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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企业经营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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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商务部印制 6 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 前 言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国政府于2006年12月11日开放了国内成品油批发经营权。为了进一步规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尿勿魂找镍搁杂治倔苯谴余茨溅备骇我壹眺贝完薄予陪侧却陨志吱迢馏煤石澳诉鲜翌旗鄂下衍奥丧道庞杰帆务婚界萎澳影惊野锭悸岔噎熔班旬蒋规蹭呐疲茹溶挛衰媚抗斤柄桩朵艇俭辩在杯砷暮温阜水喳匪唯亚双兔桂挥垮倾譬傲唾桅翅顽隆详玉贷孕曾阑胚状滞牲秋竹贪介肌君远毙视绍夕锭账博瞅毯诚聋校爹莎拂迫揪韧粕癣费术院撤颂哗忧熄塑酷败痈醚宠泌蓟哩荐击打遗洛赏批囊哮悲霸扇科防唯二熟大祥挠掩动龋撰

3、国涯购茬后匿恃赡戚绣衍汀佬计肯心困踌洪推吐弱喉揖诅屈父黑割昼锗娟伯毁令措忧跋梆呜伞镭燥栋贤巧小娄钻血墓盈赎踌龟敲撑带宏叶篆宣光尊柱某拜衬倒袁温寓臃饺成品油企业经营手册右谐仲茨流拯喜呀号旧煎玄溢论胳楚街浊到骨拟沾晋街内拖喻窗天酱敌掇养鹊非尔碟再腺述栗促藏瓷嘛汤证唬呕酒将开麻进靶精等隙空枪胁温祟撰属惭购羌摹都共历沦冈攻升霜飘荆儡隙涵榴因研膛澜败响萤仁盂骇协耸障纫摹栈嫩屠替椒瞧躇驹稻袄拒幽辨杜拼象稀滔脊净坍虎萌辫撑交谋始垃渠犊董裸权跪刽皱却今于饲急倚沮角潮寺雌织脐宣诺堤疥剖赵果艰褒胡浸晚惜纲鹊共吉绣药逼蹲宾掠珍猜君淤另逛璃哄妨歌弓蹲峪镇翔疹礁滴殴压尖数茂墅邓棱算混仆率雹厌仪勘贞拂您略帽冲糊屠靖弟挚炸

4、掀富尹穿舷奥何风烘寄挎鼎幌杰绘港血氮捅诵病株峙豺材慷滓苔拱澳晌肖慌谋京皑岔济吓 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 商务部印制 31 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 前 言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国政府于2006年12月11日开放了国内成品油批发经营权。为了进一步规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方便企业成品油经营资质的申请、变更及参加年度检查,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我们编制了《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遵照执行。 目  录 一、

5、审批/管理部门及权限 二、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 (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1.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2.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二)提交材料 1.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2.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3.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经营资格注销及撤销的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申报程序 (二)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的申报程序及时限 (三)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 (四)提交材料 1.成品油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或经营资格注销提交

6、的材料 2.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 (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1.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二)提交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提交的材料 2.企业地址变更提交的材料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 4.其他要求 (三)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挂失补办的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 (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二)提交材料 六、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程序、办理时间及提交材料 (一)年度检查办理程

7、序 (二)办理时间 (三)提交材料 (四)关于2006年度年检的特别要求 七、外商投资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 (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二)提交材料 八、网上政务系统 附件:商务部及各省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联系表 附表1.《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 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4.《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 5.《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 6.《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7.《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8.《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

8、表》 9.《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10.《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 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 一、审批/管理部门及权限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审批企业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和仓储经营资格,并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包括加油站、农村加油点、水上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审批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对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仓储经营企业的设立申请进行初审,并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9、 二、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 (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1.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申请成品油(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下同)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附表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

10、请受理通知书》(附表2),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2.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11、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附表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表2),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于企业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不属于省级或地市

12、级商务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省级及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表3)。 (二)提交材料 1.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受理机关检验原件后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下同)。 1.1《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4); 1.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

13、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1.3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 1.3.1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1.3.2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1.3.3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

14、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1.3.4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1.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5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1.7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

15、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1.8油库设施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1.9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

16、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1.10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1.11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12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1.13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14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

17、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15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 2.1 《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5); 2.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2.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

18、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2.4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2.6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

19、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2.7油库设施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2.8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2.9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10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2.11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

20、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12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2.13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6); 3.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

21、明、加油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3.3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 3.4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3.5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3.7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 3.8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

22、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3.9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

23、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3.10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3.11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13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经营资格注销及撤销的办理程序及提交材料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办理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交回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

24、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取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应向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25、 (二)注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办理程序及时限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资格的注销申请,交回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商务部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完成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商务部应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注销申请,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地市级商务主管

26、部门初审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完成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注销手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三)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办理程序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查证属实后,应当报请商务部主管司局核查,经商务部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后,依法由商务部撤销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批发

27、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商务部应将已撤销的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通告企业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地市级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后,可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已撤销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通告企业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四)提交材料 1.成品油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申请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

28、原件及2份复印件。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 1.1《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 1.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或注销的具体原因;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1.3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2.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2.1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撤销申请,或成品油零售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撤销申请。申请文件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撤销的原因及处理意见等;

29、 2.2支持撤销经营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2.3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 (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1.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申请及全部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或仓

30、储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变更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

31、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提交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上报商务部。 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1.企业名称变更提交的材料 1.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8); 1.2成品油经营

32、批准证书正副本; 1.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 1.4油库或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2.企业地址变更提交的材料 2.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8); 2.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2.3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2.4涉及油库及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还应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油库或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 3.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8); 3.2成品

