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沙石供应合同 沙石供应合同书 合同编号: 签约日期:20 年 月 日 供方: 需方: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需方预拌砼生产的实际需求,需方同意将位于 搅拌站所需的原材料向供方订购,为明确供需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及价格 产品名称 规格 容重比 M3:T 到岸价 元/m3 备注 碎石1# 5-16mm 连续级配 1:1.5 46.00 1. 本合同单价为不含税价。 2. 供货数量以需方实际验收为准。 3. 本合同到岸价包括供方运费
2、等全部费用的单价。 4. 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受市场价格因素所影响。 碎石2# 5-25mm 连续级配 1:1.5 46.00 水采洗砂 Mx≥0.9 1:1.5 83.55 水洗机砂 Mx=2.5~3.0 1:1.6 75.00 二、 合同期限:自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日止。 三、 质量验收标准: 1. 碎石: 1) 5-16mm级碎石含泥(粉)量≤1%,粒型良好,其中粒径为2.5mm以下的颗粒含量≤5%,粒径为16mm以上的颗粒含量≤5%; 2) 5-25mm级碎石含(粉)量≤1%,粒型良好,其中粒径为5mm
3、以下的颗粒含量≤5%,粒径为25mm以上的颗粒含量≤5%; 3) 以上碎石中针片状含量≤5%,压碎指标≤8%,母材抗压强度≥90MPa。 4) 含泥(粉)量超过3%,需方有权拒收;该指标在1~3%之间,每增加1%时,该批次所供材料单价下调方1元/m3。若因碎石级配或粒型不合格,导致混凝土砂率增加,每增加一个砂率该批次所供材料单价下调2元/m3。 2. 水采洗砂: 1) 细度模数:细度模数≥0.9为合格品;细度模数在0.7~0.9之间为降级品,每降级0.1,该批次所供材料单价下调1元/m3;细度模数低于0.7时,需方有权拒收。 2) 含泥量:含泥量<8%为合格品;含泥量在8~10%之间
4、为降级品,每增加1%,该批次所供材料单价下调1元/m3;含泥量大于10%时,需方有权拒收。 3) 含水率:含水率超过10%后,超出部分需方有权扣出。 3. 水洗机砂: 1) 细度模数:细度模数在2.5~3.0之间为合格品;细度模数在3.0~3.5之间为降级品,每增加0.1,该批次所有材料单价下调1元/m3;粒型≥4.75mm的机制砂,需方有权将其直接扣除;细度模数大于3.5后,需方有权拒收。 2) 含粉量:含粉量必须要有,且应适度。在5~9%之间为合格品;含粉量3~5%或9~12%为降级品,每降级或增加1%,该批次所材料单价下调1元/m3;含粉量小于3%或大于12%时,需方有权拒收。
5、 3) 含水率:含水率超过5%后,超出部分需方有权直接扣出。 4) 粒型良好,母材抗压强度≥80MPa。 4. 上述1~3项标准也可按封存的样品收货,其它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 运输方式及费用:由供方自行组织运输至需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其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中各项材料的单价内。 五、 交货地点: 公司内生产现场。 六、 计量方式:以需方地磅实际计量为准,供方可随时抽查、监督。当容重比超标,如含水、含泥、含粉过高,争议较大时,以实际检尺为准。 七、 验收及检验方式:由需方有关人员按本合同质量标准进
6、行抽样检测,抽样和检测时,供方应派人参与,如在检测出问题时,电话通知1小时内不到场,之后供方不得对需方的检测报告提出任何异议。 八、 结算及付款方式: 1. 结算方式:当月所供货款次1日~5日办理结算,隔月付清(例:5月份所供货物,6月1日~5日办理结算,7月底之前付清);从7月开始隔两月付清(例:7月份所供货物,8月1日~5日办理结算,10月底之前付清)。 2. 付款方式:转帐。 九、 需方责任: 1. 供方应随时保证需方仓库满仓,需方原材料需求计划需提前6小时用电话通知供方。若因需方所提计划量不准而导致供方备料不足时,致使生产或供应间断所造成的责任由需方负责。对于其它各种原因需要
7、更改供应计划,需方应提前3小时电话通知供方。 2. 对供方的运输车进出场需方应派专人进行调度。 3. 供方的运输车进入场内后,由需方指派专人按本合同第二条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复检,合格后予以签证收货。当不符合上述要求时,需方有权退货或追究供方的其它责任。 十、 供方责任: 1. 供方收到需方当日原材料需求计划后,应按合同要求及时供应需方所需的合格产品,确保需方连续生产需要。需方不按时支付货款造成的损失由需方负责。 2. 供方车辆进入场内后,应服从需方的管理,若有不服从指挥或违反规定时,由供方承担一切损失和相关责任。 3. 供方在供应前,应按照本合同第三条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初检。待货送到场
8、后由需方负责复检、收货,在复检、收货过程中当发现供方存在弄虚作假或挟带不合格品行为时,由供方承担一切损失和责任。 4. 供方自收到需方当日原材料需求计划后,因供方原因不能按时、足量供应(如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供方在48小时以内提供不可抗力因素的相关证明材料),其违约责任由供方承担。倘若前后两次供应间隔时间超过10天或连续3次供货量均得不到保证时,则视为供方单方面违约,将处以5万元材料应急组织赔偿金,同时因供方不能继续保质保量供应或无法履行合同中其它约定时,需方即时通知供方改正,如供方3天内拒不改正又不继续履行合同,需方则有权终止本合同及选择其它供应商的权利,供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和诉讼请求。
9、5. 除国家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供方不得以设备故障或维护等原因给需方送达不达标材料或停止供货。如果有,需方除可按本合同相关条款进行验收结算外,供方还需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停止供货的相关责任。 十一、 违约责任: 1. 需方不按合同履行各项义务,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而致使供方停止供货,需方应于停供之日起一个月结清完毕所有货款,并返还垫资款,还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 供方不能够按合同供应或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及其它原因给需方造成损失,除按实际损失赔偿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3.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合同,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违约方,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
10、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违约方按本批次实际违约合同发生的总价2%支付违约金。 4. 因违约而索赔时,索赔方应提供索赔的有关证据;并在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违约方发出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对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7天内必须给予答复。 十二、 争议的解决办法: 1. 需供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可向 XXXXXXX区 人民法院起诉。 2. 当争议未得到妥善解决前,除非双方协议同意停止执行或法院要求停止的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 3. 供方有效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收件人、电话、电子邮箱 : 4. 需方有效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收件人:
11、 电话: 电子邮箱: 十三、 合同自需供双方共同签章之日起生效,如需修改或未尽事宜部分,必须经双方协商后另补充说明。待供方供应完毕,且将有关资料全部交付需方后,需方按合同总价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十四、 本合同一式肆份,供需双方各执贰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供方: 需方: 法定人: 法定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共 4 页 第 4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