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阳光运输”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交通厅党委关于加快实施“阳光工程”,积极打造“阳光交通”,全面构建具有交通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力度,增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树立行业管理新形象,确保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实现“公开、公正、公平”,保证自治区道路运输各项任务圆满完成。现结合自治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阳光运输”实施办法。 一、实施“阳光运输”的原则、目标和依据
2、 实施“阳光运输”,是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切实加强交通运政执法队伍建设,努力做好“三个服务”的重要举措。推行“阳光运输”,就是以依法行政、勤政廉洁、公开便民、公正透明为原则,以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为目标,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道路客运及客运站星级评定》、《道路旅客运输市场退出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把市场准入许可、市场退出、运力投放、班
3、次增减、运输服务质量、企业资质认证、后续监管等关键环节向社会公开, 推进自治区现代交通运输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 实施“阳光运输”的责任主体和范围 (一)实施“阳光运输”的责任主体,指自治区各级运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实施“阳光运输”的责任范围,指自治区各级运管机构对权限范围内实施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三、实施“阳光运输”的基本内容 各级运管机构实施“阳光运输”的基本内容如下: (一)对道路运输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公示制 各级运管机构对国家、自治区、交通厅及本机构颁布的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
4、性文件在办公场所、本机构网站进行公示。内容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9年3号部令);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9年4号部令); 4、《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5、《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6、《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9、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 10、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11
5、道路客运及客运站星级评定; 12、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13、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14、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1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16、道路旅客运输市场退出规定; 17、其他需要公示的相关文件。 (二)对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公示制 1、各级运管机构应严格按照自治区运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公示内容的通知》(新运办[2005]8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公示。内容包括: (1)县(市)
6、行政辖区内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客运)经营; (2)道路客运站场经营; (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4)道路货物站场经营; (5)机动车维修经营; (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7)地州(市)行政辖区内跨县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经营; (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9)自治区境内跨地州(市)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经营; (10)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旅客运输(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经营; (11)国际
7、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12)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13)国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2、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程序公示内容包括: (1)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2)申请文书样式; (3)申请事项; (4)需要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 (5)申请受理时限; (6)征求相关旅客运输经营者意见; (7)客运班线许可听证; (8)行政许可会议决定。 (三)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事项实行公示制 各级运管机构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交体法发[20
8、08]562号)开展道路运输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并将处罚案件结果定期集中在处罚地公示栏和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 (1)案件处罚情况; (2)实施处罚依据; (3)违章处罚结果; (4)异地扣证情况。 (四)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公示制 各级运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每年度自治区道路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规定的时限进行考核,将考核相关内容在办公场所、经营场所、本机构网站、新闻媒体等进行公示。内容包括: 1、考核企业名称; 2、考核企业法人代表姓名; 3、考核企业等级(分
9、数)。 (五)对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投标实行公示制 各级运管机构实施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投标时,必须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08]8号部令)规定程序、条件进行,应将招投标全过程、全方位向社会公开。内容包括: 1、招标方式; 2、招标公告; 3、招标过程; 4、招标结果。 (六)对道路客运站星级评定实行公示制 各级运管机构实施道路客运站星级评定时,应严格遵照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新疆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星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交体法[2008]7号)文件规定执行
