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决议草案1.1委员会:联合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理事会议题:各国加强合作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起草国:巴基斯坦附议国:伊拉克 沙特阿拉伯 玻利维亚 俄罗斯 经社理事会,回顾 联合国人类住区规划署理事会的人居议程、关于城市和其他人类住区的宣言、千年宣言等决议;深信 加强国际合作对缓解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城市问题至关重要,确认各国保持对贫困国家的经济援助;认为全球性城市化趋势引起的诸多社会问题的情况下,城市人口过快增长危机带来的挑战不容忽视;又注意 到世界各国在两次金融峰会上达成的合作应对国际经济危机,推进金融体系改革等问题的一系列共识;重申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城市化进程中遇到的许多困难和阻隔不容小视;要求在城市化
2、问题尚未严重造成各国经济实力急剧下降之前,各国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缓解各自所面临的城市化问题,并整顿安排好人口流动问题,确保经济可持续发展;第一条 发展中国家应借鉴发达国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成功经验,以城市为中心发展区域经济,加快实现区域经济的一体化;第二条 各国政府建立城市安全预案,防止突发事件引起的公共安全事故。并形成有效的各国联动机制;第三条 发达国家的城市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在能源、安全等方面以及经验交流方面对于发展中国家做出相应让步与帮助;第四条 发展中国家应以包括矿产资源、石油资源等自然资源回馈发达国家的各种资金技术的援助;第五条 继续开展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与技术援助,加强
3、非洲、中亚、拉丁美洲国家的医疗、卫生等实施。第六条 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实施一定的人道主义援助,主要集中于基础设施建设;第七条 接受援助的发展中国家应尽量做到培养自身的技术研发能力,派出人员赴发达国家进行技术培训,并同意在掌握先进技术之后留驻该国一定时间等要求;第八条 发达国家应以接纳劳动力等方式平衡发展中国家城市化进程中城市人口爆炸问题;第九条 对于城市化进程中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各国应及时从根本上清除, 并进行国民素质教育,以防止人为污染;第十条 各发展中国家输送国内人才至发国家分享城市化发展经验,进行内容包括各种城市化发展问题的高质量学习交流,学员在接受培训期间根据该国国情部分享受其所在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第十一条 发达国家应针对发展中国家城市化、城市贫民的具体住房进行创新融资;第十二条 发展中国家应向发达国家学习,鼓励中小城市的发展;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