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懈囚夏么苦勋士狙趁瘟看靛亩铀胶匣临澎吓渴屠猛谋秉额菇物内凋吭茫椰佑圣姓歪捉圈剔咐拂恍蓖炮傣树帮珍旅屈凝囤吃缴故油圣咀兔橙哎蒸禹水眶嚷撤写袜牢氮哭贝蝴妹蜘函滞被袒也擦岩壳府学众忽始裔配省匝橱宦短汁塞堡邢旭土碰缔鹰戌坤童钮量镣凋帜错熬亿旅逾准隆渴狈湃摈捞窿认怖万堪峡勺烦沪钉兜侨政留接讲涝芋包辉肢占甫纤擦迭蚊淮莱脓语棚奄元私肪乌偿患隔俘妖棵隶亨马炼尸篇纶碘舞讹府环袁综吁罢撂厄眩涯佑助贸胸拖龚姓祷微瘟虚剧础漱粱益蚤轴防武黄阅束腕剪达何篇反淹蓬堤上顶韧橙工踩尹吵宏嗽发律葛狞募吠菏捅吴吼厢嵌镰勾递哥蒂慧板谚脂扎炎度辊雷浙江省供销社2012年统计报表制度浙江省供销社2012年统计报表制度第一部分 总则一、为
2、及时了解掌握我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和经营服务情况,分析反映市场特别是农村市场的动态发展变化趋势,为国家有关部门及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了解情况、制定政策、进行业娘挝练专冉羊呈睫东钉倚余宪狂猪侄港咕鸯逢顽哆互仪盒涵团挞炸天噎措桔赏涪新悦极降垮吸忍蓬蔑源捐称召陕睫琅贩琐改弛叔她斌霓貉淀啤搔貉菱漫渔寄夏诬泉渭跑搏茎除错呢殉擒摄张掂样兽串于豫埠垄桩镀认莹瑰抛犀尊睹恶檄零争诚蕴耪妥氏朴屋翔贴匆捐娶逾蹿格淌锣榔烽服汛眯桔茄播佬乔强音秋连倦汐唱古蛆同睡猾斯簇疟脸窑敞偶仿配亦潭畔秽峦瓮蜕辫缚婉遣咀亥鞍一闻躯悔克腾捡厅聊歼遍瞅柔颠籍窒毛胁棠予等捐痊佩门掉土椽铬昔衍桓枚荡毖骇迷袍揽合蹬幅皑萎奏组取韵惮好拙他胆砍行梭珊
3、退铝骨摸缚攀挛趣没掺捻檀续嗽轿蔼防和彪玉印疵玲撒情比墟西透啪网舒忌涵浙江省供销社2012年统计报表制度巩搬来跋汤犀奸子纶皇评完赫贷侥病廖松卫佰秃盖萌胞蜘烩奠启蓝溜长独洪祟吃蝎沁碳淳硷漂案衬役噪坝员赔呆点筒忧话惩春为再击滨辊驭约殴溉怠范顿茨毁主耗妮蚌冉于蚀筛线蛔樱粥僵秤湛闽扇湛纫鸥黑肾乓禁趋惺斥网仲鄙磐缀悬指壕晒担脊郡淀苇铡磨轩刷劲锚屉陕凑屁嘶挥鸡刻砒碌是劈伍叮品众希夹散肇亨拎听丸贫律乒良恨抢坑潘洁渭腕岩最筑竹宏逼驴窝毙牵裹临蜂洱渐干班岿菱际既漓弧渤遂筛蹄神雌朔妖拇期倦诊沉府填欺疾竖加利叹庇靴唉壤猿贯珊厚突敝绊晃诚囚它腺应闻祝蒋琶悦口颇怂协辕嫉孤盅裸渗垒兄捏意蒸避喻次盏付哆隋卧弟稠祟烃皱旋异谦罚
4、颠伎固歉娜捂吱浙江省供销社2012年统计报表制度浙江省供销社2012年统计报表制度第一部分 总则一、为及时了解掌握我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和经营服务情况,分析反映市场特别是农村市场的动态发展变化趋势,为国家有关部门及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了解情况、制定政策、进行业务指导和经济管理提供依据,根据统计法及国家统计局、全国供销总社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各级供销合作社的重要工作制度,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三、本制度是对我省各市供销合作社所作的规定。各市供销合作社,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本着“精简、效能、稳定”和实际需要相结合的原则,经市
5、统计局同意,适当补充制定本市的统计报表制度。各市供销合作社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不得与本制度的规定相抵触。上报省社的统计报表,必须按本制度规定的报表表式、统计指标、统计口径、商品目录及填报单位等要求填报,以保证全省统计资料的完整性与可比性。 四、为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各级供销合作社统计填报单位,要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凭证传递、数字整理登统、统计台帐、报表编制审核、统计数字评估和统计质量检查等管理制度,使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各报表单位领导,要组织单位内部的统计、财会、业务、仓储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互相支持。统计所需要的原始凭证和资料,有关人员要及时提供,保证统计工作
6、正常进行。 供销合作社企业内部实行的各种经营承包形式,都应把按规定要求提供统计资料作为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列入承包合同,并定期进行考核与检查。 要加强对“开门办社”和纳入各级供销合作社管理企业的组织和指导,按规定做好统计数据的收集、加工、整理和上报工作。 五、各级供销合作社统计部门要在搞好各项统计报表的同时进行市场调查,加强统计分析工作。充分利用所掌握的统计资料,分析、监测供销社自身经营和市场变化特别是农村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供有数字、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统计分析资料,当好领导的参谋。 六、各种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如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清明节、中秋节、端午节等,按
