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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oc

1、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Design,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Water Mist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广东省建设厅 发布 ××××-××-××实行 ××××-××-××发布 DBJ/T15-41-2023 DB 广东省地方标准 ICS 目 次 目次...................................................................................1

2、 前言..................................................................................2 1 总则...............................................................................3 2 术语、符号.........................................................................3 2.1 术语.................................

3、3 2.2 符号............................................................................4 3 系统设计...........................................................................5 3.1 一般规定.........................................................................5

4、 3.2 基本设计参数.....................................................................5 4 系统组件...........................................................................8 4.1 一般规定..........................................................................8 4.2 组件规定...................................

5、8 5 操作与控制.........................................................................10 6 安全规定...........................................................................10 7 施工与验收.........................................................................10 7

6、1 基本规定.........................................................................10 7.2 施工安装.................................................................11 7.3 系统调试.........................................................................12 7.4 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质量验收.................................

7、12 附录A 喷头选型表.....................................................................13 附录B 雷诺曲线.......................................................................14 附录C 细水雾灭火系统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15 附录D 检查批质量验收......................

8、15 附录E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16 附录F 细水雾灭火系统(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17 附录G 本规范用词说明.................................................................18 附:条文说明................

9、19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广东省建设厅粤建科函【2023】178号文的规定,由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参编单位共同编制。 本规范以国家“九五”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研究成果为基础,结合对于不同场合和被保护对象的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应用性实体灭火实验的实验数据和结论,参考欧、美等国家相关规范和细水雾灭火系统产品的技术文献及工程应用条件,针对广东地区工业和民用建筑的特点及消防装备规定,拟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应用场合、系统组成、基本

10、设计方法和系统施工、验收规定。 本规范共分七章、六个附录,涉及总则、术语和符号、系统设计、系统组件、操作与控制、安全规定、施工与验收、附录。 本规范属初次制订。 主编单位: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天津盛达安全科技实业公司 广州市公安消防局 广州市设计院 广州市地下铁道设计研究院 广州市康华新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胜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规范起草人: 1 总 则 1.0.1 为了合理设计细水雾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合用于广东地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立的细

11、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 1.0.3本规范鼓励采用通过国家消防检测中心检查合格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的运用。 1.0.4 细水雾灭火系统合用于扑救室内及地下建筑物内下列类型的火灾: 1.0.4.1 可燃液体火灾(闪点不低于60°C); 1.0.4.2 固体表面火灾; 1. 0.4.3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火灾; 1. 0.4.4 计算机房、通信机房、控制室等火灾; 1. 0.4.5 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火灾; 1. 0.4.6 配电室、电缆夹层、电缆隧道、柴油发电机房、燃气轮机、燃油燃气锅炉房、直燃机房等火灾; 1. 0.4.7其它合用细水雾自动灭火系统进行

12、灭火或控火的火灾场合; 1. 0.5 细水雾系统不能直接用于下列场合: 1. 0.5.1有遇水即发生爆炸或会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场合,如锂、钠、钾、镁、钛、锆、铀等金属或其化合物; 1. 0.5.2有低温液化气体存在的场合,如液化石油气。 1. 0.6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细水雾 Water Mist 在最小设计工作压力下、距喷头1.0m处的平面上,测得水雾的雾滴体积直径Dv0.99小于1000m或Dv0.5小于300m,并可以对火灾实行有效扑灭或控制的水雾

13、 2.1.2 雾滴体积直径 Dvf 雾滴直径由零到某一直径的累计的体积与总体积的比值为f时的水雾的某一特定直径。 2.1.3 细水雾灭火系统 Water Mist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具有一个或多个可以产生细水雾的喷头,并与供水设备或雾化介质相连,可用于控制、克制及扑灭火灾,能满足本规范性能规定的灭火系统。 2.1.4 低压系统 Low Pressure Systems 系统的管网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21 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5 中压系统 Intermediate Pressure Systems 系统的管网工作压力大于1.

