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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管理办法.doc

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1-13 16:58:00  来源:农业处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2、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乡镇企业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农〔2008〕503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农业(畜牧)局(委、办)、农综办、乡镇企业局、扶贫办、林业局、供销社、民宗委、人民银行各级支行:   为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增加农业产业化投入,根据财政部关于贴息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市领导批示,从2009年起对农业产业化投入,按照市场运作模式,取消财政直接补助,

3、实行财政贴息政策。对此,我们针对《重庆市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渝财农[2004]394号)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改后的《重庆市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乡镇企业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重庆市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以及财政部有关农业专项

4、贴息资金管理规定,为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引导金融资本增加农业产业化投入,做大做强龙头企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进一步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服务“三农”,特设立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简称“贴息资金)。   第三条  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是指市财政专项安排的,用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项目银行贷款利息(已付利息)给予补贴的资金。包括:农业产业化资金、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资金、乡镇企业发展资金、供销产业化资金、林业产业化资金、扶贫产业化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贴息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额度控

5、制、先付后贴”的原则。   第四条  贴息对象。包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其中:申报市农委产业化项目的必须是市级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统称“龙头企业”)。重点支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在市农业、乡镇企业担保公司取得贷款担保的企业和重庆市农业产业化30强龙头企业。   第五条  贴息条件。凡从事种养业和以本市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材料进行生产、加工、流通的龙头示范企业;上年银行贷款已付利息10万元以上(14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4个市级贫困县可适当放宽);龙头企业吸纳本市农村劳动力70人以上或带动农户300户以上。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龙头企业才能申报贴息资金。

6、  第六条  贴息内容。下列贷款项目发生的利息支出,可申报贴息资金:   (一)农业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征租地贷款除外);   (二)农业种植、养殖业和种苗(种子)贷款;   (三)农产品收购贷款(烟叶收购贷款除外);   (四)农产品加工设备和技改贷款(房地产贷款除外);   第七条  贴息资金申报程序。   (一)龙头企业申报贴息资金。按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龙头企业每年根据市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农业产业化财政贴息资金申报指南》,在1月底前向所在地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重庆市龙头企业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一),同时附

7、贷款银行出具的上年度利息结算清单、贷款卡号、贷款密码复印件一式四份),分别报送区县(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三份、财政部门一份。龙头企业应在贷款银行开设利息结算帐户。   (二)区县审核和上报。区县(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贴息资金条件和内容,对龙头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龙头企业提供的上年度银行利息结算回单(原始凭证),确认龙头企业利息支付数额,区县(自治县)对企业贷款的真实性负责,经审核没有银行贷款的不予立项;   2、龙头企业贷款卡号和密码是否正确,有无借用其他企业贷款抵顶本企业贷款等有关情况,凡借用其他企业贷款抵顶本企业贷款的不予立项;   3、财

8、政资金已连续支持两年的,第三年原则上不再申报;   4、经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龙头企业存在违规问题的不得申报;   5、龙头企业是否多头申报市财政各种贴息资金(即同一业主、同一年度,同一建设项目,只能申报一种财政贴息资金)。市财政局通过设立项目库和建立内部审核机制,对企业多头申报项目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发现重复申报项目一律取消。   区县(自治县)推荐上报的企业,项目主管部门还应要求企业填报《重庆市龙头企业贷款情况审核表》(附表二),送企业实际贷款发放银行审核盖章。审核结束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汇总填报《重庆市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区县申报汇总表》(附表三),同时与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于每年2月

9、20日前上报市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附《重庆市龙头企业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申请表》、《重庆市龙头企业贷款银行审核表》、《重庆市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区县审核汇总表》和龙头企业上年度银行利息结算清单、贷款卡号、贷款密码复印件各二份(市项目主管部门一份、市财政局一份)。   第八条  市级部门审查。市级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区县(自治县)上报的有关资料,按照市政府当年确定的农业产业化发展重点进行初审,汇总填写《重庆市龙头企业贷款市级金融机构复查汇总表》(附表四)送市财政局,统一由市财政局送市级金融机构审核,并将金融机构审核意见反馈市级各项目主管部门。市级各项目主管部门,对银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项目提

10、出立项建议,填写《重庆市农业主管部门财政专项贴息资金项目建议表》(附表五)商市财政局。   第九条  金融机构审核。企业实际贷款发放银行审核:经区县(自治县)推荐上报的企业,由企业填写《重庆市龙头企业贷款银行审核表》,送企业实际贷款发放银行审核。企业实际贷款发放银行应对企业贷款金额、贷款卡号和密码、已付利息、有无借用其他企业贷款抵顶本企业贷款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对企业贷款和利息支付的真实性负责。市级金融机构复核:市财政局委托市级金融机构对企业贷款情况进行复核。受托金融机构应根据市财政局提供的《重庆市龙头企业贷款市级金融机构审核汇总表》认真复核,将复核意见填入《汇总表》“金融机构复查意见”

11、栏,确认签章后送市财政局。   第十条  确定贴息总额。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市政府提出的农业产业化发展重点和财政预算,确定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同时会同市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龙头企业申报资料、市级金融机构复查意见、年度贴息资金总额等,按照第五至第七条的规定,逐户确定贴息资金数额。市财政对龙头企业贷款利息实行有限贴息,贴息率按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贴息金额一年一定。   第十一条  贴息资金计划下达。市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贴息项目资金计划,市财政局下达贴息资金预算,资金预算抄送市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级金融机构。   第十二条  贴息资金拨付。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受托金融机构,

12、直接拨付龙头企业帐户。受托金融机构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预算(文件)和拨付的贴息资金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划入龙头企业所在地开户行,转入龙头企业账户。区县(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应对各年度企业贷款利息,财政已经贴息的资金进行登记,避免企业同一贷款利息重复享受贴息。受托市级金融机构在拨付贴息资金时,如发现企业名称、开户银行、企业账号等有误时,不得拨付贴息资金,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市财政局,经核对无误后再行拨付。市财政局安排给龙头企业的贴息资金,年终由市财政局列报决算。   第十三条  贴息资金监管。区县(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大项目计划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

13、资金专款专用。市财政(或委托中介机构)和市项目主管部门,将定期和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龙头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和套取贴息资金的情况,在3年内取消贴息资金申报资格;对单位或企业有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严肃处理,收回贴息资金,给予通报批评。受托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拨付和滞留贴息资金,否则取消委托代理资格。   第十四条  加强部门配合。财政部门要与项目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密切合作,相互沟通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贴息资金审核、上报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贴息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14、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按市各主管部门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委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农业产业化百万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农[2002]49号)、《重庆市百个经济强镇工程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渝财农[2003]91号)、《重庆市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渝财农[2004]39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财农[2007]68号)同时作废。对中央有关部门安排的贴息资金管理,按中央规定执行。   点击下载:

15、1、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原件)        2、重庆市农业主管部门财政专项贴息资金项目建议表、重庆市龙头企业贷款银行审核表、重庆市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区县申报汇总表、重庆市龙头企业贷款市级金融机构复查汇总表(不发区县)、重庆市农业主管部门财政专项贴息资金项目建议表(不发区县)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 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X 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16、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 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 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 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 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 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 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 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 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 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X F分步法的一个

17、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 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 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 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 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 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 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 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 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 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

18、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X 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 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X 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X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X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 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 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 Y以应付票据去

19、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 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X 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 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 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 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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