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我国的婚姻自由原则摘 要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我国婚姻制度从封建社会发展到现在,经历了从不自由到相对自由,再到自由恋爱的历史变迁。在新中国成立后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不受任何他人干涉,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主权的行为。切实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在此我将结合我国婚姻自由的现状以及婚姻自由的发展做进一步的探讨。关键词:婚姻自由 现状 婚姻自由的相对性 包办婚姻目录一婚姻自由的概述.
2、31.1婚姻自由的历史沿革.31.2婚姻自由的性质.31.3婚姻自由的内容.4二婚姻自由的相对性. 52.1法律的约束. 52.2道德约束. .6三我国婚姻自由的现状. .73.1包办婚姻干涉婚姻大量存在. .73.2买卖婚姻盛行. .8四婚姻自由的相关建议. .84.1确保法律的作用. .84.2加强家庭学校和社会的作用. .9五结论. .10参考文献. .11 引言从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的颁布就已经把婚姻自由原则列为最基本最重要的 一项原则。公民享有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权利,有自主的支配自己何时结婚与谁结婚,和离婚自主的权利,但在我国婚姻不自由的现象普遍存在,婚姻自由原则得不到切实有效地贯彻,
3、在此我将就我国婚姻自由的现状与婚姻自由的发展,和落实做出自己的论述。一、 婚姻自由的概述1.1婚姻自由的历史沿革纵观我国婚姻自由的发展史,婚姻自由原则是一个长期发展形成的历史范畴,它并不是自始存在。从古代的群婚制度到个体婚形成初期的掠夺婚,在到古代社会通行的包办婚,再到欧洲中世纪的宗教婚,整个古代,婚姻缔结的当事人都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我国有句古语能更形象的形容我国的封建婚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纯粹的包办婚姻,当事人没有任何的自主选择的权利。而婚姻自由在近代的体现是在随着资产阶级力量的壮大,要求“自由 平等 博爱”,的主张呼声日渐高涨,自由婚姻概念由此开始初步形成,尤其是资产阶级在政治上取得
4、胜利后, 各国相继颁布法律以确保婚姻自由得到法律的保障。例如,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夫妻双方或一方并非出于自由意志而结婚者, 仅未经自由表示同意的一方或双方有权提出攻击。”从此,资本主义各国都相继把男女合意作为结婚的要件,婚姻自由得到空前的发展。在新中国建立后,我国颁布了1950年的婚姻法,随后又颁布1980年的婚姻法并作出多部司法解释以及婚姻法修正案。婚姻自由成为了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由此可见,社会主义结婚制度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保护公民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合法权益,充分确保婚姻自由。1.2婚姻自由的
5、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3条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这是民法对婚姻自主权的规定。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个人决定。婚姻自由是对封建社会包办买卖婚姻斗争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也是宪法赋予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为了保障我国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迫害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次有斯徒刑。 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没有毫无限制的自由也没有毫无限制的义务。同样对婚姻自由而言,也是有相应的限制条款。如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
6、系血亲、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人等。 婚姻自由的各项权利只能由公民本人行使,不得他人代理,不得转让、公民有权决定自己与他人结婚或不结婚,任何人都不得干涉和妨碍公民行使这项权利。当然,对于干涉的理解不能太绝对,比如。父母、兄弟姐妹和亲朋好友对当事人予以帮助和指导不能说是干涉了公民的婚姻自由。1.3婚姻自由内容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 完全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 不受任何人第三人的干涉和限制。 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结婚自由是指公民自由自主决定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不受其他任何人加以干涉,禁止包办买卖婚姻。也就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是否结