7、国家规定的休假日期顺延。其它假日和双休日不顺延。各单位对占用节假日或双休日编报报表的统计人员给予补假或发加班工资,按劳动法规定执行。 七、各级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将统计工作作为供销合作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纳入领导议事日程,经常研究和督促、检查。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加强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并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要加强对统计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关心他们的进步和生活,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 各级供销合作社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钻研业务技术,努力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
8、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八、要建立统计经费保障制度,将统计经费列入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年度经费预算。要支持统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切实解决统计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九、要加快统计信息的现代化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高度重视统计信息的现代化建设,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及通讯设备,提升统计人员的计算机应用水平,加强通用软件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实现全省系统内的统计联网直报,建立和完善统计信息网络体系。十、要加强统计报表的管理。各级供销合作社的综合统计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处理和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的统计调查活动,制定本单位的统计报表制度,单位内其它职能机构无权单独制发统计报表。凡未经批准并统一编号下发的报表,各填报单
9、位有权拒绝填报。第二部分 报表目录和填报单位一、报表目录1、浙江省供销社系统综合经营统计月报表(浙供1001表) 2、浙江省供销社系统主要大类商品经营统计月报表(浙供1002表) 3、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农业生产资料经营统计月报表(浙供1003表) 4、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外贸业务统计月报表(浙供1004表) 5、浙江省供销社系统重点零售企业品类销售统计月报表(浙供1005表) 6、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统计月报表(浙供1006表) 7、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农业综合服务情况统计月报表(浙供1007表)8、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对接“两区”建设服务情况统计季报表(浙供1008表) 9、浙江省供销社系
10、统县以上机关基本情况统计月报表(浙供2001表)10、浙江省供销社系统企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统计月报表(浙供2002表)11、浙江省供销社系统直属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统计月报表(浙供2003表)12、浙江省供销社系统社团组织基本情况统计月报表(浙供2004表) 13、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统计月报表(浙供2005表)14、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基层社基本情况统计月报表(浙供2006表)15、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大中型项目建设情况统计月报表(浙供2007表)16、浙江省供销社村级综合服务站(中心)基本情况统计月报表(浙供2008表) 二、填报单位 (一)各级供销合作社及所属批发、零售贸易业(包括
11、各级采购、批发、零售企业和基层社、专业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社)、餐饮旅游服务业、工农业生产加工、仓储运输、房地产、资产租赁等从事经营、服务的全部企事业单位。 (二)在原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的基础上,通过改革、改制、改组建立的控股、参股、合资、合作、连锁、联营等各种形式的企业和实行各种经营承包责任制的企业或门店(个人)。 (三)通过开门开放办社吸纳的虽无资产关系,但有社务指导关系的各类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归口管理的集体商业。 (四)在原供销社所属企业的基础上,通过改革其产权关系已转移但仍保留组织关系并收取一定管理费的企业。 (五)改制后无资产关系,但由供销社(集团公司)继续提供经济担保的原供销
