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部标准 UDC SD160—85 水利电力建设用起重机技术条件 1总则 1.1本技术条件合用于水利电力建设用的塔式、门座、高架门座等起重机。 本技术条件重要规定上述类型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必须遵守的共同原则。 1.2起重机应按GB3811—83《起重机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1.3起重机应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献进行制造和安装,并必须满足本技术条件的规定。 1.4起重机允许在下列环境条件的地区使用: a.使用地区最低温度不低于-40℃,工作环境温度为-20~+40℃。 b.当温度为+20±5℃时空气相对湿度不大于85%。 当工作环境条件
2、超过上述规定期,应经供需双方商定,进行特殊设计制造。 1.5起重机的工作级别应符合设计任务书的规定。 2技术规定 2.1对重要构件和零件材料的规定 2.1.1起重机上所用的承载钢结构件及重要零件的材料均应有供应厂家的合格证明书,否则须进行化验及实验,合格者方可使用。 2.1.2钢结构件用普通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制造时,对材料的规定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钢号A3F,A3,C3应符合GB700—79《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的规定;16Mn、15MnTi应符合GB1591—79《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的规定。 2.1.3锻钩、吊钩螺母的材料宜采用GB699—65《优质碳
3、素结构钢钢号和一般技术条件》规定的20钢。当采用其他优质钢时,其常温冲击值(ak)和断面收缩率(ψ)应不低于20钢的规定值。 2.1.4板钩的材料宜采用上述20钢或满足表1中规定的16Mn或C3钢。 2.1.5吊钩横梁的材料宜采用GB699—65中的45钢。 2.1.6车轮的材料宜采用GB979—67《碳素钢铸件分类及技术条件》中的ZG55H钢。 2.1.7焊接用焊条、焊丝与焊剂应与被焊接构件材料相适应,手工焊接用焊条应符合GB981—76《低碳钢及低合金高强度钢焊条的规定》;自动及半自动焊接用焊丝应符合GB1300—77《焊接用钢丝的规定》。 2.1.8制造厂必须对初次采用的钢种和
4、焊接材料进行焊接工艺性能和力学性能实验,符合规定方可使用。 2.2对焊缝的规定 2.2.1重要焊缝不得有裂纹、未熔合等缺陷。焊缝必须符合GB985—80《手工电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和GB986—80《埋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的规定。 2.2.2钢结构件的焊缝质量检查分为3级,各级检查项目、数量和方法见表2。 焊缝的探伤检查方法应按照GB3323—82《钢焊缝射线照相及底片等级分类法》和JB1152—81《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的规定进行。 表2 注:X射线检查质量标准见附录BX射线检查质量标准。 2.2.3外观检查:普通碳素结构钢应在焊缝冷却到工作