7、婚、与谁结婚、何时结婚、何地结婚、采取何种仪式结婚等等。结婚自由的含义有两个方面:首先,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1。这是从保障结婚自由不受侵犯出发,对当事人和其他不特定人所作出的规定。其次,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这是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出发,对合法婚姻的成立条件所提出的要求。结婚自由是公民在婚姻问题上享有的民主权利,不论是未婚男女结婚与否,还是离婚后再婚或复婚,都可以依法行使这种权利。 离婚自由是指合法存在的婚姻当事人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可自由决定是否解除婚姻关系。任何公民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感情
8、或者其他原因,都有依法与自己的配偶离婚的权利,配偶一方不得以威胁及其他手段阻止离婚,其他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和强制。 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组成 ,其中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每一个人都会面临结婚的问题,都有行使结婚自由权的时候。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次要方面,但如果没有离婚自由,就不符合婚姻自由的本质。所以婚姻自由必须充分保证结婚和离婚两方的自由,才能实现真正的婚姻自由。二、 婚姻自由的相对性 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总会受到一定条件的约束和限制,在资本主义国家如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国家也是如此,社会主义国情下的婚姻自由,也不是绝对的自由。是受一定的法律条件限
9、制的自由。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越来越多的家庭还具有一定的组织生产的职能。如何处理婚姻关系,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等社会重要问题,对于经济方面,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 社会物质财富还不很丰富, 人们的思想觉悟还不很高, 人们在婚姻问题上还存旧思想、旧传统、旧习惯,所以无论是缔结婚姻关系还是结束婚姻关系,都需要有相关的法律因素社会因素地约束,才能更好地确保婚姻自由,社会稳定。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2.1法律的约束1、结婚自由的法律约束 任何婚姻的成功缔结都是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之上,同样婚姻自由也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形态的基础之上的,结合中国公民的生理、心理条件与我
10、国国情加以分析,我国婚姻法要求结婚必须达到三个要件,第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第二,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三,符合一夫一妻制。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一规定,是对旧社会的父母包办买卖婚姻的彻底否定,是对婚姻当事人没有婚姻自主权没有婚姻自由的否定,充分的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婚姻法第7条还规定:一,直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一般而言,禁止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未经治愈的性病
11、、精神病和重度痴呆等。这一条是为了确保下一代达到优生优育。2、离婚自由的法律约束 我国婚姻法要求,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离婚时须达成离婚合意,有书面的离婚协议,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后才会发给离婚证。而男女一方选择裁判离婚,人民法院审理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破裂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情形。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保护妇女和胎儿、婴儿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
12、,法律对男方的离婚请求权加以限制,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对现役军人的婚姻予以特殊的保护,对其配偶的离婚请求权加以限制。这些法律规定对结婚和离婚所作的限制,是为了保障婚姻自由的真正实现,保障在人们获得了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权利的同时不侵害他人的权利。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律约束 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这一禁止性规定是对实际履行婚姻自由的有效保障。2.2道德约束 婚姻自由在现代社会,不仅仅是用法律的形式确定的,同时还受社会道德、社会伦理以及自我道德规范的约束。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