14、21 Mpa,小于3.45 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6 高压系统 High Pressure Systems 系统的管网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45 MPa 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7 单管系统 Single Piping Systems 将水或水和雾化介质通过单一管网系统输送到每个喷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8 双管系统 Twin Piping System 将水和雾化介质通过不同的管路,分别输送到喷头,并在喷头内部混合而产生细水雾的灭火系统。 2.1.9 预制式系统 Pre-engineered System 按照保护空间或保护对象预先拟定了系统流量、喷头压

15、力、管路长度等参数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10 全淹没系统 Total Flooding System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整个防护区内喷射一定量的细水雾,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2.1.11 局部应用系统 Local Application System 向被保护对象以设计喷射流量直接喷射细水雾,并连续一定期间的灭火系统。 2.1.12 组合分派系统 Combined Distribution System 用一套细水雾灭火系统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13 容器式系统 Self-Contained Supplying Sy

16、stem 采用储气容器给储水容器进行加压供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14 泵组式系统 Pump Supplying System 采用泵组进行加压供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15 开式系统 Open System 采用开式细水雾喷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16 闭式系统 Close System 采用闭式细水雾喷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17 作用面积 闭式细水雾灭火系统一次火灾喷雾保护的最大面积。 2.1.18 细水雾喷头 Water Mist Nozzle 具有一个或多个喷嘴,可以将一定压力的水以细水雾形式喷出的装置。 2.1.19 雾化介质 A

17、tomizing Media 以一定压力与水进行机械混合而产生细水雾的惰性气体。 2.1.20 防护区 Protected area 满足全淹没细水雾灭火系统应用条件,并被其保护的封闭空间。 2.1.21 系统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 从火灾自动报警联动系统发出灭火信号起至系统中最不利点喷头喷出细水雾的时间。 2.1.22 检查批 inspection lot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查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查体。 2.2符号 表2.2 编号 符号 单位 涵义 2.2.1 K 细水雾喷头的特性系数 2.2.2

18、P MPa 细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 2.2.3 q L/min 细水雾喷头的流量 2.2.4 DV0.5 μ 细水雾雾滴体积中间直径范围 2.2.5 Q L/min 细水雾喷头的流量 2.2.6 N 只 细水雾喷嘴的实际应用数量 2.2.7 P0 MPa 储气容器的工作压力或泵组的工作压力 2.2.8 W L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用水量 2.2.9 WC L 系统的储水量 2.2.10 d0 mm 管道外径 2.2.11 di mm 管道内径 2.2.14 S mm 管道壁厚 2.2.15 T S 累积

19、喷雾时间 2.2.16 Qj L/min 系统流量 2.2.17 β % 允许开口面积系数 3 设计方法 3.1 一般规定 3.1.1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水质应符合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对于有特殊规定的被保护对象及容器式灭火系统除外。 有特殊规定的被保护对象:例如,不能有普通水浸润的被保护对象、经普通水浸润后会发生导电、短路等现象而导致重大损失的被保护场合。这类场合可采用蒸馏水或纯净水作为灭火介质。 容器式灭火系统的灭火用水一般封闭储存,长时间存放普通水会对容器产生腐蚀,因此建议采用蒸馏水或纯净水作为灭火介质。 3.1.2 泵组式细水雾灭火系统应设立备用泵,备用

20、泵的供水能力应不小于最大一台工作泵的供水能力。 水泵组应按一级负荷规定供电。当保护对象中涉及泵组系统的电源时,建议设立UPS备用电源,或采用瓶组式灭火系统。 3.1.3 全淹没灭火系统合用于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局部灭火系统合用于扑救大空间内的具体被保护对象的火灾。 3.1.4 细水雾实行灭火前,防护区内所有影响灭火效果的通风、排烟系统及其管道应自动停止工作并关闭相应阀门,并应切断非消防电源。 3.1.5 细水雾实行灭火前,必须切断防护区内的可燃、助燃气体气源。 3.1.6 采用全淹没细水雾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3.1.6.1 防护区允许开口面积系数β(开口面积之和与