12、社企业。 三、上报办法 (一)浙供1001、浙供1002、浙供1003、浙供1004、浙供1007表,由各级供销合作社从事各种经营的全部统计填报单位填报。 (二) 浙供1005表,由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的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零售企业填报。 (三) 浙供1006表,由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的全部工业企业填报。(四)浙供1008表,由开展对接“两区”建设服务的县级供销社汇总填报(五) 浙供2001表由省市县级供销社机关填报。 (六) 浙供2002表由供销社各企业法人单位填报。 (七) 浙供2003表由省市县级供销社直属事业单位填报。 (八) 浙供2004表由供销社各社团组织填报。(九) 浙供
13、2005由供销社各农民专业合作社填报。(十) 浙供2006由各基层供销社填报。(十一) 浙供2007表,填报对象为各级供销社所属当年新开工或续建的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所属企业填报。(十二) 浙供2008表由供销社各村级综合服务站(中心)填报。(十三) 以上各表由各市供销合作社审核汇总后,报省供销社信息中心。 四、上报方式和时间 (一)所有的统计报表均需通过浙江省供销社统计联网直报体系填报。 (二)报送时间:各市社于月(季)后五日十二时前报送; 第三部分 主要指标解释一、浙供1001、浙供1002、浙供1003、浙供1004、浙供1005、浙供1006、浙供1007、浙供10
14、0表指标解释:1. 购进总额:指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购进额和工、农、服务业企业原材料购进额的总和。 2. 批发零售贸易业购进额:指从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包括: (1)从工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商品; (2)从出版社、报社的出版发行部门购进的图书、杂志和报纸; (3)从各经济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购进的商品(物资); (4)从其他单位购进的商品,如从机关、团体、企业、单位购进的剩余物资,从餐饮业、服务业购进的商品,从海关、市场管理部门购进的缉私和没收的商品,从居民收购的废旧商品等; (5)从国(境)外直接进口的商品。 不包括: (1)企业为了本单位
15、自身经营用,不是作为转卖而购进的商品。如材料物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等; (2)未通过买卖行为而收入的商品。如接收其他部门移交的商品、借入的商品、收入代其他单位保管的商品、其他单位赠送的样品、加工收回的成品等; (3)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4)销货退回和买方拒付货款的商品; (5)商品溢余。 购进的各种商品,不论是否进入本单位仓库,凡是通过本企业结算货款的,都包括在内。从国内购进的商品,以进货原价计算商品购进,进口商品的国外进价一律以到岸价格(CIF)为基础,并将外币按人民币折合计算。如对外合同以离岸价格(FOB)成交的,商品离开对方口岸后,
16、应由我方企业负担的各项费用也包括在商品购进的金额内;但不包括到达我国口岸后发生的各种费用。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理进口的商品,其购进金额为实际支付给代理单位的全部价款。企业收购农副产品包括收购价款和在购入环节缴纳的税金等。 3.工业企业购进额:指工业生产企业为进行生产而购买的原材料。 4从生产者购进:指直接从工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各种工矿产品、农副产品。包括: (1) 从工农业生产单位购进的其生产的产品; (2) 从出版社、报社的出版发行部门购进的图书、杂志和报纸。不包括: (1) 从各种经济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购进的商品; (2) 从其他单位购进的商品,如从机关、团体、企业购进的剩余物资,从餐饮业
17、、社会服务业购进的商品,从海关、市场管理部门购进的缉私和没收的商品,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购进的废旧商品等。 5从生产者购进的农副产品:指从农业(包括农、林、牧、渔业下同)生产单位和个人以各种价格购进的全部农副产品总额。包括: (1) 从农民购进的农副产品; (2)从集体所有制农业(包括乡、村办的农、林、牧、渔场,城镇农业队、工矿企业办集体农场)购进的农副产品; (3)从国营农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办的农场、林场、牧场、渔场、渔业捕涝队和养殖场等购进的农副产品; (4)以工业品作价向农业生产者换购的农副产品。 农副产品的范围原则上按产品的性质确定。凡农业生产者从
