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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欧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概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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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们不得不有赖于其他社会成员、社会组织或全社会的帮助,于是社会保障的历史就开始了。“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是谓大同。”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现代工业社会衍生的硕果之一,18世纪欧洲大陆产业革命的兴起,使得机器大工业迅速替代传统手工业生产方式,澎湃的城市化浪潮形成之后,作为非正式制度的家庭保障功能日趋衰弱,工业革命以不可抗拒的形式强加在产业工人群体身上的种种风险,起初表现为劳资关系的严重对立,而后进一步演化成共产主义思潮主导下的工人运动。在德国,德皇与俾斯麦政府被迫选择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英国在传统的济贫法与

6、友谊社的体制基础上自上而下选择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此后,北欧各国纷纷以此为蓝本,在政府干预之下相继建立起各自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北欧人所主张的社会保障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公共福利计划,旨在保护全体公民免除因失业、年老、疾病或死亡风险而在收入上所遭受的损失,并借助公共服务与社会救助以提高全民福利,实行“收入均等化,就业充分化,福利普遍化,福利设施体系化”,遵循普遍性原则建立“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它所涉及的内容极其广泛,主要包括:政府和由政府支持、组织的社会力量,对因灾祸和其他原因陷入困境的个人和家庭给予救助:对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因失业等原因失去生活来源者给予

7、生活保障:对为国捐躯,对社会有特殊贡献者的个人和家庭给予优抚:为提高公民的身体、文化素质、丰富公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兴办教育、体育、卫生、环保和其他公益事业等。本文主要从养老保险、疾病医疗保险、职业伤害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几个方面来分析。 一、养老保险法 养老保险法指在劳动者达到法定老年年龄并从事某种劳动达法定年限后,由国家和社会依法给予一定帮助,以维持其老年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 l、发展历程 北欧的养老保险法经历了贫困救济、老年援助计划、普遍养老保险和与收入挂钩的养老保险四个发展时期。 在贫困救济时期,由于贫困救

8、济法所规定的援助数量不同,而且是有选择的,同时还不能保证将来继续提供,所以它不能满足需要,加之其对社会低下的人不加区分地进行救援,把老年孤寡者同罪犯、妓女和酒鬼同等看待,因此很多人对此提出批评,并做出了区别“值得帮助的”穷人和“不值得帮助的”穷人的努力,把老年人作为一个独立的类别,给予比较宽厚的待遇。但是由于这类援助主要来自地方税收,结果适得其反,加剧了此法的不受欢迎性。1891年的丹麦法律进行了一次温和地尝试,用老年援助计划替代贫困救济法,这个尝试在北欧引起了一系列连锁反映,其余各国也相继进行改革,实施老年援助计划。 老年援助计划阶段。按照现代标准,1891年的丹麦法律由于规定“受援者

9、除符舍年满60周岁,在过去5年中未获得一般社会保险等普遍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未犯有不端行为、在过去10年居住在丹麦且无流浪或乞讨行为”等条件而具有惩罚性。该法律规定,援助可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虽然通常是以现金的形式,但对援助的数额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援助的数额是由市区或村镇自治体根据每个人的需要自行确定的。1920年以前,挪威议会的多数派想实行一项社会保险计划,但方案一个一个都被否决了,因为人们认为它耗资太大。但自从1916年,许多基层自治体根据丹麦模式采取了老年援助计划。在奥斯陆,市政会议于1918年通过了一项老年援助计划的改进方案,这个方案在全国范围内成了以保险金为基础的计划的替代方案。这

10、个计划的主要论点之一是要“使赡养负担社会化”。一个工人有时得赡养其父母和岳父母,而另一个工人则没有人可赡养,这样是不公正的。它使挪威由北欧的社会保障落后国成为楷模。这个计划包括的老年人的数量比当时通常包含的要大得多,所有公民均为该计划的成员,但是有三分之一的老年人通过生活状况调查被排除了。他们的收入和资产超过了法定的限额。通过生活状况调查的养老保险法是防止晚年贫困的一个有效措施,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它的弊端越来越明显。 普遍养老保险阶段。在斯堪的纳维亚国家,随着经济的增长,工资和储蓄也增加了。如果养老保险保持不变,越来越多的人会因受生活状况调查的影响,而失去领取养老金的资格,参加储蓄的人当