21、屋顶及四壁面积之和的比值)不宜大于0.2%,且单个最大开口面积不应大于1.0m2。开口设立的高度不宜大于防护区总高度的50%,并不宜小于防护区总高度的10%。如不能满足上述规定,应对开口部位设立细水雾喷头进行局部加强保护。 3.1.6.2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3.1.7 采用局部应用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大空间周边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3.1.7.1 被保护对象周边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0m/s。 3.1.7.2 在喷头与被保护对象之间喷头保护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1.8 采用细水雾组合分派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

22、定: 3.1.8.1 细水雾组合分派灭火系统的储水量,不应小于最大一个防护区保护对象的灭火的用水量。 3.1.8.2 一套瓶组式细水雾组合分派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和保护对象数量不应超过8个,当超过8个时应设立备用量;重要被保护对象应设备用量。 备用量不应小于设计灭火用水量。 注:重要被保护对象:珍贵档案资料等。 3.1.9 细水雾灭火系统应设立系统动作实验装置,系统动作实验装置应设立在区域控制阀与水雾喷头之间,并保证实验时安全泄水。 3.1.10开式细水雾灭火系统宜应用在火灾危险限度较大的场合,闭式细水雾灭火系统宜应用在火灾危险限度较小的场合。 3.1.11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单个防

23、护区面积不宜超过2023m2,当超过时宜进行分区保护。 3.1.12闭式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作用面积不宜超过150 m2。 3.2 基本设计参数 3.2.1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基本设计参数应根据细水雾灭火系统特性、被保护对象和防护区的具体情况拟定。 3.2.2 细水雾灭火系统可采用连续喷雾或间歇喷雾两种方式,表3.2.2为最小累积喷雾时间。 表3.2.2 最小累积喷雾时间 被保护对象 累积喷雾时间(min) 室内油浸式电力变压器 20 柴油发电机、锅炉房、直燃机房 24 配电室、电缆夹层、电缆隧道 30 计算机房、通信机房 汽轮机、燃气轮机 图书馆、档案馆、博

24、物馆 3.2.3 喷头 3.2.3.1 应根据防护区高度、面积、火灾类型、被保护物体外型及灭火系统类型合理选择喷头,同时,必须采用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及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查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喷头的材质宜为不锈钢。 3.2.3.2 全淹没系统喷头宜按矩形、正方形或菱形均衡布置在防护区顶部,对于高度超过4.0m的防护区应分层布置;局部系统喷头宜均衡布置在被保护物体周边,对于高度超过4.0m的被保护物体应分层布置。 3.2.3.3 喷头间距不应大于3.0m,并不宜小于2.0m。 3.2.3.4 最不利点喷头工作压力不应低于喷头最低设计工作压力。 3.2.3.5 喷头的特性系数K按生产商提供

25、技术资料或本规范附录A选取。 3.2.3.6 当被保护对象为带电体时,喷头及管道布置还应符合表3.2.3.6规定。 表3.2.3.6 带电体额定电压等级(kV) 喷头及管道与带电体外壳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m) 220 2.2 110 1.1 35 0.5 3.2.4 对于多容器系统,同一集流管下所有储瓶大小和充装压力必须一致。 3.2.5 水量计算 3.2.5.1 喷头的设计流量 q=K (3.2.5.1) 式中 q-喷头流量(L/min) P-喷头压力(Mpa) K-喷头流量特性系数 3.2.5.2

26、系统设计流量 (3.2.5.2) 式中 Q-系统设计流量(L/min) n—系统启动后同时喷雾的水雾喷头的数量; qi—水雾喷头的实际流量(L/min),应按水雾喷头的实际工作压力Pi(MPa)计算。 3.2.5.3 系统设计用水量 W=Q×T (3.2.5.2) 式中 W—系统设计用水量(L) Q—系统设计流量(L/min) T-细水雾累积喷射时间(min) 3.2.5.4 系统储水量 3.2.5.4.1 用于扑救B、C类火灾的容器式细水雾灭火系

