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签约制片人合作合同 甲方:北京颁德影视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东朝时代西区5号楼 电话:010 - 67738983 传真:010 - 67738938 邮箱:100022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传真: 邮箱: 鉴于: 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影视投资公司,乙方具有电视剧制作的相关资质和经验;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双方就合作策划、投资、制作和发行影视剧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双方信守。 1. 概念阐释: 1.1影视项目前期开发阶段费用:指在项目策划创意阶段支付的策划费、文学作品影视改编权许
2、可费、故事大纲创作费等直至剧本最终创作完成所产生的前期费用; 1.2影视剧制作生产阶段:指从确定主创人员(导演、演员、摄影等)开始至前期拍摄、后期制作到成片交付等影视剧生产制作过程; 2. 影视项目的策划及开发 2.1乙方以其个人名义在影视项目上与甲方进行独家合作,乙方可自主策划影视项目选题、组织剧本创作,乙方依法策划、购买与开发的影视项目甲方有优先投资权。 2.2乙方自行策划的所有选题,除甲方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的之外,乙方不得私自以任何形式同其他第三方合作。 2.3乙方所开发的项目,在前期阶段由甲乙双方共同投资,甲方给予项目开发总体费用50%投资,乙方自行承担50%; 2.4项
3、目前期开发阶段,甲乙双方共同与编剧签订《剧本创作委托协议》,由乙方把握创作方向及剧本质量,双方根据相关协议按进度共同支付款项; 2.5乙方进行项目策划、版权购买、剧本创作过程中,应与甲方保持顺畅的信息沟通,并以书面形式报之甲方,确保甲方及时、准确地获取策划选题的内容。 3. 项目立项 3.1 由乙方自行开发并获甲方认可给予制作投资的影视项目,其项目立项(“立项”是指影视项目报主管省级广电局及国家广电总局备案公示)一律以甲方指定的影视公司名义申报备案公示并申请拍摄许可证。 4.项目投资 4.1 乙方项目开发完成后,如获得甲方书面认可,则甲方支付乙方项目开发阶段的出资
4、所开发项目版权完全归甲方所属;甲方给予不低于该项目所需投资60%的投资承诺,完成项目所需资金缺口由乙方自行筹资解决,按其出资比例,与甲方共同承担项目风险、共享项目收益。 4.2如项目开发完成后未获得甲方书面认可,乙方可选择如下第 种方式与甲方合作: 4.2.1甲乙双方共同向第三方转让该项目,并按各自投资比例分摊损失、成本及利润; 4.2.2甲方为乙方提供不低于该项目所需投资20%的融资信用额度,但甲方可自主选择以固定回报或风险共担两种方式参与投资,且乙方需先行确定项目所需资金缺口的融资。
5、 4.3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无权代表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对外做出任何形式的“要约”与“承诺”。乙方对外进行的任何项目融资,如未获甲方许可,均以乙方的名义进行。 5.制作生产 5.1 在影视剧制作生产阶段,乙方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同甲方合作: 5.1.1第一种方式是指甲乙双方按“4.1”方式合作。 5.1.2第二
6、种方式是指甲乙双方按“4.2.2”方式合作。 5.1.3 第三种方式是指甲方自主选定的影视剧项目,聘请乙方出任制片人。 5.2甲乙双方按第一种方式合作: 5.2.1项目由甲方负责制作,由乙方出任该项目制片人,乙方在甲方管理及授权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电视剧制作和生产工作,项目制片人聘用合同在项目启动前另行签订。 5.2.2甲乙双方及乙方引进的其它投资方共同商定项目主创人员、演职人员及剧组其它管理人员的选任聘用,但甲方拥有决定权。 5.2.3项目总投资额度由甲乙双方拟定,其它联合投资方可共同审核预算。 5.2.4剧组账户设在甲方公司名下,投资各方可共