11、其养老金减少时会觉得他们在老年受到了惩罚,继续工作的人也会觉得他们失去养老金是不公平的。所以看来有一种内在动力,要逐渐取消生活状况调查,并使这些类型的养老金适用于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所有公民。普遍型养老保险逐步代替了生活状况调查型养老保险。 与收入挂钩的养老保险阶段。这个与收入挂钩的养老金是作为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层出现的,其第一层是以公民为基础的基本养老金,也就是上述的普遍养老金。为什麽在第一层之后又追加第二层呢?第一层的基本养老金是为了防止低收入阶层退休后的收入严重下降,这个制度确定的统一定额津贴被大多数人认为低得难以接受,尽管在西方国家中,斯堪的纳维亚的收入水平在中等偏下,公民希望津

12、贴水平能与他们退休前的生活水平联系起来。瑞典在国际上最早通过养老金追加计划,这是覆盖整个人口的双层制度,以公民为基础的基本养老保险是第一层,以过去的收入为基础的追加养老保险为第二层。 2、立法原则 技术与劳动力就业结构的变革趋于使老年人在对现有就业机会的竞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并导致过早地退休;长期以来死亡率和出生率的持续下降造成人口中老年人比例上升,所以如果允许市场经济的各种力量自由地发挥作用,老年贫困就会成为工业化国家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庆幸的是,所有工业化国家都已经认识到防止市场经济的各种力量造成人们晚年经济上的困难和痛苦是一项全社会的任务。斯堪的纳维亚也不例外。它没有对这些力量放

13、任自流,它采取方式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每一个公民在达到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均有权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而不论该公民有无其他收入来源,以前工作成绩、家庭状况如何。 北欧养老保险立法的原则如下:第一,切实保障基本生活水平原则。这是最为核心的一个原则。养老金是老年人唯一的生活来源,如果养老金过低,他们就无法正常生活,因此有必要规定最低养老金标准。养老金待遇水平主要受货币养老金水平和物价指数变动的影响,因此各国是根据物价指数变动的情况不断调整货币养老金水平,以确保老年人基本生活水平不致下降。第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这是一个普遍原则。养老金的支付要与劳动者缴费的状况相联系。这一方面增强了劳动者的自我保

14、障意识,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性。当然,对劳动者而言,权利与义务在时间上是分离的,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或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而退休时,按照法律解除了劳动义务,可以退休养老,并通过法律保证获得经济帮助。第三,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原则。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是和社会平均消费水平相比较而言的,其高低是相对的。如果社会平均消费水平高,而养老保险待遇不变,那么后者就会相对下降,因此养老保险待遇是随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提高的。社会生产的成果是一代又一代人劳动积累起来的,没有上一代劳动者的积累,就没有现代的生产,也没有经济社会的进步。退休人员在年轻时贡献了自己的力量,现在的社会发展成果中包含了退休人

15、员过去的劳动贡献,理所当然地享受其中一部分成果。 二、疾病医疗保险法 疾病医疗保险是起源最早的社会保险项目,无论是早期的团体互济劳动保险,还是现代社会保险,莫不始于疾病医疗保险。它的出现主要是劳工运动的结果。在欧洲中世纪,手工业者自发地成立“行会”,“行会”中每个成员定期缴纳会费,筹资帮助病人渡过难关。18世纪末19世纪初,同一行业或同一地区的工人和农民通过筹措医疗资金互相帮助。这些早期互助性团体将筹集来的资金用于需要帮助的会员,其基本原则是合作,会员参加管理和根据会员的需求变化而分配救济金。有了救济金,行会不仅可以救济病人的生活,还能请医生给会员看病:19世纪末,疾病医疗保险作为一种

16、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开始风行全世界。 l、主要内涵 1885年,德国第一次推出《疾病保险法案》,规定某些行业中工资少于限额的工人应强制加入疾病保险基金会,基金会强制征收工人、雇主应缴纳的基金。但是该法案当时是把疾病津贴和医疗服务合并为一体的。随后于1887年又将生育保险纳入疾病保险范畴,因为生育医疗护理与医疗卫生有着连带关系。北欧也采取这一方式。生育与疾病社会保险都把医疗服务包括在统一的保险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讲,北欧的医疗保险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指当劳动者发生疾病、意外伤残和生育时,社会为其提供经济补偿和相关医疗服务(预防、保健、住院、康复等)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相应的,疾病医疗保险法就是