27、统 WC= W (3.2.5.4.1) 3.2.5.4.2 用于扑救A类(表面)火灾的容器式细水雾灭火系统 WC= 1.5W (3.2.5.4.2) 3.2.5.4.3泵组式细水雾灭火系统 WC=1.3~1.5W-Qb×T (3.2.5.4.3) Qb —水箱补水流量(L/min) 3.2.6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s。 3.2.7 管网计算 3.2.7.1 低压系统的管道损失应按下式计算――Hazen-Williams公式 式中 △pm-摩擦损失(

28、bar/m) Q-流量(L/min) di-管道实际内径(mm) C-管道摩擦损失系数,不锈钢管或铜管为150 3.2.7.2 中、高压系统的管道损失应按下式计算-Darcy Weisbach公式 根据计算出的Re、ε/di值,查附录B可得到f值。 (3.2.7.2-1) (3.2.7.2-2) 式中 ,见表3.2.7.2 ,见表3.2.7.2 表3.2.7.2

29、 不同温度下水的密度及动力粘度 温度(℃) 密度ρ(kg/m3) 动力粘度μ(厘泊cP) 0 999.8 1.8 4.4 999.9 1.5 10.0 999.7 1.3 15.6 998.8 1.1 20.0 998.2 1.0 26.7 996.6 0.85 30.0 995.7 0.80 32.2 995.4 0.74 37.8 993.6 0.66 40.0 992.2 0.65 50.0 988.1 0.55 4 系统组件 4.1 一般规定 4.1.1 细水雾灭火系统成套产品必须采用经国家

30、固定灭火系统及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查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 4.1.2 储气容器和储水容器应设有永久性的铭牌,标明气体的类型、重量、瓶重、储瓶的容积以及储瓶的压力等级。 4.1.3 细水雾灭火系统成套产品各组件应有清楚的铭牌或印字、刻字,其内容应涉及名称、规格、型号、重要参数、出厂日期等。 4.2 组件规定 4.2.1 过滤器 过滤器一般安装在泵组吸水口、储水容器注水口、喷头入口或喷头的每个喷嘴入口,应采用不锈钢材质的过滤网。 4.2.1.1 过滤器的尺寸应能满足在规范所规定的最低响应时间内,在最低压力和流量下系统正常工作。 4.2.2 过滤器滤网的最大网孔不应超过喷头每个喷嘴通

31、径的80 %。 4.2.2 喷头 喷头的选择应考虑下列技术资料: 1 合用范围; 2 喷头的流量特性; 3 保护空间的最大高度; 4 喷头顶端距被保护物的最大距离; 5 喷头之间的最大间距和最小间距; 6 每个喷头的最大保护面积; 7 喷头距墙的最大距离; 8 喷头最大和最小工作压力; 4.2.3 安全泄压装置 储气容器和储水容器的设计安装必须遵守生产厂商的技术规定,每个压力容器必须具有安全泄压装置。 4.2.4 控制阀 4.2.4.1 控制阀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通或关断细水雾系统的供水。 2 接受控制器的信号实行启停控制 3

32、 具有机械、电动和气动操作方式。 4.2.4.2 对于组合分派系统,每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应设一个区域控制阀,每个控制阀上应设有相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永久性铭牌。 4.2.5 容器和泵组 4.2.5.1 细水雾灭火系统容器、泵组、储水箱及控制阀应设立在环境温度为4~50℃的专用设备间内,位置应在防护区外。对于容器式细水雾灭火系统,假如设立在防护区外有困难时,可以设立在防护区内,但应用钢制容器柜加以保护,并在防护区外设立手动紧急启动装置。 4.2.5.2 专用设备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室内应保持干燥和良好通风。设备间应设立火灾事故照明装置,门应直通室外或疏散通道。 4.2.5.3