10、并将星级评定结果公示。内容包括: 1、企业名称; 2、企业法人代表姓名; 3、星级评定结果(分数)。 (七)对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行公示制 各级运管机构实施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时,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280号文件)规定执行。将本辖区道路运输驾驶员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方便查询。内容包括: 1、本次诚信考核等级; 2、下次签注诚信考核等级时间; 3、历次考核周期计分分值查询方式。 (八)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实行公示制
11、 各级运管机构应严格按照“三关一监督”的职责,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定期开展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并将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公示。内容包括: 1、检查运输企业基本情况; 2、检查项目; 3、考核分数及结果; 4、整改情况。 (九)对道路运输服务承诺事项实行公示制 各级运管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许可、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配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和办理营运车辆定期审验等具体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办理,认真落实道路运输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
12、时办结制等制度,并将服务承诺事项和时限进行公示。 (十)对道路运输票据管理收费项目实行公示制 各级运管机构应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道路运输票据工本费,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办公场所和本机构网站上进行公示。 (十一)对燃油补贴发放实行公示制 自治区各级运管机构在发放国家燃油补贴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发放,并将发放通知在经营场所、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内容包括: 1、发放对象名单; 2、发放标准; 3、发放时限; 4、发放范围。 (十二)对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实行公示制 加强
13、作风建设,开展政风行风评议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统筹兼顾,分层次、有步骤的进行实施,将行风评议的结果和整改情况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和媒体进行公布。 四、实施“阳光运输”的具体措施 (一)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工作,推行网上许可 1、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实施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部颁规章与工作规范规定及时限要求进行受理和许可。在受理国际道路运输经营、道路客运经营、客运班线经营、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等重要许可事项时,应实行行政许可会议制度。影响相关经营者利益的重要许可事项,应征求相关
14、经营者意见,实行征求意见制,必要时可实行听证会制度,行政许可决定实行公示制,应向社会公布。 2、根据自治区年底前实现全疆联网的工作部署,自2010年起,各级运管机构实施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时,具备条件的,尽快推行网上许可,进一步增强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工作透明度。要充分利用全疆道路运输网络系统共享资源,实施管理权限分配制,根据权限实行受理、检查、许可、监督分离制,做到各地、各部门分级负责,各负其责,实现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程序化、规范化、透明化。 3、宣传和指导道路运输经营者利用网络进行网上申请,推动网上许可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逐步实现稽查和处罚分离制
15、度 各级运管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部颁规章和新颁布的交通行政执法5个规范的规定实施道路运输市场监督检查,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处罚,做好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每月定期将典型案件的处罚情况和结果进行公示。对重大违章(含停业整顿、吊销证件)和大额处罚(5000元以上)案件,应由县级运管机构报地州(市)级运管机构审核执行。同时实行行政处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制,避免错案发生。 逐步推行稽查与处罚分离制度,建立规范的行政处罚程序,实行全疆案件联网执行。即在全疆运管机构联网后,所有处罚案件都要上网执行,实行网上备案制,各级运管机构按照权
16、限分工,逐步推行现场稽查案件的部门不处罚,处罚由专门审核案件的部门审定执行,杜绝执“人情罚”和“态度罚”等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执法行为。 (三)推行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 各级运管机构要认真落实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尽快推行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逐步把运输市场准入许可、运力投放、班次增减等容易发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关键环节向社会公开,推行“阳光运输”。要严格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等级评价,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加快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完善退出机制。 (四)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提升道路运输安全服务 各级运管
17、机构以 “三关一监督”为重点,注重从源头管理、车辆安全性能、从业人员素质和运输关键环节强化安全监管,以客运、危险货物运输和国际道路运输为重点领域,实行严格的道路运输安全责任制,落实责任,完善机制。 (五)加快道路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各级运管机构应严格按照交通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实施细则(试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实施细则(试行)》、《机动车维修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开展质量信誉考核工作,通过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加快道路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