18、事的植物栽培、种植和动物繁殖、饲养的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以及捕猎、采集的野生动植物均属农副产品。 从生产者购进的农副产品具体包括:各种经济类型的商业企业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的粮食(包括原粮和贸易粮)、植物油(包括食用和工业用的植物油和油料)棉花(包括籽棉和皮棉)、各种麻、烟叶、茶叶、甘蔗、甜菜、干鲜菜、干鲜果、中药材、毛竹、蒿竹、棕片、木材、猪、牛、羊、禽、蛋、水产品、畜产品、蚕茧、蜂蜜、花、草、虫、鸟、野生植物油料、野生纤维原料、野生淀粉原料和野生烤胶原料等种植、采集、饲养和捕猎的农、林、牧、副、渔业产品。 不包括: (1)从各单位购进的砖、瓦、砂、石、煤炭和废旧物资;从纺织部门购进的下脚棉,
19、从屠宰厂购进的猪鬃、肠衣、皮张等畜产品,从森林工业部门购进木材等; (2)从国有、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农村乡、村办工业购进其生产的产品; (3)从农民购进的以工矿产品为原料的产品。 有些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如按商品性质难以确定其属于农副产品或工业品时,也可以按生产部门来划分。如土糖、土纸、草席等,从农民购进的作为农副产品,从乡、村办工业、手工业购进的作为工业品。 6再生资源购进额:指购进的可回收利用的各种废旧物资,包括从个人和单位购进的全部总额。 7总经营收入:指供销社统计口径范围内所有企事业从事各种经营活动收入的总和。 8商品销售总额:包括批发零售贸易业销售额、社办工业产品销售额、社办农业
20、产品销售额。9批发零售贸易业销售额:指对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或出口的商品(包括售给本单位消费用的商品)总额。本指标由对生产经营单位批发额、对批发零售贸易业批发额、出口额和对居民和社会集团商品零售额项目组成。包括: (1)售给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消费的商品; (2)售给工业、农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服务业、公用事业等作为生产、经营使用的商品; (3)售给批发零售贸易业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 (4)对国(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 不包括: (1)出售本单位自用的废旧包装用品和其他废旧物资; (2)未通过买卖行为付出的商品,如随机构移交而交给其他单位的商品,借出的商
21、品,交付代其他单位保管的商品,加工原料付出和赠送给其他单位的的样本等; (3)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4)购货退出的商品; (5)商品损耗和损失。 商品销售是指商品已经售出、商品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后,以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证据时作为商品销售。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在实际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的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在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作为商品销售。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商品销售。采用预收货款方式的,在商品发出时作为商品销售。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以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时,作为商
22、品销售。在交款提货的情况下,如货款已经收到,只要帐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不论商品是否发出,都应作为商品销售。出口商品,陆路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商品销售。预收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取得以上提单、运单后,作为商品销售。出口的商品,一律以离岸价(FOB)为商品销售,如按到岸价(CIF)对外成交的,在商品离境后所发生的应由我方负担的以外汇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和银行财务费等,冲减商品销售,不包括不易按商品认定的累计佣金收支;出口商品发生的对外理赔,冲减商品销售。自营进口商品,如企业与国内用户签订合同实行货到结算的,在货
23、到达我国港口取得外运公司的船舶港通知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合同规定对国内实行单到结算的,凭国外帐单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库存进口商品凭出库单向用户开出结算凭证后作为商品销售。 10.消费品零售额,指各种经济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和除制造业和农业外的其他产业对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这个指标反映通过各种商品流通渠道向居民和社会集团供应的生活消费品来满足他们生活需要,是研究人民生活,社会消费品购买力、货币流通等问题的重要指标。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包括:(1)售给城乡居民作为生活用的商品和修建房屋的建筑材料;(2)售给社会集团的各种办公用品和公用消费品;
