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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翻译工作者和译作提供法律保障并切实提高翻译工作者地位建议书》.docx

1、 《为翻译工作者和译作提供法律保障并切实提高翻译工作者地位建议书》 《内罗毕建议书》 编者按:1976年11月22日在内罗毕召开的第十九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了《为翻译工作者和译作提供法律保障并切实提高翻译工作者地位建议书》(简称《内罗毕建议书》)。这是由国际组织颁布的第一份关于翻译职业的文件。《内罗毕建议书》提醒人们关注译界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不仅有利于翻译行业的发展,也有利于促进国际理解、文化传播、科学发展、技术进步以及经济增长。《内罗毕建议书》以多种语言颁布,其英文原文可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网站(http://portal. unesco.org/en)下载,西班牙语、俄语

2、及阿拉伯语版本可以通过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系取得:UNESCO, 7 Place de Fontenoy, F-75700 Paris, France。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6年10月26日至11月30日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内罗毕:肯尼亚的首都和最大城市,位于该国的中南部,于1899年建立,1905年成为英国东部非洲的政府所在地,1963年肯尼亚独立后成为首都。召开的第十九届会议:     考虑到翻译能超越语言障碍,促进文学和科技作品的传播及思想的交流,从而增进各个民族各个国家之间的了解与合作;     注意到翻译工作者与译作对文化、艺术和科学,特别是对用非通用语种写成或译

3、成之作品的国际交流所起的极其重要的作用;     认识到为保证翻译质量,以便充分发挥作用而为文化和发展服务,对翻译工作者的保护是必不可少的;     回顾了虽然《世界版权公约》中已包含关于这种保障的原则,而且《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及若干成员国的国家法律中均有关于这种保障的具体条款,但这些原则和条款的实施还不尽如人意;     认为就版权而论,虽然许多国家中翻译工作者与译作享有类似于给与作者和文艺及科学、包括技术著作的保障,但仍有必要采取一些非常实际的、使翻译工作者与作者等同而又具体实用于翻译职业的措施,以求促进现有法律的有效实施。     在第十八届会议上业已决定,应按照本

4、组织《组织法》第4条第4段的含义,就翻译工作者的保障问题向成员国提出建议。     于1976年11月22日通过《内罗毕建议书》。     大会建议,成员国按照本国宪法规定和惯例,采取任何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在各自的领土上实施《内罗毕建议书》中提出的原则和标准,以贯彻关于保障翻译工作者和译作的下列各项条款。     大会建议,成员国促使负责翻译工作者的精神和物质利益及译作保护事宜的职能机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代表或促进翻译工作者权益的组织或协会、出版者,剧院管理者、广播机构、其他用户和相关方面等注意到《内罗毕建议书》。     大会建议,成员国按照大会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本组织报告各自

5、为实施《内罗毕建议书》而采取的行动。     一、定义及适用范围     1在《内罗毕建议书》中:     (1)“译作”是指从一种语言转换成另一种语言的文艺或科学著作,包括技术著作,而不论其原作或译文是以书籍、杂志、期刊或其它形式出版,还是供剧院、电影、广播或电视等其它任何宣传媒介表演之用;     (2)“翻译工作者”是指文学或科技作品的翻译人员;     (3)“用户”是指作为翻译服务对象的个人或法人实体。     2《内罗毕建议书》适用于所有翻译工作者,不论:     (1)其法律地位是:     ① 自由译者;或     ② 受薪译者;     (2)译作属于

6、哪一学科;     (3)译者是全职还是兼职从事翻译工作。     二、翻译工作者的一般法律地位     3各成员国应根据各自参加的国际版权公约和/或本国法律规定的给与作者的保护,就译作向翻译工作者提供同样的保护,但不应损害原著作者的权益。     三、关于贯彻执行根据国际版权公约和国家版权法给与翻译工作者保障的实际措施     4翻译工作者与用户宜签订一份书面合同。     5一般情况下,规定翻译工作者与用户之间关系的合同,以及规定此类关系的任何其他适用的法律文件,应:     (1)给予翻译工作者公平的报酬,不论其法律地位如何;     (2)如译者不是受薪译员,则付

7、给其报酬至少应与其译作的销售或使用所得的收益成一定比例,并应预付部分报酬,而且无论上述收益如何,预付译者的报酬均不退还;也可根据本国法律所规定或许可的其它不与销售挂钩的付酬办法计算和支付译者报酬;如按收益比例付酬而为数不足或不可行时,则应一次性付给译者一笔公平的报酬;在决定付酬方式时,应考虑相关国家的法规,可能时并应考虑所译原著的类型;     (3)在适当情况下,规定如译作被用于合同载明以外的用途,应另付译者一笔报酬;     (4)明确规定,译者对使用译作的许可只限于合同中载明的用途;本条款亦适用于可能出版的新版本;     (5)规定在译者不能获得必要的许可的情况下,应由用户负责获