17、调整这些社会关系的法律。 疾病医疗保险法的适用范围是从小到大逐步扩展的。先是在低收入雇员(工薪人士)中开始实行,逐步扩展到高收入雇员,再扩大到农业工人、自由职业者、自雇劳动者、临时工和农民等,最后覆盖到全体国民。丹麦现行的1971年医疗补助法规定疾病现金补助针对为同一雇主工作了3周以上的所有工资收入者,生育现金补助针对雇员和独立劳动者。 馨芳、国太、劲民编译: 《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国物资出版社,1994年l0月第1版,第336页 同养老保险相比,它一般没有年龄和缴费年限的限制。按照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参保人人人有权平等地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高低和缴费高低之间没有直接的关

18、联。瑞典法律规定,对于疾病现金补助和医疗补助不需要最低合格期限,父或母护理子女期间均可享受疾病补助金。对于没有收入的居民(如雇员配偶、儿童、学生、残疾人等),只要他是雇员工资供养的,并在就医时支付一定的医疗费用,一般也享受一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对于收入特别低的居民及家庭,可以减免就医时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 2、特点 疾病医疗保险法的特点如下:第一、医疗保险与社会保险法中的其他各种保险如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它几乎同一切险种紧紧交织在一起,因为一个人在自己的一生中,可以避开失业、工伤、残疾甚至老年风险,但绝对避不开疾病这种风险。以工伤保险为例,受伤工人除从工伤社会保险获得暂时

19、离职养伤期间的假期和保险金给付外,还从医疗保险服务获得免费的医治创伤的医疗服务。又比如养老保险,退休者除定期获得退休金外,还经常获得医疗保健服务提供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可以说,医疗保险与社会保险除失业保险外的其他一切险种都有着密切的联系。这是其他任何险种所不具备的特点。第二,它带有比较明显的福利性质。享受医疗保健服务者几乎都是不交任何费用或只交很少费用,便可享受到价值很高的医疗保健服务;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不少含有保健、延年益寿、增强体质的福利内容,而不仅仅局限于恢复原来健康水平的医疗服务。 三、职业伤害保险法 由于职业伤害包括工伤和职业病两个方面的内容,“工伤保险”和“职业病保险

20、都包含着向受害者提供经济补偿的基本含义。各国在实施社会保障法中,往往使用“工伤”、“工人灾害”、“职业伤害”等不同术语。“工伤”一词起初仅指劳动者因不良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以及其他各种原因所导致的意外事故,后来发展到涵盖广泛的“职业病”伤害。国际劳工组织1952年在《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中正式使用“职业伤害”一词代替“工伤”和“职业病”,用“职业伤害保险”一词指代“工伤保险”和“职业病保险”。 l、主要内涵: 职业伤害保险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而负伤(或患职业病)、致残、死亡时,对其本人或供养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

21、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它是现代工业的直接产物。在以手工劳动为基础的自然经济时期,家庭是生产的基本单位,劳动力的保护和再生产在家庭内进行,劳动者的伤残由家庭负担。社会化工业化大生产使劳动者成为社会劳动力,因而其伤残只能由社会负担。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对工业伤害只能做到尽量减少,完全避免是不可能的。因此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维护劳动力再生产,客观上要求建立、完善职业伤害保险法。1884年德国制定出世界上第一部独立的工伤保险法规《劳工伤害保险法》。 与后来颁布的法律相比,第一个法律只涉及到那些被认为最容易发生事故的工人集团,逐步扩大到广泛范围内的工人集团:林业工人、海员、渔民、农业工人,最终包括不管

22、从事何种经济活动的全部雇员。丹麦1916年的法律和瑞典1927年的法律原则上包括了全部雇员。其余三国也在20世纪中期颁布了类似的法律。挪威1990年1月生效的工伤保险法规定,工伤保险的范围9包括雇员、在挪威船舶上或渔船上的全体船员(包括外籍人)、学生和军事人员。在工业化初期,工人受到职业伤害时只能通过一般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得到一些赔偿,而且条件十分苛刻: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受到的伤害是直接由于他人(雇主或雇员的同事)的过失造成的。经过劳动者的长期抗争和进一步的理论探索, “职业危险原则”即雇主责任原则得以确立,雇主有责任为受到职业伤害的雇员支付赔偿金。挪威的雇主义务性保险原则被其他几国采用