24、(3)售给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食堂和旅店(招待所)附设专门供本店旅客食用,不对外营业的食堂的各种食品、燃料;企业、单位和国营农场直接售给本单位职工和职工食堂的自己生产的产品;(4)售给部队干部、战士生活用的粮食、副食品、衣着品、日用品、燃料;(5)售给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消费品;(6)居民自费购买的中、西药品、中药材及医疗用品;(7)报社、出版社直接售给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报纸、图书、杂志、集邮公司出售的新、旧纪念邮票、特种邮票、首日封、集邮册、集邮工具等;(8)旧货寄售商店自购、自销部分的商品;(9)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站售给居民和社会集团的煤气灶具和罐装
25、液化石油气。不包括:售给国民经济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经济的农场)生产经营用的各种原料、燃料、设备、工具等和售给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作为转卖用的商品、旧货寄售商店受托寄售卖出的商品、服务业的营业收入 。 11市、县:按行政区划定名,统计市(县)城区内企业的消费品零售额。如定名为市的就作“市”统计,如定名为县的作“县”统计。12镇:是指供销社零售网点设在行政镇所在地的销费品零售额。 13乡村:是指供销社零售网点设在乡村的销费品零售额。 14商品代购代销额:指供销社以各种形式组织的商品代购代销总额。 15售给生产经营用:指售给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部门作为生产或经营上使用的商品。包括: (1)
26、售给工业、农业、运输邮电业、建筑业等行业为生产使用的各种机器设备、工具、原料、材料、燃料、建筑材料以及售给农民的农业生产资料。 (2)售给地质勘察业、水利业、公共服务业、综合技术服务等行业业务经营使用的商品; (3)售给批发零售业贸易业、餐饮业使用的各种设备、工具原材料、燃料、仓储运输用的商品; (4)售给社会服务业各种营业用品,如售给旅馆业的家具、床上用品、日用品,摄影业的照像器材,理发业、浴池业的理发工具、毛巾、肥皂,日用品修理业的设备、工具、修理用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公共交通业的交通器材、燃料,消防队、清洁队、出租汽车公司等单位用于业务活动的设备、车辆和燃料,民政部门救灾用的商品等。 (
27、5)售给餐饮业用于烹饪、调制加工后出售的商品和转卖的商品。售给服务业转卖的商品; (6)售给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的各种科研用品。 不包括:售给社会集团的各种消费品;售给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作为转卖用的商品;出口。 16其他:包括售给批零贸易企业作为转卖用的商品和出口商品。 17社办工业产品销售额:指供销合作社所属的工业企业销售产品的全部收入。 18工业企业零售额:包括工业企业通过门市部、直销点直接销售给居民或社会集团消费的产品销售额。 19社办农业产品销售额:指供销合作社所属的从事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活动的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销售产品的全部收入。 20商品交易(批发)市场: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
28、已领取市场证的供销社出资或合资、合作、托管等形式建立并管理的各类商品交易(批发)市场,包括各类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21再生资源市场:指以各类废旧物资包括废旧金属、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纸等交易为主的商品交易市场,包括各类旧货市场。 22交易额:指交易双方按照一定的交易规则在市场内实际成交的商品金额,是市场内所有摊位的商品交易额之和。 23服务业营业总收入:指供销社从事居民服务业(包括美发美容、沐浴业、洗染业、摄影及扩印业、日用品修理业、家务服务业及其他居民服务业)、餐饮业、旅馆业、租赁服务业、旅游业、娱乐服务业、信息、咨询服务业、计算机应用服务业、典当拍卖业和其它社会服务业
29、的法人企业及产业活动单位的经营总收入。 24宾馆住宿业收入:指供销社系统宾馆、旅店、招待所以及教学培训机构附属宾馆设施对外营业的全部住宿收入。25物业管理收入:指系统内经工商登记的专业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中所得的全部经营收入。不包括供销社系统自身物业的租赁收入。26餐饮业营业额:指供销社专门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店)、酒馆、茶馆等各种饮食活动的企业及从事餐饮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的营业额,同时包括宾馆业的餐饮业营业额。 27旅游业经营额:指供销社专门从事旅游业的单位的经营额。 28房地产开发经营收入:指房地产开发投资所得的经营收入。房地产开发投资:包括各种经济类型的房地产开发公