5、地点温度以后进行,低合金结构钢应在完毕焊接24h以后进行。外观检查质量标准须符合表3规定。 表3 2.2.4凡属重要承载构件的对接焊缝采用表2中的1级标准进行检查,有特殊规定的焊缝必须在图样中标明。 2.2.5凡是在现场安装时施焊的重要焊缝,应在被焊构件处作出标记,并必须进行检查。 2.2.6对于所有的焊缝均不得有漏焊及烧穿现象。 2.3对钢结构件的规定 钢结构件制造的偏差不得超过表4的规定值。 表4 续表4 2.4对热解决的规定 零件经热解决后的硬度应符合表5。 表5 注:表中第4项,行走机构作为工作机构时,必须满足此磺项规定;作为辅助工作机构时,允许
6、经调质后硬度不低于HB200。 表中第5项,在一对齿轮副中,相啮合的小齿轮面硬度必须高于大齿轮的硬度,其差值不得小于hb25。 表中D-弹簧中径。 2.5对重要零件的规定 2.5.1起重机机构重要零件的制造偏差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图1车轮轮缘简图 2.5.2对车轮轮缘的规定(见图1) 2.5.2.1车轮轮缘的斜度k=1∶10。 2.5.2.2车轮轮缘高度: h=25~30mm 2.5.2.3车轮踏面宽度B与轨顶宽的间隙S(当不设水平轮时): a.用于小车及回转车轮时S=15~20mm; b.用于大车车轮时S=30mm。 2.5.3对滑轮罩的规定
7、 2.5.3.1滑轮罩用钢板厚度 δ≥4mm 2.5.3.2滑轮挡绳罩与滑轮顶圆的径向间隙C: C≤0.2d(d为钢丝绳直径) 2.6对钢丝绳及其绳尾常用固定方法的规定 2.6.1对钢丝绳的规定 2.6.1.1起重机用钢丝绳应符合GB1102—80《圆股钢丝绳》的规定并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其钢丝的性号宜用I号或特号。优先采用线接触钢绳,多层卷绕宜用钢芯钢绳。 2.6.1.2钢丝绳被压产生永久变形或打结变形后,严禁使用。 2.6.1.3钢丝绳严禁接长使用。 2.6.2对钢丝绳绳尾常用固定方法的规定。 2.6.2.1编结法:将钢丝绳绕于心形垫环上,尾端各股之间每股穿插4~5次
8、然后用细软钢丝扎紧,捆扎长度L-(20~25)d(d为钢丝绳直径),且不小于30mm。 2.6.2.2绳卡固定法按图2的方法进行。不同直径钢丝绳的固定所用绳卡数量应符合表7的规定,绳卡的固定应按图2的方法。 图2绳卡固定法 表7 2.7对吊钩质量的规定 2.7.1板钩和吊钩侧板应保证高度方向与钢板的轧制方向一致。板钩每片的厚度不得小于20mm。 2.7.2锻钩尾部应留有试棒,用作机械性能实验。 2.7.2.1如一批吊钩系采用GB699—65中的20钢制造,且为同炉号,同一起重量,同炉热解决时,除硬度(HB)必须逐件检查外,其余机械性能按表8规定的数量抽试,实验结果应符合
9、表9的规定。 表8 表9 2.7.2.2采用其他优质钢种制造吊钩时,在其机械性能未稳定前必须100%实验,实验结果应符合该材料相应的机械性能。 图3吊钩简图 2.7.3吊钩头部切削加工部分中心线与吊钩对称平面内钩腔中心点的偏差δ不得超过钩腔理论尺寸的3%(见图3)。 2.7.4吊钩不得有裂纹、尖角毛刺、过烧等缺陷,严禁用焊补的方法除缺陷。 2.8对齿轮减速器及开式齿轮的规定 2.8.1齿轮减速器齿轮的精度等级应不低于8.8.7(JB179—83)《渐开线圆柱齿轮精度》。 2.8.2开式齿轮的精度等级应不低于9.9.8(JB179—83)。 2.8.3齿面粗糙度不
10、超过表10的规定,粗糙度等级符合GB131—83《表面粗糙度代号及其标注》。 表10 2.8.4齿轮的轮齿部分不得有影响使用性能的缺陷,假如有此缺陷,也不允许用焊补来消除。 2.8.5齿轮减速器壳体须经时效解决,以消除内应力。 2.8.6对装配后的齿轮减速器,应保证运转灵活;在连续运转2h内,密封处不得有油的滴漏现象。 2.8.7齿轮减速器在额定转速下无载正、反向运转时间不得少于2h,对于单向工作的减速器允许单向实验1h,其运转方向必须与工作方向一致,不得有异常声音。 2.8.8当齿轮减速器在不低于工作转速无载下转动时,在壳体剖分面等高线上,距减速器1m处测量噪声,此时须在减速