23、雇主“无过失雇主责任”和对个人“无过失补偿”的法律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凡是利用机器从事生产活动的雇主和企业,都有可能对雇员造成职业伤害,即使有时是由于工人自身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事故,也非工人自愿:因为生产设备和劳动安全与卫生条件关系到工人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改善生产条件,提供安全设施和教育,组织安全生产,就是雇主与企业的责任,即使在雇主和企业无过失的情况下,发生工伤事故,只要对工人确实造成人身伤害,雇主和企业要承担赔偿责任;因工伤事故治疗和伤残发生的赔偿,是对工人因职业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劳动能力损失的补偿,与工人操作过失无关,因此这一赔偿不能因工人操作的过失而打任何折扣,工人操作过失问题从教

24、育和纪律惩罚角度去处理。 职业伤害保险作为社会保障法的一项具体制度,其本质特征在于职业伤害,因此在这一基础上建立的职业伤害保险制度包括两类:一是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残疾而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因工死亡而获得补偿和物质帮助的制度,又称因工伤残保险:二是劳动者长期从事职业劳动,并因职业原因发生疾病时,获得补偿和物质帮助的制度,又称职业病保险。职业病的法律定义:由于职业环境的伤害导致工人健康受到损害,不能适应工作,甚至停止工作。它基于下述几个条件而发生:与就业有关;由权威部门认定;职业病系列由权威部门指定。职业病保险中的医疗待遇,北欧各国均为免费提供必要的医疗待遇。欧洲经济发展共同体(EEC

25、)和国际劳工组织已经制定了《协调制度》建议书,将职业病补偿索求与权威部门指定的职业病系列有机地联系起来,多数北欧国家已经接受了有关建议。 2、立法原则 职业伤害保险立法的原则如下:第一,无责任补偿原则。无论职业伤害责任主要属于雇主或者第三者或者工人本人,受伤害者都应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第二,基金实行统筹互济原则。通过立法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职业伤害保险基金,实行统一支付管理,社会保险机构在统收统支和社会化管理中运用再分配机制,进行互助调剂,达到共担风险的目的。建立职业伤害保险基金是实现共担风险的物质基础,统筹互济原则体现了雇主之间互助合作的精神。由于具有强制性,社会保险比商业保险更能有

26、效的解决社会问题。第三,社会化管理原则。虽然从根本上讲,雇主对雇员伤残的经济补偿负有最后责任,但是雇主并不承担直接提供补偿的责任,而是通过缴费建立社会化的职业伤害保险基金,由职业伤害保险机构统一组织和实施职业伤害补偿。这样既可以及时、公正地保障工伤待遇,又大大简化了法律程序,提高了效率,使雇主从工伤赔偿事务中解脱出来。第四,个人不缴费原则。这是职业伤害保险区别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标志。由于职业伤害是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的,工人为生产单位创造财富而付出了代价,雇主应当负担全部保险费,如同花钱修理、添置机器设备一样,是完全必要、合理的。第五,补偿工资损失原则。工人遭受到职业伤害,损伤了肢体或器官,甚至

27、丧失了生命,这种损失既不能挽回,也不能像财物一样作价赔偿。工伤补偿主要是对工资损失进行适当补偿,这是从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角度出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与受伤害工人既往的工资水平保持着一个适当的比例关系,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津贴一般不发100%的工资,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也换算成若干年工资来表示,补偿是有一定限度的。第六,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职业伤害保险的根本任务是保障职工生活和健康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和生产力发展,这一根本任务决定了职业伤害保险应与事故预防、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相结合。加强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和万一发生事故时及时地进行抢救治疗,采取有力措施恢复职工健康并帮助他

28、们重新走向工作岗位。这对于社会利益和职工根本利益来说,比职业伤害补偿工作具有更积极更深远的意义。 四、失业保险法 失业是市场经济伴生的一种现象,是由市场经济运行的波动性和周期性所决定的。这种波动性在生产要素市场上,表现为需求的扩张与收缩。在劳动力市场上,当经济发展时,会形成对劳动力需求的扩张:当经济萧条时,会形成对劳动力的收缩,这就需要有足够的劳动力以适应市场的变化。而周期性则表现为生产季节的变化对劳动力需求的变化,要求有一定的劳动力作为后备资源。因此,失业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必然结果。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性建立社会失业保险基金,对暂时丧失就业机会,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