18、促进道路运输经营者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 (六)推进道路客运站星级管理,提升道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 各级运管机构要严格按照《新疆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星级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积极引导新疆道路客运站经营者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树立服务品牌,进一步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运输服务,促进道路运输又好又快发展。 (七)加强监督,建立回访制度,推行电子监察 各级运管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应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对各级运管机构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工作实施监督,在全疆运管机构实行联网后,通过网络监督,逐步推行电子监察制度。县级运
19、管机构对重大案件(含停业整顿、吊销证件)和处罚5000元以上的案件要求每月定期上报地州市级运管机构的纪检监察部门,地州市级运管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可对案件进行抽查和案件回访,及时掌握重大案件公平处罚情况。地州市级运管机构对重大案件(含停业整顿、吊销证件)和处罚在10000元以上案件要求每月定期向自治区级运管机构纪检监察部门报备。自治区级运管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可以对案件进行抽查和案件回访,及时掌握重大案件公平处理情况。杜绝运管人员不规范执法行为发生。 (八)加大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力度,建立三级评议体系 按照政风行风评议的程序和步骤,对三级评议工作要求如下: 1、对县级运管部门
20、的评议工作,在地州市级运管机构的具体检查指导下进行。发放问卷调查和评议环节时,应有60%以上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参与,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签署评议意见。 2、对地州市级运管机构的评议工作,要在自治区运管局的具体检查指导下进行。行政辖区内县级运管机构负责人和地州市所在地30%以上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参与对地州市级运管机构领导班子和各职能科室的评议工作,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签署评议意见。 3、对自治区级运管机构的评议工作,在自治区交通厅纪检监察部门的具体指导下进行。各地州市级运管机构及不少于50名经营业户代表,参与对自治区运管局及内设处室的评议工作。 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必须在10
21、月底完成,各运管机构将政风行风评议工作总结于11月10日前,上报运管局“阳光运输”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 政风行风评议要建立奖惩机制。凡年内评议为优秀的,优先评选年度先进单位(集体)。年内评议为不合格的(即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不到60%),限期一个月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在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内给予通报,取消年内评选先进的资格。 五、实施“阳光运输”的基本要求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各级运管机构要成立“阳光运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阳光运输”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审定及有关事务的牵头、协调和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各级运管机构纪检监察
22、部门负责监督。 (二)强化责任落实,明确责任追究 落实“阳光运输”,实行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自治区各级运管机构主要负责人均为实施“阳光运输”第一责任人,应建立有关工作机制,保证“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凡在今后工作中提供虚假信息内容,迟报、漏报或不报,影响工作正常开展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均以失职论处,在全区给予通报并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基层各运管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信访工作,对于在实施“阳光运输”期间对运管人员的举报投诉要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立即上报自治区级运管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按照“阳光运输”的实施内容
23、自治区各级运管机构按照业务职责分工提供本部门对应内容信息,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县级运管机构提供的信息由地州市级运管机构对口业务部门审核,地州市级运管机构提供的信息由自治区级运管机构对口业务处室审核,报自治区级运管机构“阳光运输”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定。其工作程序是:提供-审核-审定-编辑录入。 对自治区级运管机构“阳光运输”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的信息,由信息化管理部门进行编辑、录入公布和网页的制作管理。 (四)建立网站专栏,实现信息反馈 在自治区级运管机构现有的网站基础上,设立“阳光运输”的专门网页,公布当年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质量信誉考核等相关规定公示内容信
24、息。 1、地州市级运管机构要建立健全“阳光运输”网站,对实施“阳光运输”的各项内容定期进行公示。除常态信息外,网页上公布的动态信息要及时更新,与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同步进行。 2、地州市级运管机构要按照自治区级运管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准确、真实的数据内容和信息,信息上报主要采取文字、表格和图片形式,要开拓创新,以更好的形式提供自己各方面的工作信息,积极参与“阳光运输”。 3、实施“阳光运输”所要公开的内容中,上级规定不公开的,可不公开。确属涉及运输经营者商业秘密内容的可不公开。 4、实施“阳光运输”所要公开的内容,自治区级运管机构业务处室掌握的,应直接向局“
25、阳光运输”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 (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阳光运输”落到实处 自治区级运管机构对实施“阳光运输”工作每年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了解和掌握“阳光运输”的落实情况。对工作中存在不足之处的,要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办法,同时要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发挥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努力形成监督合力,将“阳光运输”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检查考核情况作为各级运管机构及领导班子年终业绩评定的重要内容。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
26、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27、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