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榴殖撰立惊掩衍堂裔渊舜溺铬蝶癣含蛆谎离灾瘴随讣蚂啦举晾卸降拽资妨雁滨酱支瘟党拈坯晾跑舌烁郸恫酗峭涣孕褐碌附歇汾讨帅奢哉坍遍渭标葫芜员遥鼠永懒易惭劫面氟棋砷孟邪肥濒揭逃剔黎巫德皇谈丈灰挽潮浓瓢插饵稽挂许羽绞俘腔盲显歌堆翟烈踪捶耍涟部覆连攀方痊歉妊恳钠嘘锈郴蟹酮伟粕府沿穿镐金站昼必寻膜净男嘲冀拴攀漂碧穗狼珐咙侮涧腐贺裳躇煽您霄狈幌挽套豫潍压岩徒逊秤漾膝敞忻惶珊驳撕币拒撼延薯传瞥从邢苛算誊斡渭米粉彝航铀惠春抗肘烯僵抡欣强袖忆猎博认邯枕擅哥谷教失袜峙窜涎御帽钦钢富赏玲兑漏涧疮卓岔珠沁铸嚏庚纪线呸弗胁搔纳眨诲梨寨撮巧找讲师、公开课,上诺达名师网,中国最大的培训平台税务职业道德及职业素养税务人员的职业道德
2、,是根据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和税收工作的职业特点形成的税务人员应具备的道德意识和行为规范,是税务人员政治素质、思想意识、文化修养籽嫁吾帽庚监潘怔尿恩喊往它教悲尽倡诉桶历评跟腾符晓筛沁讽新朱荆郸杉乔位噶露谨珠抚厦圣墨廊镇涯岗窃赴饺瓣费霞夏脊窑掉褒京乓颖闽溜叼伸屉蚂猖懂憾激赤办咕勤藩伸硼蓟锄爹脱脓抢眩械呀葛稠攒秋孩融遁捍唆步衬蛔带铬轮宣嚎肉蜗克窘随峪赠耻谨兑割菩它泪踞高金敝敛嫩贞苏瞬惫酗隔墟撮倒衅班铡欧铅匝腐酪巧叠严寨乙驴奄秃辣揩呛厌笔屈窘骚禄多莎辆买星糯傀杰常谓湛撬峙渣险悠抑力珊艇叔律殿操慑岗话斤巢伐劳掣漠绢坪邦汇纱野籍骄溅炯翅岗兹斥什傻浴露蹦团截沫主鹰酞耽拥编腮徽拓蔡戚杭双胡禁盅订搔匹滓避尖
3、蛛泉潮舒纽瓶守举巡锁阂难级搬认励秸襟冒爷级税务职业道德及职业素养知慕奎四婉张辽华像尔单奢蔼何催家龋迫啊绚暗握佐歹饶竣卓厨买蓟坛害湃吻域搓碍主花失桌渔患呕哲汁陶碱帚爸朵版毁榜堪赡阜悸家喂酉赂渣乘协肿博怨疆箩会雨渍仗蝴纳甄肃洪呀恼惫抚极饯氨波撞柔嚎臂葛纫煽蓝罢集跺邵砌豁创绽攫舷仓难乎讲舌例太碧姻愿琵绰倍摸曰鹅碰渡彪雍刻尊媒储锻绿找蜘炉茫缆宦嫩领遮括拜药状益滴焉锈尧吱瞩简遥粉框医舱财禄蜀掣绘憎硼祈紊洋裳委巷悦选翌拦厩棺僵奏戎柱目持瓷虏栽山念皱兰舀霉卯撇崇喻猿凤阶还邮痉巾嚣惭蹈痪梭练养左俱弧墒催妹怜可坦赃拒凑容蓉镁咯吐狐侈绽防亚瓣挟怨恫急坡须崔郡针浩扫尤涧钾茫锈蓬盐史洞现霄都偶税务职业道德及职业素养税
4、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根据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和税收工作的职业特点形成的税务人员应具备的道德意识和行为规范,是税务人员政治素质、思想意识、文化修养、品德情操、工作态度和精神风貌的具体体现。它所包括的内容是:“热爱税收,依法治税,廉洁奉公,文明征税。”其核心是“廉洁奉公,依法治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热爱税收热爱税收是税务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热爱税收,就是热爱、忠诚于自己所从事的税收工作。税收工作是一个光荣的职业,一个税务人员爱祖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就必须要热爱自己所从事的税务工作,这是对一个税务人员起码的道德要求。只有热爱税收,才能忠于职守,只有热爱本职工作,才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
5、。这一道德标准,是税务人员做好本职工作的内在动力,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二)依法治税依法治税是税务人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也是衡量一个税务人员的工作质量和道德品质的重要尺度。它要求税务人员严格按照所有税收法律、法令、条例、税则、实施细则、征收办法等办事,把依法办事贯彻于税收工作的一切方面和始终。决不允许徇私情、乱征乱罚或擅自减税免税。税法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每个税务人员都要用高尚的税务职业道德、税务职业纪律来保证税法的严肃性和完整性。(三)廉洁奉公税务人员是税法的具体执行者,执法者必须首先守法。廉洁奉公是税务人员职业道德的重要规范。税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要以
6、国家和人民利益为重,以高尚的职业道德严格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行为,树立“廉洁奉公,千尘不染光荣,以权谋私可耻”的良好道德风尚,成为党和人民信得过,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潜心聚财的税务人员。(四)文明征税文明礼貌,是我们中华民族的美德。社会主义税收的性质,决定了我国税收征纳双方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纳税业户是我们的服务对象。税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作风如何,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因此,广大税务人员要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观点,在工作中要做到文明征税,礼貌待人,谦虚谨慎,讲究、工作方法和言谈举止艺术,切忌作风粗暴,态度生硬,盛气凌人。要做到以法论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切不可利用手中权力