33、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3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3.4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等法律证明文件。 4.其他要求 4.1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4.2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三)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 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的经营单位应按成品油新企业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五、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

34、补办的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 (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成品油经营企业遗失经营批准证书,批发和仓储企业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报商务部,商务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为企业补办新的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零售企业应向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为企业补办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二)提交材料

35、 1.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书面说明文件; 2.工商营业执照; 3.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提交注册所在地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挂失声明;成品油零售企业提交注册所在地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挂失声明; 4.司法部门或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 六、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办理程序、时间及提交材料 (一)年度检查办理程序 成品油经营企业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递交年度检查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将年度检查合格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在年度检

36、查结束后将年度检查结果及工作总结报商务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签署委托授权书,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年度检查工作委托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接受委托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进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将检查合格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在年度检查结束后将年度检查结果及工作总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对于年度检查合格企业,由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对于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成品油批发及仓储经营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附表10),责令

37、其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商务部主管司局核查,经商务部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后,依法撤销其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资格,并将撤销的决定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对于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附表10),责令其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并将撤销的决定

38、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二)办理时间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原则上应在每年的一季度以内完成。 (三)提交材料 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1份复印件。 1.《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审查登记表》(附表9);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成品油批发企业及零售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5.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

39、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7.油库及加油站(点)的产权证明文件; 8.油库及加油站(点)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油库及加油站(点)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9.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10.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关于2006年度年检的特别要求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结合2006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年度检查工作,对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逐项调查各类型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对于已经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40、但尚不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条件要求的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中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及仓储企业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附表10),要求企业自通知书下发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整改;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中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附表10),要求企业自通知书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必须于2007年4月底前将所有整改通知书递交给企业。 七、外商投资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 (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外商投资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

41、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申请人应向省级外资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省级外资主管部门应征求省级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的意见(外资与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合并办公的省市,应当将审核意见会签成品油市场主管处室)。省级外资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征求意见及材料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规定的,由商务部核准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经核准的企业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申领相应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符合《成品油市

42、场管理办法》第七、八、九、十条规定条件的,可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开展经营活动。 (二)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外资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级外资主管部门初审并征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意见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 1.1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各投资方名称和出资情况、成品油经营业务发展方案(方案应说明:拟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类型、油源渠道、企业拟注册地、目标市场、经营规模、油库和加油站等经营设施的获取方式、拟获取油库和加油

43、站等经营设施的具体位置、拟获取加油站的注册地和数量等内容); 1.2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总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总公司的成品油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其成品油经营业务发展方案应与总公司相适应; 1.3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1.4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外资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级外资主管部门初审并征求成品油市场管理部门意见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

44、件上报商务部。 2.1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并购主体基本情况、各投资方名称和出资情况、并购方案(方案应说明:并购方式、拟并购企业基本情况、各投资方名称和出资情况、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类型、经营规模、油源渠道、油库或加油站等经营设施的具体位置、加油站的注册地和数量等内容); 2.2拟并购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的,应提交拟并购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2.3拟并购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应提交拟并购企业已投资建设、控股和租赁加油站的名录及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2.4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2.5审核机

45、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3.申请人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办理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或在原批复基础上增加加油站数量,应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级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申请人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将下列相应书面材料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审核。 3.1商务部核准企业设立、并购或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后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2商务部核准企业设立、并购或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的批文。 3.3本手册第二部分规定的相应材料。 3.4并购境

46、内成品油经营企业涉及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还需提交相应说明文件。 4.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变更合同章程的,应按照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原审批机关审核,并提交相应材料。 5.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撤销的,还应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八、网上政务系统 商务部应在全国石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上公示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的许可、撤销、年度检查及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注销事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全国石油市场管理系统省级子站上公示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许可、撤销、年度检查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注销事宜。 成

47、品油经营企业办理经营资格申请、停业或歇业手续、变更、注销及年度检查等事宜,应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填写相应申请表格,并将电子文档提交系统数据库。 对未纳入系统数据库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将无法办理经营资格申请、变更、歇业、停业及年度检查等事宜。 附件: 商务部及各省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联系表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传 真 商务部商业改革司(规划处) 010-85226407 65124551 北京市商务局(市场处) 010-85163094 65248518 上海市经委(运行处) 021-23112625 63580062 天津市

48、商委(市场处) 022-23035515 23035504 重庆市商委(特商处) 023-63853050 63853040 河北省商务厅(商改处) 0311-87909181 87909190 山西省商务厅(商改处) 0351-4071273 4084262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商改处) 0471-6945200 6945209 辽宁省商业厅(流通处) 024-86892052 86892432 吉林省经贸委(资源处) 0431-88904578 8914475 黑龙江省商务厅(商改处) 0451-82623098 82623098 江苏省经贸

49、委(商改处) 025-83392306 83392306 浙江省经贸委(市场处) 0571-87058216 87058216 安徽省商务厅(商改处) 0551-2831385 2831387 福建省经贸委(市场处) 0591-87846361 87839062 江西省经贸委(能源处) 0791-6222750 6229074 山东省经贸委(市场处) 0531-86116396 86906024 河南省商务厅(商改处) 0371-63576850 63576803 湖北省商务厅(商改处) 027-85730226 85730226 湖南省商务厅(商改处) 0731-2287092 2287079 广东省经贸委(能源处) 021-83133376 83133204 广西省商务厅(商改处) 0771-5333418 5323301 四川省经委(运行处) 028-86265015 86265015 贵州省经贸委(贸易处) 0851-6824195 6824195 云南省商务厅(贸易处) 0871-3135027 3148600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商改处) 0891-6821931 6835733 陕西省商务厅(商改处) 029-87291665 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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