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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doc

1、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于2014年1月16日批准,请予公布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月16日 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01年7月31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制定,2001年8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7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江

2、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3年12月31日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修订,2014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

3、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并将水上交通安全监控设施、水上交通安全标志、公益性乡镇渡口及其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更新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县(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机构)具体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渡口、农用自备船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航行、停泊、作业 第五条 运输船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船

4、舶证书; (二)按照技术标准配备显示号灯、号型; (三)船名、船名灯箱、船籍港、载重线等标识牢固、清晰、完整。 第六条 船舶载运货物高度不得影响船舶驾驶人员的视线,宽度不得超出舷外,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对正在追越的船舶,其他船舶不得再追越。 在通航宽度受限制的航段或者水上水下活动水域,船舶不得追越,船队不得使用偏缆拖带。 第八条 危险货物运输船舶进入、驶离本市管辖水域前,应当向海事机构报告。 海事机构在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签证时,应当实船检查。 第九条 禁止在本市管辖的京杭运河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和Ⅰ类中等毒性危险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和Ⅰ类中等毒性危险化学品

5、范围,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航行安全的行为: (一)在装载易燃、易爆货物的船舶上使用明火的; (二)违反海事机构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措施的; (三)船员酒后驾驶船舶的; (四)人力船、挂桨机船攀吊航行船舶的; (五)从事船舶修造作业妨碍其他船舶航行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航行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未设停泊限制的航段,船舶停泊应当沿岸边顺靠,靠泊宽度自岸边水线向航道内不得超过航道水面宽度的四分之一。 第十二条 下列区域禁止船舶停泊: (一)桥梁、涵闸、翻水站、抽水站; (二)饮用水源地取水口、南水北调国控断面监测区域

6、 (三)狭窄、弯曲航道; (四)距离渡口二百米范围内; (五)影响助航标志、水上交通安全标志效能的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停泊的区域。 除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区域外,海事机构应当在禁止船舶停泊的区域设置禁泊标志。 第十三条 船队在泄洪航段或者在恶劣天气危及船舶安全时停泊的,拖轮应当保持备航状态,且不得与所拖船舶分开停靠。 第十四条 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应当在危险货物码头作业,在专用停泊区停泊。 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停泊时,其他船舶不得傍靠。 第十五条 船舶修造单位在船舶下水、试航三日前应当向所在地海事机构备案。需要维持水上交通安全秩序或者实施交通管制的,海事机构应当发布航

7、行通告。 第三章 水上游览和渡口渡运 第十六条 在通航水域从事水上游览活动的船舶,应当按照海事机构核准的航线或者在划定的水域内行驶。 封闭性的水上游览水域作为通航水域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七条 水上游览水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所属水域的交通安全管理,督促水上游览经营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水上游览经营人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义务: (一)建立健全水上安全管理制度; (二)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应的救援船舶和救援人员,并在营运时安排救援人员值班; (三)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四)加强对游客的安全教育,履行安全告知义务; (五

8、在游客自行操作游览船舶的活动水域设置明显标志; (六)核定载客十二人以上的游览船舶应当配备安全监控设备。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渡运安全的行为: (一)渡船未取得相应的证书投入渡运的; (二)船员未取得相应的证书从事渡运的; (三)在通航水域使用缆索渡运的。 第二十条 游览船舶、乡镇渡口渡船穿越或者横越航道时,应当保持瞭望,谨慎操作,并使用有效方式表明避让意图,主动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 顺航道行驶的船舶驶近渡运水域时,应当注意观察,谨慎驾驶,采取有效措施协助避让。 第二十一条 游览船舶、乡镇渡口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救生设施。 经营人应当督促乘客登船

9、后穿着或者手持救生浮具;船员和乘客未使用救生浮具的,船舶不得驶离码头。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二条 海事机构应当根据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和本条例的规定,设置水上交通安全标志。 临跨河设施、水上水下构筑物的安全警示标志由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设置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 水利部门调水作业前,应当通报海事机构。 第二十四条 海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影响通航安全的水情、气象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在汛期和枯水期,船闸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海事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的规定,不得为禁止通航的船舶提供过闸服务。 第二十六条 海事机构对涉嫌肇事逃逸、严重超载等重大违法行为的船舶

10、应当通知船闸管理机构不予提供过闸服务。船闸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将相关船舶信息及时向海事机构通报。 海事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船闸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采砂作业不得妨碍水上交通安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海事机构应当在重点航段和危险货物码头设立水上交通安全监控设施。 第二十九条 海事机构应当对乡镇渡口经营人以及渡船船员开展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对乡镇渡口的安全监督检查。 海事机构发现乡镇渡口、农用自备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向其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11、消除安全隐患,并将整改情况通报海事机构。 第三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落实乡镇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建立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责任制,督促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三)负责农用自备船登记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确定乡镇渡口渡运安全管理人员; (五)定期进行乡镇渡口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六)在节假日、集市日、农忙季节等特殊时段,组织人员维持乡镇渡口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第三十一条 海事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通讯地址。海事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

12、并予以答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技术标准配备显示号灯、号型的; (二)遮挡、涂改、毁损船名、船名灯箱、船籍港、载重线等标识的; (三)对正在追越的船舶进行再追越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并对经营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责任船舶停止航行或者作业: (一)装载货物的高度影响驾驶人员的视线或者宽度超出舷外的; (二)在装载易燃、易爆货物的危险货物运输船舶上使用明火的;

13、三)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未在危险货物码头作业的; (四)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未在专用停泊区停泊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并对经营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 (一)在通航宽度受限制的航段或者水上水下活动水域,船舶进行追越或者船队使用偏缆拖带的; (二)游览船舶穿越航道时,未避让正常行驶船舶的; (三)乡镇渡口渡船横越航道时,未避让正常行驶船舶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管辖的京杭运河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和Ⅰ类中等毒性危险化学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海事机构

14、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员酒后驾驶船舶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并对经营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船员暂扣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人力船、挂桨机船攀吊航行船舶的; (二)在未设停泊限制的航段,船舶停泊未沿岸边顺靠,或者靠泊宽度自岸边水线向航道内超

15、过航道水面宽度四分之一的; (三)在禁泊区停泊的; (四)船队拖轮未按照规定保持备航状态或者与所拖船舶分开停靠的; (五)傍靠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修造作业妨碍其他船舶航行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船舶修造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作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并对经营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营运: (一)未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应的救援船舶和救援人员的; (二)营运时未安排救援人员值班的; (三)在游客自行操作游览船舶的活动水域未设置明显标

16、志的; (四)核定载客十二人以上的游览船舶未配备安全监控设备的; (五)游览船舶、乡镇渡口渡船营运时,船员、乘客未使用救生浮具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通航水域使用缆索渡运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拆除缆索;拒不拆除的,由海事机构代为拆除,并对经营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跨河设施、水上水下构筑物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由海事机构责令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限期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对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海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

17、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实船检查的; (二)未及时发布影响通航安全的水情、气象等信息的; (三)未履行其他管理职责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履行管理职责或者未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追越是指船舶追赶、超过前方航行船舶的行为。 农用自备船是指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营业性船舶。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

18、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

19、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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