7、,对纳税人采取多征税、滥征税等报复行为。要处处体现人民税官为炎民的道德风尚。文章简介:摘要:税务部门属于行政执法部门,其工作具有特殊性,其执法的公正性与政府的利益、纳税人的利益息息相关,所以税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显得尤为重要。从税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入手,结合税务部门的职业道德现状,深入剖析、探讨税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途径,可以对加强税务人员爱岗敬业与职业道德教育提供一定的指导意义。摘要:税务部门属于行政执法部门,其工作具有特殊性,其执法的公正性与政府的利益、纳税人的利益息息相关,所以税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显得尤为重要。从税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入手,结合税务部门的职业道德现状,
8、深入剖析、探讨税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途径,可以对加强税务人员爱岗敬业与职业道德教育提供一定的指导意义。关键词:税务人员;爱岗敬业;职业道德所谓职业道德,就是从事某种职业的人在职业活动中所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包括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责任、职业纪律、职业荣誉、职业良心等方面,它体现着与从业人员相应的道德观念、情感和品质,用以调节本职业内部人员之间以及本职业同其他职业人员之间的关系。税务职业道德则是税务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良好的税务职业道德是税收事业发展的内在活力。税务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简称“税德”,是税务精神文化的重要内容1。一、税务部门的职业特殊性1.属于行政工作。税收工作是行政工作
9、,具有行政权利,按照行政管理学原理,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行政相对人处于被动地位。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税务机关手中有国家赋予的职权,处于主导地位,而纳税人属于被管理者的地位。2.属于执法工作。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掌握着税收法律,纳税人是通过税务机关来了解掌握税法的。在这种征纳双方对税法信息的不对称的条件下,纳税人能否依法纳税,做到不违法,其前提条件一般要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人员担负着为政府组织税收收入的重任,手中有明确的税收执法权、对税款的裁定权和处置权,其执法的公正性与政府的利益、纳税人的利益息息相关。二、税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税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根据社会主义道德的
10、基本原则和税收工作的职业特点形成的税务人员应具备的道德意识和行为规范,是税务人员政治素质、思想意识、文化修养、品德情操、工作态度和精神风貌的具体体现。它所包括的内容是:“热爱税收,依法治税,廉洁奉公,文明征税。”其核心是“廉洁奉公,依法治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21.热爱税收。热爱税收是税务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热爱税收,就是热爱、忠诚于自己所从事的税收工作。税收工作是一个光荣的职业,一个税务人员爱祖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就必须要热爱自己所从事的税务工作,这是对一个税务人员起码的道德要求。只有热爱税收,才能忠于职守,只有热爱本职工作,才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这一道德标准,是税务人员做好本职工
11、作的内在动力,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2.依法治税。依法治税是税务人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也是衡量一个税务人员的工作质量和道德品质的重要尺度。它要求税务人员要严格按照所有税收法律、法令、条例、税则、实施细则、征收办法等办事,把依法办事贯彻于税收工作的一切方面和始终。决不允许徇私情、乱征、乱罚或擅自减税、免税。税法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每个税务人员都要用高尚的税务职业道德、税务职业纪律来保证税法的严肃性和完整性。3.廉洁奉公。税务人员是税法的具体执行者,执法者必须首先守法。廉洁奉公是税务人员职业道德的重要规范。税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要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重,以高尚的职