11、器的前后左右四个位置检测,其平均值不得超过85dB(A)。 2.8.9在完毕了无载状态的漏油和噪声测试之后,将箱体内的所有机油和清洗后的煤油均用70目的钢网滤出杂质,然后将收集到的杂质在温度120~135℃下烘干1h,冷却20~30min后称重,不超过表11的规定。 表11 2.9对制动器的规定 2.9.1安装后的制动器处在制动状态时,其制动闸瓦与制动轮工作表面必须紧密贴合,其贴合面积应不小于总结合面积的70%。固定制动闸瓦用铆钉的铆钉头应埋入制动闸瓦厚度的一半以上。 2.9.2当制动闸瓦在松开状态下,其母线方向与制动轮工作表面的平行度偏差不超过制动轮宽度3/1000。 表12
12、mm 2.9.3制动闸瓦与制动轮之间的安装间隙应符合表12的规定。 2.9.4制动器各铰点不得有卡滞现象。 2.10起重机钢结构部件安装后必须满足表13的规定。 表13 续表13 续表13 续表13 2.11对钢结构件螺栓连接的规定 2.11.1当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时 a.连接用高强度螺栓、螺母、垫圈应符合GB1228~1231—76《钢结构用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螺母、垫圈》的规定。 b.其连接施工规定必须按照产品安装技术文献的规定进行。 2.11.2采用精制螺栓连接时 a.螺栓杆部直径应大于螺纹外径。螺栓在M30以下,杆部直径比螺纹外径大1m
13、m:螺栓在M30以上,杆部直径比螺纹外径大2mm。杆径与螺孔的配合间隙Δ≤0.4mm,螺孔表面粗糙度应不超过,孔轴线对连接平面的垂直度应不超过连接板总厚度的3%。 b.精制螺孔的穿孔率不得低于总孔数的98%。 c.精制螺栓连接应所有备有弹簧垫圈防松。 2.12对定位块的规定 在减速器、电动机及机架等安装处应在工作过程中也许产生位移的方向上设立定位块,且构件与定位块必须贴合并顶紧。 2.13为了装拆的安全,对于大型构件均需设立合理的吊耳装置。 2.14对电气部分的规定 2.14.1一般规定 2.14.1.1低压供电的起重机,一般采用380V、50Hz三相交流电源,高压供电的起重
14、机,一般采用3kV或6kV、50Hz三相交流电源。 2.14.1.2启动时起重机内部在电动机端的最大电压损失不得超过5%;在起重机满载运营时,起重机内部在电动机端的最大电压损失不得超过3%。用电缆卷筒供电时,电缆卷筒电缆的电压损失不属于起重机内部的电压损失。 2.14.1.3司机应能在司机室内断开起重机内部动力部分总电源(高压、供电、照明除外)。照明电路应单设电源开关,不受起重机内部低压供电动力部分总开关的影响。紧急事故开关必须设立在司机室内明显位置。 2.14.1.4三相380V电源进线如无载流零线,起重机内部控制、照明及信号用220V电源,必须由专设变压器提供。严禁运用金属构件、接地
15、线作工作载流零线。 2.14.1.5起重机必须配有短路保护、过流保护、紧急切断运营电动机电源的保护、零位保护和行程限位保护。 2.14.1.6电气设备和电气组件应符合起重机工作级别的规定,同时应符合使用环境的规定。露天装设的电气设备应有防雨雪人浸的措施。 2.14.1.7电气的安装,除符合本技术条件外,还必须符合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有关规定。 2.14.2电气装置基本规定 2.14.2.1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完整无缺陷,持有出厂合格证,绝缘电阻、耐压实验(如有必要时)必须合格。 2.14.2.2所有配套的电机、电器的出厂实验报告必须完整无缺移交用户。
