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要求,与公共娱乐场所相同。 6、疏散指示标志设置要求 旅馆、宾馆、饭店、营业性餐馆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疏散走道部位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18、1)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2)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走道疏散标志灯间距不应大于20m(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不宜大于15m); (3)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4)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30 min),且在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 (三)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1、安全出口的数量: (1)列入本次治理范围内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的安全

19、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为单层建筑,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可设一部疏散楼梯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层数为二层或三层,当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且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或设有不少于2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2,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2、疏散楼梯间的设置要求 (1)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场所:设置在超过5层的多层民用建筑内;设置在底层地坪

20、与室外出入口高差不大于10m的地下建筑内,且建筑面积1000m2;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及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2)应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场所:设置在底层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大于10m的地下建筑内,且建筑面积1000m2;设置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要求同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地下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其它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封闭楼梯间可采用能阻挡烟气的双向弹簧门。 (3)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

21、不低于2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3、疏散宽度要求 疏散出口的总宽度不少于通过人数与百人疏散宽度指标(m/100人)的乘积。地下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营业部门疏散人数,可按每层营业厅和为顾客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之和乘以人员密度指标来计算,其人员密度指标地下第一层为0.85人/m,地下第二层为0.8m人/m。其他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的疏散人数可参照此规定执行。每个疏散出口的疏散人数不宜大于250人。 百人疏散宽度指标一般为(0.65-1)m/100人。 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内疏散楼梯、走道的最小净宽按实际疏散人数确定,且不应小于相关消防技术标准中对于最小净宽的有关规定,其中:位于

22、地下人防工程内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楼梯不应小于1.4m、走道不应小于1.5m(走道单面布房)和1.6m(双面布房);位于高层民用建筑内时,楼梯不应小于1.2m、走道不应小于1.3m(走道单面布房)和1.4m(双面布房);位于单层、多层建筑内时不应小于1.1m。 首层疏散外门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4m。 4、疏散距离要求 商场营业厅最远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办公等其它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不宜大于15m(单层、多层商场不宜大于22m),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宜为30m。 5、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要求 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 (1)封

23、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2)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3)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 (4)每层建筑面积1500m2的营业厅,或设在地下建筑面积300m2的营业厅,或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营业厅; (5)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要求,与公共娱乐场所相同。 6、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要求 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应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和疏散走道部位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地下商场应在疏散走道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以及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

24、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发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要求同公共娱乐场所。 (四)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1、安全出口的数量 (1)托儿所、幼儿园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 (2)学校、养老院、医院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当其为单层建筑且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设有不少于2个疏散楼梯的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养老院、医院,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2,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

25、全出口。 2、疏散楼梯间的设置要求 (1)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场所:单层、多层医院的病房楼;或设置在超过5层的多层民用建筑内;或设置在底层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不大于10m的地下建筑内,且建筑面积500m2的医院;或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及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2)应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场所:设置在底层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大于10m的地下建筑内,建筑面积500m2的医院;或设置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或设置在应设置防烟楼梯间的高层民用建筑等其它建筑内。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要求同公共娱乐场所。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封闭楼梯间可采用能阻

26、挡烟气的双向弹簧门。 (3)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3、疏散宽度要求 疏散出口的总宽度不少于通过人数与百人疏散宽度指标(m/100人)的乘积。通过人数为人员密度指标(人/m2)与建筑面积(m2)的乘积,人员密度指标宜为0.751人/m2。百人疏散宽度指标一般为(0.65-1)m/100人。每个疏散出口的疏散人数不宜大于250人。 疏散楼梯、走道的最小净宽按实际疏散人数确定。其中,医院病房楼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人防工程内时,每个外门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3

27、m,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4 m(单面布房)和1.5 m(双面布房);单层、多层医院的病房楼疏散楼梯、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1m。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时,每个外门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2m,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3 m(单面布房)和1.4 m(双面布房);设在地下人防工程内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单面布房)和1.4 m(双面布房);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时,疏散楼梯、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1m。 首层疏散外门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4m。 4、疏散距离要求 房间门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不应大于25m,医院、养

28、老院、学校不应大于35m;设在高层医院病房楼和设在地下人防工程中的医院病房不应大于24m;其他设在地下人防工程的场所不应大于40m。 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距离,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不应大于20m,学校不应大于22m;高层医院病房楼和设在地下人防工程中的场所不应大于15m。 5、火灾应急照明设置要求 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养老院、医院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2)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建筑物的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3)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仍需坚持工

29、作的其它房间。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要求,与公共娱乐场所相同。 6、疏散指示标志设置要求单层、多层医院的病房楼,其疏散走道和疏散门,宜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人防工程内的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养老院、医院,其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要求与旅馆相同。 (五)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按照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一般为丙、丁类厂房。其安全疏散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有关规定。 员工集体宿舍疏散设施的设置要求可参照消防技术规范对民用建筑宿舍楼的相关规定。 1、安全出口

30、的数量 厂房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时,丁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使用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2、疏散楼梯间的设置要求 丙类厂房和高层厂房的疏散楼梯间应采用封闭楼梯间,高度超过32m的且每层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宜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要求同旅馆。 3、疏散宽度要求 厂房的每层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宽度,按照通过人数与百人疏散