7、同监管,制片人按预算使用资金,甲方按进度向剧组划拔款项。 5.3甲乙双方按第二种方式合作: 5.3.1该项目由乙方出任制片人,甲方与项目其它联合投资方共同商定项目主创人员、演职人员及剧组其它管理人员的选任聘用。 5.3.2乙方在项目建组拍摄前,应当向甲方提交完整的全剧生产计划表及详实的资金预算表。 5.3.3项目投资预算须获得甲方认可,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甲方拥有项目成本控制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5.4甲乙双方按第三种方式合作: 5.4.1乙方在甲方指导、监督和管理下,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电视剧制作生产工作。 5.4
8、2由甲方根据项目制作需要,自主决定创、导、制、演等主创人员及其他演职人员的选任聘用,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执行。 7. 项目的宣传及发行 7.1在影视剧宣传发行阶段,乙方可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同甲方合作: 7.1.1第一种方式是指甲乙双方按“4.1”方式合作,并由乙方负责项目的发行。 7.1.2第二种方式是指甲乙双方按“4.1”方式合作,并由乙方负责项目发行,但乙方自身不具备发行能力,需聘请第三方协助其发行。 7.1.3第三种方式是指甲方自行选定的影视剧项目,聘请乙方出任制片人,并负责项目的发行。 7.1.4第四种方式是指甲乙双方按“4.2.2”方式进行合作的情况。 7.2甲乙
9、双方按第一种方式合作: 7.2.1甲乙双方按“4.1”方式合作,并由乙方负责发行的项目,其发行权归甲方,由甲方负责后期发行许可证的审批办理,乙方须给以协助。 7.2.2乙方须以甲方名义进行发行,在甲方的书面授权下,以甲方的名义与相关方签订发行合同,并将所有的发行收入汇入甲方或其指定的公司账户。 7.3甲乙双方按第二种方式合作: 7.3.1甲乙双方按“4.1”方式合作,并由乙方负责项目发行,但乙方自身不具备发行能力,原则上应由甲方发行部门向乙方提供发行支持,如乙方不认可甲方发行部门的能力, 乙方可聘请第三方发行机构或个人协助其发行,但乙方须提供甲方认可的发行保底承诺,且发行费用要在市场平
10、均收费价格的基础上给予至少八折的优惠,具体标准视项目情况另行签订委托协议。 7.4甲乙双方按第三种方式合作: 7.4.1甲乙双方按第三种方式合作,项目发行权归甲方,由甲方负责后期发行许可证的审批办理,乙方须给以协助。 7.4.2乙方须以甲方名义进行发行,在甲方的书面授权下,以甲方的名义与相关方签订发行合同,并将所有的发行收入汇入甲方或其指定的公司账户。 7.4.3乙方可聘请第三方发行机构或个人协助其发行,但乙方须提供甲方认可的发行保底承诺,且发行费用要在市场平均收费价格的基础上给予至少八折的优惠,具体标准视项目情况另行签订委托协议。 7.5甲乙双方按第四种方式合作: 7.5.1如甲
11、乙双方按“4.2.2”方式进行合作,该项目甲方须与其它联合投资方共同申报备案,共同申请发行许可证。 7.6除第四种合作方式外,上述提到的其它合作方式,其项目发行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可在甲方的书面授权下,以甲方的名义与相关方签订发行合同,并将所有的发行收入汇入甲方或其指定的公司账户。 8. 知识产权 8.1 甲方依法享有电视剧的著作权。 8.2若电视剧得以拍摄并公开发行且乙方履行了本协议下的全部义务,乙方依法享有在电视剧及相关衍生产品中的署名权。 8.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电视剧公映之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剧情、演员、拍摄进度等与电视剧相关的一切信息。若本协议未生效,乙方不得泄露在签约
12、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 8.4甲方为宣传、推广电视剧之目的,有权无偿使用或许可播放者、发行者使用乙方的姓名和肖像,并及于相关衍生产品或服务。 9. 项目利润的分配 9.1甲乙双方合作影视项目发行结束且全部回款后,按如下五种方式分配利润。 9.1.1第一种方式是指甲乙双方按“4.1”方式合作,并由乙方负责项目的发行。 9.1.2第二种方式是指甲乙双方按“4.1”方式合作,并由乙方负责项目发行,但乙方自身不具备发行能力,需聘请第三方协助其发行。 9.1.3第三种方式是指甲方自行选定的影视剧项目,聘请乙方出任制片人,并负责项目的发行。 9.1.4第四种方式是指甲乙双方按“4.2.2