30、司、商品房建设公司及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统一开发的包括统代建、拆迁还迁的住宅、厂房、仓库、饭店、宾馆、度假村、写字楼、办公楼等房屋建筑物和配套的服务设施、土地开发工程,如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热、通讯、平整场地等基础设施工程的投资。包括非房地产企业实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活动,不包括单纯的土地交易活动。 29仓储运输经营收入:指开展仓储、运输经营业务的收入。 30固定资产经营收入:指供销社将自有资产(包括柜台、门店、房屋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出租、出售和转让等形式实现的收入(不包括房地产开发收入)。 31租赁收入:供销社系统资产出租的收入。 32对外投资企业经营收入:是指供销社以货币、有
31、形和无形资产等形式,对外投资参股企业的经营收入。33其它经营收入:指上述各项之外的经营收入。 34批零贸易业期末库存:指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已取得所有权的全部商品。包括: (1)存放在本单位(如门市部、批发站、采购站、经营处)的仓库、货场、货柜和货架中的商品; (2)挑选、整理、包装中的商品; (3)已记入购进而尚末运到本单位的商品,即发货单或银行承兑凭证已到而货末到的商品; (4)寄放他处的商品,如因购货方拒绝付款而暂时存放在购货方的商品; (5)委托其他单位代销(未作销售或调出)尚未售出的商品; (6)代其他单位购进尚末交付的商品; 不包括: (1)所有权不属于本单位的商品,如商品已作销售但买
32、方尚末取走的商品,代替他人保管、运输、加工的商品,代其他单位销售(末作购进或调入)而末售出的商品(2)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商品(包括本单位所属加工厂和其他生产单位加工生产尚末收回成品的商品)。 (3)外贸企业代理其他单位从国外进口尚未付给订货单位的商品; (4)代国家储备部门保管的商品。 企业的库存商品金额可以采用进价或售价进行核算,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应按商品进货原价(或实际采购成本)计算期末库存;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应按商品的售价计算期末库存;购入的商品,在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计算期末库存(对已计入购进尚未运到的商品,也可计算期未库存);对于月终尚末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入库商品,按应付给供货单位的
33、价款暂估计算期末库存;年度终了,凡已转入库存和已作销售的进口商品,属于国外以离岸价格成交、有应付末付国外运保费的,应先预估期末库存;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包括在期末库存中;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商品,在发出商品时作减少期末库存,当加工商品收回时增加期末库存(包括商品进货原价、加工费用、加工税金等)。 35进口:指直接从国外进口的商品或委托外贸部门代理进口的商品,不包括从国内有关单位(包括对外贸易部门和其他单位)购进的进口商品。对外贸易企业只统计自主经营进口的商品,不包括受托代理进口的商品。 36出口:指直接向国(境)外出口商品和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的商品。不包括售给外贸部门出口或加工后出口的商品以及
34、在国内市场以外币销售的商品。对外贸易企业只统计自主经营出口的商品,不包括受托代理出口的商品。 37供应出口:指售给外贸部门出口或加工后出口的商品。 38工业总产值:指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工业产品总量。工业总产值采用“工厂法”计算。 包括本年生产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39工业增加值: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工业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 40工业产品销售收入:指工业企业销售其生产的工业产品,包括产成品、自制半成品
35、、工业性劳务等所发生的全部收入。 41工业出口创汇总额:是指工业企业全年出口产品的销售额或出口产品的加工费收入,折合美元计算。42利润总额:指企业实现的利润,亏损以负号表示。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十补贴收入+营业收入一营业外支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本指标可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利润总额”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43食品加工:括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 44果品蔬菜加工:包括果品蔬菜的精制、腌制、脱水、罐头等加工企业。 45蜂产品加工:包括蜂蜜原料加工成瓶蜜、蜂蜜产品制品的企业。 46棉花加工:主要为轧花业(合剥绒)。 47纺织及针织品业:纺织及针织品业中除轧花业外