16、 2.14.2.3高压隔离开关与高压断路器之间要有机械闭锁装置,且动作灵活可靠。 2.14.2.4仪表、按钮、操作开关、信号灯等的用途应标明在盘(屏、柜、台)的正面,装置在内部的组件应标明其代号。 2.14.3电气设备安装 2.14.3.1电气设备固定必须牢固。 2.14.3.2音响信号装置应清楚可靠。 2.14.3.3各凸轮控制器和主令控制器零位档应明显,其手柄的操纵方向应尽也许与相应机构运动方向一致。 2.14.3.4行程开关动作必须对的可靠,与其相应的机构在达成极限位置前即须停止运动。 2.14.3.5各电气设备、屏、柜互相间及其与结构构架(或板壁)间的距离必须符合检修方便
17、的规定。 2.14.3.6电阻器的安装应保证散热良好。 2.14.3.7集电滑环应满足相应电压等级和电流容量的规定,每个滑环至少备有一对炭刷,整个装置应有一个易于打开的护罩,保证通风散热良好。在室内能防油,室外能防雨。高压集电滑环要进行交流耐压实验。 2.14.4导线敷设 2.14.4.1所有导线必须采用橡胶绝缘铜芯多股电线或电缆,按敷设方式、环境温度和电压等级来拟定。导线的最小截面:电动机电源线不小于2.5mm2:控制回路和辅助接线不小于1.5mm2;对电子装置、油压伺服机构、传感组件等连接线的截面不作规定。 2.14.4.2屏、柜、箱、台等内部连接导线可用裸母线和塑料绝缘铜芯导线
18、 2.14.4.3用卷筒式软电缆供电时,电缆在卷筒上要排列紧密,层间避免出现交叉。 2.14.5接地 2.14.5.1所有电气装置,由于绝缘损坏而也许带电的金属部分均要接地;在高压(3kV、6kV)系统中接地是指保护接地,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380V系统中是指保护接零。 2.14.5.2起重机所有钢结构必须保证互相间电气接触良好。 2.14.5.3所有电气设备的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金属线管、金属线槽、安全照明、变压器低压侧一端均须可靠接地。当电气设备连接固定在钢结构上,并有保证可靠的电气接触时,可不必另装电气联接线。但电压为3kV、6kV的供电场合必须有接到钢结构上的接地线。 2
19、14.5.4如起重机整机与轨道电气接触不可靠时,起重机应有使之导电接触良好的措施,在起重机钢结构非焊接处较多的场合宜设接地干线。 2.14.5.5司机室与起重机本体用螺栓联接时,两者间应采用不小于40×4扁钢或不小于12.5mm2的铜线联接,联接点应不少于两处。 2.14.5.6起重机轨道接地由用户负责,与接地系统间的连接不少于两处。轨道要装设接地极,对保护接零系统,其接地极称为反复接地极,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对保护接地,其接地极的接地电阻不大于4Ω,轨道钢轨间电气连接必须可靠。 2.14.6其他 2.14.6.1起重机高度在30m以上时,在其最高点应装设红色障碍灯;起重机臂端高
20、度在使用地区内为最高作业物时,其臂端也应装设红色障碍灯。 2.14.6.2对于也许在夜间工作的起重机,应设立聚光灯。 2.15对涂漆的规定 2.15.1起重机的各零、部件的非加工表面及外露表面,除下列情况或有某种特殊规定外,均需涂漆。 a.焊后内部呈封闭的结构件的内表面; b.铜、铬、塑料、橡胶等材料制成的零件表面; c.有镀层的零件表面。 2.15.2产品外表涂漆颜色可参照JB2299—78《矿山工程、起重运送机械产品涂漆颜色和安全标志》的规定。对起重钩的侧板、动臂臂架、回转尾部都应涂醒目的警戒颜色及条纹。 2.15.3油箱和其他装有油的容器的内表面及管路配件的外表面应涂两度
21、耐油磁漆。 2.15.4当两个钢结构件用铆钉或螺栓作永久性连接时,在组装之前应彻底清除接触表面的污垢及氧化物,并立即涂上一层红丹漆或油漆,于油漆未干时,将其紧贴接合(本规定不合用于高强度螺栓连接处)。 2.15.5除了防锈底漆及装油容器内表面耐油磁漆必须在产品出厂前涂刷外,面漆是在厂内施工还是在用户现场施工,由供需双方协商拟定。 2.15.6面漆一般采用醇酸磁漆、酚醛磁漆或调合漆,不得少于两度。 2.16对保证期的规定 制造厂应保证供应的起重机,在用户妥善运送保管和合理使用的条件下,自使用日期算起12个月内,但不超过自发货日期算起18个月内能正常工作。在此保证期内,因制造质量不良而引