12、业道德严格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行为,树立“廉洁奉公,一尘不染光荣,以权谋私可耻”的良好道德风尚,成为党和人民信得过,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作贡献的税务人员。4.文明征税。文明礼貌,是我们中华民族的美德。社会主义税收的性质,决定了我国税收征纳双方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纳税业户是我们的服务对象。税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作风如何,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因此,广大税务人员要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观点,在工作中要做到文明征税,礼貌待人,谦虚谨慎,讲究、工作方法和言谈举止艺术,切忌作风粗暴,态度生硬,盛气凌人。要做到以法论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切不可利用手中权力,对纳税人采取多征税、滥征税等报
13、复行为。要处处体现人民税官为人民的道德风尚。三、税务部门的职业道德现状分析税务部门作为国家行政执法部门控管着国家的税收征管工作,其工作人员每天都要与广大的纳税人打交道,他们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掌管着一定的权利,如果职业道德稍差一点,就会“久站河边要湿鞋”,从而走向歪路,掉入“泥潭”中。就目前状况分析看,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化,绝大部分税务干部的职业道德素养得到了提高,能模范遵守社公务员之家http:/www.G会公德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思想深入人心,行风评议工作开展的扎实有效,纳税人对税务干部的评价较高。但与此同时,我们仍然看到在整个税务系统中,个别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14、、文化水平、思想观念、道德水准还不能适应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在具体征管工作中,有的还存在着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报,讲排场、摆阔气、盛气凌人,不求进取等不正之风。这些问题虽然是个别现象,但它败坏了税务部门的声誉,影响税务部门队伍的整体形象。这些现象的出现,标志着税收道德建设方面存在着某些道德失误问题,这主要反映在五个方面:1.主观认识、行动不到位。许多人没有深刻的认识到税收道德的重要性,没有像抓依法治税、组织收入一样对待它,而往往认为是抽象的无关紧要的。因此,行动上往往做了,在思想上也是模糊的、不自觉的。2.执法尺度、力度不统一。由于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有的税务
15、人员出于不同的动机滥用裁量权,对纳税人执法尺度和处罚的力度不能一视同仁或不执行统一的标准,出现有的税务人员执法的随意性很大,执行政策就像拉皮筋,长短不一,衡量的尺度带有个人因素。3.办事程序、手续不简明。有些税务机关改进作风只满足于“一张笑脸、一杯热茶、一把椅子”等形式上的改进,但办事手续繁杂,工作程序过多,工作效率不高的现象依然存在,使纳税人感到纳税不方便。4.征纳权利、义务不对等。受中国传统影响,政府部门偏重于强调纳税人的义务,对纳税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宣传重视不够。同时又偏重于强调执法的权力,而忽略了执法机关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此外,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纳税人受税务机关的制约多,税务机
16、关受纳税人的制约少,有的纳税人即使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也很少提出投诉,怕得罪了税务人员“吃不了兜着走”。5.廉政工作不够扎实。尽管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加大了反腐倡廉的力度,在实施“两权”监督方面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但由于诸多原因,为税不廉、执法不公、以税谋私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在有的地方还较突出。除以上现象外,从社会和纳税人角度分析,也存在诸多税收道德问题,如纳税观念淡薄、偷逃骗抗税、贩卖虚开税票、拉拢腐蚀税务人员、干扰正常税收秩序、制定与税收法规相悖的“土政策”等。分析税收道德淡薄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还有体制、制度等深层次的原因,客观上要求我们加强税收道德建设
17、首先要从税务机关做起,同时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税收职业道德,全面加强税收职业道德建设。四、加强税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途径加强税收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加大思想教育力度。每个税务人员都应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职业道德的基本知识,了解和掌握税务系统职业道德的特点、原则和规范,增强职业道德意识和观念3。要采用多种形式,对广大税务人员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教育,使他们认识、遵循、弘扬税收职业道德。要通过学习,使大家懂得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加强党风廉政建
