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司法伦理学 期中论文 周二1-2节 容嘉敏 58 编辑出版学专业 艺术与传播学院 论司法公正与效率规范 【摘要】美国著名法学家理查德·A·波斯纳指出,公正在法律中的第二个意义是指效益,在资源稀少的世界浪费是不道德的。西方有句名言:“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这也说明了效益在法律中的重要性。所谓司法效率,是指其工具性价值,而最高效率的体现是严格遵从程序法。司法机关只有遵循正当程序,才能真正达到司法效率的提高,并使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公正充满信心。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效率;效率规范;程序正义 司法程序的成本投入
2、包括支出费用和以时间、距离、程序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耗费。因此,程序的效率价值可以界定为,以最少的司法成本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法律公正,或以同样的司法成本消耗取得更多的法律公正。可以肯定地说,以迅速、公正的审判终结诉讼是各方诉讼参与人共同愿望之所在,也是他们的共同利益之所在。但是,这也容易使审判走向另一个极端,追求速度而忽略了公正。而片面追求判案速度往往剑走偏锋,由此而导致的冤案错案就如一块块大石压在司法公正的头上,使她头颅低垂,失去威信。 司法效率绝不仅仅意味着判案迅速,判案速度是在遵从程序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所谓司法效率,是指其工具性价值,而最高效率的体现是严格遵从程序法。要重塑司法威信,建设公正
3、的司法机关,唯一要做的就是坚持判案过程中始终正当的法律程序,只有真正做到程序正义,才有可能实现判决结果的公正。 一、 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迟来的公正不是公正。 今年初,习近平总书记曾以“100-1=0”来描述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平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100%的伤害。司法公正程序公正本身就包涵着效率问题。不公的裁判(包括实体不公和程序不公)绝无效率可言,因为它不仅拖延诉讼时间,造成当事人不能服判息诉,而且败坏了国家司法公正形象。 数度引起全国轰动的“佘祥林案”正是对探讨效率规范的一则范例。 1994年4月11日,
4、湖北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水库发现一具无名女尸。京山县警方认定死者是当年1月失踪的张在玉,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同年10月,佘祥林被一审判处死刑,佘提出上诉后,此案被发回重审。后经几番周折,1998年,佘祥林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5年3月28日,“被杀”的张在玉突然返家,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对此案重新审理。4月13日,已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的佘祥林,被当庭宣判无罪。 从立案到定罪,这个案件无疑都进行得十分顺利。但按照破案的程序要求,侦查人员首先要准确查明女尸真实身份,即使是佘祥林的妻子,还要查明是投水自尽还是被害后抛尸水中。只
5、有确定是后者,才能进一步查明杀人凶手。在本案中,侦查机关一发现女尸,就认定为是张在玉,而且是被杀后抛尸。假设,在审判过程中有人对无名女尸的身份进行正当的质疑,坚持先查明死者身份再进行审批,这桩案子怎样都不会变成一桩惊天冤案。但不幸的是,当时涉案的人员,或因群情汹涌、或因“时间吻合”或因“人证物证俱全”,种种原因都使他们蒙蔽了双眼,以最快的速度,最小的资源浪费,最简的审讯程序,迅速定案立罪。 迟来的正义并不是正义,法院要对佘祥林平白坐的11年冤牢买单,但没有人能对他失去的11年自由买单。佘祥林在恢复自由后激动的表示:“我要求有关部门追查那些当年制造冤案的人的责任——他们刑讯逼供让我坐牢,还有两
6、次差点枪毙我!”他还沉痛的坦白,正是当年那些不负责任的办案者制造了自己这桩“杀妻”错案,让根本没有杀人的他白白遭受了11年的冤狱生活,他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迅速追查这些人的责任,“让他们为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受到惩罚!” 事实上,法院也就这桩“错案”的所有涉案人员进行复审追责,重新开始调查取证,争取以最快速度还原最大的真相。但是,就算如今审判效率再怎么高,也无法挽回已造成的11年的诉讼拖延的事实。错案的形成不仅使国家司法公正的形象衰落,更是引来一片嘘声。如此得不偿失的审判结果,当事人输不起,国家司法更是输不起。 二、 严格遵从程序法是最高效率。 正如莎士比亚说:“诉讼的折磨是人生最大的苦难之一