33、 泵组式系统的储水箱应采用不锈钢材质,并应采用防尘措施。储水箱应自动补水,并应在补水管上安装过滤器。储水箱还应当具有液位显示、报警装置。 4.2.5.4 泵组式系统应当具有测试水泵工作的条件。 4.2.6 管道、连接件及支架 4.2.6.1 系统管道应采用不锈钢无缝管或铜管,管道规格及壁厚应符合表 4.2.6.1-1和表4.2.6.2-2的规定。 表4.2.6.1-1 不锈钢无缝钢管规格 管外径(d0)mm 管壁厚(s)mm 材质 状态 标准号 管外径 精确度 管壁厚 精确度 12 ±0.20 1.5 +12% -10% 1Cr18Ni9

34、Ti 冷拔 GB13296-91 16 2.0 20 2.5 22 2.5 24 2.5 28 3.0 32 ±0.30 3.0 36 3.5 ±10% 40 4.0 48 5.0 铜管管材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527-1997,管材壁厚铜管管接头应采用扩口式接头,并应符合国家标准GB/T5625.1-1985。 表4.2.6.1-2 铜及铜合金拉制管常用规格(GB/T 1527-1997) 外径(mm) 壁厚(mm) 外径(mm) 壁厚(mm) 5 0.5 18 1.5 1.0 2

35、 3 6 0.5 20 1.5 1 2 1.5 3 8 0.5 22 2 1 3 2 4 10 1 25 2.5 1.5 3 2 4 12 1 28 2 1.5 3 2 4 16 1.5 30 2.5 2.0 3 2.5 4 注:1.本表摘录标准中的部分规格。 2..设计中根据系统的压力不同,分别选取管道的壁厚。高压系统选上限值,中低压系统选下限值 4.2.6.2 系统管道连接件应采用与管道同材质的管接头连接。 4.2.6.3 系统管道应采用金属支、吊架固定,间距应符

36、合表4.2.6.3的规定,在距喷头不超过250mm处应设立支、吊架。支、吊架应进行防腐解决。 表4.2.6.3 支、吊架最大间距 管道外径(mm) 12 16 20 22 24 28 32 36 40 48 最大间距(m) 1.7 1.9 2.0 2.2 2.2 2.4 2.5 2.8 2.8 2.8 4.2.7 火灾自动报警及控制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报警和控制线路的布线应符合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 5 操作与控制 5.0.1 细水雾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气动控制和应急操作三种控制方

37、式。 5.0.2 火灾自动报警及控制系统在自动控制下,应在接受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干启动细水雾灭火系统。 5.0.3 全淹没灭火系统手动操作装置应设在防护区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并能在一处完毕系统启动的所有操作。局部灭火系统的手动操作装置应设在保护对象附近。 6 安全规定 6.0.1 防护区内及入口应设声光报警器,报警时间不宜小于灭火过程所需时间,并应能手动切除报警信号。 6.0.2 防护区应有能在30s内使人员疏散完毕的走道与出口。在疏散走道与出口处,应设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6.0.3 防护区入口应设喷雾指示灯。 6.0.4 当系统管道设立在有爆炸危险的粉尘、

38、可燃气体、蒸汽、强电场合时,应设防静电接地装置。 6.0.5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启动,在任何情况下均能从防护区内打开并能自动关闭。 7 施工、验收 7.1 基本规定 7.1.1 质量管理 7.1.1.1 细水雾灭火系统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实现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 7.1.1.2 细水雾灭火系统应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的工程设计文献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修改设计应报原公安消防审核机构审核通过。 7.1.1.3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施工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行。 7.1.1.4 细水雾灭火系统施工应具有下列条件:

