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抚顺市机动车停泊管理办法发布部门: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令2012年第164号 抚顺市机动车停泊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9月20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王桂芬 2012年10月12日 抚顺市机动车停泊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泊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城市道路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机动车停泊管理适用本
2、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以及通过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民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坡、桥下空地等城市道路上施划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机动车停泊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城市管理、交通、安监、规划、服务业委、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和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泊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停泊管理应当遵循统筹
3、规划、规范管理、保障道路畅通、方便群众出行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以公益服务性为主。 第七条 政府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划和设计,依法投资建设、开办公共停车场,支持建设地下停车场、立体停车场和机械式停车场设施,支持应用新设备、新技术、新方法管理停车场。 第八条 政府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专用停车场,鼓励既有居民住宅区推广应用绿化与停车相兼容的方法和技术,补建或扩建专用停车场。 第九条 政府提倡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民住宅区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 第十条 停车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根据
4、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停车场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 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停车场的建设,应当符合本市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十二条 新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和商业街(区)、大(中)型建筑,应当配套建设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本市现行的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一)火车站、客运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
5、院、图书馆、医院、学校、旅游景点、办公楼; (三)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宾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补建的,应当就近择地另建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补救,停车泊位的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 第十四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 (二)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五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每年对道路停车泊位的情况进行至少一次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道路停车泊位及时予以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机关应
6、当及时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准予停车的时段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一)道路停车泊位不符合施划技术标准或条件的; (二)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泊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 (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共项目建设需要的; (五)其他需要调整准予停车的时段或者撤除的情形。 道路停车泊位撤除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恢复道路通行及设置相应的道路交通设施。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停车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影响停车泊位的使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使用功能或者将停车泊位挪做他用。 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停
7、车场功能或者将停车泊位挪做他用的,须经公安机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公安机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异地配建停车场。 前款涉及占用城市道路的,还须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停车场投入使用、停止使用和转让的,应当在10日内向市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停车场管理者身份证; (三)停车场方位示意图及泊位布置图。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停车场出入口或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标明停车场的使用时间、停车种类、泊位数量、监督电话及其他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 公共停车场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
8、度; (二)保持停车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清晰、准确、醒目、完好,确保照明、消防、排水、通讯、交通安全设施、电子监控设备等系统正常使用; (三)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依照规定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五)国家、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停车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经营性停车场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管理制度、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在停车场停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停放; (二)按箭头指示方向停放; (三)二台以上
9、车辆并排停放时车头对齐; (四)错时停车、限时停车等分时段停车泊位,应按规定时间停车; (五)不得妨碍城市防洪排水和道路维修养护作业; (六)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指挥。 第二十三条 用于装载易燃、易爆、毒害、腐蚀等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应当停放在政府指定的停车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配建停车场、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补建、异地配建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或者确实无法补建的,应当按照规划配建标准所需停车场建设工程造价征收停车场建设补偿费,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
10、设立停车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撤除;逾期未撤除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设置障碍影响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撤除;逾期未撤除的,按设置障碍的停车泊位数量每个泊位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使用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做他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改变、挪用停车泊位数量每个泊位处以1000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11、,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在停车场停放时,未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停放、未按箭头指示方向停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元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清原、新宾、抚顺县机动车停泊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12、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
13、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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