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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1、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录入:信息科  徐颢      2013-12-31  人气:1305 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结合毕节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单位和职工缴交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的专项低

2、息贷款。职工购买的普通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普通自住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县市(区)管理部;受委托银行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借款人是指向委托人提出借款申请并取得委托银行贷款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四条 贷款业务由受委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代为办理,并监督使用和收回贷款本息。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县市(区)管理部。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凡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

3、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集中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或居民身份证; (二)公务员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次月;其他单位的职工已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自建住房方案及其批准文件; (五)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20%以上的自

4、有资金。 (六)有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属各县市(区)管理部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 (七)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套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且套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第二套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购买住房套数根据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和人民银行个人征信资料综合确定(98年前购买的房改房不列入首套住房范围)。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根据现阶段市场价格,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限额暂按毕节城区商品房房价的平均水平为基数(即每平方米2800元),以不超过144平方米测

5、算房屋总价,按照30%的首付比例确定,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限额暂定为10万元。贷款额度的核定需综合考虑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抵押或质押物价值等因素。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般为20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0年。具体贷款期限由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属各县市(区)管理部按照“借款人的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延长五年”等有关要求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次年1月1日按相当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

6、款时,应填写《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向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属各县市(区)管理部提交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借款人的职业及经济收入情况的真实、有效证明; (三)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四)借款人婚姻状况证件或证明; (五)合法、有效的购(建造、翻建、大修)房合同、协议等; (六)自建住房的借款人,应提供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证件或文件和土地管理部门发给的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书,以及工程预算等; (七)翻建、大修住房的借款人,应提供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原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以

7、及工程预算等; (八)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九)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自筹资金来源和数额证明; 第十二条  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属各县市(区)管理部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借款的可行性进行审查、核实确认,并在借款人提交上述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将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通知借款人。准予贷款的,由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属各县市(区)管理部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借款人持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属各县市(区)管理部批准贷款的有关手续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8、并取得《房屋他项权证书》,到受委托银行按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四条  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由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属各县市(区)管理部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对两年之内购买商品房及二手房且已获得房屋产权证或全额发票的借款人,可以将贷款划入借款人个人账户。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经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属各县市(区)管理部和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中签订相应的担保条款或担保合同。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二种: (一)住房抵押担保。借款人以所购建自用住房为抵押的,到房屋

9、所在地、县、市(区)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用所购之房屋作抵押的,其抵押房屋的价值按已签定生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标定的房屋总价为抵押价值,不再通过中介机构评估。如抵押当事人对抵押价值产生异议的,经借款职工和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相关县市(区)管理部双方协商同意,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二)质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国债、贷款银行存单等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相关县市(区)管理部和承办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等作为质押物。 第十六条  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材料(原件)均由受委托银行保管并承担保管责任,受委托银行收到材料后,应向抵

10、押人出具保管证明。 第十七条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委托银行和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相关县市(区)管理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设定的抵押物,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未经贷款银行和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相关县市(区)管理部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重复抵押、变卖、馈赠。 第十九条  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至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抵押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解除抵押权。 第二十条  对设定的质押物,在质押期间,受委托银行必须妥善保管,质押物如有损坏、遗失,

11、受委托银行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质押担保的期限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在贷款期限内实行按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起次月进入还款期,受委托银行在每月规定的扣款日以代扣方式从借款人有关账户上扣收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受委托银行在10日内将保管的抵押物他项权证等权属证明及质押物退还抵押人、出质人,抵押人、出质人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相关县市(区)管理部及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手续。

12、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借款期间,借款人未按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相关县市(区)管理部和受委托银行有权根据与借款人签定的《借款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相关县市(区)管理部和受委托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解除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二)借款人擅自将抵押物拆除、转让或重复抵押等; (三)拒绝或防碍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相关县市(区)管理部和受委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和抵押物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

13、四)提供的文件、资料不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五)未经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相关县市(区)管理部和受委托银行同意,与他人签订有损委托银行和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相关县市(区)管理部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六)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或质押权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受委托银行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质)押的; (七)借款人在履行合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遗产或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原贷款合同的; (八)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用于购买高档商品房或经营性用

14、房。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有其他债务关系且月还款额度超出家庭收入50%的,或者有不良贷款记录的,不得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款人、受委托银行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8月28日发布的《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作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

15、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

16、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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