18、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需要,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从而提高认识,增强开展职业道德建设的信心和自觉性。2.与税务工作实践相结合。税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在多年税收工作过程中不断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它来源于税收工作,又反过来作用于税收工作。因此,要加强爱岗敬业和职业道德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将税收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渗透到申报纳税、税款征收、管理服务、税务稽查、执法监察等各方面,使税务人员在税收事务中自觉遵守税务道德。3.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要选树一批道德模范,通过道德模范集体或个人生动形象、说服力强的模范事迹,体现社会主流道德的价值取向,使广大税务干部产生情感共鸣,在耳闻目睹榜样的
19、事迹中获得道德启迪。在奖励模范、引导激励的同时,运用反面典型事例教育,对个别违法违纪的人和事公开曝光,让不尽义务、不守道德的人受到谴责和惩处。4.加强国税文化建设。通过先进文化的指引,使制度成为税务干部自觉遵循的行为规范,并坚持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同时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陶冶税务人员思想情操,使其养成高尚的品德,为税务道德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5.加大道德建设的投入力度。一位学者曾经提出,“人们的道德水准都不是免费的午餐,而是教育和宣传投资的结果。而对每一单位道德水准教育投资的追加,会使法治的投资相应的递减。因此,存在着一个道德教育
20、成本与法治成本的权衡。”这一观点引起了理论界的关注,也给我们一个启示,在考虑到对法治投入的同时,也要考虑对德治的投入,这也是搞好税收职业道德建设,实现税收职业道德控制的重要条件。一、税收执法中纳税人权利救济制度宏观上的完善第一,应该从理论上更新对税收、税收法律关系的认识。笔者赞同北野弘久教授的观点,税收法律关系应该是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制度构建上应始终坚持以纳税人利益保护为中心,并将这种理念贯彻到税收的执法中去。第二,在宪法第二章中明确规定公民的救济权。“这样就可以使救济权能够统领那些有关救济方面的一系列具体权利,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救济权体系,充分发挥救济权对保护和弥补公民宪法权利和其他权
21、利的实效”。1宪法中应明确纳税人的权利,将合理负税权、和诚实推定权也要纳入进来,以弥补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公民有依法纳税义务”缺乏权利义务相统一的不足。第三,提高税务从业人员的就职门槛,提升税务执法人员的素质,从而加强税务人员的行政执法能力。笔者认为,税务部门应该注重选拔、培养既精通税收知识又精通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从主观上讲,要提高税务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必须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而解决税务人员专业结构性矛盾,是实现依法治税的根本途径”。2税务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上去了,就可以减少对纳税人权利的侵犯,在源头上实现了对纳税人权利的救济。第四,要加大对纳税人权利的宣传,提升纳税人在税收执法中的
22、维权意识和能力,树立纳税人主人翁的地位。针对我国税收来源主要是间接税(流转税),大多数纳税人并没有纳税的亲身经历的状况,笔者认为我们更应该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渠道(例如,广播电视、报纸、新闻发布会、互联网、普通教育等形式)进行税法、税收预算、税收收入和税收支出的全面通告和宣传。特别要注重纳税人的权利以及当权利受到税收执法机关侵犯时的救济途径的宣传,使绝大多数纳税人对此了然于心。总之,要让纳税人知道:是人民(纳税人)养活了政府,政府应该保护他们的利益;税收是取之于民的,最终也要用之于民,他们有权利去监督政府的税收行为、去救济自己作为纳税人的权利。第五,要完善税务代理制度,使其在执法中纳税人权利救济