13、方式进行合作的情况。 9.1.5第五种方式是指甲乙双方按“5.1.3”方式进行合作的情况。 9.2甲乙双方按第一种方式合作: 9.2.1甲乙双方按第一种方式合作的情况下,待该项目发行结束且全部回款后,成本利润率20%以上部分收益(项目成本利润率=该项目所获净利润÷该项目总成本),按如下方式奖励乙方; ①20%以上部分收益≤500万部分,分红 %; ②500万<20%以上部分收益≤1000万部分,分红 %; ③1500万<20%以上部分收益≤2000万部分,分红 %; ④2000万<20%以上部分收益≤2500万部分,分红 %; ⑤2500万<
14、20%以上部分收益≤3000万部分,分红 %; ⑥3000万<20%以上部分收益,以上部分,分红 %; 9.3甲乙双方按第二种方式合作: ①20%以上部分收益≤500万部分,分红 %; ②500万<20%以上部分收益≤1000万部分,分红 %; ③1500万<20%以上部分收益≤2000万部分,分红 %; ④2000万<20%以上部分收益≤2500万部分,分红 %; ⑤2500万<20%以上部分收益≤3000万部分,分红 %; ⑥3000万<20%以上部分收益,以上部分,分红 %; 9.4甲乙双方按第三种方式合作: 9
15、4.1甲乙双方按第三种方式合作,乙方将其制片人职务收益与该项目最终收益捆绑,按以下标准获得奖励; ①20%以上部分收益≤500万部分,分红 %; ②500万<20%以上部分收益≤1000万部分,分红 %; ③1500万<20%以上部分收益≤2000万部分,分红 %; ④2000万<20%以上部分收益≤2500万部分,分红 %; ⑤2500万<20%以上部分收益≤3000万部分,分红 %; ⑥3000万<20%以上部分收益,以上部分,分红 %; 9.5甲乙双方按第四种方式合作: ①20%以上部分收益≤500万部分,分红 %; ②500
16、万<20%以上部分收益,以上部分,分红 %; 9.6甲乙双方按第五种方式合作: 9.6.1甲乙双方按第五种方式进行合作,乙方可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获得回报; 9.6.2第一种方式为乙方受聘为甲方项目制片人,按双方签订的《制片人聘用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获取职务薪酬。 9.6.3第二种方式为乙方受聘为甲方项目制片人,乙方愿以其制片人职务收入投资入股,并按其所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分享项目收益。此外,甲方另从在该项目上所获净利润中提取 %作为对乙方的额外奖励。 9.7以上五种利润分配方式,除第四种与第五种方式外,其它三种合作方式下,出现下述情况,乙方收益按如下标准分配:
17、①项目成本利润率≤15%,乙方不享有制片人职务收入及利润分红权; ②15%<项目成本利润率≤20%,乙方可获得制片人职务薪酬的50%(按双方在《制片人聘用合同》中的约定计算); ③20%<项目成本利润率,乙方可获得全额制片人职务薪酬(按双方在《制片人聘用合同》中的约定计算);并按上述约定享有利润分红权; 10. 签约制片人任务目标 10.1 签约制片人每年应至少向甲方提供____个可供拍摄的成熟剧本。 10.2 签约制片人每年应完成 部影视剧项目的制作和发行。 11.其它约定 11.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扉页所列明
18、的通讯地址,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11.2本合同文本由甲方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 11.3竞业条款:自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可以与甲方外任何第三方进行与本合同相类似的合作。 11.4甲、乙双方应本着互敬互利的原则,严格执行本协议。若有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争议一方有权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5 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确定。 11.6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7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合同签订时间: 2011年 月 日