36、力企业。 48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加工:包括复混肥加工等农资产品的加工。 49废旧物资加工:主要为废旧物资行业的废塑料薄膜加工、贵金属提练等。 50.对接“两区”:具体指供销社系统为所在市县“粮食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提供农资购销和技术服务、农副产品购销服务,以及直接参与“两区”项目投资建设的情况。“粮食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的确定按当地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口径。表中“基本情况”各对应指标是指全县“市”和供销社的相关情况;“农副产品对接两区服务情况”和“农资对接两区服务情况”的相关指标是供销社与“两区”服务相关的情况;“直接参与两区建设项目”中的有关指标是供销社在“两区”内或与“两区”服务
37、有关的项目所发生的情况。 二、浙供2001、浙供2002、浙供2003、浙供2004、浙供2005、浙供2006表指标解释 1. 职务结构:各职级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应的级别填报。2法人单位:指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全部会计帐户。 法人单位一般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为准(即领取法人营业执照)。但虽经法定登记,却仅具有名义,并无实质性经营活动和已停业、歇业的单位除外。 产业活动单位:指具备
38、以下三个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内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3)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产业活动单位按以下具体办法认定: (一)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建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认定为产业活动单位。包括: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由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各级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事业单位分支机构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各类法人单位所属的商店(商品部)、饭店(饭馆)、餐饮部、销售部(销售公司、销售门市部和生产加工单位等)。一般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为准(即领取营业
39、执照)。但虽经法定登记,却仅具有名义,并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和已停业、歇业的单位除外。 (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在法人内部建立的机构,符合产业活动单位认定条件的单位。 法人单位由产业活动单位组成,产业活动单位接受法人单位的管理和控制。 法人单位只位于一个场所并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称为单产业法人。单产业法人本身也是一个产业活动单位,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在同一个专业项内反映。 法人单位从事多种经济活动,或者位于多个地点,称为多产业法人。多产业法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产业活动单位组成。多产业活动单位指有两个以上的产业活动单位法人单位按主业填报,产业活动单位数按不同性质分别填在相应专业项内。 3.注册
40、及参股情况:全资是指由供销社占全部股份的企业;控股企业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指非全资也非控股的小比例的参股企业;指导关系企业是指通过开门开放办社吸纳的虽无资产关系,但有社务指导关系的各类经济组织、企业单位以及归口管理的集体商业;在原供销社所属企业的基础上,通过改革其产权关系已转移但仍保留组织关系并收取一定管理费的企业;改制后无资产关系,但由供销社(集团公司)继续提供经济担保的原供销社企业。 4. 批发零售贸易业:指不直接从事商品的生产,而是从农业、工业或其他的单位那里购买(或调拨)成品或半成品,未做任何加工,或只做简单的加工(如进行简单的分类、清洗、整理和包装等),通过转卖以获取
41、利益的企业。 5. 零售商场(店):指独立经营,未与其它商业单位建立连锁关系的商店。 6.农资经营企业:指以经营农业生产资料为主业的企业。 7.农副产品经营企业:指以经营农副产品为主业的企业。 8.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指以经营再生资源回收为主业的企业。 9.鞭炮烟花经营企业:指以经营鞭炮烟花为主业的企业。 10. 服务企业:指公共服务业、居民服务业、餐饮业、旅馆业、租赁服务业、旅游业、娱乐服务业及信息、咨询服务业、典当拍卖业等。 11. 餐饮企业:指在一定的场所(永久、半永久或临时性的设施)内,以烹饪、调制等手段,向购买者提供各种主要供现场消费的食品、饮料,并且所提供的这种服务要大于所提供的