39、7.1.1.4.1 防护区、设备间设立条件及防护区内可燃物的摆放形式与设计相符。 7.1.1.4.2 系统组件及材料齐全,其品种、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规定。 7.1.1.4.3 系统所需的预埋件和孔洞符合设计规定。 7.1.1.4.4 具有细水雾灭火系统水力计算书,系统及其重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7.1.1.5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见附录C。 7.1.1.6 细水雾灭火系统应进行整体验收。 7.1.1.7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安装资质,施工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7.1.2 材料设备管理 7.1.2.1 细水雾灭火系统及其配套报

40、警控制产品应选用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查合格的产品。其它使用的管材配件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文献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设计规定。进场时应做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 7.1.2.2 细水雾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对系统组件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1.2.2.1 系统组件无碰撞变形和其它机械性损伤。 7.1.2.2.2 组件外露非机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   7.1.2.2.3 组件所有外露接口均设有防护堵、盖,且密封良好,接口螺纹无损伤。 7.1.2.2.4 铭牌清楚、内容完整并符合4.1.3的规定。 7.1.2.2.5 喷头出口宜设有防尘罩

41、盖、涂胶等 ,并应保证不妨碍喷雾。 7.1.2.3 在系统组件技术资料中应提供控制阀、储水容器、储气容器、集流管合格的水压强度实验和气压严密性实验报告。如不能出具有效的实验报告,则应在安装前进行水压强度实验和气压严密性实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压强度实验的实验压力为该组件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稳压时间不少于10 min,在稳压期间必须无压降。 7.1.2.4 细水雾灭火系统安装前应对控制阀、容器启动阀进行检查。 控制阀、容器启动阀上电磁阀的电源电压及电流应符合系统设计规定。 7.1.2.5 储气容器内氮气压力应符合产品设计规定。 7.1.2.6 在运送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应采

42、用有效措施防止损坏或腐蚀。 7.1.3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7.1.3.1 在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施工安装过程中应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区域内的施工应做好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7.1.3.2 喷头安装前,系统的管道应严格冲洗和吹扫,避免管道堵塞。 7.2 施工安装 7.2.1 储水容器、储气容器的安装 主控项目: 7.2.1.1 储水容器、储气容器的正面应标有与设计相符的编号。 7.2.1.2 储水容器、储气容器的固定架应安装牢固,且应进行防腐解决。 一般项目: 7.2.1.3 储水容器、储气容器的操作面距墙或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 7.2.2 泵组的安装 主控

43、项目: 7.2.2.1 细水雾泵组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规定,并应有产品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和安装使用说明书。 7.2.2.2 泵出口应设立压力表、控制阀、系统动作实验装置等。  7.2.2.3 过滤器应安装在水泵吸水管上。 一般项目 7.2.2.4 水泵吸水管水平段上不应有气囊和漏气现象。 7.2.2.5 储水箱应采用不锈钢水箱,应设立防尘装置、进水阀、进水过滤器、泄水阀、液位指示及报警装置。其有效容积、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 7.2.3 区域控制阀的安装 主控项目 7.2.3.1 区域控制阀应安装在操作面一侧,安装高度不宜超过1.7m,不低于1.2m。 一般项目 7.

44、2.3.2 区域控制阀上应设立标明防护区名称或编号的永久性标志牌。 7.2.4 管道安装 主控项目 7.2.4.1 细水雾灭火系统管道采用不锈钢材质或铜质的管接头连接。 一般项目 7.2.4.2 管道穿过墙壁、楼板处应安装套管。穿墙套管长度应和墙厚相等, 穿过楼板套管长度应高出地面50mm。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应采用柔性不燃材料填塞密实。 7.2.4.3 管道支吊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7.2.4.3.1 管道应固定牢固,支吊架最大间距应符合表4.2.6.3 7.2.4.3.2 管道末端处应采用支架固定,支架与喷头间的管道长度不应大于250mm。 7.2.5 管道实验 主控