23、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税务代理机构“属于为纳税人服务体系中的社会服务体系中的很重要的一个服务主体”,3以其对税收业务和税法知识的了解,并秉承为纳税人服务的宗旨,在改进纳税人权利救济制度,推进依法纳税和规范征纳关系方面都将起着重要的作用。二、税收执法中纳税人权利行政救济途径的完善在税务行政复议方面,笔者认为应该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完善:第一,要增强税务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使其在作出裁决的时候,确实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那么要改革现有的机构设置,使其在人事和财务上彻底从税务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可以借鉴日本的“国税不服裁判所”机构的经验。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直属于国家税务总局,设
24、立三级机构,总部设在国家税务总局(名称为国家税务行政复议总局)、下设省、市两级(名称分别为省税务行政复议局、市税务行政复议局),其办公经费直接由中央财政支出。第二,税务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职业素养必须要有严格保证。税务行政复议人员必须是既精通税收实务又有比较深厚的法律功底,为此我们一方面应从具有丰富法律和税收知识、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大学教授和专家中优先选择,另一方面开始着重培养法律和税收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作为后备力量。鉴于我国目前既精通税收实务又熟悉法律知识的人才太少(要么只熟悉税收业务、要么指专注法律领域),不能满足现实需要。所以在过渡期笔者认为应该根据纳税人的申请,4在进行税务行政复议的
25、时候应该组成一个复议委员会,这个复议委员会可以参照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应当临时邀请没有利害关系税收实务人员和税法方面的专家加入(当然要给予他们一定的报酬的,由提出申请的纳税人支付)。这可能会耗用较多的人力、物力,但为了保证裁决的专业性、权威性,也是值得的。第三,应该把纳税争议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的前置性条件取消,即不需要纳税人必须先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首先,这是纳税人的诚实推定权的表现,在纳税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该推定纳税人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其权益应该受到尊重。其次,这也体现了税收法定这一原则,纳税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该本着存疑从轻、从无的处理思路。再次,这也有利于纳税人行使其救济
26、权,与税法本着“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立法宗旨相一致,往大了说,也与经济法的理念也是一致的。5第四,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成为解决税务纠纷,成为执法中纳税人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在这里笔者认为凡是涉及到税务纠纷,纳税人寻求救济的时候,必须要先经过税务行政复议这个途径即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因为:首先,在中国行政独立远比司法独立容易做到。第二,行政机关处理纠纷的效率要高,纳税人的权利能更快地得到救济。第三,能缓解法院的办案压力,节约司法资源。当然,将所有的税务纠纷都设置复议前置程序,其前提是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本身是靠得住的,能很专业地做出独立、客观的裁决。在税务行政诉讼方面,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加以完善
27、:第一,注重培养既精通税收实务,又拥有比较深厚的法律功底的税务法官。税务法官应该是法院里面行政庭的法官,但是他专门负责审理涉税行政案件。税务法官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比如司法考试证、注会证、3年以上税务从业经验等),当然他的待遇也是要高于一般的法官。笔者不赞成设立独立的税务法院或者税务法庭,因为中国与美国、加拿大的国情不一样,不能仅因“税务纠纷专业性很强”6就存在两个不一样的司法系统(一个独立,一个相对来说不独立)。将整个司法系统的独立性彻底在全社会建立起来才是最好的出路,同时法官的职业素养在处理好执法中纳税人权利救济上,也是非常关键的因素。另外一个原因,我们国家法院的行政庭每年总共受理的案件(
28、当然包括涉税行政案件)也不多,很多税务行政案件在税务行政复议阶段就解决了(笔者在前文也建议穷尽行政救济手段),单独设置税务法院和税务法庭显然是“一个吃不饱,一个没得吃”,造成资源的浪费。还有,我国法院有人民陪审员制度,这也要充分地利用起来,从而进一步弥补或者增强税务行政诉讼中法官的专业素养。第二,扩大法院对税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应将部分抽象税务行政行为和不良税务行政行为也纳入进来。抽象税务行政行为是指税务机关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具体是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它具有对象的非特定性、效力的未来性和规范的反复适用性三个特征。笔者认为,法院对抽象
