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地警示标志设置不到位导致侵权责任的承担【要点提示】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已设置的警示标志及防护措施,施工人必须尽到监管义务,监管疏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案情简介】A公司某城区工地,施工内容为大桥施工及路面沥青铺设,按照建设方、交警部门、监理要求A公司在大桥入口处设置限行标识及全封闭的防护隔离措施,2010年6月22日,业主召开完工大会,确认A公司施工任务完成。在A公司施工的相邻标段为B公司进行拆除旧桥作业施工,B公司在拆桥施工过程中没有设立任何警示标志及拦挡设施。2010年
2、6月29日凌晨2时,张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大桥公路行驶,由于司机疲劳驾驶,未注意A公司设置的警示标志,且当晚A公司设立的全封闭防护隔离被第三方挪动搬移,打开一个车辆可以通过的缺口,故张某驾车进入A公司施工区域(该区域A公司仅负责旧桥路面沥青铺设,且事发时A公司已全部施工完毕),在行驶一段距离后小型轿车从大桥中段B公司施工的旧桥拆除尚未接龙处坠落地面,导致车内除司机外的另外三名乘车人严重受伤。交警队对于该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司机张某对施工区域状况疏于观察,是事故造成原因之一;该路段施工方在夜间对于施工区域未予完全封闭且未采取足够有效的安全警示及防护,是事故造成的另一原因。”“司机张某负
3、事故同等责任,XX工程项目部(该处施工区域由A公司及B公司承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两个多月后,三个车内伤者分别将司机张某及A、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其前期已花费的治疗费用,同时保留后续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的追讨权利。【审判】法院开庭审理,认定:被告张某对三原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A公司对于施工区域未予完全封闭,致使肇事车辆得以顺利通过其公司设置的隔离栏后进入被告B公司的施工区域,而被告B公司在其施工区域并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两被告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直接结合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根据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的认定,A、B公司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此A公司及B公司
4、应连带承担50%的赔偿责任。【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施工防护措施出现问题,造成第三人身体伤害的侵权纠纷。法院最终认定有三个共同侵权人:张某(50%责任)、A公司与B公司(连带承担50%责任)。本案中张某作为司机严重疲劳驾驶(这点在交警对张某的询问笔录中已被证实),没有注意到A公司设置的警示标志,开入施工路段,交警队认定司机承担50%事故责任,法院最终也采纳了这一认定。对于A公司来说,已经根据业主、交警部门、监理的要求设置了警示标志及封闭通行的防护措施,其已经尽到了施工中对于防护措施的要求,为何最终也承担了赔偿责任?根据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的勘查,A公司的施工区域在事发时并未完全封闭,车辆可以进入
5、,A公司提出当晚该市市政公司进入该路段进行路灯安装施工,隔离栏应该是市政公司擅自挪动后没有恢复原位,造成封闭路段形成缺口。但庭审中A公司对于这一情况无法提供任何相关视频资料及书面证据。最终法院认定A公司对其施工区域未予完全封闭,造成车辆可以通过,并进入B公司的施工区域,造成车祸发生。A公司在庭审中还提出,其施工工程已于2010年6月22日完工,业主召开了完工会议,施工行为完毕,已无对原告人身安全造成任何伤害的可能性。但法院认为,虽然A公司施工行为已经完毕,但主管部门和交警部门并未通知该公司可以解除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也就是说,A公司对于这些警示标志和防护仍有监管防护义务,造成隔离栏缺口,就属于
6、A公司疏于管理造成。对于B公司来说,和A公司相邻施工,作为另一施工人,必须在其工地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而B公司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且B公司的拆除旧桥施工具有更大的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三十二条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也就是说,不管A公司是否设置警示标志,是否封闭道路,都不可免除B公司在其施工工地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的义务。根据中华人
7、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最终做出了判决司机张某承担50%赔偿责任、A公司与B公司
8、连带承担50%赔偿责任。对于本案来说,法院并没有对A、B公司的责任分摊比例进行划分,A、B公司之间对于责任承担比例可以自行协商也可以另案处理,这种做法也是为了尽快使被侵权人得到赔偿。【启示】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为没有设置防护措施或者安全防护不到位等问题,引起的赔偿纠纷已经是一个普遍现象,这个案例标的虽小,但具有普遍性,应该引起我们建设施工企业的重视。作为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按照国标及业主要求在施工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不要省小钱,酿大祸。本案中,B公司在拆桥这种高危施工过程中,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及防护措施,最终导致三人严重受伤,公司还要承
9、担侵权赔偿责任。施工人对于已经设置的防护措施要尽到监管义务,做到心中有安全,心中有防护,随时注意设备、设施是否被人破坏、移动,本案中,A公司就是由于监管疏忽,防护措施被第三人挪动,最终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于已设置的警示标志及防护措施,施工人必须随时养护,对于已经损毁、破坏,无法起到防护作用的设备、设施,要及时修理或者更换。施工人在工程完工会议中,对警示标识及防护措施的设置要有明确交代,本案中,A公司应在业主召开的完工会议上,提出已设置的防护措施是否还应该由A公司监管,是否应将监管设置义务转由B公司,因为A公司毕竟已施工完毕,施工项目人员也已撤离,由其继续监管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已不具有可操作性。如A公司在完工会议上及时向业主提出将防护措施的监管义务转交B公司,则A公司就可以避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