22、起故障,不能正常工作时,制造厂应无偿给予修理或更换零部件。 3安全装置 3.1绞车必须设立钢丝绳极限限位器。 3.2幅度限位器: 3.2.1对动臂变幅的起重机,必须设立最小幅度限位器和防止臂架反弹后倾装置。 3.2.2对小车变幅的起重机,必须设立小车行程限位器和终端缓冲装置。 3.3起重机应设立吊钩最高极限限位器。 3.4起重机应设立起重力矩限制器,其综合误差应不超过8%;应设立最大额定起重量限制器,其综合误差应不超过5%。 3.4.1当起重力矩达成其额定值的90%时,起重力矩限制器应能发出音响或黄色信号灯光;当起重力矩达成额定值的100%时应能发出音响及红色信号灯光;当起重力
23、矩达成额定值的105%时应停止吊钩在提高方向及向外变幅方向的动作,而只能作下降或向小幅度方向的动作。 3.4.2当吊载达成最大额定起重量时,最大额定起重量限制器应发出音响或红色灯光;当吊载达成最大额定值的105%时,应停止吊钩在提高方向的动作,但允许吊钩朝下降方向动作。 3.5起重机应设立夹轨器,必要时应设立锚定装置。 3.6起重机应设立风速测定指示装置,其风速测定器的安装位置与相邻挡风构件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挡风构件垂直风向断面尺寸的6倍。 3.7起重机必须设立行走限位装置。 3.8对于通讯联络有困难的起重机应备有通讯联络无线电对讲机。 4实验方法与检查规则 4.1起重机除各机构
24、必须在厂内进行无载试运转外,尚须对各部件的相关联结处进行预装。 对于定型产品,制造厂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明书方可出厂,由用户负责进行安装和试运转工作。此时必须按产品出厂实验规定进行。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性运营。 对于新产品,原则上应在厂内整机安装后进行实验和鉴定,若因制造厂的条件所限,也可在用户使用现场由制造厂负责进行。确认合格后,由制造厂出具产品合格证明书,方可投入生产性运营。 4.2工厂检查的重要内容(见表14) 表14 4.3工厂检查规定的说明 4.3.1按2.1条的规定检查起重机制作用材料和铸件是否满足规定。 4.3.2按2.4、2.5和2.7各条的规定,检查机构零
25、件的制造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4.3.3按2.2及2.3条的表4的规定,检查钢结构件的形位公差及焊接质量。 4.3.4按2.10条的表13检查各钢结构件装配后的尺寸及位置公差是否满足规定。 4.3.5按2.14条的各项规定,检查外购电气组件是否符合该组件及设备出厂质量标准,电气控制系统及线路系统的质量是否满足规定。 4.3.6按4.5.3款的规定,检查各机构的运转情况,及安装位置是否对的。对于不在厂内整机安装的起重机,应在厂内对各机构组装后,进行正反方向无载试运转,运转时间不得少于30min。 4.3.7按2.15条中各项检查起重机的油漆质量。 4.3.8按5.2及5.3条的规定,检
26、查仪表、电气设备的防损措施,大型构件吊运点的标记以及大件尺寸和重量是否符合铁路、公路运送的规定。 4.4整机检查的项目 起重机整机安装完毕后,必须对整机各部件的状态进行检测并进行负载运转实验,其具体检查项目见表15。 表15 4.4.1按2.14条的规定,检查电气线路的对的与否;检查在运送过程中是否有电气组件及设备的损伤情况;再次用兆欧表检查系统内所有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所有实验记录是否齐全。 4.4.2按4.5.2款检查各项规定。 4.4.3按2.14条及第3章中的规定检查控制系统及各种安全装置是否符合使用规定及其报警或停止其机构动作的可靠性。 4.4.4按