8、得此类许可;     (6)规定译者应保证用户毫无争议地享有所有授予的权利,译者不参与任何可能有损用户合法权益的活动,遵守保守职业机密的规定;     (7)规定除经所译原著的作者特别要求,否则译作发表时必须事先征得译者同意方可以改动;     (8)确保译者及其译作得到与作者通常享有的相当的宣传,特别是译者的名字应出现在所有的译文版本、剧院节目单、广播或电视广告、影片片头字幕和任何其他宣传材料的显著位置上;     (9)规定用户应保证凡在可能要求刊载版权申明的国家里,译作均刊有这种申明;     (10)规定任何可能发生的争议,特别是有关翻译质量方面的争议,应尽可能通过仲裁或按照

9、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或以其他既保证公正无私又易于操作且花费不大的适当办法求得解决;     (11)指明译者应从哪种语言译成哪种语言,并根据第1段第(1)项中的有关定义,明确说明译者是否将担任口译。     6为促进《内罗毕建议书》第4、5和14段中所提出的建议得以实施,在不妨碍译者自由签署个人合同的前提下,各成员国应鼓励各有关方面,特别是以专业翻译机构或其它代表翻译工作者的组织或协会为一方,以用户代表为另一方,制定标准合同或缔结集体协议工会代表工人与资方代表达成的协议,同时适当考虑为由译者方面或译作性质方面的原因而可能引起的各种情况。     7各成员国还应通过各种措施,确保翻

10、译工作者有自己的代表机构,鼓励创建和发展翻译职业组织以及其它代表翻译工作者的组织和协会,制定规范职业行为的规章和从业人员的义务,保障译者的精神和物质利益,促进译者之间,译者与原作者之间在语言、文化和科技等方面的交流。     为此,这些组织或协会可以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尤应注意开展下述专业活动:     (1)推动制定翻译行业标准;这些标准应特别规定,译者应负责提供语言和文体上均属高质量的译作,保证译文忠实于原著;     (2)研究译者与用户都能接受的计酬基础;     (3)建立协助解决翻译质量争端的程序;     (4)就译者与用户进行谈判提供咨询;与有关方面合作,制定关于

11、翻译工作的标准合同;     (5)根据国家法律或任何适用的集体协议做出安排,使译者个人或集体得以和原作者共享由私人或公众基金所提供的利益;     (6)通过出版信息通讯,组织会议或采取其它适当方式,为译者提供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进行交流的机会;     (7)争取译者在社会福利和纳税方面与文艺或科技作品的作者享有同样的权利;     (8)推动制定并推行翻译人员专业培训课程;     (9)与致力于维护翻译工作者权益的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为协助解决版权问题而建立的各国、各地区级版权情报中心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版权情报中心合作;     (10)与用户及其代表或专业组织或协会

12、保持密切联系,以便保障翻译工作者的权益;在认为有利的情况下,与这些代表、组织或协会磋商签订集体协议;     (11)为翻译事业的发展做出大力贡献。     8是否为翻译专业组织或协会的会员不应作为是否给与保护的条件,这并不违反第七段的规定,因为《内罗毕建议书》的条款适用于所有翻译工作者,无论其是否属于该专业组织或协会。     四、翻译工作者的社会和经济状况     9作为独立作者的翻译工作者,不论是否获得版税,均应切实享有文艺和科技作者一般享有的包括退休、医疗、家庭补助等在内的社会保险计划和税收方面的优待。     10受薪译者应与其他受薪专业人员同样对待,享受后者所享受的

13、社会福利。在这方面,有关职业法规、集体协议以及据此签订的聘用合同应明确说明科技类译者的等级,从而确认他们作为译者的地位,特别是他们的专业级别。     五、翻译工作者的培训及工作条件     11成员国应原则上承认,翻译是一门独立的学科,需要接受与单纯语言教学截然不同的专门训练。成员国应鼓励专业翻译组织或协会、大学或其它教育机构为翻译工作者开设写作课程,举办交流会或研讨会。应该承认,有必要使翻译工作者接受继续教育并从中获益。     12成员国应考虑成立术语中心,可鼓励其开展下列活动:     (1)向翻译工作者通报他们在工作中需要了解的专业术语方面的最新信息;     (2)与

14、世界各地的术语中心密切联系,促进科技术语的标准化和国际化,以利翻译工作。     13成员国应与专业组织和协会以及其它有关团体协作,促进不同国家间翻译工作者的交流,借以提高他们对自己的工作语言以及待译作品的社会文化背景知识的认识。     14为了提高翻译质量,在第7段第(1)项中所提到的行业条例以及译者与用户间签订的任何其它书面协议中,应明确承认下列原则和实际措施:     (1)应给译者合理的时间以便完成工作;     (2)应尽量为译者提供有助于理解待译文稿的文件、资料;如有可能,应提供译文初稿;     (3)一般应根据原文进行翻译,只有在绝对必要时才求助于转译;     (4)译者应尽量只将外语译成母语或与母语掌握得同样熟练的语言。     六、发展中国家     15发展中国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并按照1971年7月24日于巴黎修订的《世界版权公约》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中为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而特设的条款,调整《内罗毕建议书》的各项原则和标准。     七、最终条款     16如翻译工作者和译作所获得的保障在某些方面优于《内罗毕建议书》中所提出的要求,不应引用《内罗毕建议书》条款作为依据来降低已取得的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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