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禅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缓解城市交通压力,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广东省定价目录(2016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等
2、,下同),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他人提供自有停车设施并收取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 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实施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并对各类停车设施的收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区交通、规划、城建、公安交警、公资办、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停车设施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第四条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主体资格。列入第六条定价范围的政府性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经营者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
3、费的,须得到有管辖权的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的同意。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改革创新,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第二章 停车收费管理第六条 以下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一)依法施划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三)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
4、套停车设施;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五)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以上所述配套停车设施是指自然垄断经营和公共(公益)性单位为满足自身停车需求配套建设或为其提供专门停车服务的停车设施。第七条 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
5、收费,由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要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在制定调整收费标准时价格背离供求关系,不符合市场规律的,区价格主管部门可
6、启动调查,引导合理收费。第八条 结合我区实际,按照有关程序,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禅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遵循“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合理引导交通需求,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停车资源不足矛盾,贯彻执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和改善城市环境。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可根据自身特点、停车供需等情况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第九条 列入第六条定价范围的停车设施经营者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费的,停车设施经营者应按规定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申报者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7、一)申请书,说明停车设施性质、车位数、申请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并承诺提交资料的合法有效性。(二)禅城区经营性停车场登记备案表。(三)停车设施权属证明,委托经营的另需提供委托经营材料。(四)停车设施总平面图纸。(五)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明。(六)申请办理机动车差别化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需提交机动车差别化停放服务收费实施方案。列入第六条第(一)项定价范围的,无需提供第(三)项材料,但应提供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图及经营证明文件。停车设施变更、停业的,应当携带相关资料到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第十条 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对服务对象开放的配套停车场,鼓励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
8、务。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收费标准按照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从低制定。第十一条 积极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收费,利用价格杠杆,提供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效率,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不同区域停车设施,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道路路网分布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实行低收费。同一
9、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鼓励推行按停放时长的累进式加价收费。鼓励对新能源汽车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给予适当优惠。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实际占用停车泊位数、不同计费方式及不同时段等计费。(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按次、分钟、小时、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的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以“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为计费单位的,同一辆车在同一天内多次进
10、出停放的,只能按一天收一次费。(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时段可分白天和夜间。也可根据实际将停车时段分为繁忙时段和非繁忙时段。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跨时段可按最高时段收费标准收取。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如下减免政策:(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1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2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行政执法车;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二)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提供机动车免费停放或者设置免费停放时限。(三)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
11、不影响公共场所的其他合理公共活动空间、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停车设施采取临时性免费措施,鼓励社会公共(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 (四)机动车辆因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被拖曳至指定停车设施的,在查封、扣押期间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应按指定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执行,并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第十四条 制定、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和政府指导价水平时,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就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调查,制定、调整价格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按照“谁审批谁公开”的原则,通过门户网站公布纳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名称、收
12、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第十五条 禅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本实施办法附件的规定标准执行。第三章 停车收费行为监管第十六条 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各类经营者,应当按照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向区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对明码标价牌进行监制,在停车设施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经监制的明码标价牌,标明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地址、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进入停车设施时,停车设施应当明确标示或者记录机动车牌号和进入时间,机动车驶离停车设施凭该标示或记录交纳停放服务费,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
