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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doc

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河北省唐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发布部门: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02年10月31日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2003年4月10日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2、例。关联法规: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农民以生产资料及其他资产为基础,按照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依法享有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权。各乡(镇)、村应当依法建立集体经济组织,健全和完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组织的资产有经营、监督、管理的权利和保护的义务。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

3、政府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经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农经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指导和帮助建立集体经济组织,健全和完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四)指导、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集体资产的经营工作,并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审计和监督;(六)制定集体资产保值和增值考核指标体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

4、规定进行资产增量投向监测;(七)负责集体资产的统计和产权登记工作;(八)对农村集体资产的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九)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任职资格审查;(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务、林业、畜牧水产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荒地(含沙场)、水面和滩涂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建的建筑物、水利电力设施、采矿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三)农村集体

5、经济组织购置的房产、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用具等;(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种植的畜禽、水产、林木、果树等;(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联合兴办的其他产业或者集资建设的项目中的投资份额及相应的增值资产;(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助、补贴,减免的税、费和捐赠的财物等所形成的资产;(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及债权、债务;(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创造的其他合

6、法资产。第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平调农村集体资产。第九条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权属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第十条乡村两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确保集体资产安全运营,保值增值。第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经营采取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方式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实行租赁、非统一承包经营或者出售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拍卖的方式。禁止利用职权压价

7、发包、出租、出售集体资产。第十三条集体资产经营者开发、利用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并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第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进行流转。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其权力机构是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其执行机关是由权力机构选举产生的管理委员会,其监督机构是农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立依照唐山市村经济合作社条例的规定执行,并按照河北省农村

8、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对集体资产的管理职责。农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按照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农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在审核重大开支项目中,与管理委员会发生矛盾无法解决时,应当由其中一方提请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各级农经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派代表列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关联法规: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其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半数以上通过:(一)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三)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四)较大投资项目和重要资产的购置、处置;(五)以

9、集体资产提供担保;(六)其他重要事项。前款事项涉及集体资产所有权取得、变更、丧失的,应当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对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的登记应当及时、准确,做到帐物相符。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对集体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定期提取折旧费。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品、物资,应当明确专人保管,建立健全入库、出库、保管、领用制度。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

10、估:(一)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二)资产权属变更的;(三)所属企业出现兼并、分立和破产清算的;(四)以集体资产提供担保的;(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应当按照规定记入会计账簿;各项开支应当凭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管财务的负责人按照财务制度审批,并由农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进行审核。禁止公款私存、坐支现金和私设小金库。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收益分配制度,年终清理财务。结清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债权、债务,兑现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按照规定提取发展生产和社会公益事

11、业所需的资金。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如实填报资产统计报表。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离任,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理资产、账目和财务移交手续,并保证账簿、凭证和档案的完整。民主监督小组协助县级农经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离任人员经办的财务工作进行审计。财会人员离任时,应当在民主监督小组的监督下办清交接手续。第五章 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农经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运营监测制度、年度报告制度、年度审查制度及保值增值考

12、核体系和资产增量投向监测机制。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经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产权登记。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经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人员定期进行任职资格考核审查。对于不称职的财会人员,责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撤换。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乡(镇)民主监督小组成员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乡(镇)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监督小组成员。按照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规定建立的村民主理财小组行使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的职责。关联法规:第三十

13、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定期向本组织成员公布资产底数、资产运营和财务收支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定期审计监督制度,主动接受农经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县级农经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审计监督工作,对乡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运营、财务收支、农业税附加和农林特产税附加资金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审计,对占用、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第三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集体资产公开制度。承包费、租金、征用土地补偿费、干部补贴、兴办公益事

14、业收费、上级拨付的补贴及其他资产的收支情况,应当以公开栏的形式逐笔如实公布,资产权属变更等重要事项应当随时公布。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对本组织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询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负责人应当在十日内作出答复。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经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对责任人员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第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予以赔偿,并对行为人处以损失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二)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

15、,责令予以赔偿,并处主要责任人上年度报酬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三)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对主要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四)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予以赔偿;(五)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六)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办理移交手续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隐匿或者故意损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账簿、凭证和档案的,视情节轻重,处三

16、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拒不撤换不合格的财会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实行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的集体资产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03年7月1日施行

17、。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

18、,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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