13、到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都把婚姻自由作为新中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并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转婚、换婚行为的发生。现行婚姻法第4条还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这是从法律的角度,对夫妻提出的规范要求,是婚姻自由原则在婚姻家庭道德法律规范中的具体体现。所以确保真正的婚姻自由单靠法律一只手将很难实现,道德在确保婚姻自由方面起着巨大的作用,所以不能忽视道德的力量2。 真正的婚姻自由在一定意义上说,不仅需要法律限制,更需要有道德,的约束,没有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就没有真正的婚姻自由。任何无条件的、绝对的自由都是虚假的自由,只有相对的
14、自由才能最大限度保证人们的自由。三、我国婚姻自由的现状3.1包办婚姻,干涉婚姻现象大量存在。 从1950年婚姻法颁布到现在我国在实现婚姻自由的道路上正在一步一步更好的发展,但毕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婚姻,父母干涉婚姻的思想存在了几千年,想要彻底清除是不可能的,而且父母干涉儿女婚姻,儿女干涉单身父母的老年婚,以及干涉寡妇再婚的自由,甚至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最为普遍,更是屡见不鲜。 儿女的婚事,父母的心事,大龄青年更是如此。为了让儿女早日找到另一半,爹妈亲自上阵替儿女相亲。7年前,北京各大公园出现了这样一道特殊的风景。如今,这类家长相亲会遭遇“七年之痒”,随着人群不断
15、扩大,选择多了,也就开始漫天“要价”,男要“钱”女要“貌”,不少家长感慨:“现在的家长相亲会似乎已经变成了儿女婚姻买卖自由市场,完全不讲感情。根据调查显示九成父母提出的条件不是儿女的想法而都是父母的,说明如今在婚姻法颁布多次的情况下,包办婚姻的思想经过半个多世纪后又有些重新抬头3。 在一些偏远地区人们法律意识薄弱,封建思想严重,完全不考虑儿女的想法对儿女婚姻严加干涉,甚至是利用婚姻索取财物,婚姻自由得不到发展与体现,而在城市家长打着为儿女着想的幌子坚决反对儿女自由恋爱,有的甚至对子女采取关禁闭,剥夺通信工具,甚至威胁对方等手段阻止双方自由恋爱,强迫子女按照自己的意愿自己的规划去走。这使得我国婚
16、姻法的婚姻自由原则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与句空话,得不到更好的运用与发展。所以不少父母都想替儿女相亲包办儿女婚事,反让自己的子女产生了逆反心理,就是这些父母缺乏对婚姻的基础的认识。“婚姻的基础是感情,而感情的基础是婚姻当事人双方彼此之间的信任、坦诚和包容;是责任,是婚姻当事人双方携手到老的勇气与决心。”首都经贸大学法律硕士杨喜荣如是说。杨喜荣认为,夫妻感情是人类的一种特殊感情,它是建立在两性基础上的爱情,所以只有男女之间自然产生了爱情才有婚姻的基础,才可以在婚后的漫长日子里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相濡以沫到永远。实践经验告诉我们,男女之间产生爱情的过程有许多渠道:有一见钟情的;有长期磨合的;还有经他人介
17、绍认识后慢慢了解的,等等。不论哪种途径,只有婚姻当事人亲自接触,主动参与实施才能打好基础,才能自觉自愿地走进婚姻的殿堂,才能打造一个长期稳定安宁的家庭。才能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婚姻自由得发展,所以,在现实的社会里,一些家长不懂得这些道理,只靠心急,靠命令,靠包办,甚至靠金钱来为子女相亲,到头来不但选不到子女的对象,而且,即便是选到的,也保证不了子女一辈子的满意,同时还会落个被子女埋怨的“罪名”4。3.2买卖婚姻盛行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和封建残存婚姻观念,在我国,目前农村“买卖婚姻”现象普遍存在,且愈演愈烈,要价愈来愈高。以扎旗为例,农村结婚男方父母不仅要取悦于女方,而且要付出最低3-5万元
18、、最高达15万元之多的“彩礼”。对一个年收入不到1万元的家庭来说,不吃不喝也要攒上5年到15年。直接影响着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乃至社会的稳定。买卖婚姻是我国传统封建思想的残留,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农村大量存在,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原则,以索取物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造成的婚姻。 换亲、转亲、童养媳等都是包办买卖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现。极不利于社会稳定与经济文化的发展,也是我国婚姻法实现婚姻自由的一大阻碍。四、婚姻自由的相关建议4.1确保法律的作用我国婚姻法虽然是制定比较早的法律,但在社会的普及程度却不是很高。我国大多数公民法律意识薄弱,法律意识缺乏,尤其对于婚姻法的了解更是匮乏。没有遵纪守法的法律意识,
19、所以对于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没有违法的概念,进而导致 此类导致婚姻不自由的现象大量存在。所以确保法律实现其应有的作用至关重要。首先要继续深入贯彻婚姻法普及婚姻法律知识,培养婚姻法律意识,特别是在偏远落后的农村,通过宣传教育,学习指导,使人们逐步树立婚姻法律观念,彻底根除封建落后的,父母包办的婚姻思想。对于造成婚姻不自由的违法行为要加强执法力度。是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得到贯彻和执行,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严格婚姻管理和监管制度,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具体应该做如下处理: 一方面,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女方或者是女方的父母借婚姻为由向男索要财物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借婚姻索取