29、物质帮助和就业帮助的社会政策和制度。它基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就业权和国家相应义务的原则,由英法两国首创。法国在1905年建立非强制性失业保险法律制度,英国在1911年建立强制性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失业保险是北欧各种社会保障制度中发展相对较晚的。在自由竞争时期,政府对失业现象采取了放任政策,失业问题完全由市场来调整。然而,市场竞争的残酷却使得许多劳动者陷于失业,丧失了收入来源,生活处于困境,而且失业人口的增多加深了阶级矛盾,引发了社会动荡,对社会安全造成极大冲击。为了维护生产的有序进行,既发挥失业在市场运行中的作用,又减轻失业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开始了有关失业保险的立法。20世纪初仿照法国建立起

30、向自发的失业基金会提供国家或政府津贴的制度。 根据失业保险法的规定,失业保险有两种类型:强制性失业保险和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在立法范围之内的人员不是取决于个人的是否意愿参不参加社会保险,而是凡符合国家法律范围内的人员都得强制参加失业保险,这属于强制性失业保险,比如瑞典、芬兰。立法范围之内的人员是否参加失业保险取决于受保人的个人意愿,而一旦参加了保险,就必须根据失业保险法律规定接受管理,包括承担一定的义务和享受相应的权利,这属于非强制性失业保险,比如丹麦。 由于失业保险是对受失业风险、暂时丧失工资收入的失业者设计的,因而其覆盖范围在创始阶段界定得十分明确和严格,一般限于正式参加经济活动

31、有了稳定的职业,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工资劳动者,而对职业不稳定、不正规的临时工、季节工人、家庭佣人、农业工人、职业相当稳定的国家公务员、有独立收入的个体劳动者以及中等以上的学校毕业生,均不包括在承包范围之内。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失业概念的解释也发生了变化,失业的涵盖范围也相应扩大。国际劳工组织1988年举行的第75届劳工大会对失业的界定为:凡有能力参加经济活动,可以寻找工作并确实在寻找职业而未能得到适当工作,以致没有收入,生活无着落的劳动者,都是失业者,都应得到失业保险的覆盖。北欧采纳了这一界定,于是今天的失业保险对象已不仅是1911年英国推出世界上第一部失业保险法所界定的保险对象,而是扩

32、大了失业涵盖范围的保险对象,同时已注重将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因而,现在在北欧失业的含义为:凡达到一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但没有职业或工作负荷达不到一定标准而正在为获取收入寻找工作,并已向职业介绍机构登记者,均为失业者,作为失业保险的对象。 五、北欧社会保障法的改革 20世纪全球社会保障法经历了一个完整的诞生、发展和改革的全过程,至今几乎所有的福利型社会保障法都遭到了空前强度的挑战,北欧也在其中。二次大战后,北欧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经过20多年的大发展,随着这些工业化国家经济增长缓慢而进入“休整期”。 北欧在上个世纪70年代陷入“滞胀”, 国家财政困难,社会保障日益成为经济、社会的沉重包

33、袱,引起各个阶层、利益集团的不满。“我们的公民不再有能力和意愿承担税收的负担,缺少了它,福利国家(SOZIALSTAAT)就无法运转。”所以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北欧各国政府纷纷开始对现有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进行改革。 北欧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改革将呈以下基本走向:基本框架不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更不可能彻底取消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尽管北欧国家近十多年来调整和取消了一些社会保障项目,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项目和社会救济制度仍被保留了下来,且以后也不会被取消。这是因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仍然有它存在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北欧国家贫富差距仍在继续扩大。贫富差距现象是资本主义制度的衍生物,

34、只要资本主义制度存在,贫富差距现象就必然存在。在北欧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迅速发展的20世纪,随着科学技术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趋增大,社会利润越来越向受到较多教育的富裕阶层集中,而广大受教育较少的人们获得的收入愈来愈少。同时,这些国家居高不下的失业率更加剧了贫富分化现象。因此,为了避免贫富差距进~步拉大,维持社会安定,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北欧仍然需要运用社会保障法调节收入分配。 反思这一制度遇到的挑战,应当重新思考政府、雇主和雇员在这一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功能,各得其所,各尽其能。雇员是这一制度的根本,任何社会财富归根到底是雇员创造的,无论由雇主、雇员上缴的税费,本质上还是雇员以劳动成果补偿各