45、项目 7.2.5.1 细水雾灭火系统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水压强度实验和气压严密性实验。 7.2.5.2 细水雾灭火系统管道水压强度实验压力应为系统设计压力1.5倍,保压时间应为10min,检查管道各连接处应无滴漏,在稳压期间必须无压降。 一般项目 7.2.5.3 水压强度实验完毕后,应进行吹扫。吹扫管道可采用压缩空气或氮气。采用白布检查,直至无铁锈、灰尘、水渍及其它赃物出现。 7.2.6 喷头的安装 主控项目 7.2.6.1 喷头安装时应逐个核对其型号、规格和喷孔方向,并应符合设计规定。 一般项目 7.2.6.2 喷头出口宜设有防尘罩、盖、涂胶等 ,并应保证不妨碍喷雾。

46、 7.3 系统调试 7.3.1 一般规定 7.3.1.1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调试宜在系统安装完毕,以及有关的火灾报警系统和开口自动关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联动设备的调试完毕后进行。 7.3.1.2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调试前应具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及调试必须的其它资料,并应符合7.1.1.4条、7.1.3.1条的规定。 7.3.1.3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调试负责人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参与调试的人员应职责明确。 7.3.1.4 细水雾灭火系统调试前应按7.1和7.2节的规定检查系统组件和材料的型号、规格、数量,以及系统安装质量,并应及时解决所发现的问题。 7.3.1.5 系统调试后应按附

47、录F规定的内容提出调试报告。 7.3.2 调试 主控项目 7.3.2.1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调试,应采用系统动作实验装置进行模拟系统动作实验。 7.3.2.2 系统动作实验的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动作实验装置的流量应与系统流量相称,系统压力应符合设计规定。 (2)至少对一个防护区进行实际喷雾实验,该防护区内每个喷头均应正常喷出细水雾。 (3)有关阀门工作正常。 (4)有关声光报警信号对的。 (5)设备和管道无明显晃动和机械损坏。 一般项目 7.3.2.3 系统动作实验宜采用自动控制。 7.3.2.4 系统动作实验时控制阀应关闭。对于允许喷雾的防护区或被保护对象,

48、宜打开相应的控制阀而关闭系统动作实验装置进行实际喷雾。 7.3.2.5 系统动作实验宜连续1min,实验完毕后应恢复系统,并补充储气容器压力和储水容器或储水箱中的水量至设计规定值。 7.4 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质量验收 7.4.1 一般规定 7.4.1.1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及供货厂商参与共同进行。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并应按检查批、分项分部(或子分部)、 单位(或子单位)工程的程序进行验收同时做好记录。 7.4.1.1.1 检查批、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所有合格 a. 检查批质量验收见附录D b.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见附

49、录E 7.4.1.1.2 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必须在分项工程验收通过的基础上对重要部位进行抽样检查和检测。 细水雾灭火系统(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见附录F 7.4.1.1.3 对于重点工程的细水雾灭火系统宜选择某一防护空间进行系统的冷喷实验。 7.4.1.2 公安消防机构应在以上四方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抽样性消防验收。 7.4.2 质量验收的内容: 7.4.2.1 储水容器、储气容器的设立是否符合设计规定; 7.4.2.2 泵组及系统组件的设立是否符合设计规定; 7.4.2.3 控制阀的安装是否对的; 7.4.2.4 系统管道的选材、连接及敷设是否满足功能规定; 7.4.2.

50、5 系统管道冲洗及测试; 7.4.2.6 系统管道的水压强度实验及气密性实验; 7.4.2.7 喷头的数量、规格及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规定; 7.4.2.8 细水雾灭火系统各种启动方式的测试是否合格。 7.4.3 工程质量验收文献和记录中应涉及下列重要内容: 7.4.3.1 经批准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7.4.3.2 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7.4.3.3 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7.4.3.4 竣工报告。  7.4.3.5 设计说明书。 7.4.3.6 调试报告。 7.4.3.7 系统及其重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7.4.3.8 系统组件、管道及管道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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