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债的概述 第一节债与债法 1、债的概念 民法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债发生原因的概括:债是民法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是社会生活中各种经济流转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受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因而是收到法律保护的。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务人则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为特定行为或者不为特定性为以满足债权人的请求,债权
2、人享有的权利称为债权,债务人负有的义务称为债务。 债是由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等法律事实引起的,以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 2债法的特点 一是债法是财产交易法(债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法,主要用来规范交换领域发生的流转活动, 是民事主体处理财产流转关系的行为准则。)二是债法是任意法或称软法,三是债法具有很强的国际性。 第二节 债的要素 一、债的主体就是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债务人则是承担义务的一方。 二、债的内容指债的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就是债权和债务。 1债权的特征(债权是财
3、产权;债权是请求权;债权是相对权:债权债务只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给付;债权具有期限性;债权具有相容性;债权具有平等性) 2债权与物权的区别(1)义务主体不同(物权是对世权,具有绝对性)(2)权利设定程序不同(债的关系只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因而债权的设定不需要公示。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3)效力不同(债权具有平等性,而物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 三、债的客体也称债的标的,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第三节债的发生原因 1、 债的发生是指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广义上债的发生还包括债的转移,但是债法意义上债的发生仅指前者。 2
4、 债发生的原因:合同(合同之债是典型的约定之债),缔约过失(法定的),单独行为(约定,单方约定,没有法律规定,没有协商,如买彩票、寻人启事、通缉、悬赏广告、遗赠、设定幸运奖),侵权行为(典型的法定之债,伤害,诽谤,高空坠物),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既无法定义务又未受人所托,但已经管理他人事务就必须妥善管理),不当得利(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依据,使他人遭受损失而取得的利益),导致债发生的其他根据 第四节债的分类 1意定之债(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法定之债(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债) 2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3、单一之债和多数人
5、之债 4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方主体内部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人的债权或者多数债务人的债务各自是独立的,对于某一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影响的事项,对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原则上不发生效力)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方主体间在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方面有连带关系的债。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两人以上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5、简单之
6、债和选择之债 6、主债与从债(根据两个相互牵连的债之间的从属关系分类,住宅的效力和存续决定从债的效力和存续。银行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是主债和从债,质押合同、典当合同为从合同) 第三章债的担保和保全 债的担保概念: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而提供的保障措施。 哪些人不得做担保人?(保证人的具备保证资格) 首先,保证人须具备代偿能力;其次,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第三,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作为保证人;第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最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因其主体资格、清偿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也不宜充任保证人。 保
7、证的分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1)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要穷尽所有方法才能找我还)2)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只要他到期不还,你就能找我还。)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担保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才有效,“口说无凭”。 债的担保的分类: 1、人的担保:是指以其他人的一般财产保证债的履行的担保方式
8、保证人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需付债务。2、物的担保:是指以特定的财物保证债的履行的担保方式。《民法通则》中规定了抵押和留置权两种担保无权,《担保法》中区分了抵押权和质权,规定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 债的担保的特点: 具有平等性、从属性、补充性的特点。1)平等性,无论是哪种担保,当事人之间的地位都是平等的。2)从属性,是指担保之债从属于主债,其成立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3)补充性,债的担保具有补充性,是指担保之债是对主债的补充。 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预先
9、给付他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 定金的特征: 1) 定金担保具有双向性2)定金担保为约定担保3)定金担保的设定人是主合同的当事人 定金合同的成立条件: 1)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必须以有效的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2)定金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3)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为合同的生效要件(《担保法》第90条);4)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第91条)。 定金的效力:1)证约效力2)担保效力)3)预先给付效力4)替代赔偿金效力 债的保全的概念: 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
10、所采取的保护债券的法律措施。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一种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第五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1合同的概念:合同法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时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特征:一是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二是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三是合同当
11、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四是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借贷合同、租赁合同、劳动赠与合同、保管合同) 3合同的分类 (1)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给付义务,旨在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亦即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正是对方所负担的义务和所享有的权利。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借用等合同。 (2)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3)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又叫不要物合同,是指仅依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绝大多数合同属于诺成合同,例
12、如仓储合同。实践合同又叫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例如保管合同 (4)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叫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规定了一定的名称并设有相应规则的合同。我国《合同法》共规定了15类有名合同,分别为: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无名合同又叫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规定一定名称及规则的合同。例如旅游合同。 (5)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合同成立时必须采取法律要
13、求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特定形式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交易,法律常常要求当事人采取特定形式订立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生效依法不需要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合同均为不要式合同。 (6) 主合同与从合同 (7)本约(本合同)与预约(预备合同) (8)为订约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9)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确定合同是指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合同。射幸合同是指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不能确定,而且在订立合同后完全因偶然的事情来决定的合同。如保险合同。 4、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14、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5、合同法的特点 具有任意性(软法),强调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原则,是财产法。 第六章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概念:合同的订立又称为“缔约”,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建立具体合同关系,通过交互进行的意思表示,以期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合意的过程。 合同的成立概念: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并达成协议的一种法律状态。 合同的成立构成要件: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为:1)订立合同的主体(缔约人);2)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
15、事行为能力;3)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概念是指当事人一方向他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常被称作发价、发盘、报价等。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须为特定的人发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3)要约必须具备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图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5)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的生效:《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取消该要约,使要约已产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8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
16、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人。” 要约的邀请:又叫要约引诱,是邀请或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承诺概念:《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三、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格式条款的概念:格式条款又叫标准条款,根据《合同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方式: 合同中采用的格式条款有两种方
17、式:1)合同的部分条款为格式条款2)合同的所有条款都是格式条款,这类合同又称格式合同、标准合同、定式合同和附合合同等。 示范合同概念:是指根据法则和惯例而确定的具有示范作用的文件。 #示范合同只是当事人双方签约时的参考文本,对当事人无强制约束力,当事人可以修改其条款形式、增减条款。而格式条款是固定的不能修改的,并且经过不特定人接受后,其就有法律约束力。 格式条款的无效:概念:格式条款无效,是指格式条款由于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违背了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而不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39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
18、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无效分两种情形: 1、因违反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一般规定而无效 2、因违反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特殊规定而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到提示的义务,或拒绝说明的,该条款无效;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的解释:是指当对格式条款内容的理解发生分歧时,根据一定
19、的事实,遵循有关的原则,对格式条款的含义作出说明。 格式条款解释的原则:《合同法》第41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1)常理解释原则。即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该格式条款所预定适用的特定或不特定对象的平均、合理的解释,亦即通常理解对合同条款予以解释。2)不利于条款提供方的原则。即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3)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原则。即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的形式:1、书面形式2、口头形式3、其他形式1)推定形式2)默示形式 第七章合同的生效 一、合同的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且具备条件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开始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生效的合同一定是成立的合同,成立的合同未必生效。一是两者的性质不同。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标志着合同已经客观存在;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已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