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徐州市牛羊屠宰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0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曹新平二八年十月八日徐州市牛羊屠宰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牛羊屠宰经营管理,保证牛羊产品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徐州市市区牛羊屠宰及牛羊产品加工、运输、存储、销售、使用等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牛羊产品,是指牛羊在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等。第三条 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牛羊屠宰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工商、卫生、质监、畜牧等部门
2、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牛羊屠宰及生产经营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市实行牛羊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家庭自宰自食外,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牛羊。第五条从事清真牛羊屠宰加工的企业,应当遵守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的有关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礼仪。第六条本市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环保、畜牧、卫生、国土等相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选址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规范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
3、急宰间、内脏处理间以及其他屠宰设施、设备和运载工具;(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经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疫检验设备、卫生消毒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六)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由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环保、卫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名称、地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定点屠宰标志牌应当悬挂在企业的显著位置。
4、第九条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牛羊,应当经畜牧部门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第十条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牛羊,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第十一条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肉品品质检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屠宰加工质量;(二)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三)有害腺体;(四)是否注水或者注入(添加)其他物质;(五)农药、兽药残留情况;(六)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第十二条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牛羊产品,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出具肉品品质检验
5、合格证明,并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加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识。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由屠宰厂(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牛羊产品,不得出厂(场)。第十三条从事牛羊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牛羊产品,应当经动物检疫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并附有相关证明或者标识。第十四条外地牛羊产品进入本市市区的,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并到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经抽检不合格的牛羊产品,不得进入本市存储、加工、销售
6、、使用,抽检不得收取费用。经销进口牛羊产品的,应当同时持有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的有效证件。第十五条从事牛羊产品批发、零售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牛羊产品协议准入制度、经销商管理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账制度和不合格产品退市制度。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牛羊及牛羊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不得屠宰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牛羊。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私刻、涂改、伪造牛羊屠宰经营的有关印章、标牌和证明。第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商品流通、畜牧、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工作配合和协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
7、,及时向社会公布牛羊产品检验检疫情况及质量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采取感观检查、取样化验、查阅资料、询问、查验证件(证明)等方式对牛羊及牛羊产品实施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拒绝检查。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牛羊的,予以取缔,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在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外对牛羊、牛羊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牛羊、牛羊产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8、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定点资格:(一)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牛羊;(二)对牛羊及牛羊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三)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牛羊产品;(四)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理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牛羊产品。第二十一条从事牛羊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牛羊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牛羊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监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牛羊产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
9、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屠宰、加工、销售、使用、运输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牛羊及牛羊产品的,由畜牧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拒绝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商品流通、畜牧、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牛羊屠宰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五条其他畜禽的屠宰经营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
10、县(市)、贾汪区牛羊屠宰经营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
11、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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