31、宽度指标(m/100人)的乘积确定。百人疏散宽度指标一般为(0.6-1)m/100人。但,楼梯最小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门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0.9m,疏散走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4m。 4、安全疏散距离 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距离,高层丙类厂房不应超过40m、高层丁类厂房不应超过50m、多层丙类厂房(一、二级耐火等级)不应超过60m、多层丁类厂房(一、二级耐火等级)不限、单层丙类厂房(一、二级耐火等级)不应超过80m、单层丁类厂房(一、二级耐火等级)不限。 5、火灾应急照明设置要求 丙类高层厂房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

32、房,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疏散用的火灾应急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二、安全疏散部位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严格控制火灾荷载,防止产生火灾烟气和有毒气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疏散走道等部位,是火灾时人员疏散、逃生的通道。如果在疏散通道的顶棚、墙面、地面等部位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一旦发生火灾,就会导致火灾在疏散通道的蔓延,并会释放出烟气和有毒气体,直接威胁疏散人员的生命安全。因此,所有人员密集场所都要严格控制下列安全疏散部位的内部装修材料,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 (一)安全出口的门厅地上建筑的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应采用A级(即不燃性)装修材料,其他部

33、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即难燃性)的装修材料。 地下建筑的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二)疏散楼梯间 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三)疏散走道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其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地下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四)其他要求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疏散指示标志及出口,并且不应妨碍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的使用。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应悬挂、摆放、张贴燃烧速度

34、快、火灾时释放有毒气体或产生大量烟气的易燃、可燃物品。 三、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确保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一)对安全疏散设施要加强管理 人员密集场所应将安全疏散设施列入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保持疏散畅通。 1、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时间,不得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 2、应保持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完好、有效,不得遮挡、覆盖。 3、不得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 4、不得在公共区域的外窗以及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上安装金属护栏。 (二)加强防火巡查和夜

35、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人员密集场所应严格依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对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常闭式防火门等消防设施状况进行巡查。其中,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范围见本文最后的说明。(三)设置必要的疏散图示,制定紧急疏散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1、人员密

36、集场所常闭防火门上,应当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设置疏散图示。 2、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紧急疏散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3、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制定落实火灾发生时保护学生、幼儿、老人、残疾人、病人、旅客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措施。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组织、引导在场群众及时疏散。 (四)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广泛宣传安全疏散常识 1、人员密集场所应加强对内部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全体员工应熟练掌握安全疏散引导常识。 2、学校、幼儿园应当采取寓教于乐

37、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3、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应采用多媒体、广播、书面等宣传方式,告诉顾客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及逃生方法,并形成制度。 四、与安全疏散功能相关的其他要求 (一)充分利用消防电梯等辅助疏散设施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都应设置消防电梯。消防电梯是高层建筑人员安全疏散的辅助设施,即利于消防队员扑救火灾,又可疏散受伤人员及其他需要救援的人员。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的有关规定。 (二)利用火灾应急广播,引导人员有序疏散 设有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设有

38、集中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宜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火灾应急广播的设置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消防控制室对火灾应急广播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接通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2、首层发生火灾,应先接通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3、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接通地下各层及首层; 4、含多个防火分区的单层建筑,应先接通着火的防火分区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 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三)加强对防、排烟设施的维护保养 火灾烟气及火灾中释放出

39、的有毒气体是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对人员的安全疏散造成极大的障碍。人员密集场所应按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防、排烟设施,将火灾产生的烟气排除,并及时阻止烟气向楼梯间等安全疏散部位扩散。高层、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尤其要保障防、排烟设施的功能,确保火灾时疏散人员的生命安全。 五、说明 (一)术语和定义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本文所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为按照黑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确定的下列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面积200m2的公共娱乐场所(含具有娱乐功能的营业性餐饮场所);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

40、店和营业性餐馆; (3)建筑面积1000m2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4)学生住宿床位100个以上的学校、幼儿住宿床位50个以上的托儿所和幼儿园、老人住宿床位50个以上的养老院、住院床位50个以上的医院; (5)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2、公众聚集场所 指本文适用范围所列前3项人员密集场所。 3、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9层及9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它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民用建筑。 4、高层民用建筑 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

41、的公共建筑。 5、地下民用建筑 建筑底层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层房间净高一半的建筑。包括单层、多层、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部分,单独建造在地下的民用建筑及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 6、地下人防工程 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人防工程分为单建掘开式工程、坑道工程、地道工程和人民防空地下室等。 7、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由疏散出口标志图形或疏散通道标志图形或由两种标志图形组合而成的一种起到疏散指示作用的消防安全标志。包括电致发光型(如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电子显示型疏散指示标志等)和光致发光型(如蓄光自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8、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用不燃材料制作,通过电源发

42、光方式发出疏散指示信号的疏散指示标志。 9、蓄光自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用蓄光自发光型材料制成,当其外界照度消失或降低时仍能自发光的疏散指示标志。 10、安全出口 凡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法规规定的疏散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门都是安全出口。 (二)主要依据的消防技术标准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防火规范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9月1日施行)黑龙江省消防条例(2000年8月1日施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3、(公安部令第61号)(2002年5月1日施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1999年5月25日施行)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3年5月12日下发)本文所提出的安全疏散条件,仅供人员密集场所参考。如与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相抵触,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合同管理制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

44、,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3 定义、符号、缩略语无4 职责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

45、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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