7、并不是说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就要对案件强求“慢工出细活”,过度拖沓的审判进程也会造成司法成本加重,司法效率低下在一定程度上讲也是一种不公正。因此保证审判效率,及时审判是十分的必要。“及时是草率和拖拉两个极端的折衷。人们都不希望在无充足时间收集信息并思考其意义的情况下草率地作出判决。”程序进程越迅速,证据越会得到及时有效的收集和保全,案件事实真相也可因证据的极少流失而得到最大程度的提高。而且,适当的快速审判因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有效运作更容易得到实行。 另一件冤案“呼格吉勒图案”无疑是对及时审判做了最“好”的反例说明。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和工友闫峰向警方报案,在烟
8、厂附近的公厕内发现一具下身赤裸的女尸。48小时后,负责该案的呼和浩特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和办案人员认定,呼格吉勒图在女厕对死者进行流氓猥亵时,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致其死亡。1996年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1996年6月5日,内蒙古高院二审“维持原判”,核准死刑。距离案发仅62天。 这一神速的办案效率在当年可被奉为传奇,相关的办案人员甚至都因此事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晋升。可今天回头看看,这桩故意杀人案从审讯到判决真可谓草率得惊人!然而,就在事发9年后,另一杀人嫌犯赵志红向警方供述自己为呼案真凶,他主动交代了其1996年犯下的第一起强奸杀
9、人案,就在呼和浩特赛罕区邻近卷烟厂的公厕里,并准确指认了早就被拆除重新建设的案发地点。赵志红甚至说出了诸如“南北朝向,女厕在南”的厕所方位、内部结构、被害人身高、年龄、当时扼颈杀死被害人的方式、尸体摆放位置等其他作案细节,都有清晰、肯定的记忆。赵志红对案件表述的准确程度远远超过了1996年就已经被执行枪决的呼格。这一消息震动全国,更是震惊了呼格吉勒图的父母,于是漫长的9年重审路就开始了。相对于1996年的62天结案核刑,9年的申诉重审路不可谓不慢,其中艰辛酸楚是只有有着切肤之痛的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家人才能体会得到。 “呼格吉勒图”定罪之草率,执刑之迅速,证据之不足,案卷之混乱,尚且不谈,笔者在
10、此只想提一个问题:当年的“严打”政策下犯的错误,为何在法治建设的今日仍得不到纠正? 其实,归根结底还是在重审路上的司法人员无法做到严格按照程序法规审判。不管其中牵涉到多少官员追责,作为司法人员,应当深刻的明白一个道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职业者应当比一般的社会普通大众更信仰和崇尚法律,这方面,对法官的要求更高。有了这些信念,审判人员只要始终遵循程序正义,严格遵从程序法,其他所有的所谓“办案难度大”“牵涉人员广”统统都只是借口。拖沓草率审判必将增加错误判决和非法判决的概率,这不但影响和侵犯当事人的公正审判权,而且最终因上诉或再审而变得毫无效率可言。审判及时与否直接决定着当事人能否获得公正审判
11、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审结案件的无效率司法,必将侵犯到当事人的公正审判权。 最后,摘取《人民网》评论作为此案的结语: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呼格吉勒图案之所以引发舆论关注,与“一案两凶”的悬疑有关,更与疑案持续8年得不到重审密不可分。媒体和公众所期望看到的,是案件真相的还原,是重审程序一拖再拖的因由调查。期待通过这一案件,向公众彰显法律的公道正义。 公正与效率从来都不是对立的,只要坚持公正,使一切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效率自然就会提高。 参考文献: ① 《聂树斌案,个案公正的试金石》,王云帆,京华时报。 ② 《佘祥林案尚存四大悬疑 专家:错案折射传统思维之弊》,中国网综合消息。 ③ 《内蒙冤杀案关键物证未做DNA鉴定 审结仅用62天》,新京报。 ④ 《司法效率的性质》,刘练军,北大法律网·法学在线。 ⑤ 《人民网评:重审呼格吉勒图案,守护法治的生命线》,李斌,人民网。 ⑥ 《程序的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关系》,莲山课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