27、4.5.3款的规定检查起重机各零部件安装是否对的,连接是否可靠,机构运转是否正常。 4.4.5按4.5.4款规定进行相符性实验。 4.4.6按4.5.5款的各项进行静载实验,检查各机构的性能以及制动器的工作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1.25倍额定载荷的超载实验时,允许调紧制动器弹簧,待实验结束后必须将其调复正常工作位置。 4.4.7按4.5.6款规定进行动载实验,操作时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且必须将启、制动时的加、减速度限制在合用于起重机正常运转的范围内。 4.5实验方法 4.5.1实验条件及实验前的准备 4.5.1.1实验时地面风速不得超过8.3m/s(2min平均风速)。
28、4.5.1.2检查轨道铺设是否符合附录D各类起重机新铺设轨道的极限偏差的规定,并应保证所有车轮的踏面在轨道的工作范围内与轨面接触。 4.5.1.3在实验前凡是能用手转动的机构,均应当用手转动高速轴的联轴器或制动轮,并使最后一根轴(如车轮或卷筒轴)旋转一周,不得有卡滞现象。 4.5.2目测检查下列各部件的状态是否符合技术规定 4.5.2.1各机构、电气设备、安全装置、制动器、控制器、照明及信号系统。 4.5.2.2起重机钢结构件及其连接件、梯子、通道、司机室和走台。 4.5.2.3吊钩或其他取物装置及其连接件。 4.5.2.4钢丝绳及其固定件。 4.5.2.5滑轮组、滑轮轴和紧固件
29、 4.5.2.6各润滑点的供油装置。 4.5.2.7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 检查时,不必拆开部件,但应打开在正常维护和检查时应打开的盖子,如减器视察盖等。 4.5.3无载实验 分别开动各机构的电动机,各机构应运转正常,不得有异常现象,对采用台车支承装置的回转机构和行走机构的车轮均不得有啃道、卡轨和障碍等异常现象。 4.5.4相符性实验 进行相符性实验时,应根据起重机的载荷特性来进行,并验证下列重要参数: 图4垂直度允差 a.起重机回转轴线到平衡重外端的距离,其偏差不超过±100mm。 b.吊钩的极限起升高度不小于名义值。 c.无载时,起重机最大工作幅度和最小工作幅度的
30、偏差不超过名义值的2%。 d.无载时,起重机转动轴线对水平基准面的垂直度偏差δn≤3/1000;检测方法见图4。 e.无载时,从最大幅度到最小幅度的全幅度的变幅时间的误差为±5%。 f.在额定载荷和额定电压下的起升、回转、行走速度允许误差为。 g.在额定载荷和额定电压下的稳定下降速度允许误差为。 4.5.5静载荷实验 4.5.5.1额定载荷实验。应于起重机相应最大幅度起吊最大额定起重量和允许最大幅度起吊相应额定起重量分别进行实验。 a.起升机构:以稳定的工作速度在全起升高度内进行不少于3次的起升、下降额定起重量,规定启、制动平稳。在下降制动停稳后不得有吊载下溜现象。 b.回转机
31、构:吊钩在允许最大幅度起吊相应额定起重量,以允许的回转速度向左右方向各回转不小于360°的角度,规定在回转过程中启、制动平稳(按照正常的操作规程进行,不得忽然反向动作)。 c.变幅机构:对于工作性变幅机构,起吊额定载荷,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作不少于反复2次的变幅运动,不得有异常现象。 对于非工作性变幅机构,满足4.5.3条的规定。 d.行走机构:起吊额定起重量离地500mm左右,在轨道铺设允许的范围内往返行走3次,行走总时间不少于20min,启制动应平稳。 4.5.5.21.25倍额定载荷的实验。使起重机处在4.5.5.1项中规定的其中一种状态(重要构件和起升钢丝绳受载最大时的幅度)进行