13、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第十七条 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加强停车服务收费市场行为监管,对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可结合实际通过制定或指导交易双方制定行为规则、发布价格行为规范或指南等方式,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第十八条 区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策,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实施价格欺诈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需求者与他人进行交易,以及其他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十
14、九条 科学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推进停车设施建设,提升停车信息化管理和停车装备制造水平,加强停车综合治理,促进停车产业健康发展。区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停车设施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市场监管,提升工作实效。(一)区交通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停车场管理工作,制定停车场日常管理政策,牵头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指导停车场信息化管理工作。 (二)区规划部门配合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负责调整与落实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指标,审核停车场建筑物和构筑物设计方案,依法对停车场相关规划实施监督管理。 (三)区城建部门负责按照工程类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职权范围内的市
15、政基础设施工程配建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物业管理中涉及停车场的工作。(四) 区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视频监控等安防设施的安装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提出意见,查处道路违法停车、违法占用、破坏道路停车泊位的行为。(五)区发改部门负责停车场信用体系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制定、实施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并对各类停车场的收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六)区公资办加强路内停车设施管理,制定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建立诚信档案手册,对停车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恶意逃避缴费车辆等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并定期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健全“黑
16、名单”制度,对恶意逃避缴费等失信行为,会同区公安交警部门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国土资源、财政、质监、工商、人防、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的通知(禅发规统通201149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禅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附件 禅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一、 依法施划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政府定价) 单位:元/30分钟 元/次停车时段一类路段二类路段三类路段首小时超
17、过1小时至3小时内超过3小时当天收费时段内最高限价首小时超过1小时至3小时内超过3小时当天收费时段内最高限价按次收费工作日白天7:30-20:0010元3元/30分钟5元/30分钟60元8元2元/30分钟3元/30分钟40元8元非工作日白天10:00-20:008元2元/30分钟3元/30分钟35元6元1元/30分钟2元/30分钟25元6元其余时段免费说明1.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超过免费时限按实际停放时间计费(计费时间包含首15分钟),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算;2.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实际占用停车泊位数计费;3.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救
18、灾抢险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免费;4.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视为二次停车收费,依此类推。5.实行按次收费的,当天内同一车辆在同一路段多次进出停放的按一次收费;6.实行按时收费的,跨时段的按最高时段收费标准计收。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设施,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政府指导价) 单位:元/30分钟停车时段按时收费前2小时8元每增加30分钟1元/30分钟24小时最高限价30元说明1.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超过免费时限按实际停放时间计费(计费
19、时间包含首15分钟),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算;2.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实际占用停车泊位数计费;3.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救灾抢险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免费;4.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视为二次停车收费,依此类推。5.此价格为最高限价,停车设施经营者可根据自身特点、停车供需等情况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下浮幅度不限。6.鼓励有条件的停车设施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和社会秩序的前提下,全天或空闲时段低价或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
20、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政府指导价) 单位:元/次停车时段按次收费8:00-20:006元20:00-次日8:0012元24小时最高限价12元说明1.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超过免费时限按实际停放时间计费(计费时间包含首15分钟);2.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实际占用停车泊位数计费;3.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救灾抢险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免费;4.24小时内同一车辆多次进出停放的按一次收费,跨时段的按最高时段收费标准计收;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视为二次停车收费,依此类推。5.此价格为最高限价,停车设施经营者可根据自
21、身特点、停车供需等情况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下浮幅度不限。6.鼓励有条件的停车设施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和社会秩序的前提下,全天或空闲时段低价或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指导价)单位:元/小时 元/次对象类型收费标准服务对象车辆按次收费按时收费不分时段12小时以内(含)超过12小时(按非服务对象车辆标准收费)5元5元/小时非服务对象车辆按时收费首小时每增加1小时24小时最高限价10元5元/小时60元说明1.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超过免费时限按实际停放时间计费(计费时间包含首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2.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实
22、际占用停车泊位数计费;3.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救灾抢险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费车辆免费。4.实行按次收费的,24小时内同一车辆多次进出停放的按一次收费,跨时段的按最高时段收费标准计收;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视为二次停车收费,依此类推。5.实行按时收费的,跨时段的按最高时段收费标准计收。6.服务对象原则上需提供当天结账发票、就诊证明、网上支付记录、住院证明等相关就诊凭证,具体需要提供相关凭证由医疗机构确定,一个服务对象对应一辆车。7.此价格为最高限价,停车设施经营者可根据自身特点、停车供需等情况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下浮幅度不限。8.鼓励有条件的停车设施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和社会秩序的前提下,全天或空闲时段低价或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 13 - / 13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