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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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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检查验收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1、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检查验收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我省兽药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兽药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河北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全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除兽用生物制品外的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工作;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兽药GSP验收申请的初审工作。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第三条 河北省畜牧兽医局根据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依照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河北省兽药G

2、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河北省兽药GSP现场检查工作程序等配套规定。第四条 河北省畜牧兽医局应按规定建立全省兽药GSP检查员库。第五条 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工作中,应严格按照兽药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检查验收机构第六条 兽药GSP检查员应是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中从事现场检查验收的人员。第七条 兽药GSP检查员应该具有兽医、兽药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兽药监督管理或兽药执法5年以上工作经历。第八条 各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选派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由河北省畜牧兽医局组织的培训和考试。考试和

3、资格审查合格者将列入河北省兽药GSP检查员库,并从中选择部分业务能力和组织能力强的检查员担任检查组长。第九条 兽药GSP检查员在检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本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的规章制度,公正、廉洁地从事检查验收活动。违反规定的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将撤销其检查员资格,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第十条 河北省畜牧兽医局根据检查验收工作要求,定期对省兽药GSP检查员进行培训,并对列入检查员库的检查员进行管理,建立检查员个人档案,定期进行考评。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一条 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的原兽药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范施行前已开办的兽药经营企

4、业(含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并且其兽药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二)企业经内部评审基本符合兽药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规定条件和要求。(三)在申请验收前6个月内,无拒绝当地兽药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无违规经营假劣兽药行为(以调查立案日期为准)。第十二条 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填报河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书(见附件),同时报送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和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企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情况的自查报告;(三)企业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表;(四)企业经营场所、仓储及设施、设备情况;(五)

5、企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六)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方位示意图及内部平面布局图;(七)经营的兽药品种目录及代理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名称。第十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将检查验收申请书及资料报所在地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初审(以下简称“初审部门”),审核合格后,报设区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经设区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后报省畜牧兽医局。第十四条 对检查验收申请的审核、初审,是对申请单位、申请书及申报资料真实性的审查。第十五条 初审部门应在收到检查验收申请书及其资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将其检查验收申请书和资料报送市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第十六条

6、 市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检查验收申请书及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是否受理的意见填入检查验收申请书,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初审部门和申请检查验收企业。第十七条 审查中对检查验收申请书和资料中有疑问的,市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初审部门,由初审部门要求企业限期予以说明或补充资料。逾期未说明或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审。第五章 现场检查第十八条 市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对企业的申请资料审查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应向初审部门发送现场检查通知书并按时组织对企业现场检查。第十九条 市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从检查员库中选派辖区内3名兽药GSP检查员

7、组成现场检查组。检查组依照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河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实施现场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评定和审核的主要依据。第二十条 现场检查时,当地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选派1名观察员协助工作。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检查,按以下规定进行抽查:兽药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数量小于或等于30家的,按照30%的比例抽查,但不得少于4家;大于30家的,按20%比例抽查,但不得少于6家。第二十二条 现场检查时,检查组成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依据检查结果,对照河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做出现场检查结论,并撰写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报

8、告和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附件),作出“推荐”、“不推荐”的综合评定结论。现场检查报告和缺陷项目表须经检查组所有成员、观察员及企业负责人签字。综合评定期间,企业人员应当回避。第二十三条 如企业对检查结论产生异议,可向检查组作出说明或解释,直至提出复议,检查组应对异议内容和复议过程予以记录,如最终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检查组应将上述记录和检查报告等有关资料一并送交河北省畜牧兽医局。第六章 审批与公示第二十四条 通过现场检查的企业,应针对检查结果中的缺陷表进行整改,并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整改报告,检查组组长审核确认并填写兽药GSP整改情况审查表(附件)。第二十五条市级以上兽医行政管

9、理部门在收到现场检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确认检查验收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第二十六条 对通过检查验收的企业,市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审查前应当上向社会公示。在公示期间内,如果没有出现针对这一企业的投诉、举报等问题,市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即可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检查验收结论;如果出现问题,市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组织核查后,根据核查结果再作结论。第二十七条 对检查验收合格的企业,市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发布公告,当地兽医管理部门根据验收结果,依法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对验收不合格企业可书面通知企业,企业可在通知下发3个月后,重新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二

10、十八条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检查验收合格并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以确认检查验收合格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规定,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案。第二十九条 检查验收合格的兽药经营企业在检查验收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以下变化,市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其进行专项检查:(一)兽药批发企业和兽药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办公、营业场所和仓库迁址。(二)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导致企业经营地址改变。(三)零售连锁企业增加了门店数量。(四)零售企业转为专门从事批发业务。(五)改变经营范围。(六)代理销售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发生变更。第三十条

11、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要求的兽药经营企业,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要求限期予以纠正。对其中严重违反或屡次违反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规定的兽药经营企业,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验收合格资格并依法吊销其兽药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一条 对撤销验收资格的兽药经营企业,如再次申请检查验收,需在撤销验收资格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提出。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检查员在兽药GSP检查验收中的住宿、差旅、生活补贴等费用,由组织验收设区市及被验收企业所在地财政共同解决。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畜牧兽医局负

12、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13、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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