32、实验,先起吊相应的额定载荷,使载荷离地100~200mm,停止起升。再无冲击地加载到该额定载荷的1.25倍,连续10min,卸去载荷。反复3次。 检查起重机的重要钢结构件不得有永久变形,目测检查未见裂纹,油漆剥落或对起重机的性能与安全有影响的损坏,连接处不得出现松动或损坏。 4.5.6动载实验 起重机所处的状态和4.5.5款相同,此时,实验载荷为相应额定载荷的1.1倍。起重机的起升、回转、变幅、行走各项动作的实验应分别进行(当起重机的技术文献中规定同时动作时,则应作同时动作实验)。并按其工作循环制实验至少应延续1h,实验还涉及对悬吊着的载荷作空中启、制动,此时实验载荷不应出现反向动作。
33、 实验完毕后,目测检查起重机各机构和结构件不得有损伤及连接处的松动现象。 4.5.7实验期间的技术保养规定 在实验工作期间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技术保养,起重机各部件的安装连接、调整和技术状态必须保持正常。 5标志、包装、运送与保管 5.1对标志的规定 5.1.1起重机应在明显的位置设产品标牌,在标牌上写明: a.起重机名称及型号; b.产品的重要技术性能参数; c.产品制造厂名称; d.产品制造编号; e.产品出厂日期。 5.1.2起重机应有商标。 5.2对包装的规定 5.2.1起重机各零部件的包装应符合JJ17—83《建筑机械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并由制造
34、厂编制装拆发运单元清册,标明包装形式。 5.2.2大型构件应有起吊位置的标志,并应标明其外形界线尺寸。 5.2.3拆开分散包装发运时,必须在装拆发运单元清册中说明连接部位、连接件的数量和位置。每一单元均应有符合制造厂装拆编号图样的编号标记。 5.2.4在向用户提供起重机的同时,还应由制造厂提供: a.按订货协议规定的其他附属设备和装置; b.随机备件; c.安装、维修、保养所必须的随机专用工具。 5.2.5制造厂应向用户提供的技术文献: a.产品合格证明书; b.产品说明书; c.装箱单; d.装拆发运单元清册; e.装拆编号图样; f.易损零部件图纸; g.配重、
35、压重图纸(当采用混凝土配重块时)。 5.3对运送和保管的规定 5.3.1起重机的运送必须符合铁路、公路交通运送的有关规定。 5.3.2起重机在运送、保管过程中应防锈、防碰撞,堆放时应采用措施防止构件变形。长期存放时,必须作防锈保养。电气设备(如电机、制动器的电磁铁、开关、仪表、电气柜等)、电缆、钢丝绳要放入没有雨水流入的棚内,妥善保管。 附录A 本技术条件引用的标准代号和名称(见表A.1) 表A.1 附录B X射线检查质量标准(见表B.1、表B.2) 表B.1 续表B.1 表B.2 附录C 对起重机润滑油的规定 C.1凡属有相对运动的运动副均需采用润
36、滑油或润滑脂进行润滑。加入运动副内的润滑油(脂)必须是清洁的。 C.2凡采用密封润滑的部位均不得有漏油现象。 C.3常用的齿轮润滑油(见表C.1)及工业齿轮油(见表C.2)。 表C.1 表C.2 C.4常用的润滑脂(见表C.3)。 表C.3 C.5推荐蜗轮、蜗杆减速器常用润滑油(见表C.4)。 表C.4 附录D 各类起重机新铺设轨道允许极限偏差(见表D.1) 表D.1 续表D.1 附录E 测量距离时钢卷尺采用的拉力值的修正值(见表E.1) 表E.1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水利电力部机械制造局提出。 本标准参与编写单位:水电部杭州机械设计研究所、水电部郑州机械设计研究所、水电部吉林水工机械厂、水电部鞍山铁塔厂 本标准重要起草单位:水电部杭州机械设计研究所 本标准重要起草人:董志荣陈子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