35、种风险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一制度的本质是自助的。社会的发展是日益复杂的经济关系空前地交织在一起,社会保障法变成了政治斗争的筹码和竞选拉选票的广告,最后政府成为主角,由政府出面征收赋税,再行分配,原本是这一制度主角的雇员成为配角,“等、靠、要”的依赖观念形成了。因此在本世纪初,应当让这一制度自助的本源得以回归,以自助为主,他助为辅。社会共济如果超过了一定的界限,必定难以调动雇员的生产积极性,上个世纪的“以自助为主”萌芽的社会保障法走到了“他助为主”的地步,也就是走到了尽头,本世纪将是对这一法律的彻底反思和“自助”本源的回归,以个人储蓄为主,以雇主他助和国家国助为辅,形成新的变革。雇主应有充分

36、地自助权选择社会保障基金的存储机构和运作机构,打破国家垄断,发挥市场竞争机制,政府由主角变为配角,退到第二线,成为最后出场的角色,充当“监护人”,其任务是制定法规,处理社会保障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关系,进行宏观调控。 下面是古文鉴赏,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 九歌·湘君 屈原  朗诵:路英 君不行兮夷犹,蹇谁留兮中洲。  美要眇兮宜修,沛吾乘兮桂舟。  令沅湘兮无波,使江水兮安流。  望夫君兮未来,吹参差兮谁思。  驾飞龙兮

37、北征,邅吾道兮洞庭。  薜荔柏兮蕙绸,荪桡兮兰旌。  望涔阳兮极浦,横大江兮扬灵。  扬灵兮未极,女婵媛兮为余太息。  横流涕兮潺湲,隐思君兮陫侧。  桂棹兮兰枻,斫冰兮积雪。  采薜荔兮水中,搴芙蓉兮木末。  心不同兮媒劳,恩不甚兮轻绝。  石濑兮浅浅,飞龙兮翩翩。  交不忠兮怨长,期不信兮告余以不闲。  朝骋骛兮江皋,夕弭节兮北渚。她含着笑,切着冰屑悉索的萝卜,   她含着笑,用手掏着猪吃的麦糟,   她含着笑,扇着炖肉的炉子的火,   她含着笑,背了团箕到广场上去   晒好那些大豆和小麦,   大堰河,为了生活,   在她流尽了她的乳液之后,   她就用

38、抱过我的两臂,劳动了。   大堰河,深爱着她的乳儿;   在年节里,为了他,忙着切那冬米的糖,   为了他,常悄悄地走到村边的她的家里去,   为了他,走到她的身边叫一声“妈”,   大堰河,把他画的大红大绿的关云长   贴在灶边的墙上,   大堰河,会对她的邻居夸口赞美她的乳儿;   大堰河曾做了一个不能对人说的梦:   在梦里,她吃着她的乳儿的婚酒,   坐在辉煌的结彩的堂上,   而她的娇美的媳妇亲切的叫她“婆婆”   …………   大堰河,深爱她的乳儿!   大堰河,在她的梦没有做醒的时候已死了。   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   她死时,平时打骂她的

39、丈夫也为她流泪,   五个儿子,个个哭得很悲,   她死时,轻轻地呼着她的乳儿的名字,   大堰河,已死了,   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   大堰河,含泪的去了!   同着四十几年的人世生活的凌侮,   同着数不尽的奴隶的凄苦,   同着四块钱的棺材和几束稻草,   同着几尺长方的埋棺材的土地,   同着一手把的纸钱的灰,   大堰河,她含泪的去了。   这是大堰河所不知道的:   她的醉酒的丈夫已死去,   大儿做了土匪,   第二个死在炮火的烟里,   第三,第四,第五   而我,我是在写着给予这不公道的世界的咒语。   当我经了长长的飘泊回到故土时

40、   在山腰里,田野上,   兄弟们碰见时,是比六七年  鸟次兮屋上,水周兮堂下。  捐余玦兮江中,遗余佩兮澧浦。  采芳洲兮杜若,将以遗兮下女。  时不可兮再得,聊逍遥兮容与。 注释     ①湘君:湘水之神,男性。一说即巡视南方时死于苍梧的舜。     ②君:指湘君。夷犹:迟疑不决。     ③蹇(jian3简):发语词。洲:水中陆地。     ④要眇(miao3秒):美好的样子。宜修:恰到好处的修饰。     ⑤沛:水大而急。桂舟:桂木制成的船。     ⑥沅湘:沅水和湘水,都在湖南。无波:不起波浪。     ⑦夫:语助词。     ⑧参差:高低错落不