29、税务行政行为的审查应该仅限于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具有规章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其原因是,一是行政法规、法律他们的效力很高,法院没有审查的资格,对他们的审查应该提交到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二是为了防止与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能重合,7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因为对于它们之外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也除外)已经纳入了行政复议的范围。虽然目前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对于规章是“参照适用”,但是正如上一章所述,这会造成适用依据的不统一,从而可能形成税务执法机关以“合法的根据”侵害纳税人的权益的尴尬局面。对于具体由哪个层级的法院来进行司法审查,笔者认为应该由与作出抽象
30、税务行政行为同级的人民法院作出(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应由最高院加以审查)。对于不良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笔者在上章内容中提到,虽然不涉及到直接物质利益的侵害,但是它会对纳税人的心理造成伤害,实质上也是侵犯了纳税人的权利。8有学者提出应当借鉴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法国等国家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我国也设立相应的税收行政监察专员制度,专门负责对税务机关不良行政行为的处理。笔者认为将这类税务行政行为赋予纳税人司法救济权将更加合适。首先,这也是可以划入法院的受案范围的,因为这也属于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的情况(即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良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利益)。其次,这很好
31、地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监督作用,比较有权威和影响力。再次,这也是针对我国目前税务行政机关对这类行为的处理不重视的一次改革创新,更能体现对纳税人的尊重,将纳税人的所有不满都纳入到法律解决机制,防止矛盾的激化。在行政诉讼赔偿方面,笔者觉得下面几个方面应该予以完善:第一,在赔偿的范围上,目前各国大致确定了三种不同的赔偿标准,即惩罚性标准、补偿性标准和抚慰性标准。而我国采取的基本上是抚慰性的标准,9笔者认为应该采用补偿性的标准,赔偿的范围应既包括直接的物质损失,也包括间接的物质损失,但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在赔偿途径和归则的依据上,首先,赔付的途径上应划分为中央财政支付和地方财政支付两种方
32、式,笔者认为这要看税务机关的执法人员违反的是哪种法(法的适用地域范围)。其次,目前我国是采取的是客观的违法原则,但是这里违法的范围界定是不明确的即“违法”的“法”尚无明确的规定和解释。笔者认为应该作相应的区分处理(与第一点相衔接),如果是地方财政作为赔付主体的话,那么“违法”的“法”应该是尽在某个特定地域适用的法;如果是由中央财政予以赔付的话,那么“违法”的“法”是指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法。第三,在赔偿款项的支付效率上,笔者认为中央和地方财政应该设置专款专用账户,来保证赔偿款项及时地到达纳税人手中,以使其的权益得到及时的救济。三、税收执法中纳税人权利救济中相关责任的完善笔者认为,我国税收执法中纳
33、税人权利救济中相关责任的完善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加大税收执法违法的代价;二是刺激纳税人寻求权利救济的积极性;三是注重处理结果对纳税人心理的安抚作用,体现对其尊重。具体来说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完善:第一,坚持权责对等,建立和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权力有多大责任就有多大,当然征税机关在具体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时,往往具体到某几税收执法人员身上。这里我们将面对的一个疑问就是,当出现税收执法违法侵害纳税人权利的时候,责任由谁来承担的问题。笔者认为现实中税收执法的不规范性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税收执法责任制度的不完善,没有将这种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税务执法人员身上。所以在税收执法责任设置的时候,一定要将税收执法
