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线气体供应合同 供方: 签订地点: 需方:普瑞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14年 月 日 为明确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就气体供需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供方根据需方的要求,为需方提供质量合格的氧气、氩气、乙炔气体。 名称 规格 数 量 (瓶) 单价 (元/瓶) 总金额 氩气 40L碳钢瓶装 以双方签字确认的实际用量为准 ¥70.00 以实际用量 结算价款
2、 氧气 40L碳钢瓶装 ¥20.00 乙炔 40L碳钢瓶装 ¥70.00 合计 备注: 1、此价格包含运费、租金、安全费及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等费用,结算价格=实际数量×单价。 2付款以双方签字认可的实际用量为准,按合同约定的单价结算付款金额。 二、质量标准 1、供方所供气体必须附有气体合格证,气瓶必须贴上标签包括满瓶、异常等,并填写清楚气体灌装日期、气体名称、纯度、初始压力等情况;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现行标准:氩气气体执行GB/T4842-1995标准,压力不低于12Mpa;乙炔执行GB6819-2004标准,压力1.6Mpa±0.1;
3、氧气压力12Mpa±0.5; 2、气瓶必须为标准配置(含瓶帽,防震圈,丝扣必须完好),气瓶生产执行标准必须为:氩气瓶阀为GB13438-1992,溶解乙炔瓶阀GB10879,氧气瓶阀标准GB10877。否则,因气瓶达不到其生产标准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三、交货地点: 供方将所需气体安全送至需方在 工地施工现场,需方现场联系人为 电话: 。 四、计量方式: 供方需提供气体送货登记表二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每次送货供、需双方同时签字,以确认所送气体的品种、数量及退回空瓶数量并做为最
4、终结算依据。需方签字人员为合同第三条款中指定人员。供方人员必须做好气体送货记录(送货日期、数量、单价、合价),发现一次记录不实行为,将对供方处以¥2000.00元的罚款。 五、交货方式及保障: 1、需方根据生产需要及时将每日所用气体种类、数量及时电话通知供方,供方需在接到需方电话通知后6小时内按照需方要求,将货物送至需方合同第三条款中的指定地点。 2、供方根据需方气体用量,随时履行送货义务,并保证送货数量和时间满足需方要求:如延期供货,则对供方进行每日¥200.00元的经济处罚,以此累计;如遇特殊情况,供方需提前24小时与需方人员联系,否则以延期供货进行处罚。 3、发生拖延供气超过24
5、小时,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更换供气单位。 六、气体检验方式及提货异议期限: 1、需方根据供方供气质量,可现场检验气体压力及相关正常使用手续。一般氧气、氩气的测量都可以用氧气表进行测量,氧气压力不得低于10MPa,氩气压力一般在12-13MPa(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经双方沟通,氩气压力不低于11MPa),而乙炔瓶中的压力低,不适用氧气表测量,而需要用专用的乙炔表进行测量。一般压力在1.5MPa左右,不得超过2MPa。若低于以上压力,供方需在签订合同前提出异议,经双方协商后再行签订;自签订之日起发现供气压力不达标,需方有权对供方每瓶处以¥100.00元的罚款,且供方需重新调换气瓶。 2
6、供方回收气瓶时,经核实无误后,需方应将所有标签撕毁,避免下次气瓶摆放时发生混淆。 3、验收不合格,需方提出异议,供方应立即予以调换、更换;自气体使用之日起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需方有权在三日内通知供方退货或更换合格产品。 发现空瓶现象,对供方进行每瓶¥200.00元的罚款。 4、如因需方保管不善,对气瓶及气瓶配件造成的损坏或丢失,由需方进行赔偿。 七、结算及付款方式: 1、本协议生效后,需方向供方预支付气瓶押金¥ 元(大写: ),用气完毕后退取押金。经双方友好沟通,待此工程完工后,供方持开具的17%增值税发票与需方结算气体款。 2、如遇气体价格变动,供方需
7、以书面形式传真至需方总公司,经需方总公司人员确认后,书面回复供方,以此做为价格变动依据,否则价格变动无效。 3、工地工程完工前,需方通知供方,双方复核送货数量、品种、价格,并确认发票已按实际用量全额开讫。 八、安全及违约责任: 1、供方应按照国家规定供气质量标准安全供气,因未按国家规定供气质量安全供气的,气体运输过程中发生气瓶、气体爆炸,造成人员伤亡等经济损失的,由供方全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气体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被查扣等,给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供方承担赔偿责任。 3、在施工现场,因气体、气瓶质量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供方全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需方操作不当所造
8、成的安全事故,由事故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4、钢瓶维护费用由供方自行承担,供方送交需方钢瓶如因需方保管不善造成气瓶丢失,由需方赔偿。 5、退回的空瓶数量,经双方签字认可,如有缺失由需方赔付。 6、需方在使用过程中,如有违反气瓶安全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供方不承担责任。 7、违约责任未明确之处,依法定条款处理。 8、供方人员严禁贿赂需方人员,一经查实,将对供方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九、解决争议的方式: 双方如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可向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变更、补充事
9、项,经双方协商予以书面形式明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供需双方各持一份。 需方:普瑞特机械制造股份 供方: 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泰安市南关路16号 单位地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0538-6239682 电话: 传真:0538-6239626 传真: 开户银行:建行泰安市青年路支行 开户银行: 账号:37001697408050000360 账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