20、财物的行为是违背社会主义婚姻的基本要求,于违法行为,受到我国婚姻法的禁止和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在现实生活中,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危害性不可忽视,它腐蚀了人们的思想,败坏了社会风气,妨害了婚姻自由原由的贯彻,往往给社会一些青年的婚事和婚后生活造成种种困难,借婚姻索取财物之人不是正当地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而借婚姻自由之名滥用权利。有的甚至将自己当作待价的商品,这有悖于婚姻自由的本意,违反了社会主义婚姻道德。对此应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警告和相应的罚款。 另一方面,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 ,父母的婚姻本应该由父母本来作主,子女是无权干涉的。但是在现实生活,由于有些子女
21、仍然受封建陈腐的婚姻家庭观念和极端自私自利的个人主义的影响,对老年人的黄婚恋婚姻自由仍加以干涉阻扰。究其原因,所以法律要给予老年人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对于子女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现象要分情况给予处罚和警告5。 最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问题,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是指以暴力的手段干涉他人行使结婚或离婚自由权利的行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是干涉婚姻自由中最严重的一种。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犯此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所以要不断普及法律知识让更多的人懂维护自己婚姻自由的权利。4.2加强家庭学校和社会的作用婚姻
22、自由的前提是要有正确的恋爱观,而一个人从出生开始就受到家庭的影响,然后是学校社会的影响,这对恋爱观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正是因为没有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家庭观,导致了把婚姻当儿戏,等一系列不认真不负责的社会现象,而这些负面现象影响着整个社会,导致不良风气盛行。也是导致滥用婚姻自由现象出现的重要原因。所以小到一个家庭,大到整个社会,要加强思想文明建设,从小抓起,坚持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正确的婚姻恋爱观念的培养,提高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法律观念和婚姻观念,不断提高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相互结合,共同促进婚姻观念的进步,共同维护婚姻自由做到自己应尽的职责,
23、自觉抵制封建落后和腐朽的思想观念,推动婚姻自由向更高的层面发展。首先,家庭方面,父母要给予子女充分的自由选择的权利,不对子女的婚姻强加干涉,更不能用拘进控制通讯等方法干涉子女的正常恋爱,或者强迫子女去相亲。父母应做好榜样给予子女自由选择的权利,父母应尊重子女对婚姻自由的选择权利,子女可以选择与谁结婚何时结婚以及离婚的自由。保障子女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权利。其次,学校应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懂得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除此之外还应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培养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和家庭观念,慎重选择自己的结婚对象,以确保婚姻自由观念得到认可与发展。最后,社会是观念的推动者,实现真
24、正的婚姻自由离不开社会的推动,所以要想使婚姻自由得到更好更快的落实,必须加强社会宣传,是婚姻自由成为社会普遍认可的社会观念,人们愿意去遵守去追寻自己的自由,自主决定自主选择则,是婚姻自由观念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认可,而使婚姻自由得到真正的落实与发展。五、结论从1950年的婚姻法,到1980年的婚姻法及其在2001年的修正,婚姻自由成为了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自由原则也在一步一步得到贯彻与社会的认可,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也在不断进步与完善,婚姻自由也不断的得到法律与制度更强有力的保障,相信我国婚姻自由原则将会的到更有力的保障与贯彻,实现婚姻真正的自由,体现婚姻自由的真谛。参考文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 巫昌帧 :婚姻法讲话,中央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4期3 梁慧星: 民法解释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版4 陶毅 :论婚姻自由原则,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年5 夏凤英 :论婚姻是一种契约, 法学家 2001年 (注:专业文档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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