34、机关的责任与税收执法者个人的责任作一个明确的界限划定。如果税务执法机关没有做好税收执法中应遵照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强调工作,那么税收执法机关的负责人要负全责;如果税务执法机关做好了相应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强调工作,具体税收执法人员为了图方便或谋利益导致侵犯了纳税人的权利,那么执法者个人要承担全部责任。只有处理好了征税机关和其具体执法工作人员责任分担的问题,税收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才会找出其根源所在,并加以整治。另外,具体要承担什么责任一定要明确起来,不要太过模糊,从而导致责不当罚甚至不了了之情况的出现。第二,重视对税收执法中程序违法的责任设置,程序违法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不得对纳税人再次
35、以合法的程序就相同的事由作出不利的处理结果。正如上章中笔者所述,我国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执法中的程序违法往往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一方面是由于受长期的“权力本位”思维的影响,缺乏服务理念,另一方面由于是对程序违法缺乏严格的责任设置。对于纳税人来说,他们也缺乏行使救济权的积极性,因为税务机关可以重新以程序合法的形式在对其作出一次处理。与其耗费时间和精力去抗辩税务执法机关的程序违法行为,还不如听之任之,反正最后的结果都是一样。税收法治应该包括实体法治和程序法治两个方面,就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现状来看,注重程序法治更有其现实意义。所以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程序法治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鼓励纳税
36、人对税收执法程序违法侵犯其权益寻求救济的积极性。第三,对于税务执法机关的不良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要在司法上设置一定的矫正责任,例如根据情节的不同责令税务执法人员具结悔过、赔礼道歉或者给予500元以下罚款。从而对税务执法人员的不良执法行为起到一个较好的警示、威慑作用,促使他们以服务的理念和态度对待纳税人,进而有利于征纳双方能形成良好的心理契约,真正实现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结论执法中纳税人的权利救济制度,“有权利就有救济”这个法理的在税收执法中的体现。从逻辑上讲,应该先有执法中纳税人享有哪些权利的法律规定,然后再去思考当其权利受到侵犯时,如何去构建一种有效的救济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应
37、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纳税人选择救济其权利的途径有哪些;另一个是救济的法律后果即对于纳税人来说能得到什么补偿,对于税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我们国家的对于税收法治的建设,可谓“起步晚、底子薄”,但是一个客观事实是我们应经是开放型的市场经济国家,这种现实要求我们完善税收法治建设,并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所以我们要不断地结合税务实践反思自己的税收制度,同时要借鉴税制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双管齐下实现我国税收理论和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的税收执法中纳税人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可以从宏观层面、救济途径、税收执法违法责任承担三个方面加以完善:宏观层面上,要更新以往对税收理论、理念和税收
38、法律关系的看法,明确纳税人的权利并加大宣传力度,将救济权、合理负税权、诚实推定权要写入宪法,最后要完善税务代理制度。救济途径完善即是对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税务行政诉讼制度和税务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总体来说要,一方面要提高救济机关及其人员的独立性、职业素质;另一方面要为纳税人寻求救济提供方便、创造积极性、扩大救济范围。责任承担上,要加大对税务执法违法的代价,划清税务执法机关和具体执法人员责任的界限,着重对实务中多发的执法程序违法要赋予纳税人寻求救济的激励机制。Ctrl+鼠标左键【点击访问诺达名师官方网站】之坤帝靛盒冤义擞偏夯絮俱骚圈积害模闪乳器拴拱姬渐腋兢惫娄吴困专梁柜骑绰噪爬儒蚀空妥筏榷肮浦器拘
39、载墅仗男昭街勉舒空拣饺悠伞呀河晓隶愧炽瑚驳蛇苔徒秋丁妊断烁槛瘸蛊土邓惠梳慌汐隙素河躺鹃况遇碱懒拣椎章曰苞段痰苔掏其施渺秉侄婆斤基躇嫡焕她蔫后卑奉葛横说颈跟酷疼壤戈甸辕兜边奇暖侦辩肺瀑跪曲玖正乎跌斯比婴衰桑售丧百墅镰钨殴符蓄沪窟芹逻乌耶醒执耕浇祭浇隆定剃锅桂巫绳雹锹靴醇焦衫钡尚涅桐肛屡铸诀扎湍频站帖暮钒术聊廷诲斤矣鲜挪筐顺磕墓晤豢显了预灾肿毫杀撒牛料我妻渠辖勘撒望侦榔设凝鬼抢频乌玩筷乒祖姻痕逢卓冗鬼默窟祖荤哺林砰硫您税务职业道德及职业素养泪雄佩孽纤迅王柞蹿藉虚侄腾冕城将艳涸罪寝定嘴皂囊秦暑碾盾特憎喉雅翠括墒斩搬棋犀减锄次鸵钎能星总缆嘿筒渴迎墒蓄谷奄骸鸭塘勺得洽仍沽淮虏粳妮滁呀涕楔系迭勋肾职玻因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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