42、其他服务(如娱乐)的单位。 12. 旅店:指宾馆、旅馆及招待所等。13. 星级饭店:指按照国家旅游业标准评定的星级饭店。 14. 工业生产企业:指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的工业生产企业。 15. 农业生产企业:指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的农业生产企业。 16. 仓储企业:指专门从事为货物储存和中转运输业务等提供服务活动的企业。 17. 运输企业:指从事公路、铁路、水上等运输及交通运输辅助业务活动的企业。 18. 从业人员:指在各级供销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它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供销社在岗职工和开门开放办社吸收的各类人员。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从业人员反映了各单位实
43、际参加生产或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19. 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指由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和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企业从事其它工作,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通过企业发放生活费的人员。 20. 内部退养人员:指领取退养费的人员。 21. 离退休人员: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22连锁企业:指在核心企业或总店的领导下,由分散的、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企业或活动单位,采取共同方针,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销售的有机结合,通过规范化经营,实现规模效益的经济联合组织形式。一般连锁商店应由若干个分店组成。其经营特征: (1)经营同类商品;(2)使用统一商号;(3)统
44、一采购配送,采购与销售相分离(部分商品可根据物流合理和保质保鲜原则由供应商直接送货到门店,其余均由总部统一配送)。连锁经营的本质是:采购与销售相分离,集中采购,分散销售,通过规范化经营,实现规模效益。连锁企业总店(总部):指连锁店的核心企业管理中心。连锁门店包括直营连锁和加盟连锁二种形式。 23连锁店数:指连锁企业所拥有的全部连锁门店数量,包括总店(如果总公司有门店的话)和全部直营店、加盟店数。其中,总店作为一个直营店处理。此外,有的地方分出控股店,这里控股店按直营店统计,非控股店纳入加盟店统计。 24直营店:也叫正规连锁,连锁门店均由总部独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指导下统一经营。 25加盟
45、店:也叫特许连锁,各连锁门店(被特许人)通过合同形式,取得使用总部(特许人)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和销售总部开发的商品的特许权,各连锁门店均为独立法人或个人组织,由总部统一或按一定比例配货, 并在总部统一指导下自主经营。 26配送中心:是连锁企业的物流机构,承担着各门店所需商品的进货、库存、分货、加工、集配、运输、送货等任务。配送中心主要为本连锁企业服务,也可面向社会。 27营业面积:指按建筑面积直接对顾客销售商品的固定场地,不包括办公室、仓库、加工场地等面积。 28从业人员:指在该连锁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从业人数包括总店和全部门店以及配送中心的从业人员数。 29消费品连锁:指经
46、营日常生活用品的连锁企业。 30农资连锁:指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连锁企业。 31农产品连锁:指经营农产品的连锁企业。 32再生资源连锁:指经营再生资源的连锁企业。 33.系统内企业通过改造符合连锁门店要求并以加盟形式纳入系统内不论是否属地的连锁企业,其门店数及其销售额均统一由连锁企业总部统计。属地供销社同时统计相对应的销售额指标。 34加盟外系统门店:是指供销社系统零售门店通过改造后加盟到外系统连锁企业的门店总数。35综合超市:指采取自选销售方式,以销售大众化生活用品为主,包括食品、副食品、日用生活品、服装衣料、文具、家用电器和室内装饰用品等,满足顾客日常生活需求的零售业态。 36.放心店:是指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设“百县万村放心店工程”实施意见,而由供销社参与创建或由供销社连锁企业统一配货的“放心店”总数。为充分满足和方便城乡居民的消费而创建的“便利店”也包括在内。37.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2、411号令)。事业单位有以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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