41、齐,此指排箫,相传为舜所造。     ⑨飞龙:雕有龙形的船只。北征:北行。     ⑩邅(zhan1沾):转变。洞庭:洞庭湖。     ⑾薜荔:蔓生香草。柏(bo2伯):通“箔”,帘子。蕙:香草名。绸:帷帐。     ⑿荪:香草,即石菖蒲。桡(rao2饶):短桨。兰:兰草:旌:旗杆顶上的饰物。     ⒀涔(cen2岑)阳:在涔水北岸,洞庭湖西北。极浦:遥远的水边。     ⒁横:横渡。扬灵:显扬精诚。一说即扬舲,扬帆前进。     ⒂极:至,到达。     ⒂女:侍女。婵媛:眷念多情的样子。     ⒃横:横溢。潺湲(yuan2援):缓慢流动的样子。     ⒅陫(pei

42、2培)侧:即“悱恻”,内心悲痛的样子。     (19)櫂(zhao4棹):同“棹”,长桨。枻(yi4弈):短桨。     (20)斲(zhuo2琢):砍。     (21)搴(qian1千):拔取。芙蓉:荷花。木末:树梢。     (22)媒:媒人。劳:徒劳。     (23)甚:深厚。轻绝:轻易断绝。     (24)石濑:石上急流。浅(jian1间)浅:水流湍急的样子。     (25)翩翩:轻盈快疾的样子。     (26)交:交往。     (27)期:相约。不闲:没有空闲。     (28)鼂(zhao1招):同“朝”,早晨。骋骛(wu4务):急行。皋:水旁高地

43、     (29)弭(mi3米):停止。节:策,马鞭。渚:水边。     (30)次:止息。(31)周:周流。     (32)捐:抛弃。玦(jue1决):环形玉佩。     (33)遗(yi2仪):留下。佩:佩饰。醴(li3里):澧水,在湖南,流入洞庭湖。     (34)芳洲:水中的芳草地。杜若:香草名。     (35)遗(wei4味):赠予。下女:指身边侍女。     (36)聊:暂且。容与:舒缓放松的样子。 译文 君不行兮夷犹, 神君迟疑犹豫徘徊不肯向前, 蹇谁留兮中洲? 你为谁滞留在水中的岛上呢? 美要眇兮宜修, 我容颜妙丽装饰也恰倒好处, 沛吾乘兮桂

44、舟。 急速地乘坐上我那桂木小舟。 令沅、湘兮无波, 叫沅湘之水柔媚得波澜不生, 使江水兮安流。 让长江之水平静地缓缓前行。 望夫君兮未来, 盼望着你啊你为何还不到来, 吹参差兮谁思! 吹起洞箫寄托我的思念之情! 驾飞龙兮北征, 用飞龙驾舟急速地向北行驶, 邅吾道兮洞庭。 改变我的道路引舟直达洞庭。 薜荔柏兮蕙绸, 用薜荔做门帘用蕙草做床帐, 荪桡兮兰旌。 以香荪装饰船桨以兰草为旗。 望涔阳兮极浦, 遥望涔阳啊在那辽远的水边, 横大江兮扬灵。 大江横陈面前彰显你的威灵。 扬灵兮未极, 难道你的威灵彰显还没终止? 女婵媛兮为余太息! 我心中为你发出长长的叹息。 横流涕兮潺

45、湲, 眼中的清泪似小溪潺潺流下, 隐思君兮陫侧。 暗地里思念你心中充满悲伤。 桂棹兮兰枻, 想用桂木作成桨兰木作成舵, 斫冰兮积雪。 劈开你坚冰积雪也似的情怀。 采薜荔兮水中, 却似在水中采集陆生的薜荔, 搴芙蓉兮木末。 更似爬树梢采摘水生的芙蓉。 心不同兮媒劳, 两心不相通让媒妁徒劳无功, 恩不甚兮轻绝。 恩爱不深切就会轻易的断绝。 石濑兮浅浅, 留连着沙石滩上浅浅的流水, 飞龙兮翩翩。 等待着你驾着飞龙翩然降临。 交不忠兮怨长, 你交情不忠徒增我多少幽怨, 期不信兮告余以不间。 既相约又失信却说没有时间。 朝骋骛兮江皋, 早晨我驾车在江边急急奔驰, 夕弭节兮北渚。

