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11 ,大小:55KB ,
资源ID:3572343      下载积分:8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3572343.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开发区综合治税管理办法.doc)为本站上传会员【精***】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开发区综合治税管理办法.doc

1、 河北邯郸经济开发区 地方税收综合治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邯郸市保障地方税收若干规定》,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综合治税是指在管委会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作、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税收综合治理机制,共同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 第三条 综合治税应当遵循依法、协作、服务、便捷的原则,以协助监督、信息共享、委托代征等为主要方式,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第四条 本办

2、法适用于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综合治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区管委会设立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任务是: (一)审定综合治税工作有关制度,建立综合治税长效机制; (二)协调成员单位在综合治税工作中的关系; (三)督促、检查综合治税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制定综合治税工作的各项制度; (二)负责涉税信息的接收、反馈工作,解决各成员单位日常涉税信息交换中存在的问题; (三)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综合治税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无法协调的重大问题及时提请领导小组解决; (四)研究

3、综合治税工作新举措,促进综合治税工作有序开展。 第三章 部门监控职责 第七条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或者取代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以及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实,依法处理,并对举报人情况严格保密。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综 合治税工作,认真履行综合治税监控监管义务。 (一)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对依

4、法应当纳入税收管理的收费项目不予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在支付所有涉税款项时,应要求收款方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开发区国、地税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及发票,不能提供的,区财政局不得支付相关款项。 (二) 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对通过转让方式取得房产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证明;在办理产权登记和过户手续,核发《房屋产权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拆迁许可证》和物业资格证书时,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供区地税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开具的税收完税凭证及发票。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办理。 (三)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

5、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区地税部门出具的税务登记证明;未提交的,一律不予办理,同时及时通知区地税部门。 (四) 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划拨、抵押、核发证照等手续时,应要求交易方提供区地税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及发票,不能提供的,一律不予办理。 (五) 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自然人申请办理股权变更 登记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区地税部门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企业或商户在新办工商登记和年检时,须提供当年区地税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或完税证明。未提交相关证明的,一律不予办理。 (六)公安部门配合财政、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 为,协助财政、税务稽查人员税收执法工作,及时

6、提供护税保障。 (七)国、地税部门研究本区税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 行业税收管理难点和盲区,分析各行业税收特点,拟定具体的行业税收管理的部门协作需求,并向管委会提出综合治税建设性意见。 (八)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规范委托代征行为,加强对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委托代征零散税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积极的协助,依法代征、解缴税款,并向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代征税款有关信息。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要按规定与代征单位签订委 托代征协议书,受托方要按协议规定的内容依法代征税款。 (九)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控涉税

7、行为,依法履行综合治税监控责任。 第十条 区内各金融机构对税务部门采取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实施账户开立情况查询、存款查询、 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凡在本辖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工程结算时,必须到开发区地税局开据《河北省邯郸市建筑业发票(代开)》,并依法纳税。建设单位拨付和结算工程款项时,须核对施工单位提供的是否是开发区地税局开据的《河北省邯郸市建筑业发票(代开)》。未按规定开具的,一律不予办理结算。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委托代征工作,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代征税款的情况

8、及时向税务部门拨付代征手续费,由税务机关按规定比例向代征单位支付代征税款手续费。 第三章 信息传递 第十三条 区管委会建立综合治税信息交换平台;。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传递涉税信息。 (一)经济发展局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内资企业的工程项目论证计划、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招商因子引资重点项目等信息,包括投资者姓名或企业名称、法人、联系电话、投资企业性质、主要经营范围、建设地点、计划投资总额等信息;企业破产清算、兼并以及企业改制等信息;地区生产总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和利润、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等信息。 (二)投资促进局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

9、外资企业的工程项目论证计划、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招商因子引资重点项目等信息,包括投资者姓名或企业名称、法人、联系电话、投资企业性质、主要经营范围、建设地点、计划投资总额等信息。 (三)创业中心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进驻企业相关信息。 (四)工商部门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信息。 (五)社会事业局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提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等情况;每年福利企业年检结束后20日内提供福利企业的认定信息。 (六)质检质监分局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发放、检验等信息。;并为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组织机构代码赋码情况提供保障。 (

10、七)财政局于每季终了后20日内提供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收费信息。 (八)城乡规划局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规划、审批等信息;城区拆迁等信息。 (九)国土资源局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土地使用证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土地面积、坐落位置、证书号;土地转(出)让信息,包括转(出)让方、转(出)让方地址、受让方、受让方地址、土地位置、土地面积、土地成交价格、转让金额等信息。 (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上月房产登记信息,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和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相关信息;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已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等信息;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11、证相关信息,包括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概算、施工单位等信息。负责提供开发区范围内商用房产信息和出租信息,做好备案登记工作,包括产权人、房产性质、建筑面积、房产证号、使用方式、产权人身份证号(或企业注册号)、联系电话等信息。 (十一)公安局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车辆注册登记、车辆年检、经营性停车场注册信息;房屋租赁情况登记信息,包括租赁地址、始租时间、用途、房产情况,租住人情况;特种行业相关服务信息等。为区地税部门查询纳税人身份证件号码、暂住人口居住、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出入境等情况提供保障。 (十二)交通部门于每季终了后20日内提供各类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等信息。 (十三)卫生

12、局于每年终了后20日内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认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放、医疗机构名称、注册登记号码、法人代表等信息。 (十四)文教局于每年终了后20日内提供审批成立学校、批准办学、批准成立幼儿园等信息。 (十五)区国、地税机关于每月征期结束后10日内提供上月税务登记变动、企业申报纳税等信息,提供本区税源分析状况等信息。 第十四条 税务部门在进行税源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税收管理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有关涉税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提供。 第十五条 传递或提供有关涉税信息的具体内容、方式,由综合治税办公室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

13、不能按时向区综合治税办公室传递信息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做出说明,情况消失后应及时补报。涉税信息涉及纳税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有关部门应当为其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传递。 第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地税部门应当实行涉税信息共享,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要严格管理,只能用于税源分析和税收征收管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 综合治税办公室应当每年对涉税信息传递工作进行总结。对全年按时、按要求传递信息的部门或单位向区管委会申请给予适当的补贴;对重要税源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内容翔实具体、对税收有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向区管委会申请给予奖励。补贴、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

14、列支。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九条 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定期对综合治税工作进行考核检查,对工作不力、不报、迟报、漏报、错报报表和信息,导致税收管理不到位或造成税收流失的,由监察机关视损失情况、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无特殊情况,一次未报传或三次延迟报传信息的,综合治税办公室及时反馈给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区管委会对相关部门或单位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无特殊情况,两次未报传或多次延迟报传信息的,综合治税办公室及时反馈给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区管委会对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进行整改。

15、 (三)无特殊情况,三次以上未报传信息的,综合治 税办公室及时反馈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由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按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因未报传信息,致使税源流失,造成税收损失的,由监察机关视损失情况、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区监察机关应当对地方税收保障工作进行监察,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作出监察决定或建议;对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的涉税信息传递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核实,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制定,并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负责协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6、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

17、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11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