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公司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不一致问题的相关法律条款及处理办法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还明确要求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必须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地址从事经营活动。但是,事实上很多公司出于经营成本或税收政策的考虑,公司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往往不一致,公司注册在开发区或者工业园区内,开发区管委会可以为其提供全套的公司注册、年检、税务申报缴纳等全套服务,省去了很多日常开支,但是公司业务又不适合在园区内经营,于是又选择在其他地方从事经营活动。这种安排虽然解决了企业经营与政府管理上的问题,
2、但还是隐藏着很大的法律风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203号)第一条: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103号)等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企业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的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根据其企业类型,办理相关的登记注册。第二条: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在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该场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分公司登记。未经核准登记注册
3、,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第三十二条进行查处。(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也明确,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无论是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还是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公司,住所均只能有一个。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设立或变更经营场所均应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经营场所没有数量限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未规定“
4、经营场所”为登记事项,公司在住所之外设立的经营场所应按分公司进行登记。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有: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出,可能被课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接受警告、限期办理登记、责令停业整顿、扣缴营业执照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3条第(二)项: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倍
5、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建议:为了避免上述法律风险,建议企业选择如下应对策略:1 、变更工商登记,将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经营所在地;2 、设立分公司,即将经营所在地业务设立分公司;摘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第十九条 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有: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隶属关系、资金数额。 第四十条 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或者注销
6、登记。 第四十二条 企业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一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责令停业整顿、扣缴或者吊销证照,只能由原
7、发照机关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
8、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4)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
9、326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6822361076053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2861437917425771001803090012355 575087869704693279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17088100343355275 10186673293883200817088100343356107 101581152501500522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8005987173217088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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