46、 晚间我停鞭在北岸滩头休息。 鸟次兮屋上, 众鸟栖息在这空闲的屋顶上, 水周兮堂下。 空屋的四周有流水迂缓围绕。 捐余玦兮江中, 将你赠的玉制扳指置于江中, 遗余佩兮澧浦。 将你赠的玉佩放在澧水岸边。 采芳洲兮杜若, 采来香草装饰这芬芳的洲渎, 将以遗兮下女。 这一切都是你留给我的信物。 时不可兮再得, 难道那往昔的时光不可再得, 聊逍遥兮容与。 暂且慢步洲头排除心中烦恼。 赏析       在屈原根据楚地民间祭神曲创作的《九歌》中,《湘君》和《湘夫人》是两首最富生活情趣和浪漫色彩的作品。人们在欣赏和赞叹它们独特的南国风情和动人的艺术魅力时,却对湘君和湘夫人的实际身份迷

47、惑不解,进行了长时间的探讨、争论。    从有关的先秦古籍来看,尽管《楚辞》的《远游》篇中提到“二女”和“湘灵”,《山海经·中山经》中说“洞庭之山……帝之二女居之,是常游于江渊”,但都没有像后来的注释把湘君指为南巡道死的舜、把湘夫人说成追赶他而溺死湘水的二妃娥皇和女英的迹象。最初把两者结合在一起的是《史记·秦始皇本纪》。书中记载秦始皇巡游至湘山(即今洞庭湖君山)时,“上问博士曰:‘湘君何神?’博士对曰:‘闻之,尧女,舜之妻,而葬此。’”后来刘向的《列女传》也说舜“二妃死于江、湘之间,俗谓之湘君”。这就明确指出湘君就是舜的两个妃子,但未涉及湘夫人。到了东汉王逸为《楚辞》作注时,鉴于二妃是女性,

48、只适合于湘夫人,于是便把湘君另指为“湘水之神”。对于这种解释。唐代韩愈并不满意,他在《黄陵庙碑》中认为湘君是娥皇,因为是正妃故得称“君”;女英是次妃,因称“夫人”。以后宋代洪兴祖《楚辞补注》、朱熹《楚辞集注》皆从其说。这一说法的优点在于把湘君和湘夫人分属两人,虽避免了以湘夫人兼指二妃的麻烦,但仍没有解决两人的性别差异,从而为诠释作品中显而易见的男女相恋之情留下了困难。有鉴于此,明末清初的王夫之在《楚辞通释》中采取了比较通脱的说法,即把湘君说成是湘水之神,把湘夫人说成是他的配偶,而不再拘泥于按舜与二妃的传说一一指实。应该说这样的理解,比较符合作品的实际,因而也比较可取。    虽然舜和二妃的传

49、说给探求湘君和湘夫人的本事带来了不少难以自圆的穿凿附会,但是如果把这一传说在屈原创作《九歌》时已广为流传、传说与创作的地域完全吻合、《湘夫人》中又有“帝子”的字样很容易使人联想到尧之二女等等因素考虑在内,则传说的某些因子如舜与二妃飘泊山川、会合无由等,为作品所借鉴和吸取也并不是没有可能的。因此既注意到传说对作品可能产生的影响,又不拘泥于传说的具体人事,应该成为我们理解和欣赏这两篇作品的基点。    由此出发,不难看出作为祭神歌曲,《湘君》和《湘夫人》是一个前后相连的整体,甚至可以看作同一乐章的两个部分。这不仅是因为两篇作品都以“北渚”相同的地点暗中衔接,而且还由于它们的末段,内容和语意几乎完

50、全相同,以至被认为是祭祀时歌咏者的合唱(见姜亮夫《屈原赋校注》)。     这首《湘君》由女神的扮演者演唱,表达了因男神未能如约前来而产生的失望、怀疑、哀伤、埋怨的复杂感情。第一段写美丽的湘夫人在作了一番精心的打扮后,乘着小船兴致勃勃地来到与湘君约会的地点,可是却不见湘君前来,于是在失望中抑郁地吹起了哀怨的排箫。首二句以问句出之,一上来就用心中的怀疑揭出爱而不见的事实,为整首歌的抒情作了明确的铺垫。以下二句说为了这次约会,她曾进行了认真的准备,把本已姣好的姿容修饰得恰到好处,然后才驾舟而来。这说明她十分看重这个见面的机会,内心对湘君充满了爱恋。正是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她甚至虔